2024-06-1-055-016
戴某某危險駕駛案
——危險駕駛罪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
關鍵詞:刑事 危險駕駛罪 醉駕 認罪認罰從寬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7日上午,被告人戴某某飲酒后駕駛小型轎車,從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qū)富春街道前周路駛往體育場路,后沿文居街由西向東行駛至某路段時,與前方等紅綠燈的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追尾,造成兩車損壞。經(jīng)鑒定,戴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244.2毫克/100毫升,屬醉酒。經(jīng)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戴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案發(fā)后,戴某自愿認罪認罰,賠償事故對方全部損失并取得諒解。
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qū)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日作出(2024)浙0111刑初173號刑事判決:被告人戴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十日,并處罰金 人民幣七千元。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十條、第十四條 規(guī)定,醉駕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追究刑事責任并從重 處理,血液酒精含量超過180毫克/100毫升的一般不適用緩刑。戴某某血液酒精 含量高達244.2毫克/100毫升,造成交通事故并負事故全部責任,應從重處罰。 鑒于戴某某已賠償被害人全部損失并取得諒解,且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綜合考慮,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醉駕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超過180毫克/100毫升,發(fā)生交通事故并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應從重處罰,且一般不適用緩刑。同時,被告人賠償被害人全部損失并取得諒解,且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認罪認罰的,依法可以從寬處罰 ,適當調低刑期和罰金數(shù)額。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之一第1款第2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 駛刑事案件的意見》(高檢發(fā)辦字〔2023〕187號)第10條、第11條、第14條
一審: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qū)人民法院(2024)浙0111刑初173號刑事判決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