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8-1-207-001
周某城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非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牟利的處理
關(guān)鍵詞:刑事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出售公民個人信息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被告人周某城向他人購買浙江省學生信息193萬余條。后被告 人周某城將其中100萬余條嘉興、紹興地區(qū)的學生信息以6萬余元的價格出售給 被告人陳某青,將45655條嘉興地區(qū)的學生信息以3500元的價格出售給被告人劉某、陳某、周某云,將7214條平湖地區(qū)的學生信息以1400元的價格出售,將2320條平湖地區(qū)的學生信息以500元的價格出售,共計非法獲利65400元。此外 ,2016年4月,被告人劉某、陳某、周某云以3000元的價格向他人購買嘉興地區(qū) 學生信息25068條。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浙0482刑初1022號刑 事判決,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周某城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陳某青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劉某、陳某、周某云有期徒刑九個月至七個月不等、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至四千元不等。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 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周某城、陳某青、劉某、陳某、周某云違反國 家有關(guān)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或者以購買的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數(shù)量分別為193萬余條、100萬余條、7萬余條、7萬余條、7萬余條,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綜合考慮被告人自首、坦白等情節(jié),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非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牟利,屬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論處。
2.非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后又出售的,公民個人信息的條數(shù)不重復計算。
關(guān)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3條之一
一審: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2刑初1022號刑事判決 (201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