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1-072-018
吳某鳳等人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捆綁搭贈有毒、有害食品行為的定性及銷售金額的認定
關鍵詞:刑事 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捆綁搭贈 銷售金額認定
基本案情
2015年起,被告人吳某鳳開始通過微信等網(wǎng)絡平臺從事減肥產(chǎn)品的銷售活 動,并在銷售過程中逐步發(fā)展下線人員,擴大影響力,建立起了人數(shù)眾多、層 級分明的微商銷售團隊,共同進行減肥產(chǎn)品的宣傳、推廣和銷售。為實現(xiàn)對該 微商銷售團隊的有效管理,吳某鳳制定了代理晉升、統(tǒng)一價格、懲罰機制等一 系列嚴格的規(guī)章制度。2016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張某蘋、張某香等11人相繼 加入?yún)悄厨P的微商銷售團隊,并先后晉升為董事,協(xié)助吳某鳳進行減肥產(chǎn)品的 宣傳、推廣和銷售。
2017年10月起,被告人吳某鳳及其微商銷售團隊在明知“贈品”中摻有有 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情況下,仍將摻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贈品”與 其他未檢出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主產(chǎn)品”按1:1的比例捆綁搭配銷售,并頻繁更換“主產(chǎn)品”經(jīng)銷廠家、品牌名稱。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間,被告人吳某鳳作為該微商銷售團隊的創(chuàng)始人,采用捆綁搭配的銷售模式向董事等各層級代理及消費者銷售上述摻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贈品”763 922瓶,銷售金額共計51 946 696元。被告人張 某蘋、張某香等11人在明知上述“贈品”中摻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情況 下,協(xié)助吳某鳳將上述物品予以銷售。
公安機關接被害人報案后,經(jīng)偵查,于2019年3月8日將被告人吳某鳳等9人 抓獲。后被告人龍某冰等3人分別至公安機關投案。
經(jīng)江蘇省無錫市藥品安全檢驗檢測中心檢測,上述查獲、接受的贈品中均檢出西布曲明、酚酞或西地那非成分。
江蘇省無錫市新吳區(qū)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8日以(2020)蘇0214刑初13號 刑事判決對被告人吳某鳳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 罰金人民幣一千四百萬元;對被告人張某蘋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 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四十萬元;對被告人張某香以銷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一十萬元;其 余被告人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三個月,并處 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至一百九十萬元不等;公安機關扣繳在案的涉案產(chǎn)品,予 以沒收;被告人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宣判后,被告人吳某鳳提出上訴。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 12月9日以(2021)蘇02刑終35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本案捆綁搭贈有毒、有害食品行 為的定性,以及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銷售金額的認定。
1.本案捆綁搭贈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本案中涉案“主產(chǎn)品”系正規(guī)的糖果、代餐粉、飲料等,價格在7分至1.2角 /片,“贈品”系添加了西布曲明、酚酞或西地那非成份的減肥食品,價格在3角/片,二者以1:1的比例搭配銷售,贈品價格明顯超過主產(chǎn)品價格?!爸鳟a(chǎn)品”并不能達到被告人宣稱的減肥效果,能夠起到被告人宣稱的減肥效果的實為贈品,被告人吳某鳳在聊天群里明確表示“有效果的是在瓶子里(贈品)”,消費者購買產(chǎn)品的目的實質(zhì)上是為了實現(xiàn)贈品所宣稱的功能。被告人銷售糖果、代餐粉、飲料等并搭贈有毒、有害的減肥食品的行為本質(zhì)上系借贈品之名,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之實,故對其行為應從實質(zhì)上進行判斷,認定為 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本案涉案有毒、有害食品名義上系贈品,在銷售過程中沒有標價,但結(jié) 合被告人犯罪行為模式,本案的主產(chǎn)品實為規(guī)避打擊而支出的犯罪成本,不應從犯罪金額中扣除。故本案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金額應當以全部銷售金額51946 696元來計算。
裁判要旨
將有毒、有害食品作為贈品交付消費者的,綜合考慮主產(chǎn)品和贈品的價值以及消費者購買產(chǎn)品的目的,能夠認定以贈品為名行銷售之實的,應當認定為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主產(chǎn)品的價值在計算銷售金額時作為犯罪成本,不宜進行扣除。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4條
一審:江蘇省無錫市新吳區(qū)人民法院(2020)蘇0214刑初13號刑事判決 (2021年9月18日)
二審: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蘇02刑終351號刑事裁定 (2021年12月9日)
蘇義飛:刑事審判參考收錄本案,請看《[第1527號]吳某鳳等人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將添加西布曲明等非食品原料的減肥產(chǎn)品作為“贈品”捆綁其他物品出售行為的定性及銷售數(shù)額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