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1-404-019
吳某某受賄違法所得沒收案 ——違法所得的認定和沒收原則
關鍵詞:刑事 受賄罪 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誰主張、誰舉證” 高度可能性 替代沒收 混同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吳某某于2010年12月至2015年春節(jié)前,先后利用其擔任無錫市某局 局長兼某集團總公司黨委書記、總經(jīng)理,某管委會副主任的職務便利,為他人 謀取利益,先后23次收受他人賄賂的財物,款物共計人民幣133.33234萬元(以 下未標注幣種均為人民幣)。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沒收被告人吳某某實施受賄犯罪所得 馬踏飛燕金條一塊、周生生牌千足金金幣一枚、蕭邦牌女士手表一塊、普拉達 牌公文包一只、袋鼠牌公文包一只、用于購買江蘇省宜興市某小區(qū)別墅的十萬 元購房款及相應增值部分,上繳國庫;二、駁回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檢察院沒收 被告人吳某某實施受賄犯罪所得的銀行賬戶中資金人民幣四十一萬八千零七十 元一角,大潤發(fā)超市購物卡四張、大東方百貨儲值卡四張、樂購超市購物卡一 張,依蓮珠寶千足金條一塊、歐米茄牌手表一塊的申請。一審宣判后,利害關 系人沒有提出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裁定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裁定沒收的 財物上繳國庫,不予沒收的財物已解除查封、扣押及凍結手續(xù),發(fā)還利害關系 人。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本案有證據(jù)證明被告人吳某某實施了受賄犯罪,檢察機 關申請沒收的財產(chǎn)中,有黃金制品2件、手表1塊、公文包2只等物品,以及用于 購買別墅的10萬元購房款屬于吳某某受賄所得,依法應當沒收。10萬元購房款 的相應增值部分,屬于與違法所得相混合財產(chǎn)中違法所得相應部分的收益,系吳某某的違法所得,依法應予沒收。因吳某某收受行賄人林某某的一塊勞力士 牌手表,已在林某某行賄一案中作為贓物由無錫市新吳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沒 收并上繳國庫,在本案中不再重復審理。
裁判要旨
1.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本質是財產(chǎn)權確認之訴,應采用民事訴訟的證據(jù)規(guī)則,確立“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財物申請沒收,與涉案財產(chǎn)有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或單位可以作為相對方應訴 。在審理中,先由申請機關承擔舉證責任,如果申請機關無法提供相關證據(jù),即使利害關系人亦未提供任何證據(jù),法院仍不予裁定沒收。
2.證明申請沒收的財產(chǎn)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chǎn)應采高度可能性證明標準。當控辯雙方都能夠進行舉證的情況下,應當根據(jù)《違法所得沒收規(guī)定》 第十七條第一款明確規(guī)定,申請沒收的財產(chǎn)具有高度可能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chǎn)的,應當認定為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chǎn)。
3.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中嚴格禁止替代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不是普通刑事定罪程序,不涉及追繳和懲罰問題,而是對涉案財產(chǎn)權屬的確認之訴,即在扣押、查封的財物中對其中的違法所得進行甄別后予以沒收,因此,法律明確規(guī)定本程序有別于普通程序,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等相關規(guī)定沒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chǎn),而不能簡單套用刑法第六十四條關于責令退賠的規(guī)定
4.混同、添附行為不能否定違法所得的性質,違法所得轉化、轉變的部分依然應當認定為違法所得。在具體審查時,應當注意對申請沒收的財物分為三步進行審查:第一步,審查違法所得與合法財產(chǎn)發(fā)生混同時,申請沒收的財物形態(tài)有無發(fā)生變化。第二步,審查申請沒收財物發(fā)生混同后,該財物有無產(chǎn)生收益或孳息。第三步,根據(jù)比例原則確定沒收的數(shù)額。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5條第1款、第6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98條第1款、第300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 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1條第2項、第6條、第10條、第 14條第2款、第16條
一審: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2刑沒1號刑事裁定(2019年 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