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052-002
齊某軍重大飛行事故案
——重大飛行事故罪的認定
關鍵詞:刑事 重大飛行事故罪 違規(guī)操縱飛機 空難入刑
基本案情
黑龍江省伊春市伊春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齊某軍犯重大飛行事故罪。被告人齊某軍及辯護人對事故調查結論提出異議,認為空難系多因一果,請求從輕量刑。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0年8月24日晚,河南航空某機型某號飛機執(zhí)飛哈爾濱至伊春某號定期客運航班,由齊某軍擔任機長執(zhí)行航班任務,其為首次執(zhí)行伊春林都機場飛行任務。20時51分,飛機從哈爾濱太平國際機場起飛。21時10分,飛行機組首次與伊春林都機場塔臺建立聯(lián)系,塔臺管制員向飛行機組通報著陸最低能見度為2800米。按照河南航空《飛機運行總手冊》的規(guī)定,首次執(zhí)行伊春林都機場飛行任務應將著陸最低能見度增加到3600米,但飛行機組沒有執(zhí)行此規(guī)定,繼續(xù)實施進近。21時33分50秒,飛行機組完成程序轉彎,飛行高度1138米,報告跑道能見,機場管制員發(fā)布著陸許可,并提醒飛行機組最低下降高度440米。21時37分31秒,飛機穿越最低下降高度440米。按照中國民用航空局《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guī)則》的規(guī)定,當飛機到達最低下降高度,在進近復飛點之前的任何時間內,駕駛員至少能清楚地看到和辨認計劃著陸跑道的目視參考,方可繼續(xù)進近到低于最低下降高度并著陸。此時飛機仍然在輻射霧中,飛行機組未能看見機場跑道。21時38分05秒至08秒,飛機無線電高度自動語音連續(xù)提示飛機距離地面高度。飛行機組始終未能看見機場跑道,在未建立著陸所必須的目視參考、未采取復飛措施的情況下實施進近并著陸。一系列的違規(guī)操作為這次航班的安全運行埋下嚴重隱患。21時38分 08秒,飛機在位于伊春市林都機場30號跑道入口外跑道延長線上690米處墜毀。事故發(fā)生后,機長齊某軍擅自撤離飛機。機上幸存人員分別通過飛機左后艙門、駕駛艙左側滑動窗和機身壁板的兩處裂口逃生。事故共造成41名乘客和3名機組人員死亡,14人重傷,29人輕傷,8人輕微傷,1人未作傷殘鑒定,直接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30891萬元。
黑龍江省伊春市伊春區(qū)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伊刑初字第17號刑事判決,對被告人齊某軍以重大飛行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審宣判后,齊某軍提出上訴。黑龍江省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伊中刑一終字第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齊某軍作為客運航班當班機長,違反航空運輸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違規(guī)操縱飛機實施進近著陸,致使飛機墜毀,造成多人傷亡和重大經(jīng)濟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重大飛行事故罪。事故調查報告由國務院組織專業(yè)技術人員通過調查分析和科學論證作出,其結論與其他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jù)。故一、二審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航空交通運輸活動一旦發(fā)生重大事故,將嚴重危及公共安全,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有必要以刑罰手段對相應責任人員追責。被告人具有航班機長等特定身份,符合重大飛行事故罪的主體要求,其行為違反規(guī)章制度,并造成致人死亡和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符合重大飛行事故罪的入罪條件。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1條
一審:黑龍江省伊春市伊春區(qū)人民法院(2014)伊刑初字第17號刑事判決
(2014年12月19日)
二審:黑龍江省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伊中刑一終字第2號刑事裁定
(201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