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3-05-1-179-009
洪某某故意傷害案-故意傷害行為致被害人心臟病發(fā)猝死的定罪量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洪某某與曾某某均在福建省廈門市某海濱公園內(nèi)經(jīng)營茶攤,二人曾因爭地界問題發(fā)生過矛盾。2004年7月18日,洪某某的女友酒后故意將曾某某茶攤上的茶壺摔破,并為此與曾某某的女友發(fā)生爭執(zhí)。正在曾某某茶攤上喝茶的被害人陳某某(男,48歲)上前勸阻,洪某某的女友認為陳某某有意偏袒曾某某的女友,遂辱罵陳某某,并與陳某某扭打。洪某某聞訊趕到現(xiàn)場,揮拳連擊陳某某的胸部和頭部,陳某某被打后追攆洪某某,追出二三步后倒地死亡。洪某某逃離現(xiàn)場,后被公安人員抓獲。經(jīng)鑒定,陳某某系在原有冠心病的基礎上因吵架時情緒激動、胸部被打、劇烈運動及飲酒等多種因素影響,誘發(fā)冠心病發(fā)作,管狀動脈痙攣致心跳驟停而猝死。
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9日作出(2005)廈刑初字第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被告人洪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宣判后,被告人洪某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9日作出(2005)閩刑終字第490號刑事判決:一、撤銷一審判決;二、上訴人洪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3日作出(2006)刑復字第6號刑事裁定:核準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被告人洪某某毆打他人并致人死亡的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洪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nèi)又犯罪,應依法從重處罰。但被害人患有嚴重心臟疾病,洪某某的傷害行為只是導致被害人心臟病發(fā)作的誘因之一。根據(jù)本案的特殊情況,對被告人洪某某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裁判要旨
1.在司法實踐中,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與過失致人死亡的根本區(qū)別在于,故意傷害致死雖然無殺人的故意,但有傷害的故意,而過失殺人既無殺人的故意,也無傷害的故意。被告人主觀上具有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傷害他人的行為,雖然致人死亡的后果超出其本人主觀意愿,但符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構(gòu)成要件。
2.被害人心臟病發(fā)作的誘因眾多,將這些誘因共同產(chǎn)生的被害人心臟病發(fā)作而死亡這一后果之責任,全部由被告人承擔,顯然與其罪責不相適應。
關(guān)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3條、第65條、第234條
一審: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廈刑初字第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2005年6月9日)
二審: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05)閩刑終字第490號刑事判決(2005年12月29日)
法定刑以下復核:最高人民法院(2006)刑復字第6號刑事裁定(2006年3月23日)
(刑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