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177-015
秦某某故意殺人、搶劫、放火、故意傷害、盜竊案
——被告人短時間內連續(xù)實施具有關聯(lián)性的一系列犯罪行為的定性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28日7時許,被告人秦某某攜帶尖刀至天津市武清區(qū)某鎮(zhèn)尋找盜竊目標未果。當日17時許,秦某某途經被害人李某經營的體育彩票店,進入該店購買“十一選五”體育彩票,至當日23時許,秦某某累計賒欠約人民幣 10000元。后秦某某提出將其身份證、銀行卡抵押在李某處,次日償還欠款,被李某及其丈夫王某某拒絕,并要求秦某某到銀行取款。秦某某為此惱怒,欲報復王某某假意應承,并讓王某某駕駛黑色吉利牌汽車載其一同前往王慶坨鎮(zhèn)取款。王某某駕駛汽車行至王慶坨鎮(zhèn)某儲蓄銀行附近時,秦某某掏出隨身攜帶的尖刀朝王某某面部、頸部捅刺數(shù)刀,后劫得人民幣200余元。秦某某逼迫王某某脫光上衣,用放在車內的兩根手機數(shù)據線將王某某雙手手腕并攏捆綁。其間,李某見王某某不歸,致電王某某詢問情況,秦某某逼迫王某某撒謊搪塞,為防止王某某報警,將王某某的手機拿走。隨后,被告人秦某某用王某某脫下的秋衣、工作服,將王某某上身捆綁于駕駛座椅靠背上,用王某某的防寒服蒙住王某某面部,為泄憤,又持刀朝王某某腹部捅刺一刀。秦某某唯恐李某察覺報警,將捆綁王某某的衣物褪下,讓王某某自駕駛座橫跨至副駕駛位置,秦某某駕車返回體育彩票店。行駛至一高速橋涵洞旁無名路上時,秦某某誤認為王某某欲搶刀反抗,再次持刀朝王某某胸部捅刺數(shù)刀,致被害人王某某昏厥。秦某某駕車拉載王某某到體育彩票店附近后,將王某某留在車內,攜帶尖刀返回體育彩票店,將王某某的手機交予李某,并告知李某其已將王某某捅傷。李某掏出手機準備報警,秦某某唯恐罪行敗露上前阻止,廝打過程中李某倒地,秦某某遂掏出隨身攜帶的尖刀,朝李某頭、頸、胸、腹部及背部猛捅數(shù)十刀,致被害人李某受傷倒于室內東側床與冰柜夾角處。其間,被害人王某某恢復意識,駕車逃離,秦某某發(fā)現(xiàn)后持刀追截未果,并再次返回體育彩票店。為毀滅罪證,秦某某將所購體育彩票堆放于室內單人床上,用打火機引燃彩票及床單,秦某某發(fā)現(xiàn)放在床上一黑色女士書包內裝有大量現(xiàn)金,遂將該包盜走,竊得人民幣4000余元。后秦某某為防止火情被人發(fā)現(xiàn),將室外卷簾門關閉并逃離作案現(xiàn)場,造成體育彩票店內空調、液晶電視、冰箱、冰柜、彩票機、電腦等物品損毀。因民警及時發(fā)現(xiàn)火情,組織群眾迅速撲救,未造成周圍居民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作案后,被告人秦某某逃匿并于同年1月29日21時許被抓獲歸案。經鑒定,被害人李某系被他人用單刃刺器刺破心臟、雙肺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死后焚尸。被害人王某某胸部、腹部的損傷程度分別構成重傷二級;面部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一級;頸部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一中刑初字第 66號刑事判決:被告人秦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宣判后,秦某某不服提起上訴。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 1日作出(2016)津刑終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后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裁定核準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上述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秦某某賒賬購買體育彩票后,因被追要欠款而不滿,為報復泄憤,編造謊言,哄騙被害人王某某一同離開體育彩票店到銀行取款,并在途中持刀行兇搶劫王某某財物,后為泄憤及唯恐王某某反抗兩次持刀行兇,致王某某重傷;唯恐罪行敗露,秦某某返回體育彩票店將被害人李某殺害,還臨時起意竊取李某數(shù)額較大的財物,后為毀滅罪證,又縱火,危害公共安全。依照法律規(guī)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秦某某故意殺人、放火犯罪及部分搶劫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
關于被告人秦某某持刀捅刺王某某,后劫取財物,又再次實施暴力捅刺王某某致其重傷等系列犯罪行為,應當定搶劫罪一罪還是以搶劫罪、故意傷害罪實施并罰這一問題。法院認為,秦某某持刀捅刺被害人王某某,起初是為了報復,并不是為了非法占有財物,但在實施暴力過程中產生了劫財?shù)姆敢?,劫取王某某隨身攜帶的財物,其行為構成搶劫罪。隨后秦某某將王某某捆綁在汽車座椅上,此時王某某已喪失反抗能力,在汽車內這一封閉場所持續(xù)為被告人所控制。就搶劫罪來說,其搶劫行為已實行終了,已經既遂,不存在搶劫行為的延續(xù)和搶劫現(xiàn)場延伸的情形。秦某某為泄憤又持刀朝王某某腹部捅刺一刀,后誤認為王某某欲搶刀反抗,再次持刀朝王某某胸部捅刺數(shù)刀,致被害人王某某重傷,并不是為了再次獲取被害人王某某錢財,而是出于傷害的犯罪故意,實施了故意傷害的犯罪行為,應當單獨評價為故意傷害罪。
對于非法占有被害人李某的財物的行為應評判為搶劫罪還是盜竊罪的問題。法院認為,被告人秦某某持刀連續(xù)捅刺被害人李某數(shù)十刀后,李某心臟、雙肺、肝臟均被刺破,李某在遭受如此重創(chuàng)的情況下,出現(xiàn)呻吟或抖動,只是一種在不自主狀態(tài)下的生理反應,并不意味著此時李某還存在清醒意識,現(xiàn)有證據亦不能證明李某在被告人秦某某拿走其財物時仍有清醒意識,被告人秦某某在被害人李某不知曉的情況下,臨時起意拿走李某財物的行為系盜竊行為,符合盜竊罪秘密竊取的行為特征,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綜上,被告人秦某某的行為已分別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放火罪、搶劫罪、盜竊罪,且故意殺人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jié)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屬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予以處罰。其犯數(shù)罪,應依法實行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秦某某刑滿釋放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
裁判要旨
1.行為人在整體上缺乏明確犯罪目的的情況下,短時間內隨意實施一系列具有關聯(lián)性的犯罪行為,往往是在多個犯罪目的、臨時產生動機的情況下實施的,能否正確區(qū)分存在于系列犯罪行為中的不同犯罪目的,關系到能否對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正確定罪、準確確定罪數(shù)、科學量刑,從而實現(xiàn)罪責刑相一致。
不能機械地套用標準犯罪構成要件認定罪數(shù),亦不能不顧行為人的具體犯罪目的和動機想當然地確定罪數(shù),而應當嚴格遵循主客觀一致原則,通過判斷被告人實施行為時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實施的具體行為以及所處的客觀環(huán)境綜合進行判斷和評價。
2.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按照審理認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決。人民法院作出與指控的罪名不一致的有罪判決,應當就變更罪名問題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既可以召集控辯雙方在庭外共同聽取意見,也可以在庭外分別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對于那些社會影響大或擬認定的罪名重于指控的罪名等案件,必要時,可以重新開庭,組織控辯雙方圍繞罪名確定問題進行辯論,充分保障被告方的辯護權。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第232條、第234條、第263條、第264條
一審: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5)一中刑初字第66號刑事判決
(2015年10月30日)
二審: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16)津刑終7號刑事裁定(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