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24年01月10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4年01月10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二、程某科非法占用農用地案
【基本案情】
從2004年開始,以被告人程某科為首的犯罪組織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群眾,先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20余起,造成10余人重傷、輕傷及輕微傷,破壞了江西省浮梁縣域周邊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期間,程某科利用黑社會性質組織影響,先后從浮梁縣興田鄉(xiāng)村民處“強買”1700余畝山林,并于2015年左右私建黃沙坑山莊建筑,硬化水泥道路、開挖水塘及其附屬設施,違法改變土地用途。經(jīng)鑒定,浮梁縣興田鄉(xiāng)黃沙坑山莊違法占用農用地面積34.53畝,其中耕地約12.84畝(含基本農田1.09畝)、毀林面積21.09畝,溝渠面積0.6畝,被毀壞的農用地復墾費用為347256元,制定生態(tài)修復方案費用5800元。
【裁判結果】
江西省樂平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程某科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占用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shù)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程某科非法占用農用地的行為導致原有土地失去耕種條件,破壞了土地資源,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恢復土地復墾條件的民事責任。綜合考慮被告人坦白、認罪認罰及累犯等情節(jié),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程某科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與認定的其他犯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同時,判決程某科按照江西景德鎮(zhèn)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生態(tài)修復方案交納恢復復墾條件費用347256元,同時承擔制定生態(tài)修復方案的費用5800元。
江西省景德鎮(zhèn)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嚴懲與涉黑涉惡等其他犯罪相互交織的非法占用農用地犯罪的典型案例。司法實踐中,因非法占用農用地犯罪牽涉利益巨大,往往與非法采礦、盜伐林木、濫伐林木等其他犯罪交織,特別是很多案件還具有涉黑涉惡因素,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綜合治理難度較大。本案中,村民迫于被告人程某科黑社會性質組織影響,不得已將名下山林轉給程某科。程某科私自改變占用農用地用途,不僅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而且嚴重影響當?shù)卮迕裆?,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人民法院依法追究程某科刑事責任,?shù)罪并罰判處其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判令程某科承擔恢復耕地、林地復墾條件及制定生態(tài)修復方案等費用。該案體現(xiàn)了人民法院堅持掃黑除惡常態(tài)化,依法嚴厲打擊土地資源領域涉黑涉惡犯罪,斬斷伸向土地資源領域的“黑手”,全面保障土地資源可持續(xù)利用和農業(yè)可持續(xù)發(fā)展的決心與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