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2022年第2輯,總第132輯)
[第1485號]廖某香過失致人死亡案--高空拋物致人死亡的如何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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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問題
高空拋物致人死亡的如何定罪處罰?
三、裁判理由
本案被告人高空拋物致人死亡的行為應如何定罪,存在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以高空拋物罪定罪處罰。《刑法修正案 (十一)》新增了高空拋物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guī)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高空拋物罪。本案被告人從四樓陽臺扔竹筒,導致一人死亡,符合該罪的構成要件。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缎谭ㄐ拚?十二)》新增加的高空拋物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秩序,但本案中被告人的行為已經危及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安全,并導致他人死亡的嚴重后果,行為應當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本案中被告人的行為既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構成高空拋物罪,又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即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
我們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 一般的高空拋物行為不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定罪處罰
近年來,高空拋物事件不斷發(fā)生,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為了切實維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保障人民安居樂業(y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0日發(f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 (法發(fā)[2019]25號,以下簡稱《意見》)?!兑庖姟返谒臈l規(guī)定,對于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jù)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在進一步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增設了高空拋物罪,列人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一節(jié)“擾亂公共秩序罪”中,完善了高空拋物行為的刑事責任,對于一般性的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的高空拋物行為規(guī)定了更為合適的刑罰幅度至此,《意見》對于客觀考量高空拋物行為的因素方面仍具有指導意義但關于定罪的內容不再適用。
司法實踐中,在《刑法修正案 (十一)》之前,對高空拋物行為很多是用民事侵權或者行政處罰予以處理,對于情節(jié)、后果嚴重的最常適用的罪名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增設高空拋物罪之后,雖然不意味著高空拋物行為完全失去了適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空間,但應當注意,除去極端的以高空拋物手段直接危害不特定多數(shù)人人身安全的行為外,一般的高空拋物行為不再作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而作為擾亂公共秩序犯罪處理,讓高空拋物罪有更多適用空間,避免架空本次立法所設置的這個輕罪。
本案被告人在農村,為了節(jié)省體力,將物品從四樓扔到樓下的水泥坪,且被告人在扔之前看了樓下無行人經過,常態(tài)情況下并不會對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現(xiàn)實的危險,因而從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分析,不應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被告人廖某香的行為同時構成高空拋物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應當以處罰較重的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
刑法規(guī)定,高空拋物行為,只有情節(jié)嚴重的才構成犯罪。關于“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目前尚無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實踐中可以根據(jù)行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高空拋物行為是否屬于“情節(jié)嚴重”。例如,高空拋擲紙張,明顯不會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不具有刑上的社會危害性,無須由刑法規(guī)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多次實施高空拋物行為或者高空拋物數(shù)量較大;經勸阻仍然實施高空拋物行為;曾因高空拋物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又實施高空拋物行為;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高空拋物行為;高空拋物造成一定人身、財產損失;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高空拋物行為。
本案中,被告人廖某香在一個時間段內,連續(xù)四次從房屋四樓向一樓門外的水泥坪拋扔竹筒,導致一人死亡,可以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構成高空拋物罪。
同時,本案被告人廖某香的行為還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首先,可以排除行為人故意殺人的主觀心理。在拋扔竹筒前,廖某香特意查看樓下是否有人,可見其對他人的死亡既無追求的意愿,亦無放任的故意:其次,廖某香僅在第一次拋扔竹筒時查看樓下水泥坪是否有人經過,之后三次拋扔竹筒時沒有再查看,其對第四次拋扔竹筒時致被害人死亡一節(jié),在主觀上屬于疏忽大意的過失。綜上,廖某香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第二款“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的規(guī)定,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過失致人死亡罪對被告人廖某香定罪處罰。
(三) 被告人廖某香過失致人死亡情節(jié)較輕,且具有多個從輕處罰情節(jié)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如何認定過失致人死一罪的“情節(jié)較輕”,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guī)定。實踐中,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予以考慮:一是行為人過失程度的嚴重性。雖然行為人對被害人死廣結果的發(fā)生在主觀罪過上都表現(xiàn)為過失,但行為人過失的程度可能存在差別。既存在嚴重疏忽大意與一般疏忽大意之分,亦存在輕信和冒險程度大小之分。主觀上過失程度反映了犯罪情節(jié)的輕重。如果行為人不顧他人勸阻,一意孤行,或者嚴重疏忽大意,事故發(fā)生的可能性很容易預見而行為人卻沒有預見,致人死亡的,則不能認定為“情節(jié)較輕”。是行為人先前行為的違法性。如果行為人是在實施違法活動中過失致人死亡的,在認定是否屬于“情節(jié)較輕”時則須從嚴把握。三是行為人過失行為之目的。如果行為目的是基于受害人的利益,或者基于公共利益之考慮,在行為中由于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而導致他人死亡的,可以認定為“情節(jié)較輕”。四是行為的后果和影響。過失致人死亡罪中,犯罪行為的后果和犯罪造成的影響不同,則其犯罪情節(jié)輕重亦不同。一般而言,如果過失致兩人以上死亡或者致死的對象屬老幼病殘孕等需要社會特殊關照的群體的,則不宜認定為情節(jié)較輕。人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廖某香在拋扔竹筒前進行了觀察,過失程度尚未達到嚴重疏忽大意的程度;其高空拋物行為地點在人員流動性較小的農村,對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的危害相對較小;其高空拋物是出于生活需要,特別是廖某香已經70多歲且腳部受傷,搬運家什存在手腳不便的實際困難,于情理而言具有一定可恕性;從后果看,其行為致一人死亡取得了被害人親屬諒解。因此,對其過失致人死亡犯罪,可以認定為情節(jié)較輕。在量刑上,廖某香還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的法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及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的酌情從輕處罰情節(jié)。
綜上,江山市人民法院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結合本案具體事實、情節(jié)對被告人廖某香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并從寬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是適當?shù)摹?/p>
(撰稿: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許浩豐
審編: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陸建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