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2021.1 總第124輯)
[第1368號]余某某故意傷害案-被害人過錯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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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問題
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被害人過錯?
三、裁判理由
本案中,關于被害人王某是否存在過錯的問題,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雖然被告人余某某持刀砍打王某,但因王某在現(xiàn)場未能冷靜處理雙方糾紛,且王某在打架過程中也將余某某打致輕微傷,故應認定王某在本案中存在過錯;
第二種意見認為,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認定王某存在過錯。
我們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被害人過錯是司法案件中常見的情形。如《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規(guī)定,受害人對損害的的發(fā)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是否有過錯也影響被告人的量刑。但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過錯不同于一般話語環(huán)境中的過錯,具有其自身特定的含義。刑法意義上的被害人過錯,是指被害人出于主觀上的過錯實施了錯誤或不當?shù)男袨?,且該行為違背了法律或者社會公序良俗、倫理規(guī)范等,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或其他正當利益,客觀上激發(fā)了犯罪行為的發(fā)生。
實踐中,認定被害人具有刑法意義上的過錯,應具備以下條件:
首先,過錯行為的實施者是被害人。
其次,被害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或者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倫理規(guī)范,應當受到社會的否定性評價。
第三,被害人主觀上具有過錯。
第四,過錯行為與犯罪行為的發(fā)生之間具有關聯(lián)性。
綜上,二審法院依法認定王某在本案中不存在過錯,并據(jù)此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進行改判是正確的。
撰稿:廣東省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瑾
審編: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葉邵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