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2021.1 總第124輯)
[第1367號]朱某某故意殺人案-對有證據(jù)指向是預謀殺人但被告人否認的,如何審查判斷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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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問題
(一)對有多項證據(jù)指向是預謀殺人的案件,被告人予以否認的,如何通過審查判斷證據(jù)認定被告人是預謀殺人?
(二)對婚姻家庭矛盾引發(fā),被告人兼具多個從寬、從嚴處罰情節(jié)的故意殺人案件,如何把握死刑適用標準?
三、裁判理由
本案即為近年來引發(fā)較高社會關注度的“上海殺妻冰柜藏尸案”。本案發(fā)生在夫妻之間,因夫妻矛盾引發(fā),犯罪事實本身并不復雜,但因被告人朱某某殺妻后藏尸冰柜105天,且在該期間恣意玩樂,引起被害人親屬和社會公眾的極大憤慨。本案在事實認定上最為突出的問題,就是在案有多項證據(jù)顯示朱某某是預謀殺人,但朱某某始終予以否認,其辯護人也辯稱是激情殺人。司法實踐中,預謀殺人雖不是法定從重處罰情節(jié),但因其直接體現(xiàn)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故屬于對適用死刑有較大影響的情節(jié)。預謀殺人所體現(xiàn)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要明顯大于臨時起意殺人特別是激情殺人,對預謀殺人犯罪適用死刑的根據(jù)也更加充分。以下就如何認定朱某某系預謀殺人的證據(jù)問題以及對朱某某核準死刑的理由進行分析。
(一)通過綜合審查案發(fā)前后被告人朱某某的一系列行為表現(xiàn),可以認定其系預謀殺人被告人朱某某是否屬預謀殺人,是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方和被害方的爭論焦點,相關司法人員之間也有一定意見分歧。朱某某及其辯護人始終堅稱朱某某系激情作案,沒有預謀;被害人親屬及訴訟代理人則堅稱朱某某系預謀作案。公訴機關、一審法院認為不排除朱某某預謀殺人的可能,但認定其預謀的證據(jù)尚不充分,故未予認定;二審法院明確認定朱某某系預謀殺人,并在裁判文書中用相當篇幅闡述了朱某某系預謀殺人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復核審查,認為本案共
有五個方面的證據(jù)指向朱某某系預謀殺人。具體分析如下:
1. 被告人朱某某具有預謀殺人的動機。朱某某數(shù)次婚內(nèi)出軌被妻子楊某某發(fā)現(xiàn)進而導致二人發(fā)生矛盾,是本案最重要的案發(fā)起因。朱某某本人供稱,其在與楊某某婚前戀愛期間曾與一公司女同事發(fā)生過性關系,婚后又與另一同事發(fā)生不正當兩性關系,并向?qū)Ψ街e稱自己已離婚。朱某某的朋友證實,朱某某曾在聚會場合將妻子送回家后帶其他女性返回聚會現(xiàn)場,還曾在網(wǎng)上訂票帶其他女性去外地或看電影,并被其妻子發(fā)現(xiàn)。朱某某親筆書寫的保證書亦反映出朱某某曾向楊某某承諾不再與其他女人聯(lián)系??梢?,由于朱某某婚前婚后私生活混亂,其與楊某某婚后矛盾突出。而朱某某供稱,其提出離婚時楊某某稱如離婚就自殺,致二人離婚不成。據(jù)此分析,由于朱某某無法通過離婚來擺脫束縛,可能產(chǎn)生通過殺妻以求擺脫、回歸自由放蕩生活的作案動機。被告人朱某某供述的案發(fā)起因和作案動機是,妻子楊某某因?qū)Π赴l(fā)前兩天二人去杭州旅游期間預訂酒店、車票等問題不滿而多次抱怨并與其爭吵,案發(fā)當日早晨楊再次為此事與其爭吵,其為阻止楊某某繼續(xù)說下去,用雙手掐扼楊某某頸部致楊死亡。在案其他證據(jù)可證實朱某某夫婦案發(fā)前兩天往返杭州,但無法證實二人是否發(fā)生爭吵。朱某某的辯護人提出,因楊某某聲稱如離婚就自殺,朱某某反而沒有殺人的必要,朱某某如果想讓楊某某死亡,通過離婚即可達到目的,但這一邏輯難以成立。楊某某在發(fā)現(xiàn)朱某某婚內(nèi)出軌后并未決定放棄婚姻,否則沒必要要求朱某某寫保證書等,更不會因即將陪朱某某赴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培訓而愉快辭職。因此,楊某某聲稱的如離婚就自殺只是一種威脅性說辭,不能推斷出朱某某可以順利通過離婚的方式擺脫楊某某或讓楊某某自殺身亡。
2. 案發(fā)前購書情節(jié)。被告人朱某某于2016年8月28日(案發(fā)前一個多月)凌晨2時許購買包括《死亡哲學》《死亡解剖臺》在內(nèi)的5本書籍,其中《死亡解剖臺》的相關內(nèi)容與朱某某的殺人手段,特別是藏尸方式(書中第一篇案例)高度相似。其購書行為有如下反常之處:第一,朱某某購書的時間是在其供稱與楊某某離婚未果(因楊某某稱如離婚就自殺)2天后的凌晨,使離婚未果與買書之間建立一定關聯(lián),且朱某某自稱平時從不看書,其下單買書更顯異常。朱某某辯稱該批訂單的書籍均系楊某某想買,讓其幫忙下訂單,但從楊某某臥室內(nèi)其他書籍來看,反映不出楊某某愛看《死亡解剖臺》這類書,楊某某的好友亦證實該書不屬于楊某某愛看的類型。第二,朱某某下單時將收貨人信息填寫為其父姓名、電話、地址,讓其父代為收貨,此舉也讓人生疑,可能是不希望楊某某知道其購買該書。第三,朱某某上述訂單中購買的書籍,唯有《死亡解剖臺》一書去向不明,其他4本均在現(xiàn)場找到,朱某某無法解釋該書去向。同時,與《死亡解剖臺》有相通之處的《死亡哲學》一書未開封,并被放在家中相對隱蔽、一般不放書的廚房櫥柜里,而其他書籍均放在臥室衣柜或楊某某一側(cè)床頭柜上,且已拆封,說明本次購書中有部分書籍系楊某某想買、想看、而朱某某可能刻意隱瞞了其一并購買《死亡解剖臺》《死亡哲學》這兩本書的事實。結(jié)合朱某某下單購書時間是凌晨2時許,楊某某可能根本不知道這兩本書的存在。
3.夫妻二人雙雙辭職情節(jié)。楊某某于案發(fā)前一個月以丈夫朱某某升職要去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培訓,其需陪同赴港為由向任職的學校提出辭職,朱某某陪同其去與校長談辭職的事,后于被害前3天正式離職。但朱某某同事的證言及朱某某的供述證實,朱某某不但沒有升職去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培訓,反而在妻子遞交辭職信6天后亦從公司辭職,后一直處于待業(yè)狀態(tài)。顯然,系朱某某向楊某某虛構(gòu)了共因升職要赴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培訓一事,而楊某某信以為真,并辭職準備陪同朱某某一起赴港。對此,被告人朱某某辯稱,楊某某因厭煩教師工作想辭職,其便與楊某某編造了其要赴港培訓的辭職理由。該辯解與如下證據(jù)不符:一是楊某某的同事證實,楊某某平時工作勤懇,學生和家長對其反映都很好,未曾表現(xiàn)出朱某某所稱楊某某覺得小孩很煩、不想工作的跡象。二是楊某某的辭職信情真意切,反映出對與丈夫共同赴港生活的期待和不舍兩地分離的依戀,結(jié)合楊某某同學所證,楊某某是一個信仰愛情、比較單純的女孩,看不出其為辭職而編造丈夫赴港謊言的跡象。三是楊某某的同事、同學證實,楊某某提出辭職很堅決,且提到辭職一事時很開心,并發(fā)微信朋友圈公布離職一事,這反映楊某某對自己要陪丈夫去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心懷向往,篤信無疑,如僅是為辭職編造的理由,應該不會有如此堅定且開心的反映。四是楊某某的辭職信、同事證言證實,楊某某說出了準確的赴港日期,并在其同事提出要與其吃“散伙飯”時,其稱因其辦的是旅游簽證,兩周后肯定會回滬,屆時再與同事聚會,如為編造理由,無須編造和計劃得如此詳細,也不會在同事臨時提出吃“散伙飯”的建議時不假思索地說出上述理由。五是出入境管理局的記錄證實,朱某某夫婦于案發(fā)前8天一起去申辦了港澳通行證,案發(fā)次日朱某某將辦好的證件取回,辦證時間與楊某某所稱與朱某某一起赴港的時間完全吻合。六是朱某某母親證實,朱某某曾說要帶楊某某去香港培訓的時間亦與楊某某所稱赴港時間吻合,且朱某某母親知道朱某某夫婦為此申辦港澳通行證一事。再反觀朱某某的表現(xiàn),其在妻子辭職一事中起主導作用,且在妻子提出辭職6天后亦向公司提出辭職,并對妻子隱瞞其辭職一事,這極為反常。不排除朱某某騙楊某某辭職共同赴港是讓其淡出親友視線,以致楊某某被害失聯(lián)后無人關注。并且,朱某某夫婦經(jīng)濟條件一般,朱某某平日開銷比較大,其在明知妻子提出辭職的情況下自己也提出辭職,完全不顧二人的經(jīng)濟來源,且在作案前帶妻子去杭州旅游,不排除其已決意犯罪、不再顧慮日后的生活開支等問題。而楊某某在正式離職3天后即遇害,在時間上也高度巧合。
4.案發(fā)前購買冰柜情節(jié)。被告人朱某某在案發(fā)前20多天(其辭職2天后)購買一臺冰柜,即后來藏尸所用冰柜。朱某某對此辯稱,其飼養(yǎng)冷血動物常需冷凍存放喂寵物的食物,家中原有冰箱用來放寵物的食物,購買冰柜用來存放其夫婦二人的食物。該情節(jié)有如下反常之處:第一,朱某某購買冰柜是在其購買《死亡解剖臺》一書3周后、楊某某提出辭職8天后、其本人辭職2天后,時間的“巧合性”異常。第二,朱某某夫婦的住處為一居室(無廳),面積不大,且只有其二人居住生活,即便朱某某需為寵物冷凍部分食物,也沒必要在已有冰箱的情況下購買同款冰柜中容積最大的。事實證明,購買該冰柜后并未儲存過多食物。因此,從購買時間和實際需求來看,朱某某購買冰柜可能系作案后用于藏尸。
5.被告人朱某某作案后的行為表現(xiàn)也不支持其系激情殺人。朱某某掐死妻子楊某某后,不是立即自行施救或撥打120或親友電話求救,反而很快修改楊某某的支付寶賬戶密碼將楊某某的4.5萬元轉(zhuǎn)至自己賬戶,隨后預訂韓國首爾的酒店和往返機票,并在下午聯(lián)系朋友邀約當晚聚會,后清洗現(xiàn)場床單,出門扔棄床墊,當晚與朋友喝酒玩樂至次日凌晨。這一系列行為,與社會生活中沖動下失手殺人后的通常反應存在巨大差異,看不到朱某某的驚愕、恐慌,也看不到懊悔、愧疚和積極補救。綜上,案發(fā)前被告人朱某某先購買寫有殺人手段、冰凍尸體內(nèi)容的《死亡解剖臺》一書,之后虛構(gòu)其因升職將去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培訓的理由讓被害人楊某某申請辭職,其本人亦離職并購買冰柜,夫妻二人一起申辦港澳通行證,在楊某某正式離職(10月14日)3天后將楊殺死。這一系列行為看似“孤立”“巧合”,但在時間軸上先后發(fā)生、緊密銜接,與外圍證據(jù)也能印證,而朱某某對上述事件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故恰恰成為認定朱某某系預謀殺妻的證據(jù)鏈條和事實基礎。本案一審判決未認定朱某某系預謀殺人,二審裁定用相當篇幅論證了朱某某系預謀殺人的理由,并在裁判理由部分明確表述朱某某屬預謀作案,但未將預謀情節(jié)寫入認定的事實,而是沿用了一審認定的事實。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審查中,考慮預謀作案是本案事實認定方面的重要問題,故在裁定書中將朱某某案發(fā)前與妻子產(chǎn)生矛盾、購買《死亡解剖臺》等書籍及冰柜、與被害人先后辭職、作案后揮霍錢財?shù)茸C明其系預謀作案的情節(jié),在事實部分予以明確表述,豐富了犯罪事實中具體情節(jié)的認定,正面回應了辯護意見和社會關切。
(二)根據(jù)被告人朱某某故意殺人的事實和相關情節(jié),可以依法對其適用死刑實踐中,對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的故意殺人案件,在適用死刑時十分慎重。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印發(fā)的《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對于因戀愛、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的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這是從犯罪性質(zhì)角度所確立的一項基本的政策原則。其中,對被告人既有從寬處罰情節(jié)又有從嚴處罰情節(jié)的,要綜合考慮各方面情節(jié)后最終決定是否適用死刑。被告人朱某某有一些從寬處罰情節(jié),例如,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發(fā),朱某某自首且系父母“陪首”,被告方也有賠償意愿。但是,綜合考慮全案事實和從寬、從嚴情節(jié),最高人民法院最終核準了朱某某死刑。主要理由如下:第一,從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朱某某系精心預謀作案,并非沖動之下臨時起意犯罪,體現(xiàn)了比激情犯罪更大的主觀惡性。第二,從案發(fā)起因看,朱某某素行不良,對婚姻不忠誠是引發(fā)夫妻矛盾的直接原因,被害人楊某某對引發(fā)案件沒有過錯。第三,朱某某在殺妻后將尸體藏于冰柜三個多月,并在此期間實施了一系列惡劣行徑。例如,使用妻子和自己的賬戶大肆消費、透支、借貸,到處旅游,同其他女性開房;多次使用被害人的微信制造被害人還存活的假象等。這一系列行為反映出其毫無悔罪表現(xiàn),給被害人親屬造成巨大傷害,也引起社會公眾極大憤慨。第四,朱某某雖有自首情節(jié),但其在作案三個多月后因負債累累、無法繼續(xù)隱瞞真相的情況下,才在父母陪同下投案,且在投案前一天扔棄被害人的身份證、手機和本人手機以毀滅罪證。這種投案看似“自動”,其實是走投無路所致,與作案后因悔罪而立即主動投案的情形有區(qū)別,加之被害人尸體藏于家中冰柜內(nèi),一旦有人報案很容易鎖定犯罪嫌疑人,故朱某某自首的價值不大。第五,被害方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反應強烈,拒不諒解,堅決要求判處朱某某死刑。值得一提的是,罪犯朱某某已于2020年6月4日被依法執(zhí)行死刑。執(zhí)行死刑當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報》、中央政法委長安劍等多家微信公眾號和網(wǎng)絡媒體進行了報道,當晚該條新聞長時間在百度熱搜榜中排行前十,公眾輿論基本“一邊倒"的對裁判結(jié)果表示支持、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