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2016 年 12 月·總第 105 集 )
[第1128號]張某盜竊案-盜竊罪中數額巨大與減半認定情形并存的如何適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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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問題
盜竊罪中數額巨大與減半認定情形并存的,應如何適用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
二、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和第二條對盜竊罪的入罪和法定刑升格標準采取了“數額+情節(jié)”的 規(guī)定方式。但實踐中,當行為人盜竊數額滿足人罪或者法定刑升格標準的同時,又具有第二條、第六條所規(guī)定的八種特定情形時,數額和情節(jié)條款的適用次序問題便引發(fā)了爭議。如本 案中,行為人盜竊的數額已滿足數額巨大的標準,又具有減半認定的情形之一,即“在醫(y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遂產生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直接以盜竊數額巨大標準確定刑格,減半情節(jié)作為酌定情節(jié)考慮;第二種意見認為,既然《解釋》對盜竊罪的減 半情節(jié)予以了明確規(guī)定,就應當首先根據“減半情節(jié)+減半數量”確定刑格,多出的數額作為量刑情節(jié)考慮。兩種意見不僅所折射的理念不同,而且最終量刑結果相差較大。
我們認為,從盜竊罪的保護法益、法條和解釋的邏輯性等方面綜合考慮,第一種意見更為適當。
(一)數額與情節(jié)間的特殊關系決定了數額在入罪量刑中的首要地位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盜竊罪的升格刑分為兩種:一種以數額為標準,即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另一種以情節(jié)為標準,即其他嚴重情節(jié)、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數額標準與情節(jié)標準應為一般與特殊的關系,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盜竊罪所侵犯的法益決定了數額在量刑中的首要地位。我國刑法將盜竊罪規(guī)定在 侵犯財產罪一章中,表明其所侵犯的主要法益為財產權,而財產權最重要的衡量標準便是數額大小。因為,一方面,被盜財物的經濟價值越高,被害人所遭受的損失就越大,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也就越大,故盜竊數額是衡量盜竊行為社會危害性大小最直觀的標尺。正確區(qū)別盜 竊違法行為與盜竊犯罪行為的基本界限,主要是盜竊數額。另一方面,盜竊數額也是盜竊罪法定刑升格的重要標準之一,只有達到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相應情節(jié)時才可能判處更高的刑罰。
其次,語言間的邏輯結構決定了數額相對于其他情節(jié)的首要地位。根據邏輯規(guī)則,特殊+排除特殊的其他=全部,即數額巨大+排除數額巨大的其他嚴重情節(jié)=嚴重情節(jié),數額特別巨 大+排除數額特別巨大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特別嚴重情節(jié):換言之,盜竊罪中法定刑升格的 標準為嚴重情節(jié)和特別嚴重情節(jié),鑒于數額在盜竊罪中的特殊地位,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 大作為嚴重情節(jié)和特別嚴重情節(jié)中的主要情形,在罪狀中予以特別規(guī)定。從語言間的邏輯結 構也可見立法者的用意所在。
因此,在審理盜竊案件時,若行為人的涉案財物數額已達到相應數額標準,應當直接在相應的刑罰幅度內量刑;只有盜竊數額未達到相應標準,才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進行二次判斷,如是否有減半認定的情形等。本案中,行為人盜竊的財物價值已達 53 000 元,符合所在地區(qū)的數額巨大的標準,直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量刑即可。
(二)《解釋》所列情形均系對法條相關情節(jié)的詮釋,需符合解釋的初衷和法條的內在邏輯
根據《解釋》第六條的規(guī)定;行為人盜竊公私財物,具有在醫(y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等六種情形之一,或者人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且數額達到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jié)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我們認為,對《解釋》相關條款規(guī)定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相關條款是對“唯數額論”不足的矯正?!督忉尅返诙l出臺的初衷在于:就盜竊犯罪而言,數額固然是影響定罪量刑的重要情節(jié),但除此之外,行為人的一貫表現(xiàn)、犯罪 方式、盜竊對象等也是影響社會危害性的重要因素。在綜合考慮有關情節(jié)的基礎上,對盜竊“數額較大”的標準作出特殊規(guī)定,可以避免“唯數額論”的不足,更好地貫徹罪責刑相適應、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刑法原則。可見,《解釋》第二條所規(guī)定之情形固然是為了更好地嚴密刑事法網,防止實踐中“唯數額論”,但其他情節(jié)相較于數額情節(jié)而言,仍處于相對次要的地位。
其次,《解釋》的表述本身蘊含了情節(jié)效力的高低。《解釋》對于數額情節(jié)和一般情節(jié)的詮釋分別使用了“應當”和“可以”,如《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應當……”,第六條規(guī)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百分之五十的,可以……”。根據刑法用語的規(guī)范性,“應當”是一種命令性法律規(guī)范,而“可以”則是授權性法律規(guī)范的表達方式,具有允許、許可的意思。相對于“應當”規(guī)制的強制性,“可以”則有特殊情況下的例外之意,反映出立法者的傾向必然是“應當”大于“可以”,兩者沖突時,前者優(yōu)先適用。
因此,行為人在醫(yī)院盜竊病人親友財物已達到數額巨大標準時,應直接適用刑法第二百 六十四條關于數額巨大的升格刑規(guī)定,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內量刑。
(三)未作為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的減半情節(jié)應作為二次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要求對行為人判處的刑罰要與其所犯的犯罪行為相適應,與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適應。而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是一個內涵十分廣泛的范疇,它既體現(xiàn)著主觀的內容,又具有客觀屬性。因此,完整評價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需綜合考量客觀方面和主觀方面。作為財產類犯罪的一種,盜竊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財產權,造成的主要社會危害是財產損失, 將數額作為盜竊罪的主要定罪量刑標準合乎法益保護原則。但數額僅是其社會危害性的客觀表現(xiàn)之一,不能涵蓋諸如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犯罪情節(jié)、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等情節(jié)所體現(xiàn)出的社會危害性?;诖耍督忉尅凡旁跀殿~的基礎上列舉了特殊的減半情節(jié)。此等情節(jié)即使不能作為確定量刑起點和法定刑的依據,也應當作為宣告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綜上,原審法院以被告人盜竊數額 53 000 元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內確定起點刑,并充分考慮到其盜竊對象系在醫(yī)院陪護病人的家屬這一特定情節(jié),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 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是適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