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fā)布日期:2022.07.07
實施日期:2022.07.07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節(jié)選自:2022年最高檢發(fā)布6起依法懲治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四:張某某偷越國境案
——輕信國外淘金結伙偷越國境被刑事立案,取保候審期間又非法出入境,應從嚴懲處
【關鍵詞】
寬嚴相濟? 社會危險性? 精準量刑
【要旨】
對于偷越國(邊)境輕罪案件,檢察機關在審查逮捕過程中,要結合案情全面審查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對于刑事立案后在取保候審期間又非法出入境的,一般應體現(xiàn)從嚴要求,采取羈押強制措施。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某,2002年1月出生,戶籍地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伊寧縣。
2019年12月中旬,被告人張某某刷短視頻時,看到有人發(fā)布招聘境外游戲網(wǎng)絡后臺人員的信息,對方承諾不僅工作高薪、輕松,而且路費全包。張某某將身份證號等個人信息發(fā)送給對方后,在對方的安排下,于2020年1月3日,持對方為其訂購的火車票從新疆伊犁乘坐火車前往烏魯木齊,并在火車上結識了同樣看到境外招工信息并準備偷渡出境的師某某、陳某某(均另案處理)。后3人結伙乘坐飛機、汽車、皮劃艇等交通工具從烏魯木齊經(jīng)云南昆明、普洱直至偷越國境到達緬甸邦康。張某某一到邦康,手機和身份證均被沒收,并被看守控制在山里某大院內(nèi),被要求不定期往指定的手機號發(fā)送網(wǎng)絡賭博類的短信和鏈接。工作一段時間后,張某某發(fā)現(xiàn)這份工作與之前的宣傳不符,便乘看守不備逃走,重新購買了一部手機后聯(lián)系到之前一同出境的師某某和陳某某。同年4月9日,3人分別向緬甸“蛇頭”支付借來的人民幣3600元后被安排偷渡回國,在次日凌晨4時許走到云南省滄源佤族自治縣(以下簡稱“滄源縣”)某村時被村民發(fā)現(xiàn)并報警,后被抓獲歸案。2020年4月24日,張某某被云南省滄源縣公安局以涉嫌偷越國境罪立案偵查并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但其因害怕被處罰,于同年5月26日又從云南孟連偷渡至緬甸邦康。其出境后擺過燒烤攤、做過水電工,但都難以維持生計,于是在接到老家派出所敦促投案自首的通知后,于2021年8月11日由云南勐阿口岸入境后被控制。
【訴訟過程】
2021年9月13日,滄源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批準逮捕張某某,同年10月15日,向滄源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10月27日,滄源縣人民法院當庭宣判,全部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指控意見和量刑建議。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一)全面審查案件,準確衡量犯罪嫌疑人社會危險性。本案中,被告人張某某與他人結伙非法出入國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涉嫌偷越國境罪。其被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期間,違反規(guī)定又私自非法出境,致使刑事訴訟程序無法繼續(xù)進行。滄源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其主觀惡性和再犯可能性較大,確有羈押必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對張某某作出批準逮捕決定。
(二)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本案中,滄源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告知張某某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及其法律后果,其自愿認罪認罰并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后在值班律師的現(xiàn)場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檢察機關針對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再次偷越國境的情形,在提出量刑建議時從嚴把握,但綜合其在案發(fā)后受規(guī)勸回國,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又自愿認罪認罰,檢察機關依法對其從寬提出“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的量刑建議,并建議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案。
(三)結合指控犯罪,進行法治教育。在本案開庭審理時,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了張某某犯偷越國境罪的證據(jù),發(fā)表了公訴意見及量刑建議,并結合當前國內(nèi)外疫情防控形勢,分析了被告人張某某的行為不僅危害了我國的國境管理秩序,而且還給我國的疫情防控工作帶來了較大的風險。法院當庭宣判,全部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指控意見和量刑建議。本案通過公開開庭、法庭教育和公開宣判,取得了良好的法治宣傳效果。
【典型意義】
(一)準確評估社會危害性,依法懲治偷渡犯罪。近年來,“境外高薪招工”陷阱頻現(xiàn)網(wǎng)絡,不法分子大肆虛假宣傳境外“處處有商機、遍地是黃金、高薪待遇好、輕松又發(fā)財”,從而誘騙我國公民偷渡出境。在境外人員的遙控指揮與幫助下,大量偷渡人員無視我國國(邊)境管理規(guī)定,通過非法方法出入我國國(邊)境,嚴重擾亂了我國的國(邊)境管理秩序。偷渡人員出境后,被境外人員限制自由、侵害人身、索要財物甚至威脅生命,部分偷渡人員還走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嚴重影響了我國公民人身財產(chǎn)安全和國內(nèi)社會安全穩(wěn)定。疫情防控期間,偷渡違法犯罪與疫情風險相互交織,嚴重妨害了我國疫情防控工作大局。
(二)運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讓偷渡犯罪者罰當其罪。檢察機關聚焦偷渡分子帶疫入境這一疫情防控重大風險點,把打擊偷越國(邊)境違法犯罪活動與把好“外防輸入”關口緊密結合起來,堅持依法從嚴的主基調(diào),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和羈押必要性,準確適用強制措施,對偷越國(邊)境犯罪形成有力震懾。同時,對主動回國投案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的非法出入境人員兌現(xiàn)相關刑事政策,依法從寬處理,綜合全案的事實、證據(jù)和情節(jié)提出精準的量刑建議,讓偷渡犯罪者受到罪責刑相適應的處罰。
(三)通過公開開庭審理,加強反偷渡法治宣傳教育。檢察機關認真貫徹落實“誰執(zhí)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加強對偷渡犯罪案件的以案釋法工作,通過參與公開開庭審理、庭審直播、集中宣判等方式,廣泛開展反偷渡的法治宣傳教育,讓廣大群眾清醒認識到偷越國(邊)境犯罪對個人、家庭和社會帶來的危害及所要承擔的刑事責任,教育引導國民牢固樹立“國門”和“邊境”意識,促進全民守法、群防群治、合力強邊固防。
【相關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