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2013年第2輯,總第91輯)
[第849號]廖某1、張某2盜竊案-幫助他人盜回本屬于自己公司經營的財產,如何定性
節(jié)選裁判說理部分,僅為個人學習、研究,如有侵權,立即刪除:
二、主要問題
幫助他人盜回本屬于自己公司經營財產的行為,如何定性?
三、裁判要旨歸納
本案系二人共同盜竊處于債權人質押之下的財物,對廖某1構成合同詐騙罪、盜竊罪不存在爭議,但對張某2的行為定性,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張某2本人對涉案車輛并無非法占有目的,不構成盜竊罪。另一種意見認為,張某2以幫助犯的身份與廖某1構成盜竊罪的共犯。我們認為,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張某2伙同廖某1盜走債權人質押下的汽車,雖然目的是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但因未采取正當、合法的方式主張權利,故不屬于自救行為。張某2明知廖某1無權私自開走質押給債權人的汽車,為挽回自身財產損失仍積極幫助廖某1盜回汽車,構成廖某1盜竊的幫助犯。具體分析如下:
(一)張某2的行為不是自救行為
(二)廖某1盜走已質押汽車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張某2系盜竊罪的幫助犯
(三)幫助他人使用非法手段取回自己財產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量刑時應當充分考慮這一主觀要件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