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2013年第6輯,總第95輯)
[第921號]曲某1、胡某2故意殺人案-雇兇者沒有直接實施殺人行為,并翻供否認犯罪的,如何認定雇兇殺人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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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問題
雇兇者沒有直接實施殺人行為,并翻供否認犯罪的,如何認定雇兇殺人犯罪事實?
三、裁判理由
雇兇殺人是實踐中較為常見的犯罪類型,雇兇者本人是否直接參與實施殺人行為,對于案件事實認定有不同程度的影響。有些雇兇者反偵查能力較強, 不但不直接參與實施殺人行為,還會盡可能切斷與受雇者和犯罪事實之間的證據關聯,增大事實認定的難度。對于此類案件,應當格外注重對全案證據的綜合分析。通常情況下,受雇者直接實施殺人行為,一般會留下與犯罪相關的直接證據或者關聯性較強的間接證據;而雇兇者雇用受雇者實施犯罪,通常是基于特定動機,且會與受雇者存在聯絡;出于犯罪隱秘性考慮,受雇者與被害人之間往往并不相識,需要在雇兇者的幫助下實施殺人行為。因此,應當從證實受雇者與犯罪事實之間的關聯、雇兇者與受雇者之間的關聯、雇兇者及受雇者與被害人之間的關聯等方面的證據人手,探尋雇兇者與犯罪事實之間的關聯。對于雇兇者翻供否認參與犯罪的,應當注重對雇兇者的有罪供述與其他證據在取證時間、邏輯關系、內容一致性上的審查,并認真分析雇兇者的翻供理由及翻供內容是否符合情理、能否成立。
本案系一起經過精心策劃的雇兇殺人案件。雇兇者曲某1始終在幕后,沒有直接實施殺人犯罪,且在偵查階段就開始翻供.否認參與犯罪,稱遭到刑訊逼供,由此給認定其雇兇殺人事實帶來一定困難。具體體現在以下幾點:第一, 直接證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除胡某2的指證性供述和曲某1在偵查階段的兩次有罪供述外,沒有其他直接證據能夠證實曲某1雇用胡某2殺人的事實。第二,偵查機關雖然獲取了一些間接證據,但都難以在曲某1與胡某2的殺人事實之間建立明確聯系。如雖然提取了疑為曲某1作案時單線聯系胡某2所用手機號碼的通話記錄,并找到了使用該號碼的手機,但沒有有力證據證實該號碼系由曲某1實際使用,也沒有證據證實該手機曾由曲某1持有;雖然從現場附近提取了有關監(jiān)控錄像,但錄像內容模糊,無法直接根據錄像確認在現場踩點的人就是曲某1和胡某2。第三,部分證實曲某1涉嫌犯罪的關聯性證據沒有找到。如沒有找到胡某2作案所用的曲某1家樓洞門鑰匙,無法證實系曲某1向其提供;沒有找到證實曲某1、胡某2在現場附近共同活動的目擊證人;沒有找到證實曲某1購買、準備作案工具情況的相關證人等。但是,綜合全案證據,仍可認定曲某1雇用胡某2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具體分析如下:
(一)關于胡某2故意殺人事實的認定
本案中,胡某2是殺人行為的直接實施者,準確認定胡某2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是認定曲某1雇用胡某2殺人的前提條件。
第一,DNA 鑒定意見證實,案發(fā)現場和胡某2作案時駕駛的出租車上均留有胡某2的血跡,可以直接將胡某2與本案犯罪事實關聯起來,同時也印證了胡某2供述的其作案時手指受傷,作案后駕駛該出租車逃離現場的情節(jié)。第二, 公安人員根據胡某2的指認,提取了其作案所用尖刀、其從被害人高某處拿走的挎包等物品,屬于先供后證。提取的尖刀特征與被害人孫某的陳述及鑒定意見證實的作案工具特征吻合,提取的挎包特征與高某同事張某所證高某遇害前所背挎包特征一致。這些證據是證實胡某2作案的重要客觀證據。第三,被害人孫某雖然不能辨認出作案人,但其對案發(fā)過程的陳述與胡某2供述的作案時間、埋伏及動手地點、捅刺二被害人經過、作案工具、作案衣著等情節(jié)高度吻合。第四,高某親屬王某的證言印證了胡某2供述的其第一次動手殺害高某的時間、地點、經過等情節(jié)?,F場小倉庫主人王君的證言印證了胡某2供述的其為準備第二次作案而三次撬壞小倉庫門鎖的情節(jié)。胡某2的對班司機辛軍、同居女友郭金鳳、診所醫(yī)生陶桂香的證言印證了胡某2供述的其作案后丟棄作案所用手機、手機卡及作案時所穿部分衣物,并到診所包扎受傷手指的情節(jié)。第五,胡某2作案用手機號碼的通話記錄印證了胡某2、曲某1供述的作案期間曲某1通過特定手機號碼與胡某2單線聯系的情節(jié),且系先供后證。第六,胡某2歸案后穩(wěn)定供認受曲某1雇用殺死高某、致孫某重傷的犯罪事實,且供述中有大量個性化的涉案細節(jié),所供與曲某1的有罪供述能夠相互印證,也與在案的其他證據吻合。
(二)關于曲某1雇用胡某2殺人事實的認定
在認定胡某2直接實施殺人行為的基礎上,如何進一步認定胡某2系受雇于曲某1實施犯罪,是本案犯罪事實認定的關鍵。曲某1系刑偵部門的退休法醫(yī),反偵查能力很強,且對犯罪過程進行了縝密策劃,以致本案能夠證實曲某1雇用胡某2殺人的直接證據只有胡某2的供述及曲某1在偵查階段所作的兩次有罪供述。但胡某2的供述及本案的具體案情顯示,胡某2本人不具備殺人動機,若缺乏曲某1的幫助和配合,胡某2無法獨立完成作案;曲某1的有罪供述中,具有多處非雇兇者難以掌握的涉案細節(jié),且都系先供后證,故顯得更為真實、可信;最后,通過胡某2、曲某1的有罪供述獲取的間接證據反過來確證了二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與本案事實之間的關聯,從而使得曲某1雇兇殺人的犯罪事實進一步得到證明。具體分析如下:
1. 胡某2的供述直接證實其系受雇于曲某1而實施殺人行為 胡某2始終供稱其系受曲某1雇用而實施殺人行為,其供述是證實曲某1雇兇殺人事實的最有力的直接證據,又對其他間接證據起到了很好的固定、印證作用。胡某2關于曲某1兩次雇用其殺害高某,并為其指認高某、提供作案工具、創(chuàng)造作案條件,以及二人在作案過程中通過隱秘電話單線聯系、共同踩點的事實的供述詳細、穩(wěn)定,所供內容得到了手機通話記錄、監(jiān)控錄像及曲某1的有罪供述的印證。根據胡某2的供述,如果沒有曲某1的幫助、配合,其無法完成作案, 具體體現為:一是在作案對象的確認上,胡某2稱系曲某1多次向其秘密指認高某。相關證據也表明,胡某2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與高某并無聯絡,缺乏殺害高某的動機,不通過曲某1,胡某2無從認識高某,無法準確認定作案對象。二是在作案時間的選擇上,胡某2供稱系曲某1告知其高某的行蹤規(guī)律,并在案發(fā)當日凌晨打電話告訴其高某比平時晚歸的情況。曲某1的手機通話記錄也顯示,高某在下班前曾給曲某1打過電話。如果不通過曲某1,胡某2無從知曉案發(fā)當日高某晚歸的情況。三是在作案地點的選擇上,胡某2供稱系曲某1向其提供單元門鑰匙,并安排其潛伏在一樓小倉庫內伺機作案。因現場單元門封閉,如果沒有曲某1提供鑰匙,胡某2難以進入單元門,也無從了解小倉庫可以藏身的情況。四是在作案方式的選擇上,胡某2供稱系曲某1向其提供了出租車司機送高某上樓的情況及司機和高某行走的先后順序,讓其在司機經過后對走在后面的高某動手。而出租車司機護送高某系胡某2第一次作案失手后新出現的情況,尤其是司機和高某的行走順序若非曲某1提供,胡某2難以掌握。以上胡某2的種種供述詳細、完整地刻畫了曲某1雇用其殺人的事實,表明曲某1是聯系其與高某被害事實的必然紐帶。
2. 綜合分析曲某1的有罪供述與其他證據的印證關系,能夠進一步確認胡某2系受雇于曲某1而實施殺人行為
(1) 曲某1的有罪供述與胡某2的供述等證據在一些細節(jié)上吻合。曲某1在偵查階段初期曾作過兩次有罪供述,雖然供述內容相對簡單,但在一些標志性細節(jié)上與胡某2的供述能夠相互印證,可信度較高。具體為:第一,曲某1所供其一次性購買了兩把同樣的刀,分別在兩次作案前提供給胡某2的情節(jié),與胡某2的供述吻合。第二,曲某1所供其指使胡某2作案后拿走高某的包,偽裝搶劫殺人的情節(jié),與胡某2的供述吻合。第三,曲某1所供其為胡某2第二次作案提供的雨衣的特征與被害人孫某對作案人衣著的描述基本一致,且經查其所供購買雨衣的地點確實有該類雨衣出售。第四,曲某1所供案發(fā)前兩天其與胡某2在現場附近踩點的情節(jié),與胡某2的供述及現場周邊監(jiān)控錄像吻合。
(2) 曲某1的有罪供述中有部分非雇兇者難以掌握的作案細節(jié),且都系先供后證,證明力較強。具體為:第一,曲某1的作案動機系其本人首先交代,后得到在案證據的印證。胡某2并不了解曲某1雇用其殺害高某的真正原因,而公安機芙也不掌握曲某1作案的具體原因。曲某1歸案后主動交代,作案動機之一是其因疾病纏身、收入不高遭高某嫌棄,為將二人共同出資購買的房產據為己有而起意殺死高某;作案動機之二是其與高某共同投資的 50 多萬元被騙, 為防止高某知情后向其要錢而再次決意殺死高某。經查,曲某1與高某的關系不穩(wěn)定,曲某1退休后身體和經濟情況不佳,但高某收入較高有一定積蓄,買房和投資主要靠高某出資,案發(fā)后曲某1確實占有了其與高某同居期間購置的一套房屋,而曲某1交代的投資被騙情節(jié)也得到其外甥包某證言的印證。第二, 作案前曲某1給胡某2打電話通報高某回家時間的情節(jié)系曲某1首先交代。曲某1的有罪供述中提到,案發(fā)當日凌晨其曾打電話告訴胡某2高某當天回家較晚,讓胡繼續(xù)等待。公安人員據此對胡某2作案所用手機號碼的通話清單進行了比對,發(fā)現了符合條件的該條通話記錄,印證了曲某1的供述,并據此認定撥打電話的手機號碼系曲某1使用。第三,胡某2第二次作案前要求提高傭金的情節(jié)系曲某1首先交代。曲某1在第一次供述中交代,胡某2聽說有出租車司機護送高某上樓的情況后,要求增加 1 萬元傭金,該情節(jié)得到胡某2后期供述的印證。
3. 相關間接證據對曲某1雇兇殺人犯罪事實的認定具有補強作用
本案中,曲某1與胡某2的手機通話記錄和相關監(jiān)控錄像對二人供述的一些細節(jié)有印證作用。第一,曲某1和胡某2日常使用手機的通話記錄顯示,案發(fā)前二人曾有通話,該情節(jié)也得到胡某2供述的印證,表明曲某1與胡某2原本相識。案發(fā)前兩天,曲某1日常使用的手機號碼被一公用電話號碼呼叫,經調取公用電話附近的監(jiān)控錄像,胡某2辨認確認是其本人使用公用電話聯系曲某1商議作案事宜。第二,現場附近的監(jiān)控錄像顯示,在曲某1手機接到上述公用電話來電后幾個小時,一輛捷達出租車來到現場,后兩名男子在現場附近活動。雖然監(jiān)控錄像內容模糊,但胡某2辨認后確認是其與曲某1駕車到現場踩點,曲某1亦曾供認作案前兩天與胡某2共同踩點,時間和情節(jié)均能吻合。第三,胡某2供稱其第二次作案時使用一部一機雙卡手機,手機中的另一隱秘號碼為其作案時與曲某1單線聯系的號碼。公安人員據此調取了胡某2手機中另一隱秘號碼的通話記錄,查明該隱秘號瑪專門接聽一個位于曲某1家附近的號碼打來的電話,與胡某2、曲某1所供作案期間曲通過特定手機號碼主動與胡單線聯系的情節(jié).吻合。而且,經比對通話手機串號發(fā)現,胡某2手機中的隱秘號碼與位于曲某1家附近的號碼曾在同一部手機中使用過,印證了胡某2所供該號碼系由曲某1提供的事實,從而進一步在兩者之間建立起聯系。
(三)曲某1的翻供不能成立
曲某1從偵查階段后期到一、二審庭審階段均否認犯罪,并稱遭到刑訊逼供。經分析,曲某1的翻供理由不合常理,翻供內容不能成立。第一,可以排除曲某1遭到刑訊逼供的可能。曲某1系公安機關的退休法醫(yī),且患有高血壓、腦血栓等疾病,鑒于其特殊身份和身體狀況,公安人員在對其訊問時會更加注意方式方法,對其刑訊逼供的可能性很小。審訊錄像中,曲某1表情自然、對答流暢、思路清晰,沒有遭受逼供、誘供的跡象。體檢表、健康檢查表也未反映曲某1有外傷情況。第二,曲某1無法解釋為何在看守所仍作出有罪供述。曲某1的第二次有罪供述系在看守所作出,曲某1也承認此次供述未受到刑訊逼供。其對此次作有罪供述的原因,先后有“不清楚有罪供述的后果”、“為了對上對下好交代”、“為了成全偵查人員立功”等不同說法。但曲某1作為刑偵部門的退休法醫(yī),其上述解釋難以令人信服,更何況其始終無法解釋為何能夠詳細供述諸多涉案細節(jié)。第三,曲某1否認作案動機的解釋難以成立。曲某1翻供稱買房、投資均由其個人出資,但始終無法提供證明其有購房、投資收入來源的具體證據,且與調查查明的其本人的經濟狀況不符。同時,曲某1也無法解釋為何其主動交代的投資被騙情節(jié)能夠得到其他證據的印證。第四, 曲某1提出胡某2有作案動機的理由不能成立。曲某1在有罪供述中稱胡某2與高某沒有正面接觸,沒有矛盾,胡某2系為錢受雇殺人。其在翻供中先后提出了胡某2因高某不肯借錢而殺人,胡某2因與高某做生意、賣毒品產生經濟糾紛而殺人,胡某2因爭風吃醋而殺人等不同版本,其翻供內容不穩(wěn)定、不合理,不但胡某2堅決否認,而且沒有其他任何證據能夠證實。
綜上,曲某1雖然沒有直接實施殺人行為,且在偵查階段就翻供否認犯罪, 但在案證據證實,曲某1與胡某2在作案過程中聯系密切,沒有曲某1的幕后幫助胡某2無法完成作案,曲某1的有罪供述與胡某2的供述等證據在涉案的關鍵細節(jié)上吻合,特別是曲某1所交代的一些非雇兇者難以掌握的作案細節(jié)。均得到其他證據的印證,而曲某1的翻供理由則明顯不合常理,翻供內容不能成立。據此,完全可以認定曲某1雇兇殺人的犯罪事實。(撰稿:最高法院刑五庭李靜然審編:最高法院刑五庭馬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