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2013年第1輯,總第90輯)
【839】李某1等販賣、運輸毒品案-被告人未滿十八周歲時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在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后是否構成毒品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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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問題
被告人未滿十八周歲時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在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后是否構成毒品再犯?
三、裁判理由
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條對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作了較大修改,此次修改明確將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排除在累犯之外。本案被告人李某1前次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本案一、二審的審理發(fā)生于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前,故一、二審認定李某1系累犯、毒品再犯不存在法律適用爭議,但本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期間,刑法修正案(八)已經(jīng)生效,因此審理過程中對李某1是否構成毒品再犯,形成兩種意見:
毒品再犯與累犯雖然不是同一概念,但是二者所體現(xiàn)的價值取向具有相似性,都體現(xiàn)出行為人主觀惡性較深、人身危險性較大,具有從嚴懲治的必要性, 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從嚴的精神。刑法修正案(八)是立法機關在新形勢下,基于進一步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需要,充分衡量“寬”、“嚴”情節(jié),對刑法作出的重大修改。雖然刑法修正案(八)基于更好地使未成年人接受改造、融入社會的考慮,將“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排除在累犯之外,但并未對毒品再犯也作出與累犯同步的修改。毒品犯罪是當前最嚴重的犯罪之一,不僅嚴重危及人民群眾的生命與健康,造成社會財富的巨大損失,并引發(fā)日益嚴重的治安問題和廣泛的社會問題,嚴重破壞社會管理、經(jīng)濟秩序的穩(wěn)定,其危害之深、影響之廣,是其他普通犯罪無法比擬的。立法機關對毒品再犯未作修改,表明立法者基于對毒品再犯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的考慮,對毒品再犯從嚴懲處的態(tài)度沒有改變,反映刑事立法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把握的度在毒品再犯方面沒有改變。因此,根據(jù)《刑法修正案(八)》的規(guī)定,李某1雖然在未滿十八周歲時犯運輸毒品罪不能認定為累犯,但是不能由此推論得出李某1也不構成毒品再犯的論斷,否則既沒有法律依據(jù),也不符合立法者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