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參考》(2007年第1輯,總第54輯)
【第430號】王某販賣毒品案-對以非常規(guī)形式存在的毒品應如何定性及對涉及多種類毒品的犯罪案件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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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問題
1.對以非常規(guī)形式出現(xiàn)的毒品應如何認定?
2.對本案中的搖頭丸應如何認定?
3.對涉及多種毒品的犯罪案件如何量刑?
三、裁判理由
刑法規(guī)定,“毒品的數(shù)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shù)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新型毒品不斷出現(xiàn),有些毒品的種類、成分、形式非常復雜,如果不作含量鑒定,很難確定其危害社會的程度。尤其是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有證據(jù)表明毒品可能大量摻假,或者是多種成分的混合型毒品的案件,應該作毒品的成分和含量鑒定,以確保定案證據(jù)的確實充分和死刑適用的準確。對于經(jīng)鑒定毒品含量極少,或者因某種原因不能鑒定,存疑無法排除的,對被告人不應適用死刑立即執(zhí)行。
1.關于以非常規(guī)形式出現(xiàn)的毒品的認定
毒品的種類繁多,每種毒品都有通常存在的形式,比如海洛因通常是以壓成塊狀的白色粉末狀存在,也有部分案件直接以粉末狀出現(xiàn)。但是個別時候某類毒品會以較為特殊的形式出現(xiàn),致使它的成分、含量發(fā)生變化,會對量刑產(chǎn)生影響。
因此,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尤其是在審理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盼毒品犯罪案件時,要特別注意此種情況。
本案中,公安機關查獲的毒品是“海洛因”針劑,而不是海洛因通常存在的形式,因此,該毒品是混合型毒品還是新型毒品、其主要成分是什么、海洛因含量是多少,都需要通過鑒定加以認定。省公安廳鑒定中心第一次作的毒品檢驗鑒定是對針劑的數(shù)量、重量、成分進行的檢驗,即海洛因針劑8150支,總重量為815克。
一審也是按照針劑的重量來計算海洛因的數(shù)量,即海洛因815克,并以此作為量刑的依據(jù)。二審期間,為了搞清毒品的成分和含量,省高院又請省公安廳鑒定中心作了一份毒品含量的補充鑒定,檢出每支海洛因針劑(100毫克)中海洛因含量為9.19毫克。
根據(jù)權威機構的科學試驗,海洛因針劑中其他雜質均能溶于水,只有海洛因不溶于水,而其他物質溶入水中又未發(fā)生化學變化,沒有生成新的毒品,所以本案中的海洛因針劑既不是混合型毒品,也不是新型毒品,只是以非常規(guī)形式(液態(tài)針劑)出現(xiàn)的海洛因,海洛因針劑中所含的海洛因就是較純的海洛因??梢钥闯觯@種液體海洛因和常見的固體海洛因不一樣,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是依托于大量的水和其他雜質存在的,因此,對這種液體毒品應該作含量鑒定,對毒品含量過低的在量刑時應予適當考慮,不能簡單地以重量來認定數(shù)量。本案中海洛因的總重量雖已達到815克,但每支針劑(100毫克)中的海洛因的含量僅為9.19毫克,即9.19%。含量很低,這一點在量刑時應予以適當考慮。
2.關于搖頭丸的認定
搖頭丸是犯罪分子非法加工的含有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A)、替苯丙胺(MDMA)或其他毒品成分的藥丸(其中前兩類為苯丙胺類毒品),是一種混合型毒品。搖頭丸所含的成分不同,成癮性和對人體危害性的程度是不同的,因此,必須對其成分、含量作出鑒定,以確定其社會危害性。省公安廳鑒定中心所作的第一次鑒定是對搖頭丸的數(shù)量、成分、重量進行了檢驗,即搖頭丸2777粒,重833.1克。一審也是按照搖頭丸的重量來計算搖頭丸的數(shù)量,即搖頭丸833.1克,并以此來量刑的。二審期間,在二審法院的要求下,省公安廳鑒定中心又對搖頭丸的成分、含量作了補充鑒定,檢出搖頭丸片劑中MDA含量為33.79%。二審法院根據(jù)此鑒定認定搖頭丸數(shù)量為2777粒、重833.1克,MDA含量為33.79%。我們知道,搖頭丸本身并不是一種毒品名稱,目前尚沒有量刑標準,所以,在審理搖頭丸案件時,重點是對其成分進行鑒定,也就是定性分析。當確定主要成分是何種毒品后,搖頭丸就應認定為該種毒品,對其中含量較高的,可以將搖頭丸的數(shù)量認定為此種毒品的數(shù)量,再根據(jù)此種毒品的量刑標準考慮量刑。本案中搖頭丸的主要成分是替苯丙胺(MDA),屬于苯丙胺類毒品,且含量較高,量刑時可按查獲搖頭丸的數(shù)量認定毒品數(shù)量,根據(jù)苯丙胺類毒品的量刑標準量刑。
3.涉及多種毒品的犯罪案件的量刑
在司法實踐中,被告人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多種類毒品的情況并不鮮見,在對此類案件中的被告人適用死刑立即執(zhí)行時。應如何把握死刑量刑數(shù)量標準,一直是毒品案件審理工作中的難點。因為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毒品種類規(guī)定了適用死刑的數(shù)量標準,有的沒有規(guī)定,因此,我們在量刑時,通常應當首先考慮危害性大(包括毒性和數(shù)量)并有明確量刑數(shù)量標準的毒品,其他種類毒品的數(shù)量可作為量刑的從重情節(jié)加以考慮。需要注意的是,對于量刑標準不一樣的不同種類毒品的數(shù)量,不能簡單累加。就本案而言,王某販賣的毒品種類有海洛因、杜冷丁和替苯丙胺(MDA),其中海洛因毒性最大又有死刑量刑數(shù)量標準,而杜冷丁和替苯丙胺(MDA)沒有明確的死刑量刑數(shù)量標準,那么,量刑時首先要考慮海洛因的數(shù)量,再把杜冷丁和替苯丙胺(MDA)的數(shù)量作為量刑的從重情節(jié)加以考慮。王某販賣海洛因針劑8150支,雖然總重量達到815克,但海洛因含量僅為9.19%,屬于含量極低。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工作座談會紀要》的精神,對毒品含量極低的,處刑時應酌情考慮,一般情況下不宜判處死刑。對于杜冷丁,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販賣杜冷丁250克以上(針劑100mg/支規(guī)格的2500支以上)、苯丙胺類毒品100克,屬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可以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該案杜冷丁3000支(100mg/支)重300克,超過了此量刑幅度的起刑點不多;替苯丙胺(MDA)重833.1克,雖大大超過了此量刑幅度的起刑點,但在審判實踐中.替苯丙胺(MDA)尚沒有明確的判處死刑的數(shù)量標準.一般不宜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據(jù)此,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考慮到被告人王某販賣的海洛因含量極低,杜冷丁數(shù)量剛剛超過“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標準,替苯丙胺(MDA)缺乏死刑量刑的數(shù)量標準,綜合涉案三種毒品的犯罪情況,尚未達到罪行極其嚴重的程度。一般不應判處死刑,同時考慮到被告人具有檢舉他人重大犯罪已查證屬實的情節(jié),在量刑時還應進一步從輕,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對王某改判無期徒刑是適當?shù)?/span>,準確掌握了販賣多種毒品犯罪案件的量刑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