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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
來源: www.yestaryl.com   日期:2024-10-02   閱讀: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未經(jīng)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違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guī)定,違背其近親屬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未經(jīng)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罪】違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guī)定,違背其近親屬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由于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xiàn)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wǎng)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該罪名的刑法理論和量刑標準:

【第138號】互毆停止后又為制止他方突然襲擊而防衛(wèi)的行為是否屬于正當防衛(wèi)互毆停止后,一方突然襲擊或繼續(xù)實施侵害行為,另一方依法享有正當防衛(wèi)的權利。被侵害人出于防衛(wèi)目的而依法實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依法具有正當防衛(wèi)的性質(zhì)。需要指出的是,由雙方互毆轉變?yōu)橐环阶詣臃艞壎窔蛑鲃油顺龆窔F(xiàn)場,應該具有徹底性,并表現(xiàn)出明顯的階段性,而不包括互毆雙方打斗中的此消彼長、強弱轉換等情形變化。

【第440號】無充分證據(jù)證實傷害行為與傷害后果有因果關系的,不能認定成立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既沒有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的故意,也沒有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因此,要區(qū)別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還是過失致人死亡,關鍵是要查明行為人主觀上有無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主觀故意。

【第226號】掌推他人致其頭部碰撞造成死亡應如何定罪量刑:在實施故意傷害行為時,主觀上雖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fā)生,但對被害人的死亡卻具備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的過失心理態(tài)度。被告人的行為符合故意傷害(致死)罪的構成要件,應以故意傷害(致死)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1416號】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幫工過程中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亦屬于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 應當代替或者與刑事被告人共同承擔附帶民事賠償責任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被害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向被幫工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


張明楷《刑法學》第五版P854頁:由于故意傷害罪的對象是他“”身體,而胎兒不是人,傷害胎兒的行為不符合傷害他“”的要件,故認定為故意傷害罪還存在障礙。有罪說包括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應將上述行為認定為對出生后的“人”的傷害。

第二種觀點認為,上述行為屬于對母體的傷害。

無罪說認為,故意傷害罪的對象是“人”,將傷害胎兒的行為認定為傷害他人,屬于不利于行為人的類推解釋,有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之嫌。

本書認為,對胎兒的傷害導致的是對出生后的“人”的傷害,嚴重侵犯了出生后的“人”的法益,具有處罰的必要性,問題在于如何理解和認定“行為時必須存在被害人”這一命題。

被害人或行為對象并不需要存在于實行行為時,而是僅需要存在于實行行為發(fā)揮作用或者產(chǎn)生影響之時。

P856頁:基于他人承諾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是否成立故意傷害罪,是較為棘手的問題。許多國家的刑法只是明文規(guī)定處罰基于承諾的殺人,并且其法定刑輕于普通故意傷人罪,但沒有對基于承諾的傷害做出規(guī)定。

一種觀點認為,在被害人承諾的傷害案中,如果行為違反了公序良俗,就不問傷害的輕重,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如果不違反公序良俗,即使造成了重大傷害,也不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在基于被害人承諾的傷害案中,如果行為造成了重大傷害,就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本書認為,對此分為三種情況處理:第一,在被害人為了保護另一重大法益而承諾傷害的情形下,應當尊重法益主體的自己決定權,肯定其承諾的有效性。

第二,在單純傷害而沒有保護另一重大法益的情形下,雖然得到被害人的承諾,但造成了有生命危險的重傷的,宜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第三,對基于被害人承諾造成輕傷的,不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2022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關于二十三種常見犯罪量刑規(guī)范的實施細則(試行)

(七)故意傷害罪

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jù)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傷害后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第一個量刑幅度

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一級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致一人輕傷二級的,可以在六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為調(diào)節(jié)基準刑的量刑情節(jié)。

2.第二個量刑幅度

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一級的,可以確定五年有期徒刑為量刑起點;致一人重傷二級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5)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第三個量刑幅度

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5)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獲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多種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報復傷害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2)雇用他人實施傷害行為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因?qū)嵤┢渌`法犯罪活動而故意傷害他人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兇器實施傷害行為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因婚煙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且被害人有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的。

(2)犯罪后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6.使用以下手段之一,使被害人具有身體器官缺損、器官明顯畸形、身體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礙、造成嚴重并發(fā)癥等情形之一,且殘疾程度在六級以上的,可以考慮認定為“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

(1)挖人眼睛,割人耳、鼻,挑人腳筋,砍人手足,剜人髕骨。

(2)以刀劃或硫酸等腐蝕性溶液嚴重毀人容貌。

(3)電擊、燒燙他人要害部位。

(4)其它特別殘忍手段。

7.構成故意傷害罪的,綜合考慮故意傷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一般可以適用緩刑:

①因婚姻、家庭、情感矛盾引發(fā),被告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shù)模?/p>

②當事人雙方刑事和解的;

③防衛(wèi)過當或者避險過當,應負刑事責任的;

④被害人有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

⑤被告人是在校學生,且系初犯、偶犯的;

⑥共同犯罪中因減輕處罰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且作用較小的從犯;

⑦致人重傷,因其他從輕處罰情節(jié)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又取得被害人諒解的;

⑧其他可以適用緩刑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①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實施故意傷害行為的;

②故意傷害致多人輕傷的;

③屬于黑惡勢力犯罪的;

④曾因?qū)嵤┕室鈧π袨槭苓^刑事處罰或者一年內(nèi)受過行政拘留處罰的;

⑤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或者在本地區(qū)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⑥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七)故意傷害罪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根據(jù)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傷害后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為調(diào)節(jié)基準刑的量刑情節(jié)。

3.構成故意傷害罪的,綜合考慮故意傷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賠償諒解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生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數(shù)額、危害后果、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xiàn)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202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

一、基本要求

(一)堅持嚴格依法辦案。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嚴格遵循證據(jù)裁判原則,全面、細致收集,固定、審查、判斷證據(jù),在查清事實、厘清原委的基礎上依法辦理案件,要堅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正確理解與適用法律,準確把握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慎重把握逮捕、起訴條件。

(二)注重矛盾化解,訴源治理,輕傷害案件常見多發(fā),如果處理不當,容易埋下問題隱患或者激化矛盾。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輕傷害案件,要依法用足用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把化解矛盾、修復社會關系作為履職辦案的重要任務。要充分借助當事人所在單位、社會組織、基層組織、調(diào)解組織等第三方力量,不斷創(chuàng)新工作機制和方法,促進矛盾糾紛解決以及當事人和解協(xié)議的有效履行。

(三)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以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為指導,對因婚戀、家庭、親友、鄰里、同學、同事等民間矛盾糾紛或者偶發(fā)事件引發(fā)的輕傷害案件,結合個案具體情況把握好法理情的統(tǒng)一,依法少捕慎訴慎押;對主觀惡性大、情節(jié)惡劣的輕傷害案件,應當依法從嚴懲處,當捕即捕、當訴則訴。

二、依法全面調(diào)查取證、審查案件

(四)堅持全面調(diào)查取證。公安機關應當注重加強現(xiàn)場調(diào)查走訪,及時、全面、規(guī)范收集、固定證據(jù)。建立以物證、勘驗筆錄、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客觀性較強的證據(jù)為核心的證據(jù)體系,避免過于依賴言詞證據(jù)定案,對適用刑事和解和認罪認罰從寬的案件,也應當全面調(diào)查取證,查明事實。

(五)堅持全面審查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注重對案發(fā)背景、案發(fā)起因、當事人的關系、案發(fā)時當事人的行為、傷害手段、部位、后果、當事人事后態(tài)度等方面進行全面審查,綜合運用鑒定意見、有專門知識的人的意見等,準確認定事實,辨明是非曲充。

(六)對鑒定意見進行實質(zhì)性審查。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注重審查檢材與其他證據(jù)是否相互印證、文書形式、鑒定人資質(zhì)、檢驗程序是否規(guī)范合法、鑒定依據(jù)、方法是否準確,損傷是否因既往傷病所致,是否及時就醫(yī),以及論證分析是否科學嚴謹,鑒定意見是否明確等。需要對鑒定意見等技術性證據(jù)材料進行專門審查的,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送交檢察,偵查技術人員或者其他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對同一鑒定事項存在兩份以上結論不同的鑒定意見或者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有不同意見時,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注意對分歧點進行重點審查分析,聽取當事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意見,開展相關調(diào)查取證,綜合全案證據(jù)決定是否采信。必要時,可以依法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七)準確區(qū)分罪與非罪。對被害人出現(xiàn)傷害后果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時,應當在全面審查案件事實、證據(jù)的基礎上,根據(jù)雙方的主觀方面和客觀行為準確認定,避免“唯結果論”“誰受傷誰有理”。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與被害人發(fā)生輕微推搡,拉扯的,或者為擺脫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實施甩手、后退等應急、防御行為的,不宜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故意傷害行為。

(八)準確區(qū)分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對出現(xiàn)被害人輕傷后果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全面分析案件性質(zhì),查明棠件發(fā)生起因、犯罪嫌疑人的動機、是否有涉黑涉惡或者其他嚴重情節(jié)等,依法準確定性,不能簡單化辦案,一概機械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犯罪嫌疑人無事生非、借故生非,隨意毆打他人的,屬于“尋釁滋事”,構成犯罪的,應當以尋釁滋事罪依法從嚴懲處。

(九)準確區(qū)分正當防衛(wèi)與互毆型故意傷害。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堅持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原則,綜合考察案發(fā)起因、對沖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兇器、是否采用明顯不相當?shù)谋┝?,是否糾集他人參與打斗等客觀情節(jié),準確判斷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zhì)。因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fā)打斗,對于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沖突的情況下仍繼續(xù)侵害,還擊一方造成對方傷害的,一般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wèi)。故意挑撥對方實施不法侵害,借機傷害對方的,一般不認定為正當防衛(wèi)。

(十)準確認定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對同一被害人共同故意實施傷害行為,無論是否能夠證明傷害結果具體由哪一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造成的,均應當按照共同犯罪認定處理,并根據(jù)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節(jié)等追究刑事責任。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實施傷害時,對雖然在場但并無傷害故意和傷害行為的人員,不能認定為共同犯罪。對雖然有一定參與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處理。對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訴處理。

三、積極促進矛盾化解

(十一)充分適用刑事和解制度。對于輕傷害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建議當事人進行和解,并告知相應的權利義務,必要時可以提供法律咨詢,積極促進當事人自愿和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并已實際履行的,應當依法從寬處理,符合不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被害人事后反悔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或者不同意對犯罪嫌疑人從寬處理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調(diào)查了解原因,認為被害人理由正當?shù)模瑧斠婪ūU媳缓θ说暮戏嘁妫簩徒庀底栽?、合法的,應當維持已作出的從寬處理決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開展刑事和解工作的相關證據(jù)和材料,應當隨案移送。

(十二)充分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告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通過釋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法律規(guī)定,鼓勵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賠償損失、賠禮道歉,促成當事人矛盾化解,并依法予以從寬處理。

(十三)積極開展國家司法救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于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的被害人,應當及時開展國家司法救助。在解決被害人因該案遭受損傷而面臨的生活急迫困難的同時,促進矛盾化解。

(十四)充分發(fā)揮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機制作用。對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充分利用檢調(diào)、公調(diào)對接機制,依托調(diào)解組織,社會組織,基層組織,當事人所在單位及同事、親友、律師等單位、個人,促進矛盾化解、糾紛解決。

(十五)注重通過不起訴釋法說理修復社會關系。人民檢察院宣布不起訴決定,一般應當在人民檢察院的宣告室等場所進行。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也可以到當事人所在村、社區(qū)、單位等場所宣布,并邀請社區(qū)、單位有關人員參加。宣布不起訴決定時,應當就案件事實、法律責任、不起訴依據(jù)、理由等釋法說理。對于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應當以不公開方式宣布不起訴決定,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予以訓誠和教育。

四、規(guī)范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十六)依法準確把握建捕標準,輕傷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具有認罪認罰,且沒有其他犯罪嫌疑,與被害人已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履行賠償義務;系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確有悔罪表現(xiàn)等情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經(jīng)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社會危險性的,公安機關可以不再提請批準逮捕,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批捕的決定。犯罪嫌疑人因其傷害行為致使當事人雙方矛盾進一步激化??赡軐嵤┬碌姆缸锘蛘呔哂衅渌麌乐厣鐣kU性情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批準逮捕。

(十七)依法準確適用不起訴。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意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愿意積極賠償,并提供了擔保,但因被害人賠償請求明顯不合理,未能達成和解諒解的,一般不影響對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十八)落實不起訴后非刑罰責任。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輕傷害案件,可以根據(jù)案件的不同情況,對被不起訴人予以訓誠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被不起訴人在不起訴前已被刑事拘解,逮捕的,或者當事人雙方已經(jīng)和解并承擔了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后,一般不再提出行政拘留的檢察意見。

(十九)依法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對于已經(jīng)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當事人達成刑事和解,沒有繼續(xù)羈押必要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釋放、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建議公安機關、人民法院釋放、變更強制措施。

(二十)對情節(jié)惡劣的輕傷害案件依法從嚴處理。對于雖然屬于輕傷害案件,但犯罪嫌疑人珍果涉惡的,雇兇傷害他人的,在被采取強制措施或者刑罰執(zhí)行期間傷害他人的,犯罪動機、手段惡劣的,傷害多人的,多次傷害他人的,傷害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婦、殘疾人及醫(yī)護人員等特定職業(yè)人員的,以及其有累犯等其他惡劣情節(jié)的,應當依法從嚴懲處。


(2005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安徽省公安廳關于辦理故意傷害案(輕傷)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本意見所稱故意傷害案(輕傷)是指傷害程度達到《人體輕傷鑒定標準》的案件。

二、對于傷害后果較重,又不能及時做傷情鑒定的案件,公安機關認為需要立案偵查的,應當及時立案偵查。

三、故意傷害案(輕傷)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符合自訴案件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對于因缺乏罪證或被告人下落不明,人民法院說服被害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自訴的故意傷害案(輕傷),被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處理,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受理。

四、公安機關接到故意傷害案(輕傷)的報案后,應依法受理,并及時出警,做好證據(jù)的收集和固定工作。公安機關經(jīng)過審查,對于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案件,應當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要求做傷情鑒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做出傷情鑒定,以保證被害人自訴的順利進行。

被害人堅持要求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符合立案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五、正在偵查、審查起訴的故意傷害案(輕傷),被害人要求自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經(jīng)公安、檢察機關審查,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書面決定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可以向公安、檢察機關調(diào)取有關證據(jù),公安、檢察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六、故意傷害案(輕傷)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檢察機關可以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處理或作出不起訴決定:

(一)案件系因民間糾紛直接引起的;

(二)當事人雙方和解,自愿就民事賠償形成書面協(xié)議并已執(zhí)行,被害人書面要求或者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

(三)犯罪嫌疑人確有悔罪表現(xiàn),社會危險性已經(jīng)消除的。

當事人不得因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七、公安機關對受理立案的故意傷害案(輕傷),經(jīng)審查符合第六條規(guī)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自行調(diào)解處理的,應予準許,但被害人必須提交書面請求和雙方自愿達成的書面協(xié)議。犯罪嫌疑人屬于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或者對方有明顯過錯的,可以適當放寬條件和要求。

被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與被害人雙方達成書面協(xié)議后,被害人要求免除對方刑事責任并提交書面請求和賠償協(xié)議的,公安機關在釋放被逮捕人和撤銷案件前,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八、被害人事后反悔,對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檢察機關不起訴決定不服的,一般不再立案查處。但被害人可以依法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提出申訴。

九、對故意傷害案(輕傷),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已經(jīng)消除、沒有逮捕必要的,公安機關可以取保候?qū)?,直接移送審查起訴。

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犯罪情節(jié)較重、拒不悔罪、故意逃避偵查、審判、拒不履行賠償責任引起被害人強烈不滿,危害社會治安穩(wěn)定,在當?shù)卦斐蓯毫佑绊懙惹樾?,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適用逮捕措施。

十一、有多人參與的故意傷害案(輕傷),確實不能查明具體哪個行為致傷,但確有證據(jù)證明行為人都實施了傷害行為的,構成共同犯罪,按行為人在共同傷害中的地位、作用確定罪責。

十二、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涉黑涉惡及雇兇傷人等其它惡性犯罪致人輕傷害的,不適用本意見。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賣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的規(guī)定,以傳播性病罪定罪,從重處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認定為刑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所指的“重傷”,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一)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賣淫、嫖娼的;

(二)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與他人發(fā)生性關系的。 


(2006年)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傷害案件是指傷害他人身體,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辦理的案件。

第三條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應當遵循迅速調(diào)查取證,及時采取措施,規(guī)范準確鑒定,嚴格依法處理的原則。

第四條 輕傷以下的傷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轄。

第五條 重傷及因傷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機關刑事偵查部門管轄。

第六條 傷情不明、難以確定管轄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門先行辦理,待傷情鑒定后,按第四條、第五條規(guī)定移交主管部門辦理。

第七條 因管轄問題發(fā)生爭議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第八條 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辦案人員應當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第九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因證據(jù)不足,移送公安機關偵查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第十條 接到傷害案件報警后,接警部門應當根據(jù)案情,組織警力,立即趕赴現(xiàn)場。

第十一條 對正在發(fā)生的傷害案件,先期到達現(xiàn)場的民警應當做好以下處置工作:

(一)制止傷害行為;

(二)組織救治傷員; 

(三)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

(四)及時登記在場人員姓名、單位、住址和聯(lián)系方式,詢問當事人和訪問現(xiàn)場目擊證人;

(五)保護現(xiàn)場;

(六)收集、固定證據(jù)。

第十二條 對已經(jīng)發(fā)生的傷害案件,先期到達現(xiàn)場的民警應當做好以下處置工作:

(一)組織救治傷員;

(二)了解案件發(fā)生經(jīng)過和傷情;

(三)及時登記在場人員姓名、單位、住址和聯(lián)系方式,詢問當事人和訪問現(xiàn)場目擊證人;

(四)追查嫌疑人;

(五)保護現(xiàn)場;

(六)收集、固定證據(jù)。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現(xiàn)場具備勘驗、檢查條件的,應當及時進行勘驗、檢查。

第十四條 傷害案件現(xiàn)場勘驗、檢查的任務是發(fā)現(xiàn)、固定、提取與傷害行為有關的痕跡、物證及其他信息,確定傷害狀態(tài),分析傷害過程,為查處傷害案件提供線索和證據(jù)。辦案單位對提取的痕跡、物證和致傷工具等應當妥善保管。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傷害案件現(xiàn)場進行勘驗、檢查不得少于二人??彬灐z查現(xiàn)場時,應當邀請一至二名與案件無關的公民作見證人。

第十六條 勘驗、檢查傷害案件現(xiàn)場,應當制作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繪制現(xiàn)場圖,對現(xiàn)場情況和被傷害人的傷情進行照相,并將上述材料裝訂成卷宗。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應當對人身損傷程度和用作證據(jù)的痕跡、物證、致傷工具等進行檢驗、鑒定。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后,應當在24小時內(nèi)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第十九條 根據(jù)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情鑒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y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之時起24小時內(nèi)提出鑒定意見,并在3日內(nèi)出具鑒定文書。對傷情比較復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內(nèi)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wěn)定后及時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

第二十條 對人身傷情進行鑒定,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鑒定機構二名以上鑒定人負責實施。傷情鑒定比較疑難,對鑒定意見可能發(fā)生爭議或者鑒定委托主體有明確要求的,傷情鑒定應當由三名以上主檢法醫(yī)師或者四級以上法醫(yī)官負責實施。需要聘請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的,應當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鑒定聘請書》,送達被聘請人。

第二十一條 對人身傷情鑒定意見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jù)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二百四十六條 經(jīng)審查,發(fā)現(xià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重新鑒定:

(一)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yè)技術要求的;

(二)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zhì)和條件的;

(三)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或者違反回避規(guī)定的;

(四)鑒定意見依據(jù)明顯不足的;

(五)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

(六)其他應當重新鑒定的情形。

重新鑒定,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
經(jīng)審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不準予重新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后三日以內(nèi)書面通知申請人?!?/span>

第二十二條 人身傷情鑒定文書格式和內(nèi)容應當符合規(guī)范要求。鑒定文書中應當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體需要鑒定的所有損傷部位的細目照片。對用作證據(jù)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當制作《鑒定意見通知書》,送達被害人和違法犯罪嫌疑人。

第二十三條 詢問被害人,應當重點問明傷害行為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經(jīng)過,傷害工具、方式、部位,傷情,嫌疑人情況等。

第二十四條 詢問傷害行為人,應當重點問明實施傷害行為的時間,地點,原因,經(jīng)過,致傷工具、方式、部位等具體情節(jié)。多人參與的,還應當問明參與人員的情況,所持兇器,所處位置,實施傷害行為的先后順序,致傷工具、方式、部位及預謀情況等。

第二十五條 詢問目擊證人,應當重點問明傷害行為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經(jīng)過,雙方當事人人數(shù)及各自所處位置、持有的兇器,實施傷害行為的先后順序,致傷工具、方式、部位,衣著、體貌特征,目擊證人所處位置及目擊證人與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等。

第二十六條 詢問其他證人應當問清其聽到、看到的與傷害行為有關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 辦理傷害案件,應當重點收集以下物證、書證:

(一)兇器、血衣以及能夠證明傷害情況的其他物品;

(二)相關的醫(yī)院診斷及病歷資料;

(三)與案件有關的其他證據(jù)。

辦案單位應當將證據(jù)保管責任落實到人,完善證據(jù)保管制度,建立證據(jù)保管室,妥善保管證據(jù),避免因保管不善導致證據(jù)損毀、污染、丟失或者消磁,影響刑事訴訟和案件處理。

第二十八條 被害人傷情構成輕傷、重傷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guī)定,對故意傷害他人致輕傷,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傷情達不到輕傷的,應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情節(jié)較輕尚不夠刑事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jīng)雙方當事人同意,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調(diào)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或者同事之間因瑣事發(fā)生糾紛,雙方均有過錯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三)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四)其他適用調(diào)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調(diào)解處理:

(一)雇兇傷害他人的;

(二)涉及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

三)尋釁滋事的;

(四)聚眾斗毆的;

(五)累犯;

(六)多次傷害他人身體的;

(七)其他不宜調(diào)解處理的。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調(diào)解處理的傷害案件,除下列情形外,應當公開進行:

(一)涉及個人隱私的;

(二)行為人為未成年人的;

(三)行為人和被害人都要求不公開調(diào)解的。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進行調(diào)解處理時,應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時的原則,注重教育和疏導,化解矛盾。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調(diào)解時未成年當事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在場。

第三十五條 對因鄰里糾紛引起的傷害案件進行調(diào)解時,可以邀請當?shù)鼐用裎瘑T會、村民委員會的人員或者雙方當事人熟悉的人員參加。

第三十六條 調(diào)解原則上為一次,必要時可以增加一次。對明顯不構成輕傷、不需要傷情鑒定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后的3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調(diào)解;對需要傷情鑒定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傷情鑒定文書出具后的3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調(diào)解。對一次調(diào)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調(diào)解的,應當在第一次調(diào)解后的7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第二次調(diào)解。

第三十七條 調(diào)解必須履行以下手續(xù):

(一)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

(二)在公安機關的主持下制作調(diào)解書。

第三十八條 調(diào)解處理時,應當制作調(diào)解筆錄。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的,應當制作調(diào)解書。調(diào)解書應當由調(diào)解機關、調(diào)解主持人、雙方當事人及其他參加人簽名、蓋章。調(diào)解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一份,調(diào)解機關留存一份備查。

第三十九條 經(jīng)調(diào)解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并履行的,不予處罰。經(jīng)調(diào)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達成協(xié)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應當嚴格按照辦理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的要求,形成完整卷宗。卷宗內(nèi)的材料應當包括受案、立案文書,詢問、訊問筆錄,現(xiàn)場、傷情照片,檢驗、鑒定結論等證據(jù)材料,審批手續(xù)、處理意見等。

第四十一條 卷宗應當整齊規(guī)范,字跡工整。 

第四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偵查卷(正卷)移送檢察機關,偵查工作卷(副卷)由公安機關保存。偵查卷(正卷)內(nèi)容應包括立案決定書,現(xiàn)場照片、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勘查筆錄,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決定書、通知書、告知書,各種證據(jù)材料,起訴意見書等法律文書。偵查工作卷(副卷)內(nèi)容應包括各種呈請報告書、審批表,偵查、調(diào)查計劃,對案件分析意見,起訴意見書草稿等文書材料。 

第四十三條 傷害案件未辦結的,卷宗由辦案單位保存。

第四十四條 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調(diào)解處理的傷害案件,結案后卷宗交檔案部門保存。

第九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規(guī)定,造成案件難以審結、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依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zhí)法過錯責任追究規(guī)定》追究辦案人員和主管領導的執(zhí)法過錯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本規(guī)定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shù)。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復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對故意傷害、盜竊(重大)等犯罪分子被判處有期徒刑的,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jù)刑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情節(jié)惡劣、罪行嚴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

七、為實施“碰瓷”而故意殺害、傷害他人或者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鄉(xiāng)治安室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中故意傷害當事人造成的損害鄉(xiāng)人民政府應否承擔責任問題的電話答復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91)45號《關于鄉(xiāng)治安室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中故意傷害當事人造成的損害鄉(xiāng)人民政府應否承擔賠償責任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同意你們的第二種意見。

附: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鄉(xiāng)治安室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中故意傷害當事人造成的損害鄉(xiāng)人民政府應否承擔賠償責任的請示

(川法研〔1991〕45號)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一些地方鄉(xiāng)治安室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治安管理職務中故意傷害當事人的案件時有發(fā)生,有的被打致殘,此類損害,鄉(xiāng)人民政府應否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有關部門和法院內(nèi)部認識不夠統(tǒng)一,我們討論中,提出了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鄉(xiāng)治安室受鄉(xiāng)政府領導、在公安派出所指導下負責管理轄區(qū)內(nèi)的治安工作,其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治安管理職務中違法亂紀打傷當事人,不屬正當履行職務造成的損害,應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鄉(xiāng)政府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該行政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負責賠償?!备鶕?jù)這一規(guī)定,鄉(xiāng)政府應承擔治安室工作人員侵權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鄉(xiāng)政府賠償損失后,可視情況責令行為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三種意見認為,治安室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治安管理職務中違法亂紀打傷當事人,不屬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而屬于執(zhí)行職務中造成的民事侵權損害。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民事責任?!备鶕?jù)這一規(guī)定,鄉(xiāng)政府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我們傾向于第二種意見,當否,請批復。

 

(1999年)全國法院維護農(nóng)村穩(wěn)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

要準確把握故意傷害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標準。參照1996年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頒布的《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以下簡稱“工傷標準”),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嚴重殘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被害人身體器官大部缺損、器官明顯畸形、身體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礙、造成嚴重并發(fā)癥等。殘疾程序可以分為一般殘疾(十至七級)、嚴重殘疾(六至三級)、特別嚴重殘疾(二至一級),六級以上視為“嚴重殘疾”。在有關司法解釋出臺前,可統(tǒng)一參照“工傷標準”確定殘疾等級。實踐中,并不是只要達到“嚴重殘疾”就判處死刑,還要根據(jù)傷害致人“嚴重殘疾”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犯罪情節(jié)和危害后果來決定刑罰。故意傷害致重傷造成嚴重殘疾,只有犯罪手段特別殘忍,后果特別嚴重的,才能考慮適用死刑(包括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

三、對于本意見第一條、第二條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場所的窨井蓋,明知會造成人員傷亡后果而實施盜竊、破壞行為,致人受傷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

七、為實施“碰瓷”而故意殺害、傷害他人或者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

二、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

(二)依法嚴懲暴力傷醫(yī)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傷害醫(y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后果,或者對醫(y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y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2020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 安徽省公安廳 關于依法嚴厲打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刑事犯罪的通告

三、在衛(wèi)生醫(yī)療機構尋釁滋事,對醫(yī)務人員實施阻攔、推搡等嚴重妨礙衛(wèi)生醫(yī)療秩序行為的,按照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對醫(y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yī)務人員感染新冠病毒的,按照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恐嚇、毆打、侮辱醫(yī)務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分別按照尋釁滋事罪、侮辱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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