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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刑初98號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1-08-28   閱讀:

審理法院: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0)浙01刑初98號

案件類型:刑事 判決

審判日期:2020-12-21

案由:詐騙罪

審理經(jīng)過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杭檢一部刑訴(2020)7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1、孫某2、華某3喜犯詐騙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榮及蘇苗燦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1、孫某2及本院通知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分別為其指派的辯護人陳曉靜、周紅敏,被告人華某3喜及其委托的辯護人伍炫蓉、翁葉榕均到庭參加訴訟。其間,經(jīng)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F(xiàn)已審理終結。

請求情況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楊某1伙同孫某2、華某3喜,經(jīng)預謀多次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區(qū)柏悅酒店等地通過虛構香港居民胡某及其家人有生命危險,以幫助胡某辦法事消除災禍為由,詐騙被害人財物,共計騙取被害人胡某現(xiàn)金人民幣1294萬元及郵票、紀念鈔等物品。2014年1月至2017年2月期間,被告人楊某1伙同孫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上述同樣手段,以幫助北京市海淀區(qū)的趙某及家人做法事、放生、印經(jīng)、補氣延長壽命等為由,累計詐騙人民幣130余萬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和出示了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銀行交易明細等書證,被害人胡某等人的陳述,證人王某、苑某、蘇某等人的證言,搜查、扣押、電子物證檢查筆錄等筆錄,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數(shù)據(jù),以及被告人楊某1、孫某2、華某3喜的供述等證據(jù),據(jù)此認為被告人楊某1、孫某2、華某3喜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答辯情況

被告人楊某1對指控的第一筆事實無異議,但辯稱從胡某處所獲取的大部分錢款均以轉賬、支付現(xiàn)金、購買奢侈品等方式轉給華某3喜;指控的第二筆事實實際其沒有參與,都是孫某2在操作,當時其只是幫孫某2頂包,其平時都聽孫某2的指示。

被告人楊某1的辯護人提出:1、以被告人楊某1名義收取趙某130萬元的相關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北京市海淀區(qū)司法機關已確認該筆事實證據(jù)不足以認定楊某1涉嫌詐騙罪,對其不予批捕。此后,楊某1與趙某于2019年4月19日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按協(xié)議退賠了90萬元給趙某,北京公安機關也于同月22日對楊某1解除取保候審。另被告人孫某2供稱與趙某的聯(lián)絡均由其負責。故該節(jié)詐騙事實的指控不成立。2、指控楊某1伙同孫某2、華某3喜預謀詐騙犯罪與事實不符,本案犯意并非楊某1發(fā)起,是華某3喜主動介紹胡某給楊某1和孫某2,并積極引導胡某對楊某1和孫某2產(chǎn)生錯誤認識,同時提供各種信息要求楊某1和孫某2配合她共同實施詐騙;楊某1和孫某2均證明很多行為基于孫某2要求以楊某1的名義對外實施;資金去向未查清,不應均計算為楊某1的犯罪所得,其中楊某1購買了部分奢侈品、支付部分現(xiàn)金給華某3喜,在銀行交易明細中均沒有體現(xiàn),郵票和紀念幣也交由孫某2處理。故楊某1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較小。3、楊某1認罪悔罪,且被害人因為相信楊某1的能力主動給錢要求她幫忙,故被害人本身也有一定責任。綜上,請求對被告人楊某1從輕處罰。

被告人孫某2辯稱其并沒有非法占有故意,確實有幫被害人做法事等,他們支付的錢款也用于相關支出;所得錢款均以轉賬、現(xiàn)金、奢侈品的方式交給華某3喜,其和楊某1并沒有獲利。其不構成詐騙罪。

被告人孫某2的辯護人提出孫某2主觀上沒有虛構事實騙取被害人錢財?shù)墓室猓腔谧约盒叛龊拖嘈抛约簱碛心軌驗槿讼麨哪芰?;其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事實。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華某3喜辯稱其并沒有和楊某1、孫某2合謀詐騙,也沒有騙取胡某錢財?shù)闹饔^故意;對于指控其參與的詐騙金額也有異議,錢款全部打給楊某1,只是楊某1作為“福報”分享給其小部分,胡某最后打給其的200萬元是作為在香港租房、供奉以及生活開銷,不應計入犯罪數(shù)額。

被告人華某3喜的辯護人提出:1、華某3喜沒有事先與楊某1等人合謀詐騙,事先告訴她們胡某的信息只是為了咨詢相關作法的情況;2、從華某3喜與楊某1的聊天記錄看,華某3喜本人也十分相信楊某1等人有法力,很多事情都征求楊某1的意見,同時付錢給楊某1為自己及家人做法事;3、從楊某1處拿了所謂的10%“福報”分成,類似于介紹費,也屬合理,且之后華某3喜因為做法事又全部轉回給楊某1,至于楊某1等人稱給華某3喜現(xiàn)金、奢侈品等作為分贓一事只有楊某1、孫某2的供述,言詞證據(jù)與客觀證據(jù)間出入較大,無法確認。綜上,華某3喜在客觀上對楊某1等人從胡某處獲取錢財一事有一定的幫助行為,但其主觀上并沒有詐騙胡某的故意,不構成詐騙罪的共犯,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實指控的事實。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4年開始,被告人楊某1、孫某2即以做法事、補氣數(shù)等為由從他人處獲取財物。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楊某1、孫某2伙同華某3喜經(jīng)預謀,多次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區(qū)柏悅酒店等地,通過虛構被害人胡某及其家人有生命危險等事實,以幫助胡某辦法事消除災禍為由,詐騙胡某財物,共計騙取被害人胡某人民幣1094萬元及郵票、紀念鈔等物品。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出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害人胡某陳述及辨認筆錄,證明其微信昵稱是“月化石”,楊某1的微信昵稱是“vvyang730”,孫某2的微信昵稱是“蘭晴”,并經(jīng)辨認確認上述二人。2016年7、8月,其在深圳朋友的飯局上認識了華某3喜,在交談過程中提到自己對宗教有一定信仰。一段時間后,華某3喜向其推薦了楊某1,稱楊是大師,能通鬼神,可以幫人消災解難,還說她自己請過楊某1做法事,效果很好。當時其感覺自己爸爸對其很冷漠,生意也遇到瓶頸,人生不是很順利,便在和華某3喜見面時通過她的微信和楊某1聯(lián)系交流。其主要告訴楊某1自己的情況,對方說其爸爸被巫師控制,通過一段時間楊某1和華某3喜對其洗腦,其也相信了對方的說法。2017年6月,其在華某3喜陪同下到杭州與楊某1見面。其、華某3喜和楊某1、孫某2在杭州柏悅酒店見面,孫某2自稱是楊某1的助理,說楊某1負責法事,她負責人世間財物事宜,她兒子是法事中的助手,是神童。在入住酒店的三四天里,楊某1、孫某2及孫某2兒子每天晚飯后和其在楊某1房間碰頭,不停給其洗腦,每次聊天七八個小時,她們說控制其爸爸的巫師不停攻擊其,其命懸一線,不及時做法事消災解難其會死,做法事需要大量金錢等,通過這段時間洗腦,其對楊某1和孫某2的說法深信不疑,華某3喜有時也來聽一下,不發(fā)表意見。之后其一共向楊某1、孫某2支付了1000余萬元,她們只返給其幾張道符。其每次打款前,楊某1、孫某2均會說其及家人會有生命危險,不做法事均在劫難逃,還說去寺廟燒香拜佛沒用,寺廟里都是騙人的,只有相信她們才能消災解難等等。這段時間其不僅經(jīng)濟受損,精神狀態(tài)也恍恍惚惚,她們還交代其不能將事情告訴別人。后來楊某1因為涉嫌詐騙被北京公安拘留,她找其幫忙,華某3喜也哭著求其,其幫楊某1找了律師,律師費是孫某2拿楊某1的卡支付,因其拿不出錢賠償楊某1北京的被害人,楊某1出來后就不再理其,加上很多朋友勸說,其也漸漸認識到自己被騙。2017年10月,楊某1還讓其給華某3喜的賬戶打款200萬元,其將錢款打到華某3喜指定的賬戶,之后華某3喜表示這筆錢她用于付房租、建神龕、買貢品等,還有一些買禮物送給楊某1。楊某1說過華某3喜是“有身份的”,是她庇佑之人,讓其聽華某3喜的話,當時華某3喜也在場默認,華還說其和她在一起可以間接接受楊某1的保佑。其和華某3喜提過和自己父親關系不好的事情。2017年秋天,其和華某3喜一起去了一次臺灣,華某3喜帶其去臺北龍山寺找一命理師,該人給其算命也說其這幾年運氣不好,華某3喜說其已經(jīng)有楊某1庇佑,該命理師也說楊某1有法力。2017年9月,其爸爸給了其1000萬元,其把這事告訴楊某1,楊某1稱這是她的施法有效果,她還提出給她百分之二三十作為報酬,之后其轉給她200萬元。其他給楊某1的錢還有:根據(jù)楊某1指示轉給華某3喜200萬元,給其兒子保命延壽分別轉了160萬、285萬;為給其保命其又陸陸續(xù)續(xù)轉了一些;見楊某1前后給了27萬、150萬;其還送過楊某1歷年的龍年郵票和整版的澳門紀念鈔,總價值大概人民幣100萬元。其和華某3喜從2017年10月開始在香港中環(huán)四季酒店租房,一共租了21個月,這事也是楊某1提出,稱其要擺脫巫師、保命一定要住到香港九龍靠水的地方,這套房子平時基本上是華某3喜在住,楊某1要求一個禮拜至少供奉一次,其基本拜托華某3喜幫忙上供,租房也是以華某3喜名義,因為楊某1說華某3喜的名字才能鎮(zhèn)得住,房租每月10萬港幣,其和華某3喜均支付過一部分,她支付最多不超過60萬港幣。在該房子客廳擺放了一個供桌,正中間擺著楊某1的照片,下面擺放著供燈、水果、茶、酒水、沉香等物,2018年1月中旬楊某1也過來待了五六天,其和華某3喜帶楊某1在香港觀光、購物,晚上回租房時楊某1還在給其聊迷信的事情。其和華某3喜還出了100萬給楊某1建神龕。楊某1平時吃住都要最好,還說這樣是為她加持,相當于供奉她。2017年12月,楊某1要求其和她單線聯(lián)系,不要通過華某3喜,并稱華某3喜已經(jīng)走火入魔,讓其遠離華;楊某1被北京公安釋放后,其和華某3喜商量時華某3喜又說楊某1曾讓她遠離其。其二人覺得楊某1就是騙人。

除了去香港那次外,其他基本上每次見楊某1時孫某2都在場,孫某2講一些推波助瀾的話,主要還是楊某1和其聊。孫某2平時好像幫楊某1管錢,其和楊某1她們幾次出去吃飯,都是孫某2付錢,給的還是現(xiàn)金,其看到孫某2隨身攜帶可能有十幾、二十幾萬的現(xiàn)金,她們自己也說平時隨身會帶現(xiàn)金,因為有些地方不能刷卡。

另有胡某報案材料及其提供的銀行轉賬明細、憑證、聊天記錄等材料,印證其報警稱于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3月8日期間,向楊某1、孫某2銀行賬戶轉賬、匯款共十次,合計人民幣1094萬元(其中轉給孫某2賬戶20萬元);2017年9月16日、10月10日轉給華某3喜指定的謝玉榮賬戶150萬元、50萬元。2018年2月,胡某與楊某1微信聊天中,楊某1提到胡某女兒和兒子狀態(tài)都不好,要交換估計得用不少東西,還讓胡某花錢給其兒女買壽,向胡索要285萬元;2018年3月,胡某想給自己祈福,楊某1提出購買神龕需要72萬元;胡某按照楊某1指示在香港租房內(nèi)擺放供臺,上放有楊某1的照片,下擺放了很多進口水果作為供品。

2、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清單及銀行賬戶、支付寶、微信的交易明細,證明公安機關調(diào)取楊某1、孫某2、華某3喜等人銀行賬戶、支付寶、微信的開戶信息及交易明細,具體顯示胡某給楊某1等人轉款后,楊某1基本每次會將相應的分成款轉給華某3喜,其中第一次胡某轉款27萬元,楊某1轉給華某3喜3.4萬元;第二至七次胡某共轉款550萬元,每次楊某1均轉給華某3喜10%共計55萬元分成;第八、九次胡某分別轉款160萬元、285萬元,楊某1兩次均轉給華某3喜15萬元;最后一次胡某轉款72萬元,華某3喜沒有分得錢款。綜上,胡某共轉給楊某1、孫某2銀行賬戶共計1094萬元,華某3喜為此分得88.4萬元。2017年9月16日、10月10日胡某分別轉給華某3喜指定的謝玉榮銀行賬戶150萬元、50萬元后,上述錢款被轉至華某3喜的銀行賬戶。

上述期間,華某3喜還介紹他人在楊某1處交納供金19余萬元,其從中也收取好處費數(shù)萬元;同時,華某3喜轉給楊某190余萬元,其中74萬余元來源于胡某轉給華某3喜的200萬元。

另證明,案發(fā)前,楊某1和華某3喜之間有過多次互為轉款,楊某1轉給華某3喜幾百至2萬余元不等,備注購物、工資等;華某3喜轉給楊某1大多為數(shù)千元,注明放生、祈福等,也幫他人代轉錢款。

3、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及清單、照片等,證明公安機關對被告人楊某1、孫某2位于上海市長寧區(qū)XX號樓XX室的住處進行搜查,發(fā)現(xiàn)房間客廳供奉有牌位,旁邊箱子上有寫有楊某1名字的紅色紙錢袋,客廳桌上有一臺楊某1所有的金色蘋果牌筆記本電腦、金色蘋果牌手機1部,在楊某1房間內(nèi)發(fā)現(xiàn)孫某2所有的黑色蘋果牌手機1部、楊某1所有的黑色蘋果牌手機1部,在桌上楊某1包內(nèi)發(fā)現(xiàn)現(xiàn)金2800元及銀行卡,桌上小箱子內(nèi)發(fā)現(xiàn)現(xiàn)金2800元;在孫某2房間的床上發(fā)現(xiàn)黑色OPPO手機2部,房間紫色箱子內(nèi)發(fā)現(xiàn)銀色蘋果筆記本電腦1臺,在窗臺黑色包內(nèi)發(fā)現(xiàn)現(xiàn)金20000元、黑色海信手機1部及黑色筆記本一本,在墻邊箱子上的米色布袋內(nèi)發(fā)現(xiàn)銀行卡、身份證等。

對被告人華某3喜位于深圳市羅湖區(qū)的住處進行搜查,查扣奢侈品牌項鏈、手鏈共6條、戒指4枚、手鐲1個、手提包2個、錢包3個、鞋子5雙、行李箱1個、衣物若干、三星手機1部。

上述物品均予以扣押。

4、電子數(shù)據(jù)檢查工作記錄及所提取的微信聊天記錄,證明公安機關分別從被告人楊某1、孫某2、華某3喜手機上提取電子數(shù)據(jù):

(1)華某3喜(loliya2011)與楊某1(vvyang730)的微信聊天記錄中,二人于2017年6月以前已有頻繁聯(lián)系,聊天中楊某1向華某3喜灌輸迷信思想,從2017年5月底開始二人的聊天內(nèi)容大多圍繞胡某展開,2018年2月之前胡某的情況基本由華某3喜代為轉述給楊某1,楊某1根據(jù)華某3喜提出的各種情況順勢提出各種斂財事由,再由華某3喜轉達胡某,胡某打款后楊某1即將分成轉給華某3喜。具體有:2017年5月30日開始,華某3喜向楊某1咨詢胡某的事情,提供胡某的家庭情況,讓楊某1幫忙,楊某1提出胡某氣運差、父親身上有鬼等內(nèi)容,并提出幫胡某開價18萬,后來又說“至少20萬元”、“一共27萬供金”等,在胡某考慮和提出沒錢的情況下,由華某3喜主動去勸說胡某讓他轉錢;胡某同意轉款27萬元后,華某3喜對其分成比例提出異議,楊某1勸說“為你考慮才沒有給你很多”“畢竟你是在跟護法上仙大人分錢”“如果是我9萬全部給你”“根據(jù)額度比例給你錢是跟上面說好的”等,華某3喜表示接受;華某3喜還讓楊某1告訴她胡某要弄幾次,她可以讓胡準備好錢,還說她知道胡某有個私房錢賬戶。胡某轉款后,楊某1馬上把華某3喜部分轉給其,華某3喜讓楊某1一并傳來轉款憑證便于其發(fā)在朋友圈里曬單吸引其他生意,同時華某3喜趁機向楊某1索要錢款購買手鏈,楊某1又通過微信轉款。之后華某3喜與楊某1頻繁聯(lián)系,咨詢胡某的各種狀況,楊某1提出相應破解方法,并以此多次要求胡某支付錢款,事后均立刻將分成轉給華某3喜,華某3喜未再提出過異議。2017年6月下旬,楊某1要求華某3喜帶胡某到杭州碰面,以稱胡某及其兒女有生命危險、幫助消災等為由從胡某處獲取150萬元;8月14日,楊某1以幫忙抵擋巫師攻擊為由向胡某索要50萬元;8月16日,華某3喜和胡某一起到臺灣找命理師算命;8月31日,華某3喜告訴楊某1胡某父親要給他1000萬元,楊某1提出其幫胡某拿到該1000萬元,要價200萬,華某3喜于9月7日告知楊某1胡某已經(jīng)轉了200萬,并稱是其盯著胡某轉的,楊某1表示錢一到賬就告訴華某3喜并轉錢給她;9月中旬,華某3喜提出自己想租房,楊某1表示讓她租住到香港,并為她挑選房間,9月26日華某3喜告訴楊某1胡某給了她錢,她要用來給嬰靈超度;10月1日至7日,華某3喜根據(jù)楊某1指示到杭州請牌位回香港租房供奉,華某3喜在香港期間經(jīng)常發(fā)供臺、購買的水果蛋糕等供品照片;11月,楊某1以幫華某3喜放生狐貍為由向胡某索要30萬元,同時在華某3喜詢問下楊某1提出建神龕要供金等,并稱其他人供金在百萬元以上、名額有限等,華某3喜表示其要出錢,也會轉告胡某;12月20日,楊某1以建神龕從胡某處獲得100萬元;2018年1月中旬,楊某1至香港,22日和華某3喜一起回杭,24日胡某轉款160萬元;2月26日,華某3喜告知胡某轉款285萬元。二人在聊天中也從未提及華某3喜讓楊某1將部分錢款取現(xiàn)后交付、或要求楊某1大量購買奢侈品給她的情況,只存在偶爾的互送禮物。

另,二人在聊天中提到華某3喜轉款給楊某1資金的用途,部分是代他人轉交的供金;其他均為華某3喜為自己、家人、胡某等供奉的錢款。聊天內(nèi)容還顯示該微信系楊某1本人在使用。

(2)楊某1手機QQ上登錄有昵稱為“flowerflawless”的qq號,與其中好友“歸隱山林”從2016年7月開始保留有聊天記錄,楊某1通過該qq向對方咨詢很多迷信問題,大多為發(fā)財、感情方面,就華某3喜向其提出的胡某問題也向對方有過咨詢,還經(jīng)常問對方其接下來從胡某處還能獲取多少錢。

(3)楊某1與孫某2(蘭晴)以及二人與北京張鑫律師、楊某1媽媽等人的微信聊天中,均提及楊某1關于對北京趙某詐騙一案的處理情況,并未提到該案系楊某1幫孫某2頂包;楊孫二人聊天時對如何應對胡某一案有過商議,孫某2提議由其去自首承擔此事。

另從楊某1與其母親、“歸隱山林”等人的微信、QQ聊天記錄中反映早在2016年7月、2017年1月時,楊某1已經(jīng)以給華某3喜買衣服、招待游玩等方式招攬華某3喜為其所謂的做法事介紹客戶、拉生意;其接客戶目的就是為了拿錢。

5、協(xié)助凍結通知書,證明公安機關凍結被告人孫某2位于招商銀行的6214XXXX9976賬戶內(nèi)存款人民幣363034.5元。

6、證人證言

(1)證人王某某的證言,證明孫某2系其母親,她平時沒工作。其平時聽媽媽和楊某1說起過胡某,有一次,其和媽媽、楊某1三人一起到杭州,在酒店里見到胡某,其三人見他之前幾天在杭州吃吃逛逛、買買東西,東西都是楊某1買的;楊某1和其媽媽還對酒店房間進行過布置,楊某1要求布置一個供臺,其媽媽提前讓順豐快遞送了20多個紙箱子過來,并讓其將箱子疊起來,上面蓋上一塊紅布,并把牌位、水果、酒等依次放好,之后楊某1會來上香,楊某1到其他地方也會要求做一個供臺。胡某和華某3喜一起過來,他好像有什么事求楊某1,當晚他們幾人一起聊天,胡某把他畢生的經(jīng)歷都講了一遍,次日晚上胡某自己寫了一張字條,大致內(nèi)容就是他自愿給楊某1的護法多少錢,換取他自己及其子嗣的錢財,紙條上按了手印,交給楊某1,楊某1把紙條放進放牌位的箱子里,之后胡某跪在牌位前發(fā)誓、行大禮。他們二人在杭州呆了三四天,后來胡某先離開,華某3喜繼續(xù)留在杭州。胡某來之前,楊某1和其媽媽聊天時說起已經(jīng)和華某3喜說好介紹胡某過來她拿一成半的介紹費,但胡某走后華某3喜又提出要兩到三成介紹費;華某3喜在杭期間,吃喝用購物都是楊某1付錢。

(2)證人蘇某的證言,證明2017年初左右,其在湖濱銀泰名品街“阿瑪尼”專柜做店員時認識客戶楊某1,她經(jīng)常來店里買奢侈品,互相加了微信,后來就成了朋友。楊某1自稱是在網(wǎng)上做貿(mào)易,她有時會到店里買東西直接刷卡或現(xiàn)金支付,有時也會通過微信讓其幫忙購買寄給她,她把錢通過微信或銀行卡轉給其,她一共找其買過二十次左右,共50余萬元的阿瑪尼商品,如果看中她就會買很多,其中一次就買了十幾萬,沒看中什么就買幾千塊。楊某1大部分時間會帶她姐姐(經(jīng)辨認確認系被告人孫某2)一起過來,有一次帶了她妹妹(經(jīng)辨認確認系被告人華某3喜)過來買了幾萬元的女裝,其他都是單獨過來購物。楊某1買的奢侈品大部分都給自己,她自己在試穿,也有買過給她兒子和妹妹。2018年初,其幫楊某1整理東西時見她房間里放有大量奢侈品,LV、阿瑪尼、三宅一生、香奈兒等各種品牌的衣服、包,當時整理出來有三大行李箱,還有很多日用品、家具、柜子之類的,除家具外,其他東西在她退租后均郵寄到她位于上海的家里,有一次其還幫她將一箱奢侈品送到上海。此外,楊某1出手很大方,其幫楊某1買東西跑腿,她一般都會給其比較高的跑腿費;過年時她過來給店里每個員工一個500元的紅包,平時吃住高檔酒店;還從香港給其帶了一個幾千元的摩托車頭盔,還送過其眼鏡、手套、背包和一塊玉。楊某1被公安機關釋放后讓其幫忙出售她的二手奢侈品,但沒有賣掉;她也經(jīng)常會和其說一些她找人斗法等很玄幻的事情。經(jīng)過其統(tǒng)計,楊某1通過微信共轉賬給其487691元,其提現(xiàn)227648元,幫她代購奢侈品、購買日常用品、支付一些費用,剩下107160.7元是其得到好處;她還通過銀行卡轉給其6萬元,支付寶轉給其2.4萬元,用于幫她代買東西。

另有扣押筆錄、決定書及清單、照片,證明從蘇某處扣押楊某1送給其的頭盔、雙肩包、玉石等物。

(3)證人苑某的證言,證明其系楊某1的兒子,楊某1平時沒有固定工作,信奉道教;孫某2是其干媽,楊某1和孫某2在外一起租房。楊某1曾在杭州阿瑪尼專柜給其買過幾千元的衣服。

(4)證人楊某的證言,證明其系楊某1的父親,她平時沒有固定工作,做些茶葉和沉香生意。楊某1和孫某2是多年朋友關系,二人均信奉道教。楊某1在北京涉嫌詐騙被抓后,胡某幫她請的律師,之后雙方和解,楊某1賠了對方90萬元。其聽說胡某是一深圳女子介紹給楊某1,楊某1稱胡某系自愿供奉錢財做法事,附胡某簽字按印的字條。

(5)證人馬某的證言,證明楊某1系其女兒,她自稱做沉香、茶葉生意,開始信奉佛教,之后改信道教。其事后才知道楊某1和孫某2母子在外搭道教供奉臺子、做法事賺錢。楊某1說有些人身上“不干凈”或者是貪污犯,心里害怕的人都會來求她,她就可以賺錢,其夫妻都勸過她要做正當生意。2017年時,楊某1曾拿其身份證去辦了銀行卡并使用。蘇某曾來過其家里送東西給楊某1和孫某2。

(6)證人趙某的證言,證明其于2014年1月在天涯社區(qū)上看到《俺和俺娘的搞笑靈異生活》,通過帖子上的聯(lián)系QQ加入了一QQ群,認識了網(wǎng)名“有袋果果”的網(wǎng)友。在聊天過程中,對方表示自己能量很大,并提出可以幫其買東西放生、印經(jīng)、做法事等,為此其從2014年至2016年8月共轉給對方30萬元左右;2016年8月,其母親得了惡性腫瘤,其聯(lián)系對方后對方表示可以幫母親“補氣數(shù)”試試,其至2017年2月又為此給對方匯款100萬元左右。錢款均轉至楊某1的建設銀行賬戶或對方支付寶賬戶。后來其母親去世,其意識到自己被騙。2018年3月,楊某1被海淀公安刑拘后,有一微信名“蘭晴”的人找其商量解決方案,律師張鑫也找其協(xié)商過退賠一事。

另有趙某提供的其和“有袋果果”的QQ聊天記錄,證明趙某為保佑家人等目的多次向對方征求意見,并以為家人祈福、超度、補氣數(shù)等為由數(shù)次向對方轉賬的情況;趙某提供的天涯論壇上內(nèi)容,印證其在該論壇上看到“香巴拉壇城”發(fā)布的《俺和俺娘的搞笑靈異生活》及之后討論內(nèi)容等;趙某提供的轉賬匯總表及相關轉賬記錄,證明2014年1月開始,趙某向楊某1的銀行卡、支付寶轉款共計134萬余元的事實。

(7)證人馮某、丁某的證言,證明趙某在網(wǎng)上認識一名網(wǎng)友后,被對方以做法事、補氣數(shù)等為由騙取錢款等情況。

7、鑒定意見書,證明經(jīng)鑒定,被告人楊某1、孫某2、華某3喜均無XX,評定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其中被告人華某3喜曾患有復發(fā)性抑郁障礙。

8、趙某案的相關材料,證明趙某報案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區(qū)分局對該案予以立案偵查,并于2018年3月20日對楊某1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認為楊某1沒有明顯的主動向趙某索要財物的行為,趙某對楊某1雖有迷信成分,但這種迷信屬于虛構事實還是正常民間信仰存在爭議,且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排除楊某1從趙某處收到的錢款是否用于放生、印經(jīng)、供奉等儀式,故無法證實楊某1具有非法占有故意,遂以該案證據(jù)不足,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同日,對楊某1決定取保候審;2019年2月2日,該檢察院再次以證據(jù)不足為由不批準逮捕。

2019年4月19日,楊某1與趙某達成刑事和解,約定當日支付給趙某10萬元,后支付80萬元;若楊某1按約履行后,趙某對其表示諒解,且不再追究楊某1的刑事責任。2019年6月18日,楊某1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給趙某80萬元。

9、戶籍證明,證明三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況。

10、抓獲經(jīng)過,證明三被告人均系被動歸案。

1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楊某1的供述,其目前在做翡翠和茶葉個體經(jīng)營,沒有門店。2012年在網(wǎng)上認識高雪天后開始信奉道教,于2014年建立一個qq群,其讓孫某2幫忙整理高雪天發(fā)給其的資料發(fā)布在群里。其微信昵稱為“vvyang730”,QQ名“有袋果果”。其于2009年和孫某2認識,之后孫某2和其一起在群里講一些迷信的事情,對外都說其是大師她是助理;其和華某3喜是2013年初認識,之后經(jīng)常在一起交流迷信的東西。胡某家里不是很順,和他爸爸關系處理不好,華某3喜于2017年初將胡某介紹給其,讓他花錢去供奉神仙,然后把供奉的錢分一部分給華。剛開始都是華某3喜在中間傳遞信息,華某3喜說其是道教大師,可以通鬼神,她自稱是天上仙女,然后她掌握胡某的家庭信息,知道他很緊張自己兩個孩子,就和其、孫某2串通,說胡某孩子壽命不長,為了延壽需要捐錢建立功德。之后胡某經(jīng)常和其微信聊天,在聊天過程中其等人自稱能通鬼神,胡某的兩個孩子和陰間的鬼怪有契約、壽命不長,只能做法事破解,之后胡某就不停在華某3喜監(jiān)督下把錢匯入其賬戶,前后共有1000余萬元。其實其對道教東西也不懂,其和孫某2除了上香什么都不會,所謂的通鬼神、算命運都是騙人的謊話。其和孫某2在杭州柏悅酒店租了套房,搭了神臺,華某3喜和胡某一起來杭,其等人給胡某洗腦,說通過法事可以給他破災,平時微信聊天時孫某2以其名義和胡某聊,整理胡某孩子的恐怖照片,并編造一些上述的話嚇唬他,讓他就范。胡某被騙的錢都打到其卡上,該卡由其和孫某2共同使用,由孫某2保管,華某3喜開始說話她分10%,后來又提出要增加比例。所得錢款部分以轉賬、現(xiàn)金、奢侈品等形式交給華某3喜,還有部分被其和孫某2買了水果、沉香等供品,以及用于住宿、買機票、吃飯開支,此外其和孫某2實際拿到手幾十萬元,胡某還送給其兒子一套郵票和紀念幣。2017年冬天,其和孫某2在杭州柏悅酒店告訴胡某華某3喜根本不是天女,也不懂法術,讓胡某不要相信她,其二人覺得華某3喜想取代其,所以要拆穿她。其不知道胡某給華某3喜200萬元。

其和趙某通過一個QQ群認識,大家都是佛教愛好者,在網(wǎng)上交流。2016年開始,其和孫某2幫趙某放生、為她母親延壽,為此她轉給其130多萬,上述錢款均用于購買魚和烏龜放生、印經(jīng)書、購買水果等用于供奉。主要孫某2負責和對方聯(lián)系,錢雖然打到其卡上,系孫某2在使用。事后,其和趙某達成和解協(xié)議,支付給對方90萬元,此事了結。

(2)被告人孫某2的供述,供稱其兩個手機號均綁定有微信,昵稱分別為“蘭晴”、“唐十二”,QQ昵稱“蘭晴”。其于2008年認識楊某1,2014年開始二人一起信奉道教。2013年左右,其和楊某1在關于“狐仙”的QQ群里認識了華某3喜,2017年通過華某3喜認識了胡某。當時華某3喜將胡某帶到其和楊某1所住的杭州柏悅酒店房間,其和楊某1在房間里搭了一個供臺,擺有牌位和供品等。華某3喜說其和楊某1有通鬼神的法力,讓胡某以供奉為由把錢打到其和楊某1的卡上,然后分給她。后來其二人通過楊某1的微信和胡某聊天,基本是其在聊,內(nèi)容主要有胡某兒女陽壽不長、和陰間鬼佬有契約和冥婚,必須做法延長孩子壽命等,后來胡某一共轉了1000多萬到楊某1的卡上,這張卡其和楊某1共同使用,之后專門用于收款。錢到賬后其讓楊某1把錢轉到其他卡里,再將錢給華某3喜;胡某給了楊某1兒子一套龍年郵票和紀念幣,其轉賣了3000元和29500元。胡某共轉來1000多萬,華某3喜開始說要分10%,之后又要20%、30%,其和楊某1根據(jù)她要求將分成通過轉賬、現(xiàn)金、奢侈品等形式交給她,剩下的錢其二人用于做法事,買水果、酒等供品以及放生,主要通過燒紙錢和祭供品來幫胡某。平時和胡某聊天的內(nèi)容由其口述,楊某1幫其打字。在別人看來楊某1是大師,其是助手,其實楊某1都是聽其的。其不知道胡某給華某3喜轉了200萬。

趙某經(jīng)常找楊某1和其幫她母親補氣數(shù)和祈福等,為此其等人購買了水果、鮮花、沉香、酒水等用于供奉;還有放生、燒紙、印經(jīng)、供燈等開支,幾年下來共開支上百萬元。網(wǎng)上的帖子《俺和俺娘的搞笑靈異生活》系其所寫,與趙某的聊天也是其負責,楊某1只是出面幫其轉達,楊某1的銀行卡系其和楊某1共用。

(3)被告人華某3喜的供述,其供稱當時其在“天涯論壇”上看到一個關于宗教的帖子,之后還加入有關討論的QQ群,在這個群里其認識了楊某1,她經(jīng)常會讓其幫忙到香港代購東西,之后她會給其錢;通過楊某1其認識了孫某2,她們自稱是通神通的神仙。其和胡某是在朋友聚會上認識,胡某經(jīng)常和其聊家里的事,為了幫他解決煩惱,其想到找楊某1。2017年中,其打電話找楊某1幫忙,之后楊某1和胡某通過電話溝通,楊某1說胡某的父親被東南亞巫師下了“降頭”,還說巫師一直在追殺其和胡某,讓其二人到杭州找她。去杭州之前楊某1以做法需要向胡某要18萬元,胡某說多一點也沒關系,于是變成27萬,胡某于次日打到楊某1卡上,楊某1的卡號是其告訴胡某。到杭州后,其和胡某來到杭州柏悅酒店房間,楊某1幫其和胡某做法,還說胡某的小孩是從地獄里借回來的鬼胎等,之后其先回房間,楊某1把胡某留下聊天;第二天早上,楊某1讓胡某在神臺前求愿望,楊某1說實現(xiàn)一個愿望、幫他驅邪一次要50萬,還要求胡某發(fā)毒誓,大概內(nèi)容是不能懷疑她,錢也不能拿回去等,為此胡某又轉給楊某1200多萬,還把他從深圳帶來的龍年郵票給了楊某1。孫某2在房間里幫楊某1疊紙錢、抄經(jīng)文、拿東西等,楊某1說孫某2是她的弟子和助理,孫某2的兒子也是她的弟子,在做法事時幫忙。之后胡某先離開,其在杭州繼續(xù)呆了幾天,其間楊某1一直帶其吃飯、逛街,還買了很多東西,同時送了其幾樣,她在杭州阿瑪尼專柜找ben買了很多奢侈品,她前后在ben這里共買了60多萬,后來她去香港時還讓胡某買了一個6000多港幣的頭盔送給ben。然后胡某讓其問楊某1,他爸爸給他1000萬港幣能否拿到,楊某1稱在幫他爭取,給楊某1200萬他的1000萬才可以到手,胡某照做;還有一次是以建神龕為名讓其和胡某給她100萬;楊某1還讓胡某和其帶著她的照片找個地方供奉她,既能希望神靈保佑,又能擺脫巫師攻擊,讓胡某轉200萬給其用于供奉支出,供奉的地址位于香港四季匯,是楊某1選的,其和胡某拿了兩張楊某1的照片放在牌位中間,下面搭有高臺,放置酒水、蛋糕、水果、奢侈品等作為供品,每天早晚上香跪拜,其經(jīng)常發(fā)照片給楊某1匯報供奉情況,楊某1還來過一次香港檢查,胡某給其的200萬元都被其用于購買供品以及其和胡某在香港租房房租、平時花銷,后來供奉用的奢侈品一部分被其帶回深圳家中自用,公安機關從其家里查扣的鞋子、包及大部分首飾等都是原來的供品,另有部分是楊某1送給其的。楊某1轉給其的錢是所謂的“福報”分成,每次胡某轉錢過去后,楊某1都會給其10%左右的“福報”,其基本作為自己及家人的供金又轉回給楊某1,其沒有從楊某1處拿過現(xiàn)金和大量奢侈品,只偶爾收到楊某1送給其的東西。

上述證據(jù)均經(jīng)庭審質證,確認無疑。

關于被告人楊某1、孫某2提出詐騙胡某一事系被告人華某3喜提議并主導,所得錢款絕大部分以轉賬、現(xiàn)金、購買奢侈品等方式支付給華某3喜的辯解。經(jīng)查,(1)被告人楊某1、孫某2長期從事類似活動,且以購買禮物、承諾支付一定比例分成作為報酬與華某3喜達成合作,由華某3喜為其介紹客戶。(2)在案證據(jù)顯示,楊某1基本在胡某轉款后即按照10%左右分給華某3喜,華某3喜在聊天中對分成比例曾提出過異議,但在楊某1勸說下予以接受,并沒有再提出提高分成比例、以現(xiàn)金和大量奢侈品方式收取好處的要求;楊某1和孫某2的該說法既被華某3喜否認,也顯與常理不合。另一方面,客觀上本案的大部分贓款被楊某1和孫某2控制、占用并用于個人生活開支、揮霍等,即使存在大量取現(xiàn)、購買奢侈品情況,也符合二人此前既有的消費習慣,證人蘇某亦證實楊某1平時就喜歡給自己購買大量的奢侈品。故被告人楊某1、孫某2的相關辯解不能成立,且明顯系二人串供后為自己推脫責任,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楊某1和孫某2均表示對胡某轉給被告人華某3喜200萬元錢款不知情,華某3喜及其辯護人辯稱該筆錢款被其用于租房、購買供品以及其和胡某共同生活開支,該200萬元不應計入各被告人的犯罪數(shù)額的意見。經(jīng)查,華某3喜并未與楊某1、孫某2對此錢款有過商議,與此前伙同楊某1、孫某2騙取胡某錢款的具體過程不同;該筆轉款發(fā)生在華某3喜和胡某在香港租房之后,胡某亦確認華某3喜確實支付過大概60萬元港幣的租金及其他供奉開支,根據(jù)轉賬明細顯示華某3喜從中支出74萬余元給楊某1用于其和家人或胡某的供奉,可證200萬元中含有部分系其和胡某的共同支出,故現(xiàn)有證據(jù)尚不足以認定華某3喜從中實際占有錢款的數(shù)額,也無法確認三被告人對該筆錢款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因此,該200萬元不作為詐騙犯罪數(shù)額予以認定。

關于被告人楊某1、孫某2及其辯護人均提出指控的第二節(jié)詐騙事實不成立的意見。經(jīng)查,該節(jié)事實發(fā)生于2014年1月至2017年2月期間,歷時三年有余,楊某1、孫某2以幫助放生、印經(jīng)、做法事、補氣數(shù)等為由從趙某處獲取130余萬元,但同時二人確有放生、購買供品等方面的開支;雙方已達成刑事和解協(xié)議,楊某1亦已按約退賠給趙某90萬元。因此,指控被告人楊某1、孫某2在該節(jié)事實中具有非法占有故意且構成詐騙罪的證據(jù)不足,本院予以糾正。

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1、孫某2、華某3喜合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迷信為幌子,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關于被告人孫某2及其辯護人提出孫某2基于自己的宗教信仰和相信自己有神通才實施本案,孫某2、楊某1等人也確實為胡某做過法事,并沒有非法占有錢財?shù)哪康?,不構成詐騙罪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1、孫某2等人對外宣揚迷信思想,明顯有別于合法的宗教信仰;以斗法、延壽、消災等荒誕理由,短短不到十個月時間就從被害人胡某處獲取上千萬元錢款,其中大部分被楊某1等人大肆揮霍,用于高檔酒店吃住、購買奢侈品、贈送他人等。由此可見,被告人楊某1、孫某2等人只是利用迷信作為其斂財?shù)幕献?,非法占有被害人錢款的主觀故意明確,且虛構事實的欺詐行為給被害人造成巨額損失,其二人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孫某2及其辯護人的相關辯解和辯護意見與事實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納。關于被告人華某3喜及其辯護人所提華某3喜對楊某1等人所謂的神通法力深信不疑,還自愿支付錢款給楊某1為自己及家人庇佑、祈福,其所拿取的錢款僅是正常的回報款,且也已經(jīng)全部返還給楊某1等人,個人沒有從中獲利,不具有和楊某1等人合謀騙取胡某錢財?shù)哪康?,不構成共同詐騙犯罪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jīng)審理認為,(1)本案中,楊某1等人以宗教信仰為名招攬客戶,自稱是為了他人利益,華某3喜亦號稱自己是為了幫助胡某,但事實確是事前其等人就已商定好由華某3喜介紹他人至楊某1處,得款后雙方按一定比例分配,從之后轉賬記錄可推斷雙方約定華某3喜可分得10%左右分成,華某3喜曾要求過提高比例但被楊某1拒絕,可見她們只是將此事當成牟利的手段,并非誠心信仰;華某3喜對此應明知,但為了牟取10%的分成而積極介紹、從中聯(lián)絡,且試圖爭取更高的分贓比例。(2)楊某1等人從胡某處索要的錢款高達上千萬元,與正常宗教儀式的開支以及楊某1處其他人員支付的所謂供金均相差甚遠,作為正常成人均應對該異?,F(xiàn)象有所懷疑和警惕,華某3喜不僅視而不見,還繼續(xù)幫助楊某1等人以其余各種理由向胡某索要錢款。(3)華某3喜確實有自愿供奉錢財給楊某1等人的行為,但在本案前及本案初期供金數(shù)額較小,后期胡某給其轉款200萬元后供金數(shù)額才明顯增加到數(shù)十萬元,全案期間其支付給楊某1為其、家人、胡某共同供奉的共94余萬元,其中84萬余元發(fā)生在本案后期,且其中74萬余元直接來源于胡某給其的錢款,可見華某3喜所謂的供奉也僅限于自有的少量金額范圍內(nèi),同時華某3喜還自供在香港時其曾購買奢侈品作為供品,但事后該部分奢侈品卻被其拿回家自用,可見其購買時就存著為自己牟利的目的。(4)華某3喜轉款給楊某1系其在獲取分成款后對錢款的另行處分行為,并非返還贓款,不應在其實際違法所得中扣除,根據(jù)支付情況最終確認華某3喜因本案從胡某的被騙款中實際獲利88.4萬元。綜上所述,被告人華某3喜所謂完全相信楊某1能力、一心為胡某的說法并不真實,華某3喜應當明知楊某1等人以迷信為幌子騙取胡某錢財,仍實施一系列的幫助行為且自己從中牟利,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的共犯。華某3喜及其辯護人請求宣告無罪的意見,與查明的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楊某1和孫某2均參與和被害人溝通、共同支配和使用所得贓款,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中從客觀行為以及實際使用贓款數(shù)額看被告人楊某1地位、作用要高于孫某2;被告人華某3喜起介紹、從中聯(lián)絡作用,并由楊某1等人按一定比例給其分贓,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可認定為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關于被告人楊某1辯護人提出被害人胡某主動找楊某1等人尋求幫忙并自愿支付費用,具有一定過錯的意見。經(jīng)查,楊某1等人長期以迷信為名牟利,且安排華某3喜作為中間人主動招攬他人,利用了被害人的迷信心理對其宣揚迷信思想,使得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而主動交付財物,故被害人在刑法意義上并無過錯,本院對相關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楊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9日至2031年9月8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孫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9日至2029年9月8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華某3喜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9日至2024年9月8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四、責令被告人楊某1、孫某2退賠全部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1094萬元(包括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區(qū)分局扣押的25600元及筆記本電腦2臺、手機5部、頭盔、雙肩包、玉石的拍賣得款,被告人孫某2位于招商銀行的6214XXXX9976賬戶內(nèi)存款人民幣363034.5元及孳息),責令被告人華某3喜以其實際違法所得為限退賠(包括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區(qū)分局扣押的手機1部、首飾、衣物等拍賣得款),發(fā)還被害人胡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 判 長  張 琦

人民陪審員  朱浩卿

人民陪審員  余漢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胡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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