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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01刑初225號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1-08-26   閱讀:

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津0101刑初225號    

天津市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津和檢一部刑訴〔2020〕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付某某1、付某某2、謝某3、高某4、虞某某5、徐某某6、李某某7、秦某8、汪某某9犯詐騙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銘出庭支持公訴。九名被告人及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天津市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趙某7、高某7、靳某、田某(均另案處理)經預謀,自2017年8月起,共同出資注冊成立天津德盛廣信拍賣有限公司、天津寶亨嘉藝拍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亨嘉藝公司)、天津瀚海潤軒國際拍賣有限公司,招募業(yè)務員,培訓固定“話術”,指使其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征集古玩、字畫等收藏品,承諾對藏品進行高價拍賣,獲取被害人信任,與其簽訂《藝術品委托拍賣合同》,以收取參拍費或以購買字畫沖抵參拍費的名義騙取被害人錢財,后偽造“現場拍賣會”,制造流拍假象,再以“私恰”等名義繼續(xù)對被害人實施詐騙。截至案發(fā),趙某7等人以天津德盛廣信拍賣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為平臺,累計騙取四百余名被害人人民幣1900余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

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付某某1在擔任天津寶亨嘉藝拍賣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區(qū)南市街南市大街與福安大街交口天匯廣場2-1003-1,以下簡稱寶亨嘉藝公司)經理(店長)期間,其本人或組織、領導公司員工采用上述手段,騙取鄧某、趙某6等204名被害人共計787.095萬元。

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付某某2在擔任寶亨嘉藝公司代經理(銷售主管)期間,其本人或組織、領導團隊成員采用上述手段,騙取劉某6、奚某等41名被害人共計130.59萬元。

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謝某3在擔任寶亨嘉藝公司代經理(銷售主管)期間,其本人或組織、領導團隊成員采用上述手段,騙取薛某、孫某6等71名被害人共計191.575萬元。

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高某4在擔任寶亨嘉藝公司主管期間,其本人或組織、領導團隊成員采用上述手段,騙取藍某、郭某6等52名被害人共計272.15萬元。

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虞某某5在擔任寶亨嘉藝公司業(yè)務員期間,采用上述手段,騙取劉某5、魏某等15名被害人共計82.66萬元。

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徐某某6在擔任寶亨嘉藝公司業(yè)務員期間,采用上述手段,騙取張某1、張某7等18名被害人共計87.81萬元。

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7在擔任寶亨嘉藝公司業(yè)務員期間,采用上述手段,騙取王某5、張某8等16名被害人共計41.22萬元。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秦某8在擔任寶亨嘉藝公司業(yè)務員期間,采用上述手段,騙取宮某、白某等5名被害人共計10.5萬元。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汪某某9在擔任寶亨嘉藝公司業(yè)務員期間,采用上述手段,騙取孫某3、朱某等5名被害人共計16.11萬元。

經被害人報案,公安機關于2019年4月15日將被告人付某某1、付某某2、謝某3、高某4、虞某某5、徐某某6、李某某7、秦某8、汪某某9抓獲。案發(fā)后,被告人謝某3的親屬代其退繳違法所得96325.75元;被告人徐某某6退繳違法所得170651.05元;被告人秦某8退繳違法所得29982.5元;被告人汪某某9退繳違法所得55747元。電腦、POS機等作案工具及被告人付某某2名下汽車一輛已被依法扣押,寶亨嘉藝公司賬戶及被告人付某某1、謝某3等人的個人賬戶已被依法凍結。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付某某1、付某某2、謝某3、高某4、虞某某5、徐某某6、李某某7、秦某8、汪某某9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詐騙公私財物,被告人付某某1、付某某2、謝某3、高某4、虞某某5、徐某某6犯罪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李某某7、秦某8、汪某某9犯罪數額巨大,均應當以詐騙罪追究九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付某某1有期徒刑七年至十年,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付某某2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謝某3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高某4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虞某某5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徐某某6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7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建議判處被告人秦某8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建議判處被告人汪某某9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付某某2、謝某3、高某4、虞某某5、徐某某6、李某某7、秦某8、汪某某9均對被指控的事實、罪名無異議,均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被告人付某某1當庭表示對被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

九名被告人的辯護人對本案的定性均沒有意見。分別發(fā)表量刑意見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1辯護人:1.被告人當庭認罪,具有坦白情節(jié);2.被告人主觀惡性小,系初犯、偶犯,且系從犯,其平時表現良好,奶奶年紀大需要其照顧;3.其家屬代為退繳違法所得。建議判處被告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付某某2辯護人:1.被告人付某某2系從犯,主觀惡性不強,是初犯、偶犯;2.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已全額退繳違法所得;請法庭對其從寬處理,在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以下判處刑罰。付某某2辯護人提交如下證據:銀行交易明細清單一份、轉賬匯款詳細信息、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購車協(xié)議書、判決書等證據,證明本案扣押付某某2的車輛系其母親繳納首付款并償還后期貸款。

被告人謝某3辯護人:1.被告人謝某3是初犯、主觀惡性小,如實供述系坦白,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2.被告人法律意識淡薄,聽從上級領導安排進行工作,不是犯罪的預謀者和領導者,不知曉錢款用途,是從犯;3.被告人生長在農村,其母親有血液類疾病,經濟困難,但其家屬積極幫被告人退繳違法所得,其悔罪態(tài)度較好。希望法庭對謝某3從寬處罰。

被告人高某4辯護人:1.被告人高某4對詐騙資金沒有支配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2.被告人經傳喚后如實供述,應當認定自首;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法律意識淡薄,認罪悔罪,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請法庭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被告人虞某某5辯護人:1.被告人虞某某5通過應聘入職寶亨嘉藝公司,社會經驗欠缺,按公司指令實施電話聯(lián)系等詐騙行為,主觀惡性不大;2.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且系初犯、偶犯;3.其與被害人簽合同多是他人幫助,提成其與人平分,請法庭考慮,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徐某某6辯護人:1.被告人徐某某6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且系初犯、偶犯,歸案后態(tài)度好,主動退贓退賠;2.被告人撫養(yǎng)兩個孩子,且其提成有與他人平分情況,請法庭在量刑時考慮,并對其適用緩刑。

被告人李某某7辯護人:被告人李某某7系從犯,具有坦白情節(jié),全部退贓,認罪認罰,無前科,請法庭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秦某8辯護人:1.被告人秦某8所起作用較小,是從犯;2.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其主觀惡性較小,不是詐騙的組織者和策劃者,也未占有和使用詐騙款項;3.被告人法律意識淡薄,入職僅五個月案發(fā),其到案后退繳全部違法所得,愿意繳納罰金,社會危害不大;4.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請法庭對其從輕、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汪某某9辯護人:1.被告人汪某某9認罪、悔罪,其有坦白情節(jié),在詐騙行為中不是策劃者和主導者,其系初犯;2.被告人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識有限,導致其參與犯罪行為;請法庭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公訴機關當庭答辯:本案被害人平均年齡較大,部分被害人明確表示家中困難時,被告人還繼續(xù)向被害人以參拍費的名義騙取錢財,均說明被告人主觀惡性不小,各被告人認罪認罰不能表示各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小。被告人高某4系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其到案后第一次訊問也并未如實供述,不能認定自首,被告人法律意識淡薄不是從輕處罰的條件。

經審理查明,趙某7、高某7、靳某、田某(均另案處理)經預謀,自2017年8月起,共同出資注冊成立天津德盛廣信拍賣有限公司、天津寶亨嘉藝拍賣有限公司、天津瀚海潤軒國際拍賣有限公司,招募業(yè)務員,培訓固定“話術”,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征集古玩、字畫等收藏品,向被害人承諾對藏品進行高價拍賣,獲取被害人信任,簽訂《藝術品委托拍賣合同》,取參拍費或以購買字畫沖抵參拍費的名義騙取被害人錢財,后偽造“現場拍賣會”,制造流拍假象,再以“私恰”等名義繼續(xù)對被害人實施詐騙。截至案發(fā),趙某7等人以天津德盛廣信拍賣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為平臺,累計騙取四百余名被害人共計1900余萬元。

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付某某1在擔任寶亨嘉藝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區(qū)南市街南市大街與福安大街交口天匯廣場2-1003-1)經理(店長)期間,其本人或組織、領導公司員工采用上述手段,騙取鄧某、趙某6等204名被害人共計787.095萬元。

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付某某2在擔任寶亨嘉藝公司代經理(銷售主管)期間,其本人或組織、領導團隊成員采用上述手段,騙取劉某6、奚某等41名被害人共計130.59萬元。

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謝某3在擔任寶亨嘉藝公司代經理(銷售主管)期間,其本人或組織、領導團隊成員采用上述手段,騙取薛某、孫某6等71名被害人共計191.575萬元。

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高某4在擔任寶亨嘉藝公司主管期間,其本人或組織、領導團隊成員采用上述手段,騙取藍某、郭某6等52名被害人共計272.15萬元。

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虞某某5在擔任寶亨嘉藝公司業(yè)務員期間,采用上述手段,騙取劉某5、魏某等15名被害人共計82.66萬元。

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徐某某6在擔任寶亨嘉藝公司業(yè)務員期間,采用上述手段,騙取張某1、張某7等18名被害人共計87.81萬元。

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7在擔任寶亨嘉藝公司業(yè)務員期間,采用上述手段,騙取王某5、張某8等16名被害人共計41.22萬元。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秦某8在擔任寶亨嘉藝公司業(yè)務員期間,采用上述手段,騙取宮某、白某等5名被害人共計10.5萬元。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汪某某9在擔任寶亨嘉藝公司業(yè)務員期間,采用上述手段,騙取孫某3、朱某等5名被害人共計16.11萬元。

經被害人報案,公安機關于2019年4月15日將被告人付某某1、付某某2、謝某3、高某4、虞某某5、徐某某6、李某某7、秦某8、汪某某9抓獲。案發(fā)后,被告人謝某3的親屬代其退繳違法所得96325.75元;被告人徐某某6退繳違法所得170651.05元;被告人秦某8退繳違法所得29982.5元;被告人汪某某9退繳違法所得55747元,被告人李某某7退繳違法所得89687元。電腦、POS機等作案工具均被依法扣押。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付某某1家屬代其退繳違法所得195543.88元,被告人付某某2家屬代其退繳違法所得97326.5元,被告人徐某某6退賠被害人部分損失4000元,被告人秦某8退賠被害人部分損失15000元,被告人李某某7退賠被害人部分損失27000元,被告人汪某某9退賠被害人部分損失25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害人耿某、寇某、薛某、任某、王某、衛(wèi)某、張某1、侯某、宮某、宋某、李某等的陳述、打款憑證、收據、貨品購買確認書、寶亨嘉藝藝術品委托拍賣合同、銀行流水、參拍藏品照片等材料,證實本案被害人以繳納參拍費、購買貨品等方式被寶亨嘉藝公司詐騙資金的情況。

2.證人張某2的證言證實:其在寶亨嘉藝拍賣有限公司任財務,負責記賬、收取客戶參拍費、記錄每個人的業(yè)務量、按時發(fā)工資和提成。公司的大老板是靳某和田某,寶亨嘉藝的店長是付某某1,負責全面工作;謝某3、付某某2是經理負責管理業(yè)務員,有時也談業(yè)務;業(yè)務員平常負責打電話約客戶談拍賣藏品和賣字畫??蛻艚坏腻X存在靳某名下的農業(yè)銀行卡里。其到寶亨嘉藝公司工作以來沒有拍賣成功的,也沒聽說過有拍賣成功的。公司有客戶找來退錢的情況,店長付某某1讓其退就退。退了客戶賣字畫的錢,業(yè)務員的提成會在下個月的提成里扣除??蛻粝胍诠九馁u,就要購買一幅公司合作方的字畫。

3.同案犯趙某7、高某7、田某、靳某的供述,證明上述同案犯共同出資注冊成立天津德盛廣信拍賣有限公司、天津寶亨嘉藝拍賣有限公司、天津瀚海潤軒國際拍賣有限公司,招募業(yè)務員向被害人承諾對藏品進行高價拍賣,獲取被害人信任并簽訂拍賣合同,以收取參拍費或以購買字畫沖抵參拍費的名義騙取被害人錢財的經過,以及本案被告人通過寶亨嘉藝公司與客戶開展業(yè)務,進行詐騙的具體情況。

4.股權轉讓協(xié)議證實田某將其在寶亨嘉藝公司股權的3%轉讓給付某某1。

5.企業(yè)登記委托代理協(xié)議、通信配套及電話服務協(xié)議:證實寶亨嘉藝公司委托天津廣利安信企業(yè)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代辦公司名稱核準、代辦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提供拍賣師資格證、代辦拍賣經營許可證等事項;委托天津東訊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電話接入。

6.“話術”等寶亨嘉藝公司經營使用的相關資料以及申請人資料、客戶信證實:公司員工給客戶打電話邀約來店并向客戶營銷使用的材料以及客戶從到店商談開始,到后期流拍、收據合同被收回、獲得公司贈送的字畫和貨品購買確認書的過程。

7.案件來源、110接處警綜合記錄單、到案經過、抓獲經過證實:2019年2月15日公安機關接報警稱寶亨嘉藝公司涉嫌詐騙,公安機關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偵查,并于4月15日9時許,在天津市和平區(qū)××街××公寓××室內將被告人付某某1、汪某某9、虞某某5查獲;于同日13時許,在天津市南開區(qū)鞍山××道××大廈××室內將被告人謝某3、付某某2、秦某8查獲;于同日14時許,在天津市和平區(qū)南市大街天匯廣場B座10樓寶亨嘉藝公司內將徐某某6、李某某7、高某4查獲。

8.人員詳細信息、電話查詢記錄、CCIC查詢記錄證實:被告人付某某1、付某某2、謝某3、高某4、虞某某5、徐某某6、李某某7、秦某8、汪某某9的主體身份情況,各被告人均無違法犯罪記錄且不是上網列逃人員。

9.人身檢查筆錄、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實:①公安機關對被告人付某某1黑色蘋果手機一部、付某某2黑色華為手機一部、黑色vivo手機一部,謝某3紫色iphone手機一部、虞某某5白色iphone手機一部、高某4藍色華為手機一部、徐某某6白色iphone手機一部、李某某7黑色oppo手機一部、秦某8黑色vivo手機一部、汪某某9藍色華為手機一部依法扣押。

②公安機關對天津市和平區(qū)福安大街天匯廣場1004室寶亨嘉藝公司進行搜查,搜查出公司涉案錢款共計5467.5元,依法扣押。

③公安機關經對寶亨嘉藝公司及各被告人住所進行搜查,扣押涉案電腦主機2臺、POS機4部、多功能便攜記錄儀1部、各類報賬單登記單、檔案袋(內含合同)若干、文件夾若干、話術資料若干、公司財務收據本、財務單據、印章、拍賣會藏品照片圖錄、卷軸字畫、文件袋(內裝字畫)、公司拍賣會條幅、移動硬盤、U盤若干等涉案物品。

④公安機關依法扣押被告人謝某3退繳違法所得96325.75元、被告人徐某某6退繳違法所得170651.05元、被告人秦某8退繳違法所得29982.5元、被告人汪某某9退繳違法所得55747元、被告人李某某7退繳違法所得89687元。

10.照片證實公安機關對寶亨嘉藝公司搜查并獲取相關物品的情況。

11.光盤一張內有公安機關從寶亨嘉藝公司提取的工資明細,證實:寶亨嘉藝公司給員工發(fā)放工資、提成、分紅的數額,結合被告人的供述情況證實本案各被告人從公司獲取違法所得的金額。

12.審計報告與被害人陳述及提供的材料綜合證實本案被害人被騙金額以及損失情況。

13.被告人付某某1當庭供述稱,其2017年12月份到寶亨嘉藝公司擔任業(yè)務員,2018年四月底五月初擔任公司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經營,其上級是田某等人。香港拍賣會后,所有藏品都沒有賣出去,其知道公司的拍賣會有問題,并告知公司員工,如果有警察來查說自己是新來的。

14.被告人付某某2供述稱,2017年12月我到寶亨嘉藝公司從業(yè)務員干起,2018年8月升為代主管,2018年11月升為代經理。公司老板是高某7、靳某、田某、趙某7,經理付某某1,我和謝某3是代經理,下面有高某4和趙某3兩個主管,業(yè)務員有虞某某5、李某某7、徐某某6、汪某某9、秦某8、管某2、付某、李某8、袁某(已離職),財務是張某2。我任業(yè)務員期間就是聯(lián)系客戶打電話,把客戶約到公司后運用“話術”讓客戶交錢把藏品拍賣,在客戶藏品流拍后找客戶收回合同和收據,騙客戶可以私洽,安撫客戶。做主管期間的職責是督促業(yè)務員打電話,傳達付某某1的指示,并且自己也聯(lián)系客戶。做代經理期間職責基本上和主管差不多。拍賣會是假的,因為一件藏品也沒有拍賣出去。公司沒有真正幫客戶進行私洽,就是拖客戶的一種說法。

15.被告人謝某3的供述稱,我是2018年1、2月,通過堂哥田某介紹到寶亨嘉藝拍賣公司上班的,開始是業(yè)務員,2018年9月任銷售主管。付某某12018年11月讓我和田某去新加坡參加拍賣會,田某和組織拍賣會的人對接,田某說公司的藏品沒有拍成的,就是為了走形式,錄像給客戶看。寶亨嘉藝公司一共有兩次拍賣會,一次在新加坡,2018年4月份在香港有一次,付某某1和虞某某5去的,具體情況不清楚。業(yè)務員通知客戶藏品流拍,少部分客戶就認倒霉了,大部分客戶會找公司來退錢,業(yè)務員就會把客戶帶到付某某1那里談,一般是能對付走的就對付走,對付不走的就適當的退一半錢或者讓客戶選一幅畫作為補償,也有極少數全額退款的。拍賣是假的我開始不知道,但是工作一段時間之后就算沒人說,也肯定就知道了。香港拍賣會后公司藏品全部流拍,我就問過付某某1,他意思就是說根本沒拍賣。兩次拍賣會后,公司藏品都沒有賣出去,我們處理善后解決客戶的話術,以前都教過,騙客戶再拍一次,我們再收一次客戶的參拍費。其還證明公司人員結構和具體經營方式,和其他人證明內容一致。

16.被告人高某4的供述稱,2018年1月經趙某7介紹到寶亨嘉藝公司,我的主管是謝某3、付某某2,還有店長付某某1。我約過來的客戶他們三個人來洽談,我沒有經驗,談成了就從提成里給幫著談成業(yè)務的人分。公司為客戶把藏品拍賣,收取拍賣的費用,簽訂拍賣合同,這個收費方式是在2018年上半年,2018年下半年以賣給客戶字畫的方式來收費,告訴客戶買字畫拍賣是免費的。公司的拍賣會不是真實的,我的客戶沒有一個拍賣成功我就覺得有問題了。但付某某1讓我放心,公司是正規(guī)合法的,我就接著干了。公司會給新來的業(yè)務員拿“話術”資料,付某某1給我培訓過打電話,包括約談、安排拍賣、流拍怎么說,以及后期怎么說,客戶報警如何應對等。香港拍賣會以后,我們公司的員工都知道拍賣會是假的了。

17.被告人虞某某5供述稱,2017年9月20日我應聘到東區(qū)嘉祿晟元拍賣行當業(yè)務員,2017年11月25日,寶亨嘉藝成立,高某7把我和付某某1還有付歡叫來了。我在公司里用公司提供的人員信息給這些人打電話,詢問他們是否有收藏品需要變現,我們公司高價征集這些藏品負責拍賣。這些客戶信息都是在公司電腦里一個叫“童虎”的軟件里。在公司趙某3、付某某2、付某某1、謝某3都為業(yè)務員培訓過,教我們怎么跟客戶說。公司根本沒上過真實的拍賣會,我在2018年跟付某某1還有4個老板去香港,帶著拍品圖片,在香港找了一個公司,租場地,雇傭一些托兒充當拍賣師和競買人。當時我在現場打雜,整個拍賣過程就是演戲,現場有人負責錄視頻,我們和客戶交涉的時候就是用這些假拍賣會的視頻來騙客戶。公司的賬目由靳某管,客戶交錢刷卡、現金都有。

18.被告人徐某某6的供述稱,我2018年1、2月到寶亨嘉藝公司上班,我不懂拍賣,也沒有這方面資質。剛入職時,找來客戶我先簡單談,然后領導幫我和客戶詳談。香港拍賣會后客戶的藏品都沒有拍出去,付某某1告訴大家給客戶打電話安撫客戶,告訴客戶公司正在找資源再拍一次,也可以走私洽,這些說法都是用來拖延客戶、安撫客戶的。香港拍賣會后我又談了新的客戶,也是電話聯(lián)系的,流程都是和香港拍賣會以前的一樣,但到新加坡拍賣會上也沒有賣出去。新加坡拍賣會后我也發(fā)展了新客戶。每次有客戶因為流拍到公司來鬧,都是付某某1、付某某2或謝某3接待,每次解決之后付某某1就跟我們講沒有事,都能解決,我就抱著僥幸心理認為不會出事,就一直接著干了。

19.被告人李某某7的供述稱,我是2017年12月進入寶亨嘉藝公司工作的,入職后付某某1和付歡進行培訓。2018年4月香港拍賣會后,付某某1又給我們培訓了另一套話術,告訴客戶拍賣會舉行了,他的藏品因為沒達到保留價所以流拍了,我們幫客戶聯(lián)系私洽,同時把客戶手里的合同收據要回來。其實根本沒有私洽,要回合同和收據目的是為了收回客戶手里的證據。公司一共舉行過兩次拍賣會,一次是2018年4月香港拍賣會,一次是2018年11月新加坡拍賣會。這兩次拍賣會藏品都流拍了,我覺得這兩次拍賣會都是假的。其還證實公司的經營模式,與其他人證明內容一致。

20.被告人秦某8的供述稱,我2018年9月通過網絡應聘到寶亨嘉藝公司任業(yè)務員,客戶的電話號碼是付某某1等人告訴我,讓我用電腦打開“童虎科技”的網站,使用用戶名和密碼登陸以后都是電話號碼,我就挨個打電話去問,客戶來后我先和客戶談,如果客戶有拍賣意向,領導會繼續(xù)和客戶談,定拍賣價,一般定價比較高,客戶同意后,我們收取拍賣費,我和客戶簽合同。公司有拍賣資質,沒有拍賣師,沒有鑒定藏品和價值評估的人員。我不懂拍賣知識,就是按照公司領導教談客戶的流程去談,我們公司針對談客戶的每個階段都有不同的話術。新加坡拍賣會前,付某某1讓我們業(yè)務員攏一下有哪些不好解決的客戶,然后在拍賣會上讓這些不好解決的客戶的藏品在拍賣會上多舉幾次牌,回來好解決客戶。其還證明公司經營模式和人員架構和其他人證明內容一致。

21.被告人汪某某9供述稱,2018年7月份,我到寶亨嘉藝公司,付某某1主管公司全面工作,我們都叫他經理。過了兩個月,付某某1升為了店長。業(yè)務員有付某某2、趙某3、謝某3、高某4、任某、王某10、李某某7、徐某某6、趙某5、袁某、王某11、劉某6、虞某某5。我剛進公司不懂拍賣,就是按照公司領導教的談客戶的流程去談,每個階段都有不同的話術。其證明公司經營模式同其他人證明的內容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付某某1、付某某2、謝某3、高某4、虞某某5、徐某某6、李某某7、秦某8、汪某某9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詐騙公私財物,被告人付某某1、付某某2、謝某3、高某4、虞某某5、徐某某6犯罪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李某某7、秦某8、汪某某9犯罪數額巨大,各被告人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應予支持。九名被告人分別系與他人共同犯罪,被告人付某某1擔任寶亨嘉藝公司經理,負責全面工作,對其余各被告人具有領導作用,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大,應認定為主犯,但其并未實際占有所詐騙的資金,在主犯中作用較輕,可酌情從輕處罰;其他被告人在公司所處級別相對較低,均系接受公司培訓,聽從他人領導實施犯罪行為,且均未實際占有所詐騙的資金,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對被告人付某某2、謝某3、高某4、虞某某5、徐某某6分別從輕處罰,對被告人李某某7、秦某8、汪某某9分別減輕處罰。被告人付某某2、謝某3、高某4、虞某某5、徐某某6、李某某7、秦某8、汪某某9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對上述八名被告人分別從寬處罰;被告人付某某1當庭自愿認罪,可從輕處罰;被告人付某某1、付某某2、謝某3、徐某某6、李某某7、秦某8、汪某某9均退繳全部違法所得,被告人徐某某6、李某某7、秦某8、汪某某9分別退賠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被告人徐某某6、李某某7分別表示將取保保證金退賠被害人,對上述被告人分別酌情從輕處罰。付某某1辯護人提出被告人付某某1具有坦白情節(jié)、主觀惡性小、系從犯的意見,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付某某1到案后并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雖當庭自愿認罪,但對犯罪事實的陳述避重就輕,不能認定坦白;其明知公司詐騙的方式仍然參與其中并領導下級人員進行犯罪活動,給眾多被害人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無法挽回,不能認定其主觀惡性小;其在公司級別較高、具有管理職能,不能認定從犯。本案各被告人均在明知公司存在詐騙行為后仍然參與其中,因此均不能認定主觀惡性小,各辯護人關于此項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高某4辯護人提出高某4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意見,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納。各被告人的辯護人其他辯護意見本院酌情采納。公訴機關答辯意見及量刑建議本院酌情采納。綜上,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付某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20萬元;

被告人付某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并處罰金6萬元。

被告人謝某3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6萬元;

被告人高某4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6萬元;

被告人虞某某5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2萬元;

被告人徐某某6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2萬元;

被告人李某某7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2萬元;

被告人秦某8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被告人汪某某9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萬元;

(被告人的刑期均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付某某1的刑期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9年4月14日止,被告人付某某2的刑期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4年1月14日止,被告人謝某3的刑期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4年4月14日止,被告人高某4的刑期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5年4月14日止,被告人虞某某5的刑期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止,被告人徐某某6、李某某7、秦某8、汪某某9的緩刑考驗期限,均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在緩刑考驗期間內,依法實行社區(qū)矯正。罰金均自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各被告人退繳款項共計836263.68元(其中徐某某62萬元、李某某71萬元均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至法院)、公安機關扣押在案的款項5467.5元,一并按比例發(fā)還被害人;不足部分責令被告人付某某1繼續(xù)退賠,按比例發(fā)還被害人。

三、公安機關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各被告人手機均依法沒收。

四、公安機關扣押在案的被害人藏品及其他涉案物品、查封凍結的賬戶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楊 揚

審 判 員  王樂文

人民陪審員  呂 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張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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