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08刑初1318號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海檢一部刑訴〔2020〕33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余歡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董某某及其指定辯護人王富利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1月至2月間,被告人董某某在本市海淀區(qū)中關村食寶街等地,虛構項目并以墊資返利為由,騙取多名被害人錢款,其中被害人田某1(女,32歲)人民幣141430元,案發(fā)前已返還人民幣22530元,尚有人民幣118900元未返還;被害人張某(女,27歲)人民幣123498元,案發(fā)前已返還人民幣37225元,尚有人民幣86273元未歸還;被害人田某2(女,28歲)人民幣61550元,案發(fā)前已返還人民幣13650元,尚有人民幣47900元未返還;被害人董某(女,26歲)人民幣68138元,案發(fā)前已返還人民幣38910元,尚有人民幣29228元未歸還。
綜上,被告人董某某詐騙金額共計人民幣282301元。被告人堇思宇于2020年5月15日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涉案錢款尚未退賠。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材料,認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數(shù)額巨大,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對其依法定罪處罰,并建議判處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五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董某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及罪名均未提出異議。其指定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董某某系初犯,如實供述全部罪行,認罪態(tài)度好,建議法庭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20年1月至2月間,被告人董某某虛構項目并以墊資返利為由,騙取被害人田某1、張某、田某2、董某在本市海淀區(qū)中關村創(chuàng)業(yè)大街附近、食寶街、通州區(qū)馬駒橋鎮(zhèn)西田陽村等地通過微信、支付寶等方式給被告人董某某轉款,其中被害人田某1被騙人民幣118900元、張某被騙人民幣86273元、田某2被騙人民幣47900元、董某被騙人民幣29228元,四名被害人被騙錢款共計人民幣282301元。
被告人董某某于2020年5月15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董某某及其指定辯護人在庭審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田某1、張某、田某2、董某的陳述,證人王某的證言,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轉賬記錄,支付寶轉賬記錄,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支付寶賬務明細查詢,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到案經過及身份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鑒于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本院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董某某指定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5月14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之次日起十日內繳清。)
二、責令被告人董某某退賠被害人田某1人民幣十一萬八千九百元、張某人民幣八萬六千二百七十三元、田某2人民幣四萬七千九百元、董某人民幣二萬九千二百二十八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鄭紅艷
人民陪審員 趙衛(wèi)民
人民陪審員 李秋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王 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