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05刑初2010號
公訴機關以京朝檢公訴刑訴(2020)191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并經本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6月18日,通過QQ聊天謊稱可以代辦居住證、代買許嵩演唱會門票,以此騙取居住在北京市朝陽區(qū)的被害人盧某共計人民幣5600元。被告人李某某后被查獲歸案,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其家屬已代其退賠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如實供述、認罪認罰、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即行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張小旭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李松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