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05刑初2177號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朝檢公訴刑訴〔2020〕21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師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公燕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師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師某于2019年4月至8月間,在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新華國際廣場B座12層5號的北京卓諾凱閣國際展覽有限公司內,謊稱能幫助被害人拍賣收藏品,以收取保證金為由,分別騙取被害人張某(男,66歲)10萬元、被害人王某(男,52歲)5000元。被告人師某后被抓獲歸案,現(xiàn)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辨認筆錄、到案經(jīng)過、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指控被告人師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依法判處。
被告人師某及其辯護人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辯護人的具體辯護意見如下:1、被告人認罪認罰;2、被告人系從犯。綜上,請法庭對其從寬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4月至8月間,被告人師某在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新華國際廣場B座12層5號的北京卓諾凱閣國際展覽有限公司內,謊稱能幫助被害人拍賣收藏品,以收取保證金為由,分別騙取被害人張某(男,66歲)人民幣100000元、被害人王某(男,52歲)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師某后被抓獲歸案,現(xiàn)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上述事實,被告人師某在庭審過程中并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被害人王某、張某陳述,證人師某證言,合同,收據(jù),照片,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被告人身份材料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師某無視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刑法,已構成了詐騙罪。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師某犯詐騙罪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本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關于被告人系從犯的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參與了尋找被害人、接待被害人、以保證金為由收取被害人錢款的整個詐騙過程,其作用明顯且關鍵,不能認定為從犯,辯護人此點意見不予采納,其他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參與詐騙的錢款應當退賠被害人。綜上,本院根據(jù)被告人師某犯罪的事實、犯罪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師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23年6月11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3個月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師某退賠人民幣十萬零五千元,發(fā)還各被害人(其中被害人師張某人民幣十萬元、王某人民幣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孫高鵬
審判員 崔光同
審判員 商登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劉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