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19)京0105刑初2509號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朝檢公訴刑訴〔2019〕253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龔潔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陳忠博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張某于2017年至2018年間,在北京市朝陽區(qū)等地,謊稱家中親屬為高官,以可以幫助被害人姚某1及其親屬購買房屋、安排工作為名,騙取被害人姚某1人民幣200余萬元。
二、被告人張某于2016年至2019年間,在北京市通州區(qū),以可以幫助被害人張某1辦理北京市戶口、介紹對象、哥哥重病、被抓等原因,騙取被害人張某1人民幣100余萬元。被告人張某于2019年2月16日被查獲歸案。
針對指控的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和出示了下列證據(jù):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等,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予以懲處。
被告人張某庭審辯稱,錢是我與姚某1交朋友期間,姚某1自愿給我的,我沒有騙他。我和張某1是好朋友,我們之間是經(jīng)濟往來,沒有騙張某1。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被告人張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被告人張某于2017年至2018年間,在北京市朝陽區(qū)等地,謊稱家中親屬為高官,以可以幫助被害人姚某1及其親屬購買房屋、安排工作為名,騙取被害人姚某1人民幣256.75萬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害人姚某1的陳述及辨認記錄證明:2017年2月,我在社交軟件上認識一名叫張某的女子。后來現(xiàn)實中也見面成了朋友。通過了解對方自稱父母是高官,家庭成員也都在要職任職。后對方稱通過家中父母關系可以低價購買到通州和朝陽區(qū)的經(jīng)濟適用房,問我是否要買,我說我沒有錢,對方說我有多少可以出多少剩下她墊上。后對方以定金及手續(xù)費等名義向我要錢,我陸陸續(xù)續(xù)給她轉賬。2017年12月6日,對方稱也可以幫我的家人購買經(jīng)濟適用房,我找到我姐姐姚某2、姐夫陳某1、陳某1外甥王某商量。他們也決定購買,后三人陸陸續(xù)續(xù)將185.25萬元交給我,讓我代為轉交張某購買房產(chǎn),后我將錢也全部打入張某的銀行賬戶,并提供了我家人的身份信息。2018年1月到4月,對方再次以購買房產(chǎn)的名義讓我給對方轉賬,并且對方稱可以幫我家人安置工作,需要手續(xù)費22萬元。我也把錢都轉給對方了,后來對方找各種理由推脫,以家人去世等理由不給我們購房手續(xù)。我通過對方給我的戶口本地址,去找她核實,發(fā)現(xiàn)戶口本是假的。后來又拖了很長時間,購買的房子和家人工作都沒有解決。2019年1月21日,對方在我多次催促下答應給我看九套房產(chǎn)的買賣合同,我看的時候就把這些合同留下來了,我去其中一套房子核實發(fā)現(xiàn)房子有人居住,而且合同上房屋地址含糊不準確,合同中出賣人開發(fā)商都不存在,應該是偽造的。意識到被騙就來派出所報警了。我總共給對方轉賬308.75萬元,對方陸陸續(xù)續(xù)給我轉回22萬元。張某微信號名稱是琦子。姚某1辨認出張某就是詐騙其錢財?shù)呐印?/p>
2.證人姚某2的證言證明:2017年,我弟弟姚某1跟我說,他認識一個朋友叫張某,很有家庭背景,可以買到低價房。當時我就想買,讓我弟弟幫我聯(lián)系。我弟弟說可以買到朝陽和通州的房,60平米左右。2018年,我先后給我弟弟姚某1的銀行卡匯款130余萬元用于買房。我弟弟把這些錢給了張某,但房子一直沒有見到。2018年3月姚某1告訴我,張某也可以給我和我家人安排工作,可以把我安排到北京地鐵局,但是需要費用。后來為了給我安排工作,我給姚某1轉賬10萬元。給我老公陳某1安排工作,我又給姚某1轉賬2萬。
3.證人王某的證言證明:姚某1是我舅媽的弟弟,平時關系不錯。2017年12月份,姚某1聯(lián)系我,問我要不要通州的房,是通州村里的自建樓房價格便宜,每平方米1萬元。我當時問怎么這么便宜?姚某1說他有一個朋友是高干,她父母是首長,朋友的名字、身份保密,是靠這個關系才能買到便宜的樓房。姚某1說他本人也買了兩套,我就相信了,后來我按照姚某1提供的賬號于2017年12月11日給姚某1賬戶轉賬77萬元,用于購買樓房。2019年1月,姚某1說買房的事情被騙了,他就去報案了。
4.證人陳某2的證言證明:2018年3月,在聊天的過程中,我嬸嬸姚某2稱姚某1有關系可以安排工作,正好我那時工作不順心,我就讓姚某2也幫我安排一下工作。過了幾天,姚某2說安排工作走關系需要10萬元錢,我將10萬元錢轉到姚某1的賬號上。之后我問姚某2,姚某2稱姚某1的關系家里出事了,后來一直沒有辦理成功也沒有退錢。2009年年初,姚某2說姚某1被騙了。
5.書證:
(1)銀行交易明細表證明:2017年12月11日王某賬戶內向姚某1賬戶轉入人民幣77萬元;2017年12月6日,王某內向姚某1賬戶轉入人民幣60萬元。
(2)賬戶交易明細證明:2018年3月13日、3月18日姚某2向姚某1轉賬人民幣12萬元。
(3)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證明: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7月7日間,姚某1多次向張某賬戶內轉款人民幣300余萬元的事實。
(4)陳某2提供的交易明細證明:陳某2轉賬給姚某1人民幣10萬元。
(5)張某銀行交易明細證明:張某給姚某1賬戶內轉賬人民幣51萬元。
(6)姚某1提供的與琦子微信聊天記錄證明:姚某1與張某微信聊購買房子的事情。姚某1說:看來也都不愛要,真的好內部早就搶了。琦子說:有錢的都覺得小,又有問題。姚某1說:不知道幾層什么朝向如果都不好,就干脆別想了。琦子說:我問了,三樓南北朝向……。琦子說:我今天考慮過我覺得我應該擔起責任了,還有我二哥過完十九大就調到中央辦公廳機密處了,我們家人過完十九大都有調動,有的已經(jīng)談話完了,這會我肯定會把我應有的屬于我的都要回來,一個子都不會留給他們……。姚某1說:你跟二哥聊聊大哥那個事下周去需要咋辦。琦子說:說了,下周那邊領導通知大哥辦手續(xù)。姚某1說:需不需要帶東西,還是之后再去單看,回頭告訴我通知他……。
(7)北京市商品房現(xiàn)房買賣合同證明:姚某1、陳某1、姚某2等人預購買商品房被張某詐騙的事實。
6.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zhí)證明:姚某1于2019年1月31日報警被張某騙錢的事實。
7.被告人張某在預審期間的供述證明:2016年底,我和姚某1通過網(wǎng)上認識并成為男女朋友,后來同居。我們有很多經(jīng)濟往來,他給我轉錢,我也給他轉錢,他給我的錢一部分是生意周轉的錢,一部分是用于生活的錢。大約每筆30至50萬元不等,也有10萬元的。因為我是姚某1的女朋友,他給我花錢,還有就是我跟他借的錢。
被告人張某的供述與上述證據(jù)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納。
上述其他證據(jù)材料,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均予以核實,能夠作為定案的依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二、被告人張某于2016年至2019年間,在北京市通州區(qū),以可以幫助被害人張某1辦理北京市戶口、介紹對象、哥哥重病、被抓等原因,騙取被害人張某1人民幣63.736萬元。被告人張某于2019年2月16日被查獲歸案。在案張某農(nóng)業(yè)銀行卡6228xxxx6579賬戶內存款已凍結。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害人張某1的陳述證明:2015年我和張某認識的。張某說她有三個哥哥,兩個是大舅家的,一個是姨家的,大哥是國資委的,二哥是發(fā)改委的,三哥是公安部的。她還說自己姥爺是內蒙的司令,姥姥是新疆人,在國家單位,大舅在國家教育部工作,她父親已經(jīng)出車禍去世了。她說她三哥叫張某2是公安部的,可以介紹給我當男朋友,我當時同意了。后來吃飯一直是張某自己出現(xiàn),這個哥哥一直沒有出現(xiàn)過。2016年年初,我和張某在通州萬達吃飯,無意中提到她可以辦理外地戶口進京,我當時就相信了。我打算給我姐姐家的一家三口人辦理戶口進京,包括大人和孩子。張某說需要12萬元就可以辦成,我分兩次給張某賬戶里匯款12萬元。之后我想給我哥哥一家四口辦理戶口進京,張某說需要14萬元。我分兩次給張某匯款了14萬元。她一直說戶口辦好了,就是準遷證還沒有下來,至今戶口沒辦成。2016年初,張某跟我說她逛商場被偷了,銀行卡、身份證都丟了,銀行卡里有7000萬,是她爸爸留下來的,她家在廊坊有家具廠保溫廠。當時我有一張自己名下的工商銀行卡(尾號2318),卡里沒有錢,給了張某使用。后來張某跟我說她的7000萬元被凍結,她哥哥現(xiàn)在被查,需要疏通關系,她哥哥手里有走私的香煙,需要開票,她哥哥在2018年的時候胳膊摔壞了,她媽媽去世了,她哥哥被抓了進了看守所,需要疏通關系,她三哥病危需要錢……她以各種理由,先后跟我要了將近180萬元人民幣左右。這些錢轉到我尾號2318的銀行卡上、張某3的那張卡上,還有微信和支付寶轉賬。琦雪是張某的微信名。
2.證人張某4的證言及辨認記錄證明:我是通過我妹妹張某1與張某認識的,我妹妹和張某很熟。我和張某見面的時候她說她姥姥很厲害,姥爺是司令,她舅舅是教育局的。張某曾經(jīng)說有一個當警察的哥哥叫張某2,要把張某2介紹給張某1處對象。有一次,我和張某1一起逛街,張某也來了。張某說給別人辦過進京戶口都辦成功了,我問多少錢,張某說你是不是想把孩子的戶口辦進京,這個不好辦,她得去問問姥姥,她姥姥有這個能力辦,后來我就走了。之后,張某通過張某1告訴我說,可以給我家孩子辦理戶口進京要12萬元,之所以這么便宜,就是因為要把張某的哥哥張某2介紹給張某1處對象,后來我就相信了。張某通過張某1告訴我賬號,我分兩次轉給張某了。張某跟我說她在張家口有一個冬奧會的工程,需要墊付進場資金,等材料預付款下來以后就可以還給我,我相信她了,分兩次給了張某10萬元錢,這些事也是張某1告訴我的。都是張某告訴張某1的。錢我給了張某1,張某1給了張某。張某還告訴張某1說張某2進去了需要打點,要不就住院了,被車撞了。張某4辨認出張某就是以承接工程為由向張某4借款的人。
3.書證:
(1)張某1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證明:張某1給張某轉賬119.136萬元。
(2)張某1銀行交易明細證明:張某1賬戶內收到張某轉賬17.5萬元。
(3)張某銀行交易明細證明:張某給張某1賬戶內轉賬人民幣37.9萬元。
(4)微信聊天記錄證明:張某1與張某之間有多次錢款往來。
4.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被告人身份材料證明:被告人張某的歸案情況及身份情況。
5.被告人張某在預審期間的供述:我和張某1認識6年多了,我向張某1借過錢,張某1也向我借過錢。我向張某1借錢沒有理由,都是直接借錢。
被告人張某的供述與上述證據(jù)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納。
上述其他證據(jù)材料,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均予以核實,能夠作為定案的依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無視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侵犯了公民財產(chǎn)權,觸犯了刑法,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唯指控數(shù)額有誤,本院予以糾正。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張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在案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等證據(jù)均能證明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財,足以認定被告人張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故被告人張某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給被害人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應責令被告人張某退賠。在案凍結款一并處理。綜上,本院根據(jù)被告人張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被告人張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6日起至2031年2月15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3個月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張某退賠犯罪所得人民幣三百二十萬四千八百六十元(含在案張某賬戶內凍結款),其中人民幣二百五十六萬七千五百元,發(fā)還被害人姚某1,人民幣六十三萬七千三百六十元,發(fā)還被害人張某1。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張 軍
人民陪審員 徐大慶
人民陪審員 張勝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王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