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05刑初885號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朝檢公訴刑訴(2020)8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1等八人犯詐騙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王棟到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1等八人及各自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朱某1、孫某某2、王某某3、吳某某4、于某某5、張某某6、尹某某7、王某某8伙同他人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間,在北京朝陽區(qū)廣渠路唐家村3-217B的北京一朵小花科技有限公司內,冒充醫(yī)生等身份,虛構藥品療效,以撥打電話、微信聊天等方式與不特定人聯(lián)系,騙取何某等人錢款共計人民幣240余萬元。其中,被告人朱某1為總經理,負責公司的全部事務;被告人孫某某2為經理,于2019年4月入職,負責管理全部銷售人員;被告人王某某3為經理,負責后勤、物流等工作;被告人吳某某4、于某某5為業(yè)務組長,負責聯(lián)系被害人推銷產品和管理小組成員;被告人張某某6、尹某某7、王某某8為業(yè)務員,負責聯(lián)系被害人推銷產品。
被告人朱某1伙同趙海明(已起訴)等人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間,在河北省安國市藥城大街保定安一商貿有限公司等地,冒充醫(yī)生等身份,虛構藥品療效,以撥打電話、微信聊天等方式與不特定人聯(lián)系,騙取陳某等人錢款共計人民幣210余萬元。朱某1為總經理,負責公司的全部事務。被告人朱某1、孫某某2、王某某3、吳某某4、于某某5、張某某6、尹某某7、王某某8于2019年8月1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公訴機關提供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被告人供述、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朱某1、孫某某2、王某某3、吳某某4、于某某5、張某某6、尹某某7、王某某8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被害人財物,其中,被告人朱某1、孫某某2、王某某3犯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吳某某4、于某某5、張某某6犯罪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尹某某7、王某某8犯罪數(shù)額較大,上述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當庭均認罪認罰。辯護人提出若干減輕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意見,總結如下:應一一對應具體被害人來認定某一被告人的涉案金額;產品未被認定為假冒偽劣產品;本案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不同于普通詐騙罪。綜上,請求對各被告人從輕處罰。
經本院審理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朱某1利用北京一朵小花科技有限公司(實際經營地:北京市朝陽區(qū)廣渠路唐家村)名義,招募人員冒充醫(yī)生等身份,以撥打電話、微信聊天等方式與患者聯(lián)系,虛構藥品療效,騙取錢款共計人民幣240余萬元。被告人王某某3擔任經理,負責后勤、物流等工作;被告人孫某某2于2019年4月入職擔任經理,負責培訓管理銷售人員;被告人吳某某4、于某某5為業(yè)務組長,負責聯(lián)系被害人推銷產品和管理小組成員;被告人張某某6、尹某某7、王某某8為業(yè)務員,負責聯(lián)系被害人推銷產品。
被告人朱某1伙同趙海明(另案處理)等人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間,在河北省安國市藥城大街保定安一商貿有限公司同樣手段騙取錢款共計人民幣210余萬元。
2019年8月1日上述人員被公安機關查獲歸案。
被告人張某某6退繳違法所得6.5萬元,被告人于某某5退繳7.0578萬元,未起訴人員孟某退2.5萬元、馬某退1萬元、侯某退2.5萬元、劉某退2.5萬元在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當庭無異議,且有部分購買產品者言詞證據(jù)、司法鑒定意見書、業(yè)績提成表、順豐公司提供的相關書證等材料在案為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1騙取財物,情節(jié)特別嚴重;被告人孫某某2、王某某3、吳某某4、于某某5、張某某6、尹某某7、王某某8參與他人詐騙行為,為之提供幫助,其行為觸犯了刑法,已構成詐騙罪,分屬不同情節(jié),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八被告人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
本院認為本案確有不同于普通詐騙犯罪之處,眾行為人入職之后形成組織體,每個人都能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對別人都是一個加功助力的作用,都在共同為組織體的績效貢獻力量,并從中獲取自身的違法所得,這是此類犯罪同單打獨斗的個人犯罪之間最大區(qū)別。如果“一對一”地去認定各自數(shù)額和確定相應承擔的退賠責任,實際上將本案犯罪模式視為單個犯罪的聚合,抽離了此類犯罪模式的本質特征。故本案在認定總體損失數(shù)額后,不以數(shù)額或撥打次數(shù)認定各自的罪責,而是根據(jù)各被告人的參與時間、違法所得數(shù)額、在團伙中的地位和作用、認罪認罰態(tài)度、退繳情況等相關因素確定參與人的刑事責任,并根據(jù)具體情況對于在案被告人均依法予以從寬處罰。
對于辯方對認定事實提出的辯解未能提供依據(jù)的,不予采納。辯護人所提可以減輕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意見,本院對合理部分予以采納。
被告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依法處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30年1月31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即行繳納)。
二、被告人王某某3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即行繳納)。
三、被告人孫某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即行繳納)。
四、被告人吳某某4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即行繳納)。
五、被告人于某某5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即行繳納)。
六、被告人張某某6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即行繳納)。
七、被告人尹某某7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即行繳納)。
八、被告人王某某8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即行繳納)。
九、追繳被告人違法所得,連同在案之款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劉礪兵
人民陪審員 李晶云
人民陪審員 王艷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書 記 員 汪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