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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刑初1455號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1-07-07   閱讀:

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05刑初1455號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朝檢公訴刑訴〔2020〕13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某犯詐騙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練虹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鄭某、辯護人方力詳、被害人王某2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鄭某于2018年2月至6月間,在北京市朝陽區(qū)黑莊戶鄉(xiāng)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等地,以隱瞞租賃車輛性質以及偽造他人身份證、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機動車權利登記證書等手續(xù)的方式虛構債權,多次將自己向他人租賃的車輛抵押給被害人王某1(男,38歲,北京市人),騙取王某1錢款共計一百余萬元。

被告人鄭某于2019年1月27日被王某1等人扭送至公安機關。

公訴機關就上述指控提供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和被告人在偵查階段的供述等證據(jù)材料,認為被告人鄭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錢款,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予以懲處。

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被告人鄭某當庭提出異議,辯稱其沒有向被害人隱瞞事實,被害人當時明知涉案抵押手續(xù)為假,其與被害人之間系民事糾紛,且其未還款金額與指控金額不符,其行為不構成犯罪。辯護人當庭亦作無罪辯護,認為被告人鄭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其與被害人之間系民間借貸關系,建議法庭對被告人鄭某宣告無罪。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鄭某于2018年2月至6月間,在北京市朝陽區(qū)黑莊戶鄉(xiāng)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等地,通過隱瞞租賃車輛性質以及偽造他人身份證、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機動車權利登記證書和債權轉讓手續(xù)的方式虛構債權,多次將自己向他人租賃的車輛抵押給被害人王某1(男,38歲,北京市人),騙取王某1錢款共計151萬元。贓款已揮霍。

被告人鄭某于2019年1月27日被扭送至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扣押偽造的涉案身份證1張、機動車登記證書1張、機動車稅票1張和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正、副本各1張,現(xiàn)移送在案。

上述事實,下列證據(jù)材料予以證實:

1、被害人王某1的陳述證明:我的公司叫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地點在朝陽區(qū)黑莊戶鄉(xiāng)萬子營西村。我自己一直在借錢給朋友或朋友介紹的人,前提是把車押給我,我掙一些利息,月息大約3%。大約在2017年年底,我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鄭某。鄭某先后向我個人抵押過15輛車。

(1)2018年2月1日,鄭某以60萬元抵押一輛保時捷,后來還了我15萬元,該車由鄭某提供渠道然后賣掉了,這是拼裝車,沒有手續(xù)。(2)2018年2月26日,鄭某以30萬元抵押一輛寶馬530,后發(fā)現(xiàn)是租賃車輛,后由鄭某把車還給租賃公司了,這車沒有手續(xù)。(3)2018年3月12日,鄭某以50萬元抵押一輛路虎行政,該車由鄭某提供渠道然后賣了,這是拼裝車。(4)2018年3月27日,鄭某以50萬元抵押一輛路虎發(fā)現(xiàn),該車由鄭某提供渠道然后賣了,這是拼裝車。(5)2018年4月18日,鄭某以45萬元抵押一輛別克科雷傲,該車由鄭某提供渠道然后賣了,這是拼裝車。(6)2018年4月20日,鄭某以40萬元抵押一輛寶馬GT,該車由鄭某提供渠道然后賣了,這是拼裝車。(7)2018年4月28日,鄭某以80萬元抵押一輛車牌號×××的奔馳S350,后來鄭某將該車還給了租賃公司,假手續(xù)我已經(jīng)交給公安機關。(8)2018年5月的一天,鄭某以25萬元或30萬元抵押一輛豐田霸道,后來他把錢還清了。(9)2018年5月21日,鄭某以90萬元抵押一輛車牌號×××的奔馳S350L,車主是劉某,當時鄭某提供了一套假手續(xù)給我,后來鄭某把車輛還給租賃公司了,假手續(xù)我已經(jīng)交給公安機關。(10)2018年5月29日,鄭某以50萬元抵押一輛保時捷,鄭某給了我一套假手續(xù),抵押20天后車主王某發(fā)現(xiàn)異常,用備用鑰匙把車開走了,假手續(xù)現(xiàn)在我找不到了。(11)2018年6月5日,鄭某以25萬元抵押一輛奔馳E200,后來由鄭某還給租賃公司了,這車沒有手續(xù)。(12)2018年6月22日,鄭某以45萬元抵押一輛奔馳E200轎跑(車牌號×××),這車是侯某剛和侯某夫妻倆的,當時我不想借錢給他們,他們就通過鄭某把車抵押給我,一兩個月后侯某私自用備用鑰匙將車開走了,鄭某沒有還我錢。(13)2018年6月25日,鄭某以45萬元抵押一輛奧迪A8(車牌號×××),這車也是侯某剛和侯某夫妻倆的,也是他們通過鄭某把車抵押給我,一兩個月后侯某剛請我吃飯,說沒車開先把車開走幾天用,我就同意了,沒過幾天侯某剛又把車抵押給了其他人,鄭某也沒有還我錢。(14)后來鄭某還抵押了一輛奧迪A6,時間我記不清了,抵押了15萬元或20萬元,我感覺這車車況有問題,我讓鄭某贖回去了。(15)最后一輛車是2018年6月份,鄭某以40萬元抵押一輛奔馳GL,車牌號記不清了,是拼裝車,有手續(xù),這車由鄭某提供渠道然后賣了。

鄭某借款的期限有一個月或三個月,我們雙方在我公司簽訂的合同,錢都是通過我的平安銀行卡用手機轉賬給鄭某使用的其弟弟鄭某的浦發(fā)銀行卡和其母親周某某的農業(yè)銀行卡。鄭某自己是法院失信人員所以他自己的卡不能用。但是鄭某在借錢之后沒有一次按時還款的,只是把利息還給我,本金一直拖欠。我提供的轉賬記錄,不能與抵押的車輛完全一一對應上。因為有時鄭某把抵押的車先開走,沒有還款,后他又抵押一輛車,這車價值更高,我就會把他欠的錢除去,多的錢轉給他。其中,2018年4月27日我匯款5萬元,4月28日我匯款22.6萬元和50萬元,這是抵押奔馳S350的80萬元,扣了2.4萬元利息;2018年5月17我匯款30萬元,5月21日我匯款37.3萬元,這是抵押奔馳S350的90萬元,扣了2.7萬元利息和之前一輛別的車欠的20萬元;2018年5月28日我匯款24.6萬元和20萬元,這是抵押保時捷的50萬元。

鄭某最后抵押給我那輛奔馳GL車時,我后來查詢發(fā)現(xiàn)手續(xù)是假的,發(fā)票上的人名和登記證的人名不符,我把鄭某叫過來,他承認這輛車手續(xù)是假的,還有一部分車也是假手續(xù),一部分車是他租來的。后我與他協(xié)商解決辦法,2018年8月4日,鄭某及其父親鄭某維在其家中給我寫了張250萬元的欠條,當時鄭某說寫多了怕他爸不同意,其他的他會想辦法還錢,如果不還我可以拿他給我的假手續(xù)去告他。我就把6輛拼裝車和那些沒有手續(xù)的租賃車輛的借條都還給鄭某了,6輛拼裝車由鄭某找渠道一共賣了62萬元,錢我拿了。目前鄭某還欠我640.2萬元沒有還。期間鄭某給我平安銀行尾號1439的賬戶還了三四十萬元利息,這個不能算在本金內。車牌號×××的黑色奔馳轎車抵押款的利息是每月3%,每月付息,應該是給了我一個月或二個月的利息,本金沒有歸還。車牌號×××的奔馳轎車抵押款的利息是每月3%,每月付息,我能確定的是收到了一個月的利息,本金沒有歸還。車牌號×××的保時捷轎車抵押款的利息是每月3%,每月付息,我只拿到了一個月的利息,本金也沒有歸還。

在2018年7月份之前我不知道鄭某給我的手續(xù)都是偽造的。鄭某說是他著急用錢才這樣做。劉某的身份證也是鄭某給我的,我沒有使用過。我沒有向鄭某提供過可以查詢車輛信息的人的聯(lián)系方式。賣的這6輛車,我是在賣車過程中我才知道這些都是事故拼裝車。鄭某是我朋友侯某強介紹來的,出于對朋友的信任我沒有去核實手續(xù)的真?zhèn)?。開始鄭某抵押了2輛車我沒有要任何手續(xù)。在2018年3月9日我給鄭某發(fā)微信,要求以后再抵押的車輛都要辦齊手續(xù),包括代理人委托書、借條、收條、協(xié)議書、債權轉讓協(xié)議、車輛抵押材料清單。所以鄭某在這之后抵押的車輛除了侯某剛、侯某抵押的2輛車,其它車都有這些手續(xù)。拼裝車的手續(xù)后來賣了車,手續(xù)我還給鄭某了。

2018年12月份,我和鄭某微信聯(lián)系讓他補一套抵押手續(xù),如果他給我一套假手續(xù),我也可以制約他,不還錢我就去告他。后來我查到鄭某是失信人員,他欠別人幾萬元都還不起,所以我認為他還不了錢就報案了。那天我把鄭某騙到我那里,我說一起去十八里店看項目,然后我和朋友押著他一起開車去了經(jīng)偵支隊,到了接待大廳他還想跑,我的朋友架住了他。我向公安機關提交的債權轉讓協(xié)議、借條、收條、代理人委托書、協(xié)議書等原件和復印件,都是鄭某抵押車輛時提供給我的,上面我的名字是我自己簽的,其他的簽名都是鄭某給我時就簽好的,債權轉讓是要經(jīng)債務人同意的,我沒有與上面的債務人、借款人、委托人核實過。

2、證人劉某的證言證明:2018年5月2日,我貸款買了一輛黑色奔馳S350L轎車,機動車登記證書押在銀行了。當月11日我提車后將車租給了某某商務服務(北京)有限公司,把車輛行駛證和保險電子合同、一把車鑰匙給了對方,該公司每月給3.2萬元租金,租期三年,對方就把車開走了。

3、證人趙某的證言證明:我在某商務服務(北京)有限公司工作。我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從劉某處租了一輛車牌號×××的黑色奔馳S350L轎車,租期3年,每月租金3.2萬元。后我公司將車出租,2018年5月15至5月17日租給了邱某,后該人沒有再付租金,一直沒還車,我公司通過GPS定位確認車還在。6月底左右,邱某將車還給了我公司,且還欠租金。之后我公司將車出租給了別人使用。我公司沒有向叫鄭某的客戶出租這輛車。

4、被害人提交的債權轉讓協(xié)議、借條、收條、代理人委托書、協(xié)議書、車輛抵押情況說明等材料證明:(1)車牌號×××的黑色奔馳轎車由“趙某松”抵押給鄭某,后鄭某于2018年4月28日將該車轉抵押給王某1,并于當日收到借款80萬元。(2)車牌號×××的奔馳轎車由“劉某”抵押給鄭某,后鄭某于2018年5月12日將該車轉抵押給王某1,并于2018年5月17日收到借款90萬元。(3)車牌號×××的保時捷轎車由“王某”抵押給鄭某,后鄭某于2018年5月28日將該車轉抵押給王某1,并于當日收到借款50萬元。(4)鄭某于2018年6月22日出具書面說明稱侯某剛、侯某為了通過鄭某向王某1借款90萬元,將奧迪轎車和奔馳轎車抵押給王某1,王某1已將借款轉入鄭某賬戶。

5、證人劉某提供的購車發(fā)票、保險單、租賃協(xié)議等材料證明:其購買黑色奔馳S350L轎車并將車輛出租給某某商務服務(北京)有限公司的情況。

6、機動車查詢材料證明:車牌號×××的機動車所有人為趙某松,車牌號×××的機動車所有人為劉某,車牌號×××的機動車所有人為王某。

7、被害人提交的借條證明:鄭某、鄭某維于2018年8月4日向王某1借款250萬元,款項已轉入鄭某名下浦發(fā)銀行賬戶。

8、被害人提供的銀行業(yè)務回單證明:2018年1月22日至2018年6月25日間,王某1名下尾號1439的平安銀行賬戶向鄭某名下尾號8378的浦發(fā)銀行賬戶、周某某名下尾號3076的農業(yè)銀行賬戶大量轉賬。其中,2018年4月27日,王某1該賬戶向鄭某上述賬戶轉賬5萬元,備注“借給鄭某”;2018年4月28日,王某1該賬戶向鄭某上述賬戶轉賬22.6萬元,備注“借給鄭某”,同日王某1該賬戶還向周某某上述賬戶轉賬50萬元,備注“借給鄭某”;2018年5月17日,王某1該賬戶向鄭某上述賬戶轉賬30萬元,備注“借給鄭某”;2018年5月21日,王某1該賬戶向鄭某上述賬戶轉賬37.3萬元,備注“借給鄭某押奔馳”;2018年5月28日,王某1該賬戶向鄭某上述賬戶轉賬20萬元,備注“借給鄭某押保時捷”,同日王某1該賬戶還向周某某上述賬戶轉賬24.6萬元,備注“鄭某借款押保時捷”。

9、協(xié)助查詢財產(chǎn)通知書和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明:鄭某名下尾號8378的浦發(fā)銀行賬戶于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間,收到王某1名下尾號1439的平安銀行賬戶轉賬累計540余萬元,并以備注“劃款”的名義向王某1該賬戶轉賬510余萬元(系先從黃某賬戶收款后再轉賬至王某1賬戶),并向王某1該賬戶小額轉賬32筆共計55萬余元(其中自5月28日以后轉賬18筆共計35.8萬元,包括于6月27日轉賬1筆2.4萬元,于6月29日轉賬1筆2.4萬元,于6月30日轉賬1筆1.5萬元,于7月23日轉賬1筆2.7萬元,于8月25日轉賬1筆1.5萬元)。周某某名下尾號3076的農業(yè)銀行賬戶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間收到王某1上述賬戶轉賬累計380余萬元,并向王某1上述賬戶轉賬40余萬元(其中于6月21日向王某1轉賬1筆2.7萬元)。

10、被害人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圖和說明材料證明:截圖顯示王某1與被告人鄭某自2018年2月底至2019年2月間的微信聊天記錄。可見二人聯(lián)系借款、抵押、贖車、還款等事宜,其中,2018年2月24日王某1告訴鄭某“把押車人給你打的條也記得復印一份給我”;王某1于2018年3月9日向鄭某發(fā)送名為“車輛合同雪松”的文檔;2018年5月17日鄭某告訴王某1“一會我把奔馳和手續(xù)都給叔叔”;2018年5月28日王某1告訴鄭某“轉過去24.6萬元,扣了發(fā)現(xiàn)利息1.5萬元,奔馳利息2.4萬元,保時捷利息1.5萬元”;2018年5月29日王某1告訴鄭某“借款人和收款人填反了”。此外,根據(jù)王某1與另一名曹某某的男子的微信聊天記錄,可見曹某某于2018年3月9日向王某1發(fā)送名為“車輛合同”的文檔,并于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間向王某1介紹抵押車輛的估值情況,王某1于2018年7月6日問曹某某“上次查鄭某,有執(zhí)行或者其他問題嗎”。

11、照片證明:(1)民警于2019年5月23日對被害人王某1的手機拍攝的與鄭某的微信聊天記錄。聊天記錄可見2018年7月中旬,二人溝通賣車事宜。(2)民警于2019年7月6日對被告人鄭某手機拍攝的與王某1的微信聊天記錄。聊天記錄可見2018年12月間,鄭某與王某1聯(lián)系為車牌號×××的奧迪A8轎車和車牌號×××的奔馳E200轎車辦理假證的情況,王某1讓其盡快辦理。

12、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明:2019年3月12日,公安機關從王某1處扣押身份證(劉某)1張、機動車登記證書(劉某)1張、機動車稅票(劉某)1張和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劉某)正、副本各1張,現(xiàn)移送在案。

13、北京市公安局戶籍證件檢驗報告證明:涉案的劉某居民身份證制證材料系偽造。

14、鑒定證明材料證明:涉案的機動車登記證書為假。

15、發(fā)票真?zhèn)舞b定結果通知證明:付款單位為劉某、發(fā)票號碼3425xxxx的小型轎車銷售發(fā)票系偽造。

16、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西城區(qū)稅務局出具的說明證明:該局未辦理過車輛購置稅征收業(yè)務。

17、到案經(jīng)過證明:2019年1月27日,被告人鄭某被王某1扭送至公安機關。

18、刑事判決書證明:被告人鄭某曾因犯搶劫罪于2000年12月5日被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19、人口信息材料證明:被告人的自然信息情況。

20、被告人鄭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我與王某1是在2017年10月通過朋友認識的,認識期間我向他借過錢,他也向我借過錢,地點在朝陽區(qū)黑莊戶鄉(xiāng)萬子營西村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至今我大概向他借了480萬元左右,共向他抵押了15輛車,后王某1賣了6輛水車,說折了大概60萬元左右,但是我不認可,我只認可我現(xiàn)在還欠他200萬元左右。王某1的借款是轉到我媽周某某和我弟弟鄭某的銀行卡,他們的卡一直是我在使用。我向王某1借錢時,我需要用車輛作為抵押,我和王某1簽過車輛債權轉讓協(xié)議,我給他寫過借條。借條都是在通州區(qū)打印店和路邊車里簽的,債權轉讓協(xié)議是王某1先用微信發(fā)的空白的文檔給我。我向王某1抵押的車有我自己的也有借來的車,還有我朋友貸款買的車。這些車包括奔馳兩輛、保時捷一輛、路虎兩輛、奧迪A6和卡迪拉克一輛。王某1讓我拿不屬于我名下的車輛做抵押,就是我們相互信任。一開始我抵押的車都是我自己買來的,后來由于資金周轉不過來,我好賭博,另外我經(jīng)營的北京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了一些錢。這樣我就和王某1商量,我用一些租賃的車輛向他貸款周轉一下,他就同意了,但他說為了保證我能夠還錢,能夠相互制約,讓我給租賃來的車輛做一套假手續(xù),如果按期還款就不會有事,如果我不還錢,他就拿這些我做的假手續(xù)去告我詐騙。假手續(xù)上面的信息都是王某1提供給我的,我到他的公司,他把復印好的車主、車輛信息交給我,我就去找做假證的人制作(鄭某在后續(xù)供述中又稱是2018年7月份左右王某1向其提供了一個電話,讓其打電話查車輛的信息)。后來我確實還不了錢了,我們商量著如果我家拆遷了,我和妻子那份錢給他。我和我爸還給王某1寫了一張250萬的欠條,這錢王某1后來沒有借給我,借條也沒還我。

現(xiàn)在王某1說還有三輛車做為抵押未結算。其中車牌號×××的保時捷911轎車、車牌號×××的奔馳S350轎車、車牌號×××的奔馳S350轎車,這三輛車都是我跟王某1簽的債權轉讓協(xié)議,協(xié)議里只有乙方的簽字是我親筆書寫的,其他的都不是我寫的,內容是假的,實際上車主并沒有將車債權轉讓給我,當時是王某1為了互相制約,讓我這樣寫的。發(fā)票號為3425xxx的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和劉某的身份證、機動車登記證書都是假的,是我找人做的,都是王某1要求我這么做的,我和他微信有這樣的對話內容。我著急借錢,他讓我怎么做我就怎么做。我不認識劉某。這三輛車都是租賃公司的車,是2018年四五月份我從邱某那租的,邱某在“庫可云車”做運營,租車人是邱某找的。我用我的浦發(fā)銀行卡刷卡共付給租賃公司12萬元左右租金。這三輛車我還了王某1一部分錢,王某1就把車還給我了,剩下的部分我寫了一張欠條。我借來的錢被我用在賭博、付王某1利息、抵押車輛的租賃費、我自己公司的租賃費,還有用于購買水車。

我抵給王某1的車里面,有一輛車牌號×××的奧迪A8和一輛車牌號×××的奔馳E200,這兩車是我的朋友侯某剛的車,但車不是侯某剛名下。2018年五六月份,我用這兩輛車向王某1分別借款50萬元和40萬元,因為侯某剛也想向王某1借錢,王某1也知道,所以其中45萬和30萬我給了侯某剛的媳婦侯某,剩下的錢我留下了。2018年8月我在澳門賭博輸了十多萬,侯某剛的朋友借給我125萬的籌碼,所以侯某剛通過我借的這75萬元就抵清了。后我和王某1說了,讓王某1把車還給侯某剛,這90萬元由我負責還。后來侯某剛就把奧迪車開走了。2018年12月中旬,侯某找王某1要奔馳車他不給,侯某就用備用鑰匙開走了奔馳車,然后王某1要求我補齊車輛的所有手續(xù),要求我做假證,由于當時關系很僵了,我沒有做。2019年1月27日,王某1和我吵了起來,當時王某1資金周轉不開,他是做物流的,王某1的一個朋友給他投資,王某1把一輛水車的假手續(xù)抵押給他朋友被看出來了。王某1說去經(jīng)偵,我們就一起去了經(jīng)偵支隊。

被告人鄭某當庭供述:我認識王某1的時候我在開飯店,經(jīng)濟收入沒問題。我借錢的時候因為有糾紛被上了失信名單,所以借的錢沒有打到我自己賬戶。周某某和鄭某的賬戶都是我在用。趙某松、劉某、王某等人的信息我是根據(jù)行駛證偽造的。我認為我總共欠王某1400多萬元。

上述證據(jù)材料,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對其證據(jù)資格本院均予以確認。對于能夠互相印證的部分,本院均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被害人錢款,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鄭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關于被告人鄭某及其辯護人所提相關無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本院認為,在案證據(jù)已足以證實,被告人鄭某在通過押車方式向被害人王某1持續(xù)借款的過程中,在先期已獲得被害人信任的情況下,針對被害人對大額借款的要求,其向被害人隱瞞所押車輛的真實性質,并通過偽造身份證件、購車發(fā)票、權利證書、債權轉讓手續(xù)等材料,進一步騙取被害人的信任,被害人據(jù)此向被告人鄭某出借錢款,被告人鄭某后將錢款用于賭博等揮霍,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定罪處罰,被告人鄭某的犯罪金額根據(jù)相關言詞證據(jù)、借條、銀行轉賬記錄等證據(jù)予以認定,故對于上述辯解和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本院結合被告人鄭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被告人鄭某予以量刑。被告人鄭某給被害人王某1所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依法應予退賠。在案之物品,依法予以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鄭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審前羈押的2日亦予以折抵,即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2031年12月26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即行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鄭某退賠被害人王某1人民幣一百五十一萬元。

三、在案之身份證一張、機動車登記證書一張、機動車稅票一張和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正、副本各一張,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何寶明

審判員  王 楊

審判員  孫高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  李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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