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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2刑初67號貪污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   日期:2021-07-03   閱讀:

案??由    貪污    

案??號    (2020)京02刑初67號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京二分檢刑訴〔2020〕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貪污罪、被告人趙瑞濤犯幫助毀滅證據罪,向本院提起公訴,同時提交了劉某某的《認罪認罰具結書》,建議對劉某某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分別向劉某某、趙瑞濤送達了起訴書副本,于2020年11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檢察員郭俐、檢察官助理高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牛童、被告人趙瑞濤及其辯護人高國強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

被告人劉某某于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間,擔任北京中筑鑫盛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筑鑫盛公司)副總經理,負責北京市豐臺區(qū)長辛店鎮(zhèn)辛莊村二期棚戶區(qū)改造征地拆遷項目的騰退及拆遷工作。其與辛莊村基層組織負責人石鳳剛、石陽、于萬(已判決)相勾結,利用石鳳剛等人協(xié)助政府進行征地拆遷安置工作的職務便利,通過指定提高補償價格、隱瞞違建性質等手段,幫助石鳳剛、石陽、于萬等人騙取拆遷補償款共計人民幣2億余元,因案發(fā)未得逞。

被告人趙瑞濤于2018年9、10月間,在石鳳剛、石陽、于萬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受劉某某指使,刪除中筑鑫盛公司電腦中證明石鳳剛、劉某某等人騙取拆遷補償款的數據信息。

被告人劉某某、趙瑞濤于2019年4月16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針對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搜查、檢查筆錄、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認為被告人劉某某與國家工作人員相勾結,共同騙取拆遷補償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被告人趙瑞濤幫助被告人劉某某毀滅證據,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二款;應當以貪污罪追究被告人劉某某的刑事責任,以幫助毀滅證據罪追究被告人趙瑞濤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

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不持異議。

劉某某的辯護人提出劉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節(jié):劉某某對貪污行為僅具有間接故意,動機僅為保證自身安全和項目進展,無任何參與分贓或獲利的意圖,主觀惡性極??;劉某某系從犯、初犯、偶犯,系犯罪未遂,社會危害性極小;劉某某能夠積極悔過,自愿認罪認罰,考慮其家庭情況,希望法院對其在量刑建議幅度內從寬處罰。

被告人趙瑞濤辯稱:其無幫助他人毀滅證據的主觀故意,亦無客觀行為,僅是如實轉達上級領導的指示,其無罪。

趙瑞濤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所謂被刪除的數據信息,不是中筑鑫盛公司合法占用、使用、保存的用于拆遷補償款發(fā)放依據的數據信息,不屬于犯罪證據;指控被告人趙瑞濤受劉某某指使,刪除公司電腦中的拆遷補償數據信息與事實不符;被刪除的數據,仍然保存在公司的一個移動硬盤中,趙瑞濤在公安機關調查時,主動通過自己的電子郵箱將相關數據轉發(fā)給公安人員;綜上,公訴機關指控趙瑞濤犯幫助毀滅證據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趙瑞濤不構成犯罪。

經審理查明:

(一)被告人劉某某于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間,擔任北京中筑鑫盛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筑鑫盛公司)副總經理,負責北京市豐臺區(qū)長辛店鎮(zhèn)辛莊村二期棚戶區(qū)改造和環(huán)境整治項目的騰退拆遷工作。其與辛莊村基層組織人員石鳳剛、石陽、于萬(已判決)相勾結,利用石鳳剛等人協(xié)助政府進行征地拆遷安置工作的職務便利,通過違規(guī)提高補償價格、隱瞞違建性質等手段,幫助石鳳剛、石陽、于萬等人騙取拆遷補償款共計人民幣2億余元,因案發(fā)未得逞。

被告人劉某某于2019年4月16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2012年12月21日辛莊村新一屆黨總支委員會第1次全體會議《會議紀要》、2013年5月15日辛莊村新一屆“兩委會”第3次全體會議《會議紀要》《辛莊村第十屆村委會成員職責分工》、長辛店鎮(zhèn)組織部2013年1月15日印發(fā)的《關于辛莊村黨總支換屆選舉結果的批復》、2013年3月21日辛莊村村委會公告第1號、中共長辛店鎮(zhèn)委員會2015年12月24日印發(fā)的《關于辛莊村黨總支換屆選舉結果的批復》以及中共長辛店鎮(zhèn)委員會黨建辦公室出具的《石鳳剛個人情況說明》、基層干部信息采集表、辛莊村黨總支出具的《工作分工證明》等證明:石鳳剛自2013年起,擔任辛莊村黨總支書記、辛莊村委會主任、村集體企業(yè)負責人,負責辛莊村全面工作。石陽自2013年5月作為村委會工作人員、村集體企業(yè)經理助理,負責全村經濟管理和企業(yè)合同管理、租金收繳、公章管理,并于2015年起擔任辛莊村黨總支委員。于萬自2016年起,作為村委會委員,負責環(huán)境、拆遷、綜合治理工作,負責村域內綜合治安巡視工作。

2.北京市重大辦印發(fā)的2016年棚戶區(qū)改造和環(huán)境整治計劃調整冊證明:辛莊村棚改項目作為新增棚戶區(qū)改造項目列入豐臺區(qū)2016年棚改項目計劃調整表中。

3.豐臺區(qū)確認棚改項目實施主體的相關《會議紀要》、辛莊村棚戶區(qū)改造主體招投標文件及授權的相關書證等證明:豐臺區(qū)集體土地的棚戶區(qū)改造及安置房項目通過授權委托的方式確定實施主體,實施主體確定由項目所在鄉(xiāng)鎮(zhèn)政府牽頭組織,在征求區(qū)住建委意見后,報請區(qū)政府授權,實施協(xié)議由區(qū)住建委代表區(qū)政府按相關規(guī)定與實施主體簽訂。依據前述規(guī)定,長辛店鎮(zhèn)政府作為招標主體,最終中標單位為中筑鑫盛公司。2017年1月11日,經豐臺區(qū)政府授權中筑鑫盛公司作為實施主體,負責辛莊村棚戶區(qū)改造和環(huán)境整治項目的建設工作,按照項目改造需求做好資金籌集工作,確保改造工作順利開展,嚴格控制改造成本。

4.中筑鑫盛公司的工商登記材料、北京中筑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筑置業(yè)公司)關于辛莊村棚改項目融資情況的書證,中筑鑫盛公司關于劉某某、趙瑞濤任職情況的說明,中筑置業(yè)公司副總經理劉紅、財務總經理趙謖的證言證明:中筑鑫盛公司于2016年11月成立,劉某某為中筑鑫盛公司副總經理,趙瑞濤為中筑鑫盛公司工程部負責人,作為辛莊棚改項目實施主體,負責項目資金籌措,根據豐臺區(qū)發(fā)改委的批復,項目總投資約86.27億元,其中國開行牽頭銀團提供政策性貸款62億元,以政府購買服務協(xié)議為擔保,主要用于拆遷款發(fā)放,還款的資金來源為豐臺區(qū)住建委支付的購買服務資金,并列入豐臺區(qū)財政預算。非宅騰退補償款支付流程為北京鑫盛泰投資管理公司(以下簡稱鑫盛泰公司)與被補償人簽署解除租賃暨補償協(xié)議,村委會與被騰退人鑫盛泰公司簽署騰退補償協(xié)議,騰退補償協(xié)議經審計審核后,由銀行辦理委托支付非宅騰退補償款給鑫盛泰公司的手續(xù),鑫盛泰公司按照過審后的解除暨補償協(xié)議金額將補償款支付給被補償人。

5.2016年10月9日印發(fā)的《關于長辛店鎮(zhèn)棚戶區(qū)改造和環(huán)境整治指揮部機構設置方案》證明:針對辛莊村棚改工作,鎮(zhèn)政府成立辛莊村指揮部,其中設立指導組和執(zhí)行組。其中指導組由副鎮(zhèn)長屈金亮擔任組長,負責監(jiān)督、落實棚改工作方針、政策等。執(zhí)行組由石鳳剛擔任組長,成員由辛莊村“兩委”及宅基地和人口認定工作組人員組成,主要職責包括制定棚改工作機構、職責和實施方案,提供騰退安置方案和實施細則,完成項目騰退啟動入戶摸底、認定等各項準備工作,配合指導組解決相關問題等。

6.《長辛店鎮(zhèn)非宅騰退問題研討會紀要》《長辛店鎮(zhèn)棚改項目專題會議紀要》等證明:2017年8月24日,長辛店鎮(zhèn)召開非宅騰退問題研討會,明確要求對棚改范圍內的違法建設嚴禁給予補償,根據區(qū)里相關部門提供的涉及辛莊村違建臺賬,各村非宅騰退認定小組要逐一核減,避免國有資產流失。2018年4月25日,長辛店鎮(zhèn)召開了長辛店鎮(zhèn)棚戶區(qū)改造領導小組會,會議決定嚴格執(zhí)行《長辛店鎮(zhèn)進一步規(guī)范非宅騰退工作的意見》和《辛莊村非宅騰退補償實施方案》;違法建筑堅決不予認定補償。

7.長辛店鎮(zhèn)政府于2017年8月31日制定的《進一步規(guī)范非宅騰退工作意見》《北京市豐臺區(qū)紀委紀律檢查建議書》證明:鎮(zhèn)政府要求對于非宅騰退工作,村委會成立非宅認定組,黨總支書記、村委會主任任組長、副組長,并由村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生效。鎮(zhèn)政府對非宅騰退補償提出工作要求,紀委跟蹤監(jiān)督,各村要高度重視,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8.《長辛店鎮(zhèn)辛莊村棚改非住宅騰退補償實施方案》、2017年10月24日辛莊村第十屆“兩委”第47次全體會議《會議紀要》、2017年10月25日辛莊村第十屆村民代表大會第十七次會議《決議》、2018年2月5日辛莊村第十屆“兩委”第57次全體會議《決議》、辛莊村委會于2017年7月12日出具的《入戶通知》、辛莊村委會于2017年7月16日出具的《暫停辦理相關事項的通知》及上述兩個通知張貼照片等證明:2017年,辛莊村民代表討論通過《長辛店鎮(zhèn)辛莊村棚改非住宅騰退補償實施方案》,規(guī)定非宅權屬認定程序、騰退補償程序及標準,村委會負責成立騰退工作組,組織開展入戶清登工作,牽頭梳理租賃合同,發(fā)布騰退公告,一次性停產停業(yè)補助費的管理和用途由村“兩委”集體決策。村委會對有較大出入的違建情況報鎮(zhèn)有關部門協(xié)調解決。鑫盛泰公司作為村屬企業(yè),負責與被補償人簽訂解除協(xié)議,支付補償價款等。2017年10月25日,辛莊村成立非宅騰退安置補償小組(非宅認定小組),組長是于冠珍、副組長是于萬、張紅巖,組員是王永勝、張春紅、石陽、韓春林、馮超、孫愛華。

9.證人姚某(評估公司工作人員)的證言證明:中筑鑫盛公司的張某給其指定的評估單價相對房屋實際價格有高有低,比如劉德武房子的評估價格每平米400多元是合理的,因為石陽的一再要求,最后將屋架、成新都調高到了極限,評估出每平米700多元的價格。有些房屋張某給的單價特別低,按照房屋的實際條件根本做不出來這個數,后來只能將成新最低降到6成,附屬物都刪除,將屋架降到最低檔,有些房屋結構確實不好的就將屋架降低到沒有。公司也不想這么做,都是劉某某讓這么干的,劉某某把權力都交給村里,自己當甩手掌柜,村里定了多少錢,張某就讓評估出多少錢,公司如果不聽村里話,劉某某就出面說讓先按村里說的辦,村里會把控風險。在評估剛開始時,劉某某讓公司出一評估價格,把每戶的評估單價控制在300元每平米,公司試著做了幾戶,發(fā)現根本做不了那么低,即使按照權限最低的標準也做不出來。其就問劉某某做這么低干什么,劉某某說做預算用,其當時不理解,預算一般都是往高了做。后來其聽拆遷公司的人說,他們竟然用這個數去和拆遷戶談判。后來張某找其指定單價出評估時,其也多次找過劉某某,跟劉某某說不能這么干,不能全都聽村里的,這么干這個工程就廢了,早晚得出事。劉某某跟其說先這么干,回頭他再去協(xié)調。其那會不想這么出評估單,經常拖著劉某某。后來劉某某就給其公司副總朱建立打電話,說其不配合他們工作,別人活都干完了就差其公司不弄。朱建立問其詳細情況,其跟朱建立報告詳細情況后,朱建立跟其說甲方那邊的工作能配合就配合。后來劉某某把其和朱建立叫去開會,村里的于萬和馮超當著劉某某的面罵其不聽話,讓朱建立把其換了,還威脅不給錢,讓其公司活都白干。甲方中筑鑫盛公司聘用的其公司,負責給公司支付服務費,其公司要聽甲方的,劉某某是甲方的負責人。劉某某是一種默許的態(tài)度,而且劉某某之前也是一直讓公司按照村里說的做。如果劉某某不讓張某去給公司指定單價,公司就會根據《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價評估技術標準》、根據房屋的實際情況進行如實測算,不會改動屋架的檔位,不會增加或刪減附屬物。

另其詳細計算并說明了涉及違規(guī)提高價格的14個地塊(辛非II-01-028、辛非II-01-033、辛非II-02-016、辛非II-02-020、辛非II-03-006、辛非II-03-010、辛非II-03-011、辛非II-03-024、辛非II-03-029、辛非II-03-044、辛非II-04-002、辛非II-04-018、辛非II-04-022、辛非II-04-032)的指定價格與據實評估價之間的差額,稅后差額共計5292萬余元,所有的面積均是通過衛(wèi)星遙感核對出來的,據實評估價是根據入戶調查的底單,重新核算出來的,2018年的指定價格是根據張某指定的價格,其公司進行記錄的。

10.證人路某(評估公司工作人員)的證言及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證明:2017年7月初,鎮(zhèn)里召開項目會,村里、甲方中筑鑫盛公司、專業(yè)公司在辛莊項目部開會,會上的主題就是關于辛莊村二期拆遷項目的工作一切聽村里的。專業(yè)公司是甲方招標來的,只聽甲方的意見。2017年7月一天,石陽告訴其有一戶需要入調,讓做好準備,當天去的是夏爽名下的一處非宅,夏爽的倉庫有幾個房子打不開門,當時只能登記外觀有幾個門、幾個窗戶,內部裝修只能空著不寫。2018年8月左右,因要開始簽約,夏爽這塊地開始頻繁修改數據,開始時張某讓按照據實評估的數據出一個價格,因為有些倉庫進不去門,其公司就沒算,按照其他幾項算了一個數據交給張某。后來張某又來過幾次,讓公司改夏爽這戶的評估數據,于萬也來找過其。在不計算營業(yè)損失的情況下,純計算房屋重置的價格一直漲到6000多萬,一開始是先從測繪入手,增加面積,讓其按照測繪圖算,最后一次是直接給了6000多萬的數字,然后又給其一張新的測繪圖,讓其按新圖做出評估價格為6000萬的評估報告。因為修改次數太多,其覺得這是違法的,并告訴了張某、石陽、于萬這個數字公司做不了。8月10日,石陽打電話罵其,告訴其不想干就滾蛋。第二天石陽通知其開會,劉某某也通知公司領導查經理開會。于萬發(fā)言的意思就是必須配合,劉某某有時候幫幫腔,也都是要求配合村里,當時其始終堅持據實評估。其不知道劉某某、趙瑞濤為什么強調一切聽村里的,感覺很奇怪,是他們在放縱辛莊村胡來。張某讓其改數字的事情劉某某、趙瑞濤知情。其手中有張某讓測繪公司給的夏爽那塊地的兩種結果不同的測繪圖,還有其拒絕張某的微信聊天記錄及張某、于萬讓其改過數據的二期非宅的名單。

11.證人張某(中筑鑫盛公司工作人員)的證言證明:中筑鑫盛公司的總負責人是劉某某,工程部負責人是趙瑞濤,還有吳興文負責財務。其的直接領導是趙瑞濤,工作職責是按照流程統(tǒng)計專業(yè)公司報送過來的數據并核實數據是否有出入等。其按照劉某某和趙瑞濤的指示要求專業(yè)公司那邊多次修改評估數據。村里的石陽、于萬和劉某某單獨談過,最后應該是劉某某和趙瑞濤都妥協(xié)了,劉某某和趙瑞濤都指示其按于萬提出來的面積修改評估報告。其主要工作就是配合于萬聯(lián)系專業(yè)公司那邊全力配合。其印象比較深的是劉德武這戶,其按照于萬提出的價格給評估公司姚某報過去,姚某說這個數字調的太高了,沒辦法修改,其當時把情況給劉某某和趙瑞濤都匯報了,劉某某、趙瑞濤指示其通知于萬,最后還是按于萬所說的面積修改了報告。于萬指定評估價格,其就把于萬指定的數字報給評估公司,有什么問題其再匯報給劉某某或趙瑞濤。其向公安機關提供的《辛莊村棚戶區(qū)改造土地開發(fā)項目非住宅房屋騰退信息匯總表》,就是統(tǒng)計辛莊村所有非宅面積變化情況和評估價變化情況。這個表統(tǒng)計了2018年、2019年所有非宅的土地編號、被補償人姓名、2018年和2019年的認定面積及面積增減原因、2018年和2019年非宅的評估價及評估價增減原因及2018年和2019年的簽約情況,所涉及的數據是從拆遷、評估、測繪專業(yè)公司得到的。其提供的這個表涉及辛莊村的所有非宅,2018年一共275戶,2019年一共285戶。提供的表中評估價格增減原因中標出“被指定價格的”就是前期辛莊村于萬指定過的價格。

于萬當時讓劉某某、趙瑞濤給其弄了一間單獨的辦公室,方便找其修改評估價格,于萬找其一般都是給其一張紙條,上面寫著地塊號和修改后的評估單價或是評估總價,其再拿著這張紙找到評估公司修改數據。有時于萬過來找其就直接說某塊地要修改成什么價格,其就將于萬說的地塊號記在了筆記本上,之前向公安機關提供過筆記本的復印件,其對涉案地塊劃了紅色對勾進行標注,于萬找其修改了辛非II-03-010、辛非II-03-044、辛非II-03-011、辛非II-04-032、辛非II-01-028、辛非II-03-024、辛非II-03-029、辛非II-04-002地塊的評估價。

12.證人滿某(拆遷公司工作人員)的證言證明:2018年8月開始簽約工作,在這之前,劉某某讓張某給其一個單子,讓其按照單子上的價格跟拆遷戶談簽約。后來張某給其發(fā)了電子版,其把這個表分別給了四個小組的負責人讓他們去談。那個表上只寫了認定面積和補償總價,其他的什么都沒有,拆遷戶問面積怎么算的、價格怎么定的,其公司的人都回答不上來,而且上面給的補償均價每平米只有二三百塊錢,這個價格給的太低了,拆遷戶一看這個表,沒有一個簽約的。其跟劉某某說這個拆遷補償價太低了,拆遷戶都不同意,劉某某說沒事,就按這個價談。到了8月10日左右,開始陸續(xù)有人來簽約了,那幾天里,張某時不時會來公司內勤的屋里拿來幾戶評估報告和測繪圖,和內勤說可以出協(xié)議了,人馬上就過來簽約,有時候于萬來告訴。一般張某送來評估單和測繪圖后,拆遷戶都是當天或者第二天就會來簽約,拆遷戶來了也不多說話,簽了字就走。按照正常的簽約流程,評估公司和測繪公司都要給評估報告和測繪圖,還要給補償細則等政策方面的文件,其公司人員拿著這些去和拆遷戶解釋。如果拆遷戶不同意,其公司人員再和拆遷戶、村里、測繪、評估等公司溝通,最終拆遷戶同意補償價格后再簽協(xié)議。

13.證人任某(拆遷公司工作人員)的證言證明:與拆遷戶談判時,中筑鑫盛公司不提供評估初始單,補償價格都是被指定的。土地性質及地上物是否是違建這些信息中筑鑫盛公司應該都掌握,如果有違章建筑應該都是由劉某某、趙瑞濤告知專業(yè)公司。

14.趙瑞濤的證言證明:辛莊拆遷項目有問題。2017年5月,公司發(fā)現辛莊村新增建筑面積相比于2017年初大很多。2017年底,其公司提出因為新增面積太多,面積、金額都超過了方案,騰退沒辦法實施,后來開會時石陽說方案有問題,面積做少了,讓把方案中的面積增大,因為這事,跟辛莊村鬧的關系挺僵,石陽還因為這個事跟公司人員拍過好幾次桌子。其主要跟于萬對接非宅的事情,辛莊二期棚改宅基地認定是石鳳剛、石陽說了算,非宅認定是石陽、于萬說了算。當時長辛店鎮(zhèn)提供了一份違法建筑名單,公司和辛莊村各一份,后來鎮(zhèn)里又下發(fā)了第二批、第三批違建名單,這兩批里面的違建都找出來了。認定會召開前,其公司和村里共同梳理違建名單,讓村里指認,但辛莊村的石陽、于萬說,不能按照這個名單認定,他們說有些名單里的地塊已經拆除,有些地塊不用指認了,所以也沒有指認幾塊。

實際上入戶調查測繪后,評估公司給出了據實的評估價格,但是村里不滿意,主要是石陽和于萬不滿意,他們指定了評估價格,然后其和劉某某再讓張某抄了數字報給評估公司,讓評估公司按照石陽、于萬給出的價格去做評估。因為評估公司是其公司招標找的,費用是其公司結算,所以其公司人員說話比較管用。有一回石陽開會時,因為讓評估公司改價,評估公司改不了,責罵了評估公司的人。第二天姚某還跟其抱怨說村里指定的價格有些高的調不上去了還讓往上調,低的壓不下去了還讓往下壓,他們沒法做。村里存在自行拆除的情況,在2018年初,其發(fā)現村內有一部分非宅自行拆除了,后針對這種情況通過衛(wèi)星地圖找出了大概20戶左右,其中有劉碩、夏爽的一部分房屋,其覺得應該是違建,怕被衛(wèi)星拍上就提前拆了。統(tǒng)計出來后,其和劉某某將這種情況通過PPT的方式向石陽做了匯報,后來石陽說,既然房子存在過,又沒證據證明是違建,就給錢。

15.北京天正華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經審計,涉案辛非II-01-028、辛非II-01-033、辛非II-02-016、辛非II-02-020、辛非II-03-006、辛非II-03-010、辛非II-03-011、辛非II-03-024、辛非II-03-029、辛非II-03-044、辛非II-04-002、辛非II-04-018、辛非II-04-022、辛非II-04-032地塊拆遷涉及構筑物及附屬物的2018年預評估價格和2018年指定價的差額稅前合計63766939.14元,稅后52926559.48元。

16.本院(2020)京02刑初4號刑事判決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及另案處理的石鳳剛、石陽、于萬等人通過違規(guī)提高補償價格、搶建搶拆、隱瞞違建性質等手段在涉案辛非II-01-028、辛非II-01-033、辛非II-02-016、辛非II-02-020、辛非II-03-006、辛非II-03-010、辛非II-03-011、辛非II-03-024、辛非II-03-029、辛非II-03-044、辛非II-04-002、辛非II-04-018、辛非II-04-022、辛非II-04-032、辛非I-02-009、辛非II-04-038地塊上實施騙取國家拆遷補償款行為的相關證據材料共同證明:石鳳剛、石陽、于萬等人在上述16個地塊上實施騙取國家拆遷補償款行為構成貪污罪及被判處刑罰的情況,其中在辛非I-02-009、辛非II-04-038地塊上通過隱瞞違建性質等手段分別意圖騙取1.4億余元和590萬余元。

17.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證明:2018年8月做過一個預簽約,預簽約前,按照村里于萬的要求做了一個評估報告,價格是每平米300元,于萬之所以讓評估公司做這份評估報告是為了用這個評估單在和承租戶談拆遷時壓低價格。其跟兩家評估公司說了于萬的要求,評估公司說這份評估報告沒法做,因為這個價格不符合實際情況,后來于萬又找過這兩家評估公司,最后兩家評估公司按照于萬的要求做了這份價格是每平米300元的評估報告。按照正常價格做的評估報告應該是均價在每平米500元至600元左右。村里總控價格,其公司只看均價會不會超總投資,不太注意每戶的具體拆遷價格,只要不超總投資額就行。于萬是在拆遷項目部內負責和村內土地承租人談價格。其當時想著以后還得和村里合作,要維護好關系。就算是測繪之后拆除的建筑,要是在違建臺賬上就會認定為違建,不會給拆遷補償的。劉德武在辛莊村一共有兩塊地,一塊在保安學校附近,具體地址應該是南營甲1號,另一塊在南坡的那塊地。2018年8月的一天,石陽跟其說劉德武的這兩塊地,評估價要提高到每平米1750元。然后其就安排趙瑞濤和張某去找評估公司的人說這事,應該是找的評估公司的負責人姚某,之后張某反饋說南營甲1號的價格差不多,但是也不能那么高;南坡368號那塊地的價格太高了做不了。

(二)被告人趙瑞濤于2018年9、10月間,在石鳳剛、石陽、于萬等人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受劉某某指使,安排刪除中筑鑫盛公司保存的能夠證明石鳳剛、劉某某等人騙取國家拆遷補償款的關鍵數據信息。

被告人趙瑞濤于2019年4月16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證人張某的證言證明:2018年9月初,在石鳳剛、石陽等人被抓后的沒幾天,趙瑞濤去其辦公室,跟辦公室?guī)讉€人說,把辛莊村二期棚改項目專業(yè)公司提供的相關數據進行刪除,還說石鳳剛他們被抓了,別被牽連了。后來劉某某來辦公室也說過,讓公司幾個員工將辛莊村棚改項目的相關數據全部刪除,具體刪除的除了拆遷、測繪、評估等專業(yè)公司提供的數據,還有其根據專業(yè)公司提供的數據及幾個時間節(jié)點,通過谷歌地圖算的各個時間節(jié)點、各個非宅地塊房屋增加、減少情況。這些數據包含著石陽、于萬等人指定價格、搶建搶拆、提前入戶評估、違建等一系列問題,都是有問題的數據。于萬指定價格是指于萬向其和評估公司指定某些非宅土地的評估價,這些指定后的價格其都存在電腦里。其電腦里存了一份指定前的價格,在其電腦里的辛莊二期文件夾中非宅預分相關數據17-18年度中284戶--非宅統(tǒng)計文件中,將表格全選,后點擊鼠標右鍵,再選擇取消隱藏,在AL列的評估補償額就是據實評估價,是于萬指定價格前的價格。因為這些數據已經作廢了,于萬指定了價格,就按指定的價格走了,其就將這些數據隱藏了。其刪除數據,是為了不提供給公安機關,是怕石鳳剛等人被抓,公司的人被牽連。如果這些數據不提供給公安機關,公司的人就可以說不掌握這些違法數據,可能就不會被牽連。另其還偷偷備份了一份數據,備份在了其公司的一塊硬盤里,當時公安機關來公司取證時,提供給了公安機關。

2.證人溫某(中筑鑫盛公司工作人員)的證言證明:大概2018年9、10月份,肯定是石鳳剛、石陽被抓后的一段時間,劉某某、趙瑞濤都來其辦公室說過,要求刪除電腦中專業(yè)公司提供的相關數據,其就按照二人的要求,進行了刪除。就是專業(yè)公司提供的爬桿圖、測繪圖等。當時確實也沒多想,領導讓其刪除,其就刪除了。其跟張某和麥某在一個辦公室,當時劉某某、趙瑞濤來辦公室說的這個事,幾個員工就都進行刪除。

3.證人麥某(中筑鑫盛公司工作人員)的證言證明:其是2018年7月參加工作的,應該是參加工作后不長的時間,其領導劉某某、趙瑞濤來其辦公室,讓其刪除電腦里專業(yè)公司提供的關于辛莊二期棚改項目的數據,其就把電腦里的相關東西進行了刪除。其是這個項目的內勤,當時電腦里存儲了一些專業(yè)公司提供的爬桿圖等,其全部刪除了。

4.劉某某的證言證明:公司的測繪、評估數據都在張某的電腦里保存,但2018年底前其讓趙瑞濤和張某把測繪、評估數據刪除了。當時跟張某和趙瑞濤說這些數據都來自專業(yè)公司,測繪評估過程中的數據和評估照片就不保存了,如果有人調取就去專業(yè)公司調取。原因就是擔心公司提供給公安機關的數據和專業(yè)公司提供給公安機關的數據不一致,怕說不清楚這事。刪除的數據包括據實數據和非據實數據,還有測繪公司拍攝的每塊地及地上物入戶調查時的照片。

5.被告人趙瑞濤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明:2018年,石鳳剛被抓之后,劉某某告訴其和張某讓將電腦中所有的原始拆遷數據全部刪除了,數據上有公司的章,而且與張某統(tǒng)一口徑說如果有人問起就說數據都是專業(yè)公司那邊出的,跟公司沒有關系,這樣做是為了撇清公司在石陽和于萬數據造假這方面的責任。在非宅評估時,其聽從劉某某的指示把石陽、于萬定好的拆遷價格告訴評估公司的負責人,讓他們盡量按照石陽、于萬說的數字修改相關的評估數據。

6.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刑事偵查支隊出具的工作記錄:經查看豐臺分局刑偵支隊民警趙偉(電子郵箱138XXXXXXXX@139.com),自2018年10月30日至2019年1月2日與趙瑞濤(電子郵箱z123china@139.com)往來郵件共23封。該23封郵件均與張某提供的硬盤中非宅《284戶--非宅統(tǒng)計》等數據內容無關。

7.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衛(wèi)分局預審大隊出具的工作說明:趙瑞濤妻子趙瑞芳于2020年10月28日向我局提供了向豐臺分局刑偵支隊民警趙偉提供的辛莊村棚改項目的相關數據文件。數據文件內容均與張某提供的《284戶--非宅統(tǒng)計》等數據內容無關。

另有本案其它綜合證據: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拘留證、逮捕證等證明劉某某、趙瑞濤被立案偵查及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

2.扣押物品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接受證據材料清單等證明公安機關扣押涉案物品及接受證據材料的情況。

3.劉某某、趙瑞濤的戶籍材料證明二人身份情況。

上述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審核屬實并予以確認。

關于劉某某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經查,劉某某身為辛莊村二期棚改項目承接公司的負責人,本應恪盡職守,推動騰退拆遷工作順利進行,為避免國家騰退拆遷款被騙取、占用盡到審慎義務,卻與黑社會性質組織人員石鳳剛、石陽、于萬等人相勾結,明知通過擅自提高補償價格、隱瞞違建性質等手段騙取國家騰退拆遷款的行為是違法犯罪行為,仍然為上述人員提供幫助,在貪污犯罪中顯系直接故意,且貪污數額特別巨大,不屬于主觀惡性極小、社會危害性極小,故該節(jié)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所提其余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

關于趙瑞濤所提辯解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經查,在案證人張某、溫某、麥某、劉某某等人的證言及被告人趙瑞濤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能夠相互印證,證明在石鳳剛、石陽、于萬等人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劉某某、趙瑞濤作為辛莊村二期棚改項目承接公司的管理人員為了避免被牽連、被追究責任,指使手下工作人員將從專業(yè)公司處匯總并保存的能夠證明石鳳剛、石陽、于萬、劉某某等人采取違規(guī)提高補償價格等手段貪污國家拆遷補償款的關鍵證據予以刪除,嚴重干擾辦案機關調查取證工作,情節(jié)嚴重,符合幫助毀滅證據罪的構成要件,故趙瑞濤所提辯解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伙同他人,利用村基層組織人員協(xié)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的職務便利,共同騙取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被告人趙瑞濤幫助他人毀滅證據,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依法均應予懲處。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劉某某犯貪污罪、趙瑞濤犯幫助毀滅證據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對劉某某建議的量刑適當,劉某某對此沒有異議,本院對公訴機關的意見予以采納。鑒于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輔助作用,系從犯,且系犯罪未遂,能夠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預繳罰金,故依法對其減輕處罰。本院根據劉某某、趙瑞濤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止)。

二、被告人趙瑞濤犯幫助毀滅證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21年4月15日止)。

三、在案扣押的人民幣三十萬元充抵劉某某的罰金,在案扣押的電腦硬盤一個予以沒收存檔,其余扣押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吳炎冰

審 判 員 漆愛君

審 判 員 陳光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璇

書 記 員 陳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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