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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刑初2號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1-07-02   閱讀:

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京01刑初2號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的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銀行賬戶歷史交易明細單、其它證明材料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李某某在法庭審理中辯稱:其系向李勇借款,沒有與李勇實施共同詐騙行為。

被告人李某某的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為:李某某系從犯,且系初犯,請求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某某申請法庭調(diào)取被害人李某1報警后公安機關(guān)出警的相關(guān)記錄,擬證明在李某1報警后,其之所以沒有逃跑,而是配合公安機關(guān),正是因為其此前不知道李勇實施詐騙行為。

經(jīng)審理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勇(另案處理)自2010年至2012年8月間,在本市昌平區(qū)回龍觀鎮(zhèn)北京人家小區(qū)等地,謊稱李勇是回龍觀村回遷房開發(fā)商的親戚,可以幫助低價購買回龍觀村的回遷房,先后騙取彭某1、花某、盧某等11名被害人購房款等費用共計人民幣700余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涉案錢款被李某某、李勇用于賭博、消費、取現(xiàn)、歸還欠款等。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6月27日被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害人鄭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明:2010年前后,其分別在李某某、宋某、穆某的公司做兼職會計。2010年5月,其通過李某某認識了李勇。李勇告訴其自己是回龍觀村開發(fā)商宋某1的親戚,能幫助其購買回龍觀村的回遷房,其就向李勇訂購了一套120平方米的住房,價格為5000元/平方米。2010年8月,其將此事告知宋某,宋某也向李勇訂購了一套120平方米的住房,價格為10000元/平方米。2010年9月,李勇讓其按照購房款的10%預交定金。其向李勇提供的“沈純”的銀行賬戶分別轉(zhuǎn)款17萬元及1萬元,包含其的6萬元定金和宋某的12萬元定金。李勇告訴其,沈純是宋某1的會計。穆某得知此事后,通過其找李勇給自己還有他的親戚也定了4套回遷房。需要交定金時,穆某將12萬元還有親戚的38.5萬元都轉(zhuǎn)到了其的銀行賬戶,其于2010年11月4日向“沈純”的賬戶轉(zhuǎn)款47萬元,并給予李勇3.5萬元現(xiàn)金。第一次付款后,其看到李勇買了很多新的金銀首飾,第二次付款后,其看見李某某購買了一輛寶馬牌轎車。后其還得知李某某出去賭博,其因一直未購買到回遷房,感覺自己被騙。購買回遷房的事情是李勇先告訴其的,后來其問李某某,李某某說這件事是真的,還說他的朋友也在李勇那買了幾套房子,其就有了購買回遷房的想法。

2018年8月14日,被害人鄭某辨認出被告人李勇。

2.被害人花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明:2012年6月,其聽弟弟宋某說,他在回龍觀村向李勇訂購了一套回遷房,李勇是開發(fā)商宋某1的親戚。宋某還告訴其,他于2010年已支付了12萬元定金,現(xiàn)需交50%的購房款,但因生意賠錢,想讓其接手購買該房子。之后其和鄭某、穆某見到李勇時,對她說了宋某將房子轉(zhuǎn)售給其,李勇讓其交3萬元改名費,其同意了。見面時,其的老鄉(xiāng)李某某告訴其,他也向李勇訂購了一套回遷房。之后因要交50%的購房款,2012年7月2日,其和穆某夫妻、王某1夫妻、彭某1夫妻、張某、孫某和李勇一起到孫某位于北京人家小區(qū)的家中,其給李勇轉(zhuǎn)款60萬元,其他人通過孫某的銀行賬戶給李勇轉(zhuǎn)款,李勇確認收到錢后給交錢的人出具了一個統(tǒng)一的收條,確認收購房款210萬元。2012年7月28日,其向李勇轉(zhuǎn)款2萬元改名費。此后李勇以各種理由推拖交房,其一直沒有拿到房子,發(fā)現(xiàn)自己被騙。

2018年6月12日,被害人花某辨認出李勇。

3.被害人穆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明:2010年8月,其通過鄭某向李勇訂購了一套回龍觀村回遷房。其聽鄭某說,李勇是開發(fā)商的親戚。其的親戚王某1、孫某、彭某1和張某得知此事后,也通過其向李勇各訂購了一套回遷房。其將自己的定金12萬元,還有王某1的9.9萬元、孫某的7.7萬元、彭某1的13.2萬元、張某的7.7萬元都轉(zhuǎn)給了鄭某,鄭某又轉(zhuǎn)給了李勇。除張某外其他人都將錢還給了其,張某的損失7.7萬元由其承擔。2012年7月2日,李勇帶其到回龍觀村工地看了毛坯房??捶亢?,在北京人家小區(qū)孫某的住處給李勇轉(zhuǎn)款210萬元,花某給李勇轉(zhuǎn)款60萬元,孫某轉(zhuǎn)款150萬元,包括彭某1100萬元和孫某的50萬元,彭某1的100萬元中包括其的50萬元,其至今未還給彭某1,一直是他在承擔損失。李勇收錢后,出具了一張210萬元的收條。事后,這些人都未拿到房子,也聯(lián)系不到李勇。

2018年6月19日,被害人穆某辨認出李勇。

4.被害人孫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明:穆某是其姨夫。2010年其得知穆某在回龍觀村購買了回遷房,賣房的人叫李勇,是開發(fā)商的親戚。之后其向李勇訂購了一套回遷房,并將7.7萬元的定金通過穆某轉(zhuǎn)交李勇。其的另外三個親戚張某、彭某1、王某1也都定房了,穆某幫忙支付了定金。2012年7月2日,其和李勇在回遷房的施工工地看房,后在其位于北京人家小區(qū)的家中給李勇轉(zhuǎn)款150萬元,包括其的50萬元和彭某1的100萬元,花某也給李勇轉(zhuǎn)款60萬元。李勇收錢后出具了一張210萬元的收條。其至今未拿到房,且聯(lián)系不到李勇。

2018年10月11日,被害人孫某辨認出李勇。

5.被害人彭某1、王某1的陳述及辨認筆錄內(nèi)容與穆某、孫某等人的陳述內(nèi)容一致,證明李勇冒充開發(fā)商的親戚,以可以幫忙購買回遷房為由,騙取彭某1定金13.2萬元、購房款100萬元,騙取王某1定金9.9萬元。

2018年6月12日,被害人彭某1辨認出李勇。

2018年10月2日,被害人王某1辨認出李勇。

6.被害人李某1的陳述證明:其是李某某的老鄉(xiāng)。2010年,其和李某某、李勇在聊天時,李勇稱回龍觀村的開發(fā)商是她的姨夫,能夠幫忙購買回遷房。當時,李某某說他也想購買一套。之后其向李勇支付了8.5萬元定金,包括現(xiàn)金和轉(zhuǎn)賬。2012年夏天,李勇帶其到工地看過毛坯房。2012年8月9日,其向李勇轉(zhuǎn)款62萬元購房款。之后李勇始終未給其回遷房。2016年1月,其和李勇簽訂協(xié)議,李勇承諾用她名下房產(chǎn)的房租向其還款,其收到一年房租6萬元,第二年,其就聯(lián)系不到李勇了。

7.被害人郝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明:李某1是其哥哥,李某某是其同學。2010年,其得知李某1和李某某都向李勇購買了回龍觀村的回遷房。2010年秋天,其和李某1、李某某以及李勇在昌平區(qū)吃飯,李勇稱自己的親戚是回龍觀村的開發(fā)商,能夠幫忙購買回遷房。其當時就向李勇訂購了一套,李勇讓其交10萬元的定金。李某某幫其墊付了10萬元定金,其一直未歸還。2012年8月9日,其用其愛人韓某的銀行賬戶向李勇轉(zhuǎn)款86萬元用于交付購房款。此后,其一直未收到房子。

2018年9月13日,被害人郝某辨認出李勇。

8.被害人金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明:其和李某1是老鄉(xiāng)。2011年,其得知李某1向李勇購買了回龍觀村的回遷房,李勇的親戚是開發(fā)商。其也找李某1向李勇訂購了一套回遷房。2011年初,其向李勇支付了9.35萬元定金和3萬元好處費,共計12.35萬元,均為現(xiàn)金。2012年6月,李勇帶其去看了正在裝修的房子,并讓其交付剩余房款。2012年8月9日,其用彭某2的銀行賬戶向李勇轉(zhuǎn)款90萬元。李勇還給其和郝某出具了收取購房款的收條,但現(xiàn)在找不到了。此后,李勇既未交房也未退錢。

2018年9月18日,被害人金某辨認出李勇。

9.被害人楊某的陳述證明:2010年初,其通過李某某認識了李勇,李某某介紹,李勇的親戚是回龍觀村開發(fā)商宋某1,可以幫忙購買回遷房,李勇也說自己的親戚是宋某1,可以幫忙買房。之后,其向李勇訂購了一套120平方米的回遷房,價格為5000元/平方米。2010年3月,其愛人賈某向李勇提供的“沈純”的銀行賬戶轉(zhuǎn)款6萬元,支付了購房款10%的定金。2012年6月至7月,李勇讓其支付購房款。其又讓賈某先后于2012年7月23日、8月12日向李勇分別轉(zhuǎn)款20萬元。此后李勇以各種理由推拖不交房。其于2013年12月23日讓李勇出具了收條,確認收到其的46萬元購房款。此外,其還于2017年向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2017年8月23日,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判決李勇返還其購房款46萬元及利息。至今其既未收到房也未拿到錢。

10.被害人盧某的陳述證明:2011年左右,其聽付某說他的朋友小李子在北京有關(guān)系,可以買到回遷房,房價便宜,他打算買一套,問其要不要買,其說要。一兩個月后,付某說要交定金,每套10萬元,還讓其先幫忙墊上。其按照付某給其發(fā)送短信上面的收款賬號,轉(zhuǎn)賬了20萬元定金。半年后,2012年5月,付某跟其說小李子那邊要收回遷房尾款了,大概得180多萬元。后來其跟付某到小李子位于北京回龍觀的家中見了面,當時還有一個女子。其和付某問了房子的事情,小李子和那個女子說放心,買回遷房的人很多,那個女子還拿出記事本給他倆看,上面有幾個買房人的信息,并且說這些人都交全款了。這個女子還說自己是回遷房開發(fā)商的親戚,通過親戚關(guān)系才搞到的房源。過了幾天,付某給其發(fā)來對方收尾款的銀行卡號,他的尾款也讓其幫忙轉(zhuǎn),回頭一塊算賬。2012年5月29日,其用網(wǎng)銀給對方轉(zhuǎn)了185.3萬元。小李子當時跟其和付某說自己和朋友都在這交錢買房了,讓其放心,這個女子的關(guān)系很硬,肯定可以買到回遷房。其把錢交了之后,房子始終沒有下來,錢也沒有退還其。其和付某的購房款都是其的錢,被騙的損失也一直是其承擔。

2019年8月22日,被害人盧某辨認出被告人李某某、李勇。

11.證人李某2的證言證明:其和李勇于2017年2月24日結(jié)婚。其向公安機關(guān)提交了5張借條以及李勇與李某某之間的聊天記錄和通話錄音。其聽李勇說過她受李某某指使以能購買回遷房的名義騙錢,騙取的錢都被李某某轉(zhuǎn)走了。2017年9月或10月,李勇將李某某約到本市昌平區(qū)南大街的肯德基餐廳見面,李某某出具五張借條,分別為200萬元、70萬元、80萬元、50萬元及50萬元,共計450萬元。其不知道李勇是否將450萬元給李某某,只是聽她說給了李某某一部分現(xiàn)金,一部分銀行轉(zhuǎn)款。

12.證人宋某的證言證明:2010年8月,其讓鄭某幫其向李勇轉(zhuǎn)款12萬元作為購房定金。2012年,李勇通知其交納50%的購房款。其做生意賠錢,就想把該房產(chǎn)轉(zhuǎn)讓給花某,花某同意了,但未給其錢,因為當時其欠花某的錢,就折抵了,現(xiàn)在是花某承擔12萬元損失。

13.證人張某的證言證明:其舅舅穆某幫其處理向李勇購買回遷房一事,代其支付了10%的定金。此后,其未將定金歸還穆某。

14.證人彭某2的證言證明:其和金某被李勇以購買回龍觀村回遷房名義騙了102.35萬元。2011年底或者2012年初,其丈夫金某給了李勇12.35萬元現(xiàn)金,其另向李勇轉(zhuǎn)款90萬元。

15.證人賈某的證言證明:楊某是其愛人。楊某被李勇以購買回龍觀村回遷房的名義詐騙了46萬元。2010年3月至8月,其先后向李勇指定的“沈純”銀行賬戶轉(zhuǎn)款6萬元、20萬元以及20萬元。李勇收錢后,一直沒給房子,且以各種理由推拖。其和楊某讓李勇補寫了一份收據(jù)。楊某于2017年將李勇起訴至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法院判決李勇還楊某46萬元及相應利息。判決后未收到李勇的退款。

16.證人付某的證言證明:2010年底或2011年初,其跟李某某打電話聊天,他提到李勇有關(guān)系,親戚是回龍觀村回遷房的開發(fā)商,能通過關(guān)系搞幾套房子,每平米8500元,他的朋友已經(jīng)定了幾套,如果其有想法也能幫著買。其說要120平米左右的。其跟親戚盧某說了這事,盧某表示也要買,讓其幫著定一套。隔了一周左右,李某某給其打電話,說回遷房的事問李勇了,可以弄到,但要交定金才能給留房,一套房子10萬元,兩套20萬元。其收到了李某某發(fā)來的短信,寫著收款賬號。其就跟盧某說對方要定金,讓他先把錢墊上。隨后盧某給對方賬戶轉(zhuǎn)了20萬元。交了定金后就一直等著,期間其多次催李某某房子的事情,他說回遷房要用別人的指標,不是一會半會能辦下來的,讓其等,還說回遷房是因為開發(fā)商額外蓋出來一兩層,通過多蓋出來的向外賣。因其多次催李某某,李某某就把李勇的手機號給其,讓其自己去問李勇。其給李勇打電話,她說這個事不是一下兩下可以辦成的,讓其再等等。直到2012年5月,李某某給其打電話說房子辦下來了,讓其趕緊把尾款交了。其帶著盧某一起去回龍觀小區(qū)見了李某某和李勇。見面后,李某某說房子下來了,其問為什么沒有手續(xù),李勇說需要把尾款都補上,才可以出房子的手續(xù),房子之所以拖了那么久,是因為要用別人的指標。后來李勇說留下來的房子都是在120平米左右,一套大一點,一套小一點,還給其算尾款,兩套房子還要再交185.3萬元。其問李某某這事靠譜嗎,李某某說靠譜,肯定沒問題,他好幾個朋友都交錢了。李勇用一張白紙給其寫了一個賬號,其讓盧某先把尾款墊上。后盧某給李勇打了185.3萬元尾款。李某某說他自己也在李勇那弄了一套回遷房。2014年左右,其催李某某,李某某告訴其開發(fā)商因為多蓋樓層,被村民告了,人跑到國外了,手續(xù)沒法辦下去,錢退不了,讓其繼續(xù)等,直到現(xiàn)在。李某某沒有用大額發(fā)票來跟其抵賬。

2019年8月22日,證人付某辨認出被告人李某某、李勇。

17.證人王某2的證言證明:李某某從2012年開始向其借錢,其尾號0610的農(nóng)業(yè)銀行卡于2012年7月8日收到20.5萬元轉(zhuǎn)賬是李某某還的錢。當時李某某住在昌平區(qū)回龍觀鎮(zhèn)朱辛莊村,其當天送錢他在樓下等著,其把20萬元現(xiàn)金給了李某某。后來在其催促下,李某某給其銀行卡轉(zhuǎn)了20.5萬元。2012年8月27日其銀行卡收到的15萬元轉(zhuǎn)賬也是李某某還其的,之前李某某借錢說生意需要周轉(zhuǎn),大概拿了30萬左右,這15萬元是他還其的。其認識李勇,其跟李勇沒有經(jīng)濟往來。李勇的銀行卡向其轉(zhuǎn)賬,肯定是李某某拿李勇的銀行卡還其的。其去過一次澳門,是2012年夏天。李某某去澳門賭博叫上其,李勇也一起去了。李某某三把牌就把20萬澳門元輸沒了。

18.證人萬某的證言證明:李某某之前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zhuǎn),向其借過40多萬元現(xiàn)金,之后陸續(xù)還給其了。其的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于2012年8月10日和2012年8月6日收到轉(zhuǎn)賬21.5萬元和20萬元都是李某某還其的借款。其不認識李勇。

19.證人高某的證言證明:其和李某某是老鄉(xiāng)。2012年5、6月,李某某跟其借過100萬元。民警出示的李勇的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向其的賬戶轉(zhuǎn)賬50萬元是李某某還其的借款,還錢之前他給其打過一個電話。其不認識李勇。

20.李勇、李某某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明:李勇于2012年7月8日、8月10日分別向李某某轉(zhuǎn)款50萬元、45萬元。李某某于2011年5月4日、8月6日、9月27日、2012年4月13日分別向李勇轉(zhuǎn)款5萬元、2萬元、3萬元、10萬元。

21.接受證據(jù)清單、收條、協(xié)助查詢財產(chǎn)通知書、李勇、花某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微信截圖等證明:花某于2012年7月2日向李勇轉(zhuǎn)款50萬元、10萬元,于2012年7月28日向李勇轉(zhuǎn)款2萬元。2012年7月2日,宋朝麗、宋朝榮、張某、孫某、花某、彭某1向李勇支付購房款共計210萬元。

22.接受證據(jù)清單、農(nóng)行卡復印件、穆某、孫某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明:穆某于2010年10月25日向鄭某轉(zhuǎn)款12萬元,于2010年11月3日向鄭某轉(zhuǎn)款38.5萬元。孫某于2012年7月2日向李勇轉(zhuǎn)款150萬元。

23.李某1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明:李某1于2012年8月9日向李勇轉(zhuǎn)款62萬元。

24.鄭某銀行轉(zhuǎn)款憑條復印件證明:鄭某于2010年9月2日、9月13日、11月4日,分別向“沈純”賬戶轉(zhuǎn)款1萬元、17萬元、47萬元。

25.接受證據(jù)清單、客戶回單復印件、韓某、彭某2、李勇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明:2012年8月9日,韓某向李勇轉(zhuǎn)款86萬元,同年8月9日,彭某2向李勇轉(zhuǎn)款90萬元。

26.沈純、楊某、賈某、李勇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匯款憑證證明:2010年3月23日及2012年7月23日,賈某向“沈純”賬戶轉(zhuǎn)款6萬元,向李勇轉(zhuǎn)款20萬元;2012年8月12日,楊某向李勇轉(zhuǎn)款20萬元。

27.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交款視頻等證據(jù)證明王某1提交證據(jù)的情況。

28.接受證據(jù)清單、律師見證書復印件、錄像光盤等證明:李勇同意將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區(qū)回龍觀鎮(zhèn)回龍觀村回遷房中區(qū)3號樓1單元1303室房屋出租給李某1,以租金歸還欠款。

29.收據(jù)、民事判決書、民事裁定書、生效證明證明:2013年12月23日,李勇出具收據(jù)確認收到楊某46萬元作為北京市昌平區(qū)回龍觀鎮(zhèn)回龍觀村(回龍觀村回遷新址)建筑面積122平方米的房屋購房款。2017年8月23日,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解除原告楊某與被告李勇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關(guān)系,李勇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楊某購房款46萬元及利息。

30.盧某、李勇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明:盧某于2012年5月29日向李勇賬戶匯款185.3萬元。

31.李某某、李勇、盧某出入境記錄證明:李某某、李勇、盧某出境的情況。

32.接受證據(jù)清單、借條復印件證明:2018年8月10日,李某2向偵查機關(guān)提交5張借條復印件,內(nèi)容為李某某向李勇借款共計450萬元。

33.接受證據(jù)清單、微信聊天截圖等證明:2018年8月22日,李某2向偵查機關(guān)提交微信聊天截圖52頁、通話錄音光盤1張,內(nèi)容為李勇和李某某談及詐騙被害人錢款的情況。

34.偵查人員出具的工作記錄證明:偵查人員根據(jù)銀行賬戶信息聯(lián)系吳自力、萬某、曹彥軍、王某2等人的情況。

35.工作說明證明:查詢卡號尾號為7828、1615銀行賬戶交易明細的情況。

36、諒解書證明:李勇的親屬在案發(fā)后替李勇償還李某1人民幣38993元,并取得李某1的諒解。

37.到案經(jīng)過證明:被告人李某某系偵查機關(guān)抓獲到案。

38.傳喚證、拘留證、逮捕證等書證證明:被告人李某某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

39.戶籍材料證明:被告人李某某的自然情況。

40.同案犯李勇的供述:2009年6月,其在回龍觀鎮(zhèn)朱辛莊村認識了李某某,后和他發(fā)展為情人關(guān)系。2010年初,李某某讓其謊稱回龍觀村開發(fā)商宋某1是其姨夫,由李某某去找他的老鄉(xiāng)購買回龍觀村的回遷房以騙取錢款,掙錢后再想辦法還錢。事實上,其沒有能力買到回遷房,也找不到關(guān)系,其知道這是騙人的,但其和李某某關(guān)系很好,很信任他。被騙的人員中,穆某等5人購買了5套回遷房,包括穆某、一個姓花的女子、穆某的妹妹和穆某的親戚。李某1等3人購買了3套回遷房,包括李某1、李某1的弟弟、還有一個名字里面有“彭”字的人。此外,李某某的公司會計鄭某、楊某也向其購房。第一次收錢時,李某某讓其向他的老鄉(xiāng)提出先支付購房款10%的首付款,李某某的老鄉(xiāng)一起給其使用的“沈純”的銀行賬戶轉(zhuǎn)款共計90萬元。收錢后,李某某以做生意為由取走了“沈純”的銀行卡。該銀行卡是其前夫公司辦理的,用于每月給其發(fā)放生活費。2012年,李某某讓其再找這些人要50%的房款。這些人在北京人家小區(qū),向其轉(zhuǎn)款約200萬元,其出具了收條。此外,李某1給其轉(zhuǎn)款76萬元,其還給他6萬元,其記不清李某1的弟弟和姓金的男子給其多少錢,只記得姓金的男子給過其10萬元的現(xiàn)金作為定金。其還以出售回遷房的名義,騙取鄭某6萬元、楊某46萬元。其為了讓購房人相信,還帶他們?nèi)セ剡w房的工地看房。上述錢款到賬后,李某某就以開公司用錢的名義把銀行卡取走,將錢款轉(zhuǎn)移。2017年9月或10月,其讓李某某出具了五張借條,共計450萬元。另供述:2011年左右,李某某向他的朋友付某、盧某說其有關(guān)系,能買到回龍觀的回遷房。后在李某某的安排下,在其跟李某某的住處與付某、盧某見了面。其表示自己有能力買到回遷房。他倆都說要120平米的,談好的價格是每平米1萬元。隔了三四個月,李某某跟其說付某、盧某要交錢買房子,并向其要收錢的卡號,其就把銀行卡號通過短信發(fā)給李某某,李某某再給他倆轉(zhuǎn)發(fā)。后其收到了200萬元左右。這200萬元被李某某用在澳門賭場上了,都輸光了。其也跟李某某在澳門賭場,李某某就拿著其的銀行卡去刷卡換的碼子。交款后,主要是付某聯(lián)系其,由李某某傳話,其先開始都是讓他等,拖著他,后來跟他說開發(fā)商出事了,跑到國外了。付某、盧某的房款沒退還過。

2018年8月7日,李勇辨認出被告人李某某。

4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其當時輸錢被債主追債,跟李勇說用買房人的購房款來還賬。李勇聽了覺得其做生意能掙回來就把錢借給其還債了。李勇最開始收的購房款用在跟其做買賣上了,給其墊資用了。以買房騙錢的事情一開始是李勇提出來的,后來其賭博輸大了,想繼續(xù)用這個手段弄點錢,用來賭博翻本。其自己去澳門賭博,輸了不少錢,還在外面欠賬,回京后其跟李勇說自己沒錢了,還得去澳門賭翻本,讓李勇給其弄點錢。李勇就去找買房的人收購房尾款。之后其就帶著李勇一起去澳門賭博。在賭場是李勇給其刷的pos機換的碼子,后來其在賭場輸錢了,欠下賭債也是李勇給其還上了。其知道李勇給其的賭資和替其還賭債的錢是李勇收來的購房款。購房的人問過其買回遷房的進展,其就編造各種理由說正在辦,讓他們等著。

關(guān)于被告人李某某申請法庭調(diào)取被害人李某1報警后公安機關(guān)出警的相關(guān)記錄,擬證明在李某1報警后,其之所以沒有逃跑,而是配合公安機關(guān),正是因為其此前不知道李勇實施詐騙的訴訟請求,經(jīng)查:李某某申請調(diào)取的上述證據(jù)無法證明其擬證明的目的和內(nèi)容,故對于該申請本院不予支持。

關(guān)于被告人李某某所提其系向李勇借款,沒有與李勇實施共同詐騙行為的辯解,及其辯護人所提李某某系從犯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本案被害人均系李某某的老鄉(xiāng)、朋友,在李某某的介紹下認識李勇,李某某向被害人謊稱李勇是回龍觀開發(fā)商的親屬,能夠低價購買回遷房,積極居間介紹,并謊稱自己和自己的朋友也在李勇處購房,騙取被害人信任,被害人基于李某某的介紹和對李某某的信任委托李勇辦理購房一事并交納購房費用。后在被害人催問辦事進度時,李某某以各種虛假理由進行推拖。雖李某某辯稱最初是想用這筆錢去做生意,掙了錢后再償還被害人,但在之后的兩年時間里,李某某并無實際經(jīng)營行為,且在沒有任何盈利的情況下多次赴澳門進行賭博,并將部分被害人支付的購房款揮霍殆盡,且在案證據(jù)證明巨額贓款被用于歸還李某某個人欠款。上述事實足以認定李某某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構(gòu)成詐騙罪。從其實施的上述具體行為來看,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輔助作用,不應認定為從犯。故對于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均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李某某所犯詐騙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鑒于李某某到案后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guān)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酌情對其從輕處罰。據(jù)此,根據(jù)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財產(chǎn)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32年6月26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賠被害人損失(清單附后),并與(2019)京01刑初96號刑事判決書中被告人李勇承擔連帶退賠責任,發(fā)還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呂 晶

審 判 員  鮑 艷

人民陪審員  張垣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索登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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