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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2刑初154號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1-07-02   閱讀:

案??由    詐騙    

案??號    (2019)京02刑初154號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京二分檢刑訴〔2019〕1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1、吳某某2、岳某某3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并提交了被告人吳某某2、岳某某3的認罪認罰具結書及對三被告人的量刑建議書,建議本院對被告人吳某某2、岳某某3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2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檢察員栗華、檢察官助理彭慧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1及其辯護人楊文國、余勇,被告人吳某某2及其辯護人張朝、謝瑩,被告人岳某某3及其辯護人孫曉藝、鄭枋發(fā);被害人張某1訴訟代理人何桂深、被害人何某之訴訟代理人何伊麗、郜婷、被害人王某1之訴訟代理人張瀟瓊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14年3月至2017年9月間,被告人劉某某1先后伙同岳某某3、吳某某2等人在北京市海淀區(qū)、北京市西城區(qū)等地,謊稱有關系、有渠道能夠辦理小升初、幼升小擇校事宜,并以公司1、公司2名義與李某1、楊某1、王某1等70余名被害人簽訂協(xié)議,騙取被害人相關費用共計人民幣1100余萬元。

針對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某、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認為被告人劉某某1、吳某某2、岳某某3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鑒于劉某某1未退贓退賠,到案后拒不供述所犯罪行,建議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鑒于吳某某2自愿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對指控的犯罪沒有異議,接受刑事處罰,建議判處十年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岳某某3認定為從犯,到案后如實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實,對指控的犯罪沒有異議,接受刑事處罰,建議判處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劉某某1否認指控的事實,辯稱其或公司員工沒有向被害人明示或暗示有特殊關系;其向被害人提供了咨詢、指導、設計方案服務和課程培訓,其無罪。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指控的事實不成立。1.部分被害人僅有報案的書面材料,缺少詢問筆錄,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2.眾多被害人在2017年集體委托律師報案,建立微信群,極易受到律師等專業(yè)人員的影響,對此部分報案材料有理由懷疑其真實性。3.被害人提供的錄音不能證實被告人承諾具有特殊關系和渠道。部分家長的陳某沒有證實被告人有特殊關系和渠道。同案犯的供述過于籠統(tǒng)。4.劉某某1未唆使、指使工作人員向被害人虛假承諾。公司收取費用,提供了協(xié)議約定的服務內容。5.劉某某1在經營期間,收取的學費都進入公司賬戶,并用于公司經營,對要求退款的客戶積極溝通,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將股權轉讓給吳某某2后,應由吳某某2承擔經營期間所產生的所有債務。

被告人吳某某2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吳某某2如實供述,認罪態(tài)度好;主觀惡性明顯較小,并未實際獲利;系初犯,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從輕處罰。

被告人岳某某3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不持異議。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岳某某3系初犯,主動交代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系從犯,積極退贓,建議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是:劉某某1在轉讓公司后仍參與詐騙犯罪,要求被告人退賠經濟損失。

針對辯護意見,被告人劉某某1的辯護人出示了微信聊天記錄截屏、交接清單、北京華城律師事務所律師函、短信截屏,擬證實吳某某22016年10月就進入公司了解情況,于同年12月29日接受相關公司的資料。劉某某1在2018年8月還通過律師督促吳某某2履行合同義務,妥善解決學生家長退費事宜。劉某某1明確向李某2講明不要說找人辦事等大話。學生家長給劉某某1發(fā)短信表示感謝劉某某1。

吳某某2辯護人提交的吳某某2與劉某某1(老劉)的微信聊天記錄,擬證明吳某某2接手公司后,均在劉某某1的操縱和領導下,吳某某2應屬從犯。

經審理查明:

2014年3月至2017年9月間,被告人劉某某1先后伙同被告人岳某某3、吳某某2等人在北京市海淀區(qū)、北京市西城區(qū)等地,謊稱有關系、有渠道能夠辦理小升初、幼升小擇校事宜,并以公司1(以下簡稱公司1)、公司2(以下簡稱公司2)名義與李某1、楊某1、王某1等70余名被害人簽訂協(xié)議,騙取被害人相關費用共計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1164.79萬元,其中岳某某3參與詐騙的金額為94.88萬元;吳某某2受讓公司2后詐騙被害人的金額為270.2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一、被害人的陳某及相關書證

1.被害人胡某的陳某:2016年9月,我接到公司2業(yè)務員李老師的電話和短信,說她們公司有可靠、廣泛的教育資源,受十一學校委托,通過她們的特殊資源能讓我的孩子在小升初時上十一學校。公司2銷售主管王某2說他們認識北京市、海淀、西城教委和學校的領導,如果交費簽合同,可以保證孩子上我所選擇的目標學校之一,辦不成,全額退款。2016年10月30日,我簽訂了升學咨詢及指導服務協(xié)議,分兩筆刷POS機交了15.98萬元。后來我們走正常渠道上的某學校。2017年7月10日在我強烈要求下,他們和我簽訂終止服務協(xié)議,同意退款。后來他們以各種理由搪塞我,直到現在也沒退。公司2017年2月20日之前法人是劉某某1,現在是吳某某2。

2.刑事舉報書、報案表、升學咨詢及指導服務協(xié)議、POS簽購單、銀行對賬單、終止服務協(xié)議、微信聊天截圖等證明:2016年10月30日,胡某與公司2簽訂小升初輔導協(xié)議,目標學校十一學校、北京大學附屬中學、首都師范大學附屬中學、人民大學附屬中學,升學咨詢及指導服務費15.98萬元。同日,胡某刷卡分別交付4.98萬元和11萬元。2017年7月10日,簽訂終止服務協(xié)議書,公司2承諾退還15.98萬元。

3.被害人李某1的陳某:公司1承諾通過特長生、政策保證、認識教委、校長等特殊途徑,保證我的孩子上其中一所好的初中,費用13.98萬元,不能進入目標學校,全額退款。2014年11月30日,我與岳某某3簽了服務協(xié)議,通過我名下的北京銀行卡和華夏銀行卡刷POS機交了13.98萬元。2016年9月,我的孩子沒有到目標中學,該公司稱無法退款,承諾在初一下學期轉到八中。到初一下學期,稱因政策變化無法轉學,也不能退款,又承諾初二上學期讓孩子轉到八中。九月份,我與劉某某1聯系,他手機關機。2017年8月,劉某某1與我聯系,給我介紹吳某某2,稱初中升高中能保送進重點高中,要求我交18萬元。我沒有交。后來我從網上得知公司1的法人已改成吳某某2。期間我一直與吳某某2聯系,他們以各種理由不退錢。

4.被害人全某的陳某:2016年10月,我接到公司2的電話,說公司有原來西城區(qū)老教師協(xié)會的人,有特殊渠道可以幫助解決孩子小升初的問題,辦理不成,全額退款。2017年1月22日,我給孩子報名了三帆中學,刷POS機交了3萬元,2月11日交了12萬元。7月,小升初錄取通知公布后,孩子沒有被三帆中學錄取,我和公司2簽了終止協(xié)議,要求退款,到現在也沒有收到退款,法人吳某某2說沒錢退。公司2開過培訓會,會上一個自稱劉某某1的男子培訓說公司2在西城有一定的人脈和實力,認識教委的人,可以通過內部運作將學生送到目標學校上學。

5.被害人黃某的陳某:我聽了兩次劉某某1的講座,劉某某1聲稱自己以前在西城教委工作,在很多學校都有人脈和私下升學渠道。會后劉某某1的助手李某2單獨約談我,強調有特殊升學渠道,承諾幫助孩子進入重點中學。2016年1月26日,我簽了協(xié)議,交款9.98萬元。5月26日,我們認為該公司不具備讓孩子上八一中學的能力,與劉某某1微信商量取消協(xié)議,但劉某某1沒回復。6月2日,劉某某1讓我9月提交退款相關證明和郵件。2017年4月18日,劉某某1讓我和公司吳老師聯系,對方一共退給我5.48萬元。

6.被害人趙某的陳某:2017年4月,我通過朋友認識了劉某某1。劉某某1自稱劉旭東,說他有關系,可以幫我兒子被北京市第二中學分校錄取,辦成才收費。他讓我找公司2的吳某某2,說他和吳某某2共享關系和資源,吳某某2怕運作成功家長不給錢,辦事先收費。2017年5月18日,在公司2見了吳某某2,他說是劉某某1介紹來的,他盡力辦,孩子簡歷已經發(fā)給辦事那邊,通過特長生和派位運作,被錄取概率是90%。他還說認識西城實驗的校長,可以運作小升初。我簽了升學咨詢及指導協(xié)議,通過POS機刷了10萬元。后來我的孩子沒被錄取,吳某某2說一定有問題,之后找各種理由推脫,最后吳某某2失去聯系,公司2人去樓空。我的孩子沒上協(xié)議中的培訓班和課程,我找吳某某2就是為了給我的孩子辦理升學,跟培訓和課程沒有任何關系,吳某某2稱這份協(xié)議就是雙方的保障,不要拿協(xié)議說事。我兒子沒被錄取,也沒退費。劉某某1說他不管,讓我找吳某某2。

7.被害人王某1的陳某:2017年2月12日,我聽劉某某1講座,他保證他有北京清華附中和北京101中學的升學名額,38萬元上清華附中,35萬元上101中學。2017年2月18日,我和公司2簽訂協(xié)議,一共支付38萬元。但是公司2沒有提供任何升學服務。

8.被害人楊某的陳某:2015年7月,我接到公司2股東岳某某3的電話,讓去西城區(qū)該公司的辦公地點聽小升初講座。給我們講課的是銷售主管李某2,后來岳某某3不斷給我們打電話灌輸他們認識教育局、學校領導之類的關系,可以通過政策保證等途徑,保證我的孩子上其中一所好的初中,上不了百分之百退款。2015年7月8日,岳某某3帶我在馬甸辦公室簽訂了升學咨詢及指導服務協(xié)議,我交了5000元現金,2015年7月11日又到他們辦公室POS機刷卡13.48萬元。我報的是十三分、四中、三分、北師大實驗中學分校。后來我的孩子正常電腦派位上的北師大二附中實驗學校,我把結果告訴他們,他們讓我別急,說可以調劑、轉學,直到孩子開學也沒弄成。我要求他們退款,2017年7月30日退了1萬元,剩下的錢找各種理由搪塞我,一直沒退。后來公司搬到新街口七條11號,我找他們,他們說沒錢。

9.其余被害人的陳某及升學咨詢、指導服務協(xié)議,收據、POS機簽購單、銀行賬戶交易流水、轉賬憑證,終止協(xié)議、退費申請單、退款銀行明細,微信聊天截圖,報案材料等證明被騙過程及交付錢款等情況。

10.辨認筆錄證明:部分被害人分別辨認出吳某某2、劉某某1等人。

二、證人證言

1.證人李某2的證言:2015年7月至2017年4月,我在公司2工作。岳某某3是銷售總監(jiān),我和王某2是業(yè)務主管。劉某某1將家長電話號碼提供給公司話務員,話務員給家長打電話,劉某某1編好話術,并培訓入職員工。劉某某1、岳某某3說他們有教育方面的資源和關系,知道一些教育方面的政策,公司收取咨詢費、教育服務費,把學生推薦到目標學校。劉某某1起草的升學咨詢及指導服務協(xié)議,針對不同學生,收費不同,學習越好收費越低,外地生源和跨區(qū)生源比較高。我們跟家長說公司認識老教協(xié)的人,有特殊關系,能把學生推薦到理想的學校。劉某某1把依靠派位進入好學校的學生拿出來對家長宣傳,增加家長的信任,承諾推薦不成功退費。依靠派位進入好學校的跟公司推薦沒有關系,當做案例宣傳就是欺騙家長。公司沒有能力把學生推薦到目標學校。為了拖延時間才與家長簽訂的終止服務協(xié)議,想著用新交費家長的錢還前面家長的錢。劉某某1知道公司欠錢多,怕出事,把公司轉讓給吳某某2了。吳某某2擔任法人后,公司運營模式和以前一樣。吳某某2知道公司的運營模式和現狀,全公司的人都知道公司沒有推薦學生到目標學校的能力。

2.證人王某2的證言內容和與證人李某2的證言內容能相互印證,其還證明在2017年,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吳某某2。劉某某1說宣傳要夸張,怎么讓家長相信怎么宣傳。后期吳某某2也和劉某某1一個套路。公司沒有能力退費,就是為了拖延時間,劉某某1、吳某某2想等有家長交費后,用繳費的費用償還以前家長的退款。家長逼緊了,就象征性的退點。

3.證人張某2的證言:2016年3月初,公司2的李某2說公司有特殊的資源,可以讓孩子進入目標學校,跨區(qū)也可以辦理。2016年3月6日,我與公司2簽訂了協(xié)議,繳納了13萬元。后來我家孩子進入了目標學校,我去教委詢問了排位規(guī)則,教委稱小升初都是電腦排位,不存在任何的人為干擾因素,志愿也是我自己填報的。我認為我家小孩進入第八中學,與公司2沒有關系,所以向公司2提起民事訴訟。簽協(xié)議時,李某2說13萬元是走關系的錢,課時是免費贈送的,我家孩子上過語文、數學和英語,一共上了21節(jié)課,按照公司2標價,相當于5000元左右。

4.證人董某的證言:公司22015年9月1日簽訂了3年的租房合同,承租新街口大街七條11號樓3層整體。簽完合同后,有幾個工作人員和老師在這工作,基本沒見過學生。2017年11月20日,對方說交不上房租,一直拖延到今天也沒交。

5.證人周某(某中學分校退休人員,某財務)的證言:我2014年3月17日至今任某協(xié)會(以下簡稱某協(xié)會)財務。某協(xié)成員都是某局退休老師,協(xié)會主要負責退休教師的文化活動。2013年9月,我通過學生家長認識了公司1的劉某某1,我給劉某某1找退休的初中老師給學生上課。劉某某1成立公司2及北京市西城區(qū)某培訓學校(以下簡稱某學校),我是公司2及某學校的教學副校長,只負責初中學生培訓的教學及教師管理,每月工資5000元,沒有其他提成。初一學生培訓的教師課時費為600元,初二學生培訓時費為700元,初三學生培訓時費為800元。公司2的人,我只認識劉某某1。某協(xié)會與公司2及某學校沒有任何關系,我也不是以老教協(xié)的身份去的,我去公司2及某學校時,還沒去老教協(xié)工作。我給公司2及某學校招來的老師沒有一個是老教協(xié)的成員。某協(xié)會是一個社團組織,左右不了西城區(qū)教委的招生。我沒跟劉某某1說過可以幫忙小升初,他也沒因為小升初的事情找過我。

三、書證、物證

1.工商資料分別證明:公司2于2014年1月7日成立,注冊資本10萬元,股東譚某,法人譚某,監(jiān)事岳某某3;2014年7月9日變更,股東劉某某1、閆某,法人劉某某1,注冊資本50萬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qū)某地;2016年4月,住所地變更為西城區(qū)某地;2017年2月1日股東會決議,股東變更為吳某某2、北京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3),2017年3月14日,股東變更為吳某某2、公司3,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吳某某2。

公司1成立于2012年4月1日,注冊資本30萬元,股東劉某某1,法定代表人劉某某1,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某地。2014年7月9日,公司股東變更為公司2、李某、譚某、岳某某3、劉某某1。2017年2月20日,公司股東變更為吳某某2、公司2,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吳某某2。

公司3成立于2015年2月10日,注冊資本1000萬元,股東劉某某1、閆某,法定代表人、經理劉某某1;住所地北京市某地(原住所為西城區(qū)某地)。

2.股份轉讓協(xié)議書及附件證明:2017年2月2日,劉某某1與吳某某2簽訂協(xié)議。劉某某1將持有的公司299.8%股權(出資額49.9萬元)以一元錢轉讓給吳某某2;公司股東由劉某某1、閆某變更為吳某某2、公司3;公司2債務由吳某某2任法人的公司2承擔。

3.《北京市西城區(qū)教育委員會關于西城區(qū)2014年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工作的意見》《北京市西城區(qū)教育委員會關于西城區(qū)2015年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工作的意見》《北京市西城區(qū)教育委員會關于西城區(qū)2016年義務教育階段入學工作的意見》等證明:小學入學,堅持免試、就近,確保適齡少年兒童接受義務教育。初中入學方式:九年一貫制直升、推薦派位入學、特長生入學、政策保障協(xié)調入學、學區(qū)派位入學、民辦學校入學。嚴格規(guī)范招生行為;嚴格招生計劃管理;嚴格控制二次流動;嚴格執(zhí)行招生制度;嚴格遵守招生紀律。

4.北京師范大學附屬實驗中學、北京市第一六一中學、北京市第十三中學分校、北京市第三十五中學出具的證明材料證明:上述學校自2014年教育深化改革、學生就學制度改革后,嚴格按照要求進行招生,未接收過公司2推薦、介紹的學生;與公司2無任何關系及業(yè)務往來。

5.北京中會仁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證明:從2014年3月13日至2019年9月18日,75名報案事主共計向公司1、公司2繳款1271.42萬元,損失數額共計1164.79萬元;其中岳某某3主管小升初業(yè)務期間,報案事主8人,損失94.88萬元;吳某某2受讓公司2后,報案事主17人,損失共計270.2萬元。

6.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情況說明證明:公安機關從吳某某2處扣押硬盤七塊、一體機兩臺及文件一箱。

7.北京國盾信息中心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從硬盤七塊、一體機兩臺中提取存儲的數據情況。提取的內容包括:提成方案與比例分配;月份收入與業(yè)務員提成情況;學員姓名,所在學校,學費,報名日期,咨詢人/簽約人;升學咨詢及指導服務協(xié)議等材料。其中,發(fā)現2013年7月10日創(chuàng)建的初中招生電話話術,內容主要為向家長宣稱合作學校包括海淀十一、首師附、清華附、101,西城四中、十三中等學校。

8.中信銀行北京德外支行出具的公司2POS機關聯資料及POS機交易明細等證明:公司2尾號0812賬戶與公司1、譚某、劉某某1、公司3、某學校均有錢款往來。2017年1月后,該賬戶仍有向譚某、吳某某2、某學校、公司3、公司2、劉某某1賬戶付款的情況。其中,2017年7月19日,付給公司315萬元。

劉某某1中信銀行尾號0787賬戶與某學校、公司2、公司3、李某、譚某等人有資金往來。其中,2017年3月8日,收到吳某某2公司2股份轉讓款。

吳某某2中信銀行尾號2270賬戶在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與公司2、某學校有多筆資金往來。

9.農業(yè)銀行提供的材料證明:劉某某1尾號3311賬戶在2011年1月7日至2018年2月22日,與李某、譚某有多筆資金往來。2016年6月24日劉某某1尾號3311賬戶向吳某某2農業(yè)銀行尾號2578賬戶轉款前期流動資金1萬元,6月30日劉某某1轉給吳某某2房租及經費6萬元;9月13日劉某某1轉給吳某某2流動資金20萬元。

10.中信銀行提供的材料證明:岳某某3尾號0601賬戶收到某學校支付的錢款,后用于理財,消費等,該賬戶還與李某等人有資金的來往。

11.中信銀行提供的材料證明:譚某尾號0795賬戶與公司2、某學校有多筆進賬,然后轉出至譚某其他賬戶。

12.中信銀行提供的材料證明:某學校尾號4178賬戶于2014年6月申請開戶,某學校法定代表人師某及該賬戶與公司1、公司3、公司2、劉某某1、吳某某2等賬戶往來情況。其中,2017年1月6日向劉某某1尾號3311農業(yè)銀行賬戶付款62萬元服務費、12月劉某某1尾號3311農業(yè)銀行賬戶向該賬戶支付多筆錢款,后用于給師某尾號3366工商銀行賬戶還款。

13.交通銀行提供的材料證明:公司3尾號1622賬戶與公司2、某學校、譚某之間存在多筆資金往來。其中,在2017年1月5日后,該賬戶與公司2、公司1、某學校、劉某某1賬戶互有資金往來。

14.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的材料證明劉某某1賬戶的情況。

15.協(xié)助凍結財產通知書(回執(zhí))證明凍結涉案公司及個人賬戶的情況。

四、視頻資料、電子數據

被害人提供的U盤、錄音光盤等內有被告人及其公司員工在給被害人宣講時的錄音、文件材料、照片、截屏及簽署的升學咨詢及指導服務協(xié)議、POS簽購單、收據、銀行賬戶交易明細、退款申請等材料。其中,錄音光盤內容為,劉旭東(即被告人劉某某1)給學生家長講解海淀、朝陽等各區(qū)的輪盤、派位、推優(yōu)、政策保障、教委政策區(qū)別等內容。其中有“學校錄,教委不攔,不現場收卡,家長一定要送簡歷……里面肯定有東西……家長要行動起來,各個機構都有自己的渠道,在派位之前有機會……我在網上跟蹤一個人三年,這個人在網上公開叫賣……每年都漲價,起步價20萬……我只是講政策……有些事情嘴上不能說,大家心里明白,行動起來……官方肯定那么說……西城推優(yōu)我們這里的學生百分之百進入目標學?!行┦伦焐喜荒苷f,大家知道就行……我就講這些,下面由李某2老師講……我的手機號,大家記一下,24小時開機,是131XXXXXXXX,劉旭東”等內容。

五、到案經過、法律手續(xù)等證據

1.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案發(fā)經過、抓獲經過等證明:2017年12月28日西城公安分局新街口派出所接匿名報案,西城分局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偵查。2019年1月20日、21日,民警分別將劉某某1、岳某某3傳喚至公安機關。2019年1月28日,江西省南昌縣公安局刑偵大隊蓮塘中隊民警發(fā)現網上逃犯吳某某2,于當日將吳某某2抓獲。

2.傳喚證、拘留證、逮捕證、取保候審手續(xù)等證明劉某某1、吳某某2、岳某某3被采取強制措施及吳某某2被取保候審的情況。

3.案款收據證明岳某某3退繳3萬元。

4.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明三被告人的戶籍登記情況。

六、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劉某某1的供述:我在公司2做業(yè)務和生活中叫劉旭東。我們發(fā)小廣告時留家長電話,打電話聯系家長。李某是公司財務,2016年10月去世;譚某是公司主管;業(yè)務員歸岳某某3管。李某22015年二三月份來公司跟家長對接,負責業(yè)務部,岳某某3去培訓學校工作。2017年公司1和公司2轉讓給吳某某2,我在家待業(yè)。

我依靠專業(yè)知識和信息搜集能力,幫助學生進入目標學校。我對各個學校怎么招生,什么時間招生非常熟悉。2015年簽約的學生沒怎么上課。2015年家長在網上發(fā)布公司1騙人、不退錢的帖子,同年七八月份,有家長到德外派出所告我們,我們給家長寫了退款承諾書,陸續(xù)把錢退給了家長。2015年底我用公司2繼續(xù)招生。2016年我們基本不上課,主要提供咨詢服務。

2016年6月,我和吳某某2想在哈爾濱合伙開一個職業(yè)培訓學校,后來因為各種原因沒有辦成。2016年10月底,吳某某2來公司考察,覺得不錯,想接手公司,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左右,吳某某2進行了盡職調查,他清楚公司運營模式、收益及家長退費情況。我們簽訂協(xié)議,轉讓費1元,把公司連同債務一同轉給了他,債務就是對學生家長的退費。2017年1月,我和吳某某2做完交接,他請了新的財務人員,我就離開了公司。吳某某2經營下的公司2業(yè)務跟我經營那會兒差不多。家長交的費用是信息咨詢服務費、信息搜集整理、報名指導。公司2有部分授課,國學、舞蹈、美術及思維訓練,某學校提供老師。我經營公司2至轉讓期間,共簽了一百三四十個學生,收了大概1000多萬元費用,升學率有一半左右。收的錢一部分用于公司經營、退費、還有一部分日常消費了,剩下的錢我也不愿意全部退給家長,我要為公司將來經營考慮。

我自己做課件,編寫升學咨詢及指導服務協(xié)議。我不認識教委、學校的領導,運作不了小升初,特長、推優(yōu)、派位,我都不能操作。我就是告訴學生怎么準備,家長做哪些輔導工作,怎么報志愿。

2.被告人吳某某2的供述:我與劉某某1是初中同學。2016年11月到2017年1月底,我在公司2及某學校打工。公司2成立至2017年2月底,法人和實際經營人是劉某某1,2017年3月至今法人和實際經營人是我。公司主要業(yè)務是小升初、初升高的教育培訓。公司2先給家長打電話,稱可以辦理小升初咨詢,邀約家長聽講座,劉某某1、李某2、王某2給家長講課,家長認可后,簽訂《升學咨詢及指導服務協(xié)議》,我們根據家長選擇學校的數量和好壞,收取10萬元到40萬元不等的費用。

2017年初,劉某某1說他累了,不想再經營了,想一元錢轉給我。劉某某1有700多萬元的擇校費沒退,讓我在今后經營中收新的家長的擇校費償還這部分費用,劉某某1說公司一年能賺1000萬元,他會繼續(xù)在公司幫我經營以及給家長講課。家長刷POS機到公司對公賬戶或者我個人賬戶。我接手公司前,劉某某1就是這么做的,劉某某1說按照他原來的方式做就可以繼續(xù)賺錢,所以我按他的方式繼續(xù)做。

講課的時候,劉某某1跟家長說他認識教委的領導,可以幫助學生在不符合政策的條件下前往理想的學校。劉某某1講了一個多月的課就不來公司了,李某2和王某2負責給家長講課,講的和劉某某1一樣。2017年7月,劉某某1帶兩個學生來公司簽訂了協(xié)議,他提出要15萬元好處費,讓我轉到公司3賬戶上。

劉某某1說與家長簽退費協(xié)議就是為了拖延時間。公司2與協(xié)議所涉及的學校沒有業(yè)務合作關系,不能辦理擇校。我不認識教委和老教協(xié)的人,不認識學校的領導。我問過劉某某1是否有關系和資源,他說“如果有關系,還賺什么錢”。

我作為法人和實際控制人,一共簽了20多份協(xié)議,金額300多萬元,支付房租、工資、業(yè)務員提成100多萬元,支付家長退費200萬元,我自己消費了20萬元。

3.被告人岳某某3的供述:2012年9月至2014年6月,我在公司1做課程顧問;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在公司2做小升初業(yè)務主管;2015年7月至2018年7月,任某學校初中部業(yè)務主管。2014年1月至2017年,公司法人和實際經營人是劉某某1,2017年初至今法人和實際經營人是吳某某2。

劉某某1負責公司全面工作,他向家長自稱劉旭東。劉某某1給我家長的聯系方式和話術,我培訓團隊人員。劉某某1給家長講課,暗示他認識教委的領導及學校主管招生的領導,可以幫助學生在不符合政策的條件下前往理想的學校。家長簽協(xié)議,刷POS機交錢,錢進入公司對公賬戶或劉某某1個人賬戶。劉某某1說盡最大努力讓家長到公司聽講座,讓家長盡快交錢,其他不要管。講座就是夸大公司的能力,利用家長為孩子找好學校的心理,讓家長交錢。我擔任小升初業(yè)務主管期間,與40個家長簽訂協(xié)議,收取400多萬元。我工資6000元加上整個團隊收款2%的提成,我任小升初業(yè)務主管期間,工資加提成有15萬元。

公司2與協(xié)議中涉及的學校沒有合作關系,劉某某1沒有在某委工作過,不認識教委、某協(xié)和協(xié)議學校的人或領導。劉某某1沒有能力讓學生在不符合升學政策的條件下,進入目標學校。升學咨詢及指導服務協(xié)議就是一個形式,家長給公司交錢是為了讓孩子能夠上理想的學校。劉某某1只能在學生符合相關學校錄取規(guī)定的情況下,給學生提供一些報考技巧。劉某某1和公司2不能在開學后為學生辦理擇校。公司2沒錢了,家長的錢退不了,劉某某1不想再經營了。

上述證據,經當庭舉證、質證,本院審核屬實,對言詞證據中相互印證的部分且與案件事實有關的部分予以確認,對書證予以確認。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劉某某1和吳某某2的辯護人分別出示了下列證據:

一、劉某某1辯護人出示的證據

1.劉某某1與吳某某22016年11月30日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屏擬證明,吳某某2在2016年10月進入公司了解情況,并預付房租和押金。

2.交接清單,內容為:2016年12月29日,交接人解曉東向接收人吳某某2交接公司12012-2015年記賬憑證,2015年總賬,2012-2014年賬目明細;博洛思2014-2015年記賬憑證,2016年記賬平憑證(少5-6月份);貝洛和博洛思所有收據及工資發(fā)放明細表和社保登記證、電子對賬系統(tǒng)、委托代理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工資單、財務材料等。

3.北京華城律師事務所2018年8月27日的律師函,內容為:劉某某1委托該律師事務所律師向吳某某2發(fā)函,稱2017年2月2日劉某某1與吳某某2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吳某某2全資收購公司2。上述協(xié)議簽訂后,劉某某1依約變更公司2股份至吳某某2名下,并且交付公司2各項財務資料、印簽證照、債務債權合同及相關債務清單。但吳某某2未按照約定為部分應退費的學生家長辦理退費,導致學生家長誤會劉某某1,嚴重影響劉某某1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4.劉某某1與李某2(如來神掌)2017年3月17日的微信聊天記錄,主要內容為:劉某某1對李某2說“可這樣解釋:一般每年一個學校8-12個左右的能進入3帆。我們基本按最低預計人數做招生計劃和工作。因為這屆剛剛開始,熱門的學校幾乎快不招生了,不同的人設計不同的方案……最后就是,其他的我不可能細說??傊覀児臼巧虡I(yè)公司,成功才有實際的收入……志鵬,以后類似的都是這樣說法即可。切記不說政策之外的事和大話……”,李某2說“嗯嗯,我實際招生中從來不說找人辦事,名額,百分百,哪怕聊得費勁,我談敢讓家長錄音……只要我們有方法,有辦法幫您推薦成功,哪怕不花錢,這是我們的本事”,劉某某1說“好的。單談時防止有人小人心就行。”

5.葛敏的母親給劉某某1發(fā)的短信,感謝貝洛的老師的輔導。

上述證據,經當庭舉證、質證,本院認為:證據1、2僅能證實吳某某2了解涉案公司及接手相關資料的情況,但不能認定吳某某2彼時已控制相關公司的經營。

證據3,亦證實2017年2月2日劉某某1與吳某某2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但不能否定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

證據4,雖然在微信中,劉某某1沒有讓李某2向學生家長明示或暗示劉某某1有特殊關系,但不能就此否定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交的被害人陳某、李某2、王某2的證言及吳某某2、岳某某3的供述和從起獲的硬盤中提取的話術單的內容。另,在微信中,李某2對劉某某1說“嗯嗯,我實際招生中從來不說找人辦事,名額,百分百,哪怕聊得費勁,我談敢讓家長錄音?!眲⒛衬?說“好的。單談時防止有人小人心就行?!比缦駝⒛衬?所辯稱以其專業(yè)知識幫助學生家長,則二人的談話中不應出現“我實際招生中從來不說找人辦事,名額,百分百”“單談時防止有人小人心就行”的內容。最后,該微信時間是2017年3月17日,說明在公司2法定代表人并更為吳某某2后,劉某某1仍參與經營。

證據5,首先,該短信沒有時間記錄,且沒有葛敏的證人證言予以證實且該短信不能否定公訴機關提供的其他證據。

綜上,對辯護人所提的待證事實和目的,本院不予采納。

二、吳某某2辯護人提交的吳某某2與劉某某1(老劉)的微信聊天記錄共計700余頁,擬證明吳某某2接手公司后,均在劉某某1的操縱和領導下,吳某某2應屬從犯,主觀惡性小。

上述證據,經當庭舉證、質證,本院認為:根據在案證據,公司2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吳某某2后,吳某某2實際參與經營,并向學生家長編造其具有特殊關系能幫助學生進入約定的學校的事實,以此收取被害人錢款,并實際占有、處置,其行為不屬幫助、輔助作用,故對辯護人所提的待證事實和證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納。

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岳某某3及其辯護人和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均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本案部分被害人曾向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就民事糾紛起訴涉案公司或相關人員,在本院審理期間,本院向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執(zhí)行庭調查核實相關案件的執(zhí)行情況。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執(zhí)行庭回函證明,該院執(zhí)行局共立案執(zhí)行涉及公司2或該公司及吳某某2、王某2案件共25件,上述案件均已結案,其中申請執(zhí)行人朱某,實際執(zhí)行到位金額2.026228萬元。

上述事實,有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執(zhí)行庭回函予以證明,經庭外征詢控辯雙方、被害人及訴訟代理人意見,均無異議,本院對此予以確認,并在判決追繳違法所得時將朱浩永已通過民事程序執(zhí)行到位的金額予以扣減。

關于被告人的辯解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1.被告人劉某某1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被害人的陳某證實,劉某某1等人謊稱有特殊渠道、關系可以幫助被害人的子女進入目標學校,進而收取被害人錢款,但實際劉某某1等人沒有相應的能力或關系。證人李某2、王某2的證言證實在涉案公司工作期間,劉某某1指使公司員工向被害人謊稱具有特殊關系,以此詐騙被害人錢款。證人張某2證實所交付的錢款是走關系的錢,協(xié)議上的教學內容與交付的錢款無關。證人周某證實,劉某某1沒有向其提出過辦理學生入學事宜,且某協(xié)與劉某某1的公司無任何關系。同案犯吳某某2、岳某某3的供述與被害人的陳某及相關證人證言能相互印證。

案發(fā)后,從扣押的電腦硬盤出鑒定出話術單,內容是宣稱與部分學校有某種關系,印證了被害人陳某及證人證言和同案犯的供述,且該文件的創(chuàng)建時間是2013年7月,說明劉某某1早有犯罪的預謀或準備。

在案的協(xié)議、付款憑證證實了被害人付款的情況,并且部分錢款進入了劉某某1個人的銀行賬戶。

劉某某1所謂的退款行為系為掩蓋犯罪事實而對被害人實施的一種拖延行為,不僅不能證實劉某某1無犯罪的故意,反而印證了其掩蓋犯罪真相,非法占有被害人錢款的主觀心態(tài)。

雖然在2017年3月之后,劉某某1將公司2轉讓給了吳某某2,但根據在案的被害人陳某、吳某某2供述、銀行材料等證實,劉某某1并沒有脫離詐騙犯罪,仍參與向被害人宣講編造的虛假事實,給公司2介紹被害人并收取過部分詐騙錢款。故劉某某1仍應對吳某某2任法定代表人期間的犯罪事實承擔法律責任。

綜合以上證據,證實劉某某1實施了詐騙犯罪活動,故被告人劉某某1及其辯護人所提的相關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2.被告人吳某某2的主觀惡性較大且有實際獲利

根據吳某某2的供述、被害人陳某及銀行材料,其在實際控制涉案公司之前即對劉某某1的犯罪手段明知,仍接手涉案公司并實施了詐騙犯罪活動;在被害人要求退款時不能及時退款并實際占有使用了被害人的錢款;案發(fā)后,系被公安機關抓捕歸案,說明其主觀惡性較大。故辯護人所提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3.本案證據來源合法,有效

被害人向偵查機關陳某事實,可以采用由偵查機關制作詢問筆錄的形式,也可以由被害人向偵查機關自書報案。本案,偵查機關制作表格,由報案人員按內容填寫報案事實,是被害人自書報案的一種變通方式。表格沒有注明被害人應如實陳某及作偽證的后果,但該情節(jié)僅屬瑕疵,達不到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度,且即便向被害人明確告知作證義務,司法機關也要對證據進行審核并綜合全案證據認定事實。

雖然被害人曾委托律師向公安機關報案,并提供了證據材料,但不能以此就認定被害人受到律師的影響,進而懷疑報案材料的真實性。劉某某1的辯護人亦未提供證據印證其意見,該觀點系主觀臆斷。故劉某某1辯護人所提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被害人及訴訟代理人所提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1、吳某某2、岳某某3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分別結伙采用編造虛假事實的手段,詐騙被害人錢款,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詐騙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上述被告人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吳某某2能如實供述并自愿認罪認罰,結合其參與犯罪的時間、程度,對其可酌予從輕處罰。鑒于岳某某3在共同犯罪中,屬幫助作用的從犯,能如實供述且自愿認罪認罰,并退賠人民幣三萬元,對其可減輕處罰。公訴機關對三被告人的量刑建議幅度適當,本院對公訴機關的意見予以采納。根據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0日起至2034年1月19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吳某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岳某某3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23年1月20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繳納)。

四、責令三被告人在各自承擔的退賠范圍內退賠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在相同退賠范圍內承擔連帶退賠責任。

五、在案凍結的財產及扣押物品依法處理(清單附后)。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張 浩

審 判 員  周 耀

人民陪審員  程曉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范靜怡

書 記 員  邢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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