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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閩08刑初29號開設賭場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06-26   閱讀:

案??由    開設賭場罪  

案??號    (2020)閩08刑初29號    

福建省龍巖市人民檢察院以巖檢一部刑訴〔2020〕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被告人張某5、張某6、謝某1、謝某2、張某8犯開設賭場罪、被告人李曉勇犯開設賭場罪、盜竊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3、張某1、張某2、汪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福建省龍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潤江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3、汪某及其訴訟代理人盧求根,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江超勇,被告人謝某1及其辯護人郭育宗,被告人謝某2及其辯護人暨訴訟代理人鄧偉先,被告人張某5、張某6、李曉勇、張某8等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福建省龍巖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開設賭場、故意傷害

2019年9月初,被告人張某某、李曉勇、謝某1等人合謀在龍巖市新羅區(qū)××坊鎮(zhèn)××村××路××號背后山上開設賭場。被告人張某某、李曉勇、謝某1分別占賭場股份60%、30%、10%,該賭場采取“賭豆子”的方式進行賭博。被告人張某5、張某6均受雇請在賭場上班并每天領取200元工資,其中被告人張某5負責賭館內日常秩序維護及望風,被告人張某6負責賭館內日常秩序維護及管帳。賭場所用場地系被告人張某某以每天50元的價格向被告人謝某2、張某8夫婦租用。賭館以發(fā)紅包方式吸引賭徒參賭,每天參賭人員達20至30人左右。截止2019年10月23日,上述賭場被查獲時已非法獲利7萬余元。

2019年10月23日10時許,被害人張某4到上述賭場賭博時與正在做莊的被告人李曉勇發(fā)生爭吵并推搡。張某4欲用手掀賭桌桌板,被告人張某某、張某5、張某6見狀立即圍到張某4身邊,張某某、張某5從張某4背后按住張某4,導致張某4倒地。隨后被告人張某某、張某5、張某6、李曉勇一起圍住被害人張某4用腳踢打張某4。被告人李曉勇還準備尋找棍子等作為打架的工具。

被害人張某4起身后,從身上掏出匕首刺向被告人張某某,被告人張某某隨即往賭館外退守。在退守到賭館外山坡邊沿與被害人張某4扭打時,二人手臂拉在一起從賭館小路旁凹陷處摔到坡下。掉到坡下后,張某4受傷并將血濺到被告人張某某身上。被告人張某某爬起來后撲到張某4身上,把張某4騎坐在地上并用雙手把張某4的匕首搶到自己手中,但沒有將其扔掉。接著被告人張某某在繼續(xù)與張某4扭打時持匕首將張某4右上臂中下段后內側刺傷,隨后兩人在扭打時匕首又被張某4搶走,并一起往坡下滾了兩三米繼續(xù)扭打。

被告人李曉勇持找到的凳子想沖下去幫忙被勸說后停止。被告人張某5從坡上跳下幫忙用雙手抓住張某4持匕首的右手,被告人張某6也跳下幫忙把匕首從張某4手中搶下并扔在附近草叢中。搶下匕首后,被告人張某某、張某5、張某6放開張某4返回賭場時,聽到張某4摔到底下豬圈里面的聲音,三人隨即下去查看張某4情況,發(fā)現(xiàn)張某4流血后立即將張某4抬到外面坪地,被告人張某某按住張某4的傷口等待醫(yī)生前來搶救。后被害人張某4被送往醫(yī)院搶救,于當日搶救無效死亡。

經(jīng)龍巖市新羅公安分局法醫(yī)鑒定,被害人張某4系被單刃銳器刺切雙上肢致左腋動脈、右肱動脈和伴行靜脈破裂,最終因嚴重的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案發(fā)當日12時30分許,被告人張某某在二院通過醫(yī)院保安報警后在現(xiàn)場等待民警,隨后被傳喚至公安機關;同日18時至18時20分,公安民警陸續(xù)抓獲被告人張某5、張某6,并于當晚21時20分許,傳喚被告人李曉勇、謝某2、張某8、謝某1到案。

(二)盜竊

2019年3月7日,李水祥(另案處理)聯(lián)系被告人李曉勇,讓其幫忙找一偏僻的地方給他們做刷單及賭博性質的游戲,被告人李曉勇介紹自己的干弟弟李某1(另案處理)給李水祥等人做司機,談好價格為200元每天。李某1幫李水祥租賃房子后,李水祥即安排他人到重慶市彭水縣實施詐騙活動,在李某1幫忙租賃的房子內以打電話的方式實施詐騙。同年3月12日,與李水祥一同實施詐騙的謝某(另案處理)通過冒充快遞客服讓被害人關某“139互聯(lián)科技助手”微信號,讓被害人填寫個人信息及銀行卡信息后,竊取被害人銀行卡內款項的方式,竊取被害人吳某13960元。

重慶市彭水縣人民法院在審理謝某等人詐騙、盜竊一案過程中,謝某退繳其從被害人吳某1處盜竊的贓款3960元。

公訴機關指控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物證:公安機關現(xiàn)場勘驗檢查時提取的對講機、耳機線、匕首、皮鞋等;2、書證:110接警單、破案經(jīng)過、賬本、戶籍證明、人員信息表、刑事判決書等;3、證人證言:證人吳某2、黃某、林某、徐某、李某1、謝某等人的證言;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張某某、李曉勇、謝某1、張某5、張某6、謝某2、張某8的供述和辯解;5、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吳某1的陳述;6、鑒定意見:新公鑒〔2019〕483號鑒定書、巖公鑒〔2019〕512號鑒定書、巖公鑒〔2019〕547號鑒定書等鑒定意見;7、公安機關制作的現(xiàn)場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公訴機關指控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為謀取非法利益,與他人共同開設賭場,擾亂公共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曉勇為謀取非法利益,與他人共同開設賭場,擾亂公共秩序;協(xié)助他人通過網(wǎng)絡方式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謝某1、張某5、張某6、謝某2、張某8為謀取非法利益,與他人共同開設賭場或為他人開設賭場提供幫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均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李曉勇一人犯數(shù)罪,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應當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張某5、張某6、謝某2、張某8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3、張某1、張某2、汪某的訴訟請求:要求判決被告人張某某、張某5、張某6、李曉勇、謝某1、謝某2、張某8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jīng)濟損失1542246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其中死亡賠償金912400元、喪葬費42187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577659元(張某1170203元、張某2232095元、汪某175361元)。訴訟代理人盧求根的代理意見:1、刑事部分,被告人張某某、張某5、張某6、李曉勇共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均構成故意傷害罪,且不存在正當防衛(wèi),被告人未認罪服法,而是翻供;2、民事賠償部分,本案七被告人造成張某4死亡,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張某4生前與妻子孩子一直居住在龍巖市,應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判賠死亡賠償金和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

被告人張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認罪認罰,請求從輕處罰;附帶民事部分愿意盡能力賠償,請求法院公正判決。

被告人張某某的辯護人江超勇的辯護意見:1、張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2、主觀惡性較??;3、被害人張某4攜帶匕首到賭場,挑起糾紛,與人毆打,后拔刀追砍,存在重大過錯,張某某可以從輕處罰;4、認罪認罰,有悔罪表現(xiàn),在家庭經(jīng)濟十分困難的情況下多方籌措,賠償被害人損失10萬。

被告人張某5、張某6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認罪認罰,請求從輕處罰;附帶民事部分相信法院會公平公正判決。

被告人李曉勇在法庭上辯稱,只持有賭場20%股份,對其他事實和罪名表示沒意見,且認罪認罰;附帶民事部分相信法院會公平公正判決。

被告人謝某1在法庭上辯稱,沒有拉人去賭博,沒有賭場的股份,出事后張某某為了讓她一起賠償才要她承認持有股份,她也始終未承認;張某某叫她幫忙打掃衛(wèi)生、看人,有去賭場幫忙時一天領工資200元;沒參加打架,刑事和附帶民事部分均希望法院公正判決。

被告人謝某1的辯護人郭育宗的辯護意見:1、被告人謝某1雖未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但被告人始終是自愿認罪;2、在公安機關傳喚后,當天晚上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符合自首的本質條件,應當認定為自首;3、認定謝某1持有賭場10%股份證據(jù)不足,其作用與被告人張某5、張某6相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也是從犯。

被告人謝某2、張某8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認罪認罰。

被告人謝某2的辯護人鄧偉先的辯護意見:1、謝某2經(jīng)公安機關口頭傳喚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jié),可從輕或減輕處罰;2、系從犯,應從輕或減輕處罰;3、主觀惡性較小,屬初犯,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罰;4、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建議采納緩刑的量刑建議。

被告人謝某2及其訴訟代理人鄧偉先、被告人張某8均認為,場地出租給張某某等人開設賭場與張某4的死亡結果之間不存在任何因果關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謝某2、張某8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一)開設賭場、故意傷害

2019年9月初,被告人張某某、李曉勇、謝某1共同在龍巖市新羅區(qū)××坊鎮(zhèn)××村××路××號背后山上開設賭場,該賭場采取“賭豆子”的方式進行賭博,賭場所用場地系被告人張某某以每天人民幣50元的價格向被告人謝某2、張某8夫婦租用。被告人張某5、張某6均受雇請在賭場上班,有贏利時每天領取200元工資,其中被告人張某5負責賭館內日常秩序維護及望風,被告人張某6負責賭館內日常秩序維護及管帳。賭館以發(fā)紅包方式吸引賭徒參賭,每天參賭人員達20至30人左右。截止2019年10月23日,上述賭場共經(jīng)營約48天,賭場非法獲利人民幣76000余元,被告人張某5、張某6各領取工資人民幣4000余元,被告人謝某2、張某8共收到張某某支付的租金人民幣2350元。

2019年10月23日10時許,被害人張某4到上述賭場賭博時與正在做莊的被告人李曉勇發(fā)生爭吵并推搡。張某4欲用手掀賭桌桌板,被告人張某某、張某5、張某6見狀立即圍到張某4身邊,張某某、張某5從張某4背后按住張某4,導致張某4倒地。隨后被告人張某某、張某5、張某6、李曉勇一起圍住被害人張某4用腳踢打張某4。被告人李曉勇還準備尋找棍子等作為打架的工具。

被害人張某4起身后,從身上掏出匕首刺向被告人張某某,被告人張某某隨即往賭館外退守。在退守到賭館外山坡邊沿與被害人張某4扭打時,二人手臂拉在一起從賭館小路旁凹陷處摔到坡下。掉到坡下后,張某4受傷并將血濺到被告人張某某身上。被告人張某某爬起來后撲到張某4身上,把張某4騎坐在地上并用雙手把張某4的匕首搶到自己手中,但沒有扔掉。接著被告人張某某繼續(xù)與張某4扭打并持匕首將張某4右上臂中下段后內側刺傷,隨后兩人在扭打時匕首又被張某4搶走,并一起往坡下滾了兩三米繼續(xù)扭打。

被告人李曉勇找到凳子想沖下去幫忙被勸說后停止。被告人張某5從坡上跳下幫忙用雙手抓住張某4持匕首的右手,被告人張某6也跳下幫忙把匕首從張某4手中搶下并扔在附近草叢中。搶下匕首后,被告人張某某、張某5、張某6放開張某4返回賭場時,聽到張某4摔到底下豬圈里面的聲音,三人隨即下去查看張某4情況,發(fā)現(xiàn)張某4流血后立即將張某4抬到外面坪地,被告人張某某按住張某4的傷口等待醫(yī)生前來搶救。后被害人張某4被送往醫(yī)院搶救,于當日搶救無效死亡。

經(jīng)龍巖市公安局新羅分局法醫(yī)鑒定,被害人張某4系被單刃銳器刺切雙上肢致左腋動脈、右肱動脈和伴行靜脈破裂,最終因嚴重的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案發(fā)當日12時30分許,被告人張某某在龍巖市第二醫(yī)院通過醫(yī)院保安報警后在現(xiàn)場等待民警,隨后被傳喚至公安機關;同日18時至21時20分,公安民警陸續(xù)抓獲被告人張某5、張某6、李曉勇、謝某1、謝某2、張某8。

另查明,被害人張某4出生于1984年9月14日,戶籍地江西省宜春市萬載縣××鎮(zhèn)××村××組××號,張某4與張某3于2012年7月25日生育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1(戶籍地龍巖市新羅區(qū)××鎮(zhèn)××村××路××號××,于2016年3月29日登記結婚,于2016年4月12日生育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2(戶籍地江西省宜春市萬載縣××鎮(zhèn)××村××組××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汪某系被害人張某4之母,于1956年2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萬載縣。被告人張某某等人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起訴的汪某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按三個子女分擔計算表示無異議。

再查明,被告人張某某家屬代其繳納民事賠償款人民幣1000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立案決定書、受案登記表、傳喚證、拘留證、逮捕證、取保候審決定書,證實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受案及對各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

2.常住人口詳細、人員信息表、戶籍證明、違法犯罪前科查證經(jīng)過、前科證明、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害人張某4及各被告人的出生時間、住址等基本身份情況;被告人李曉勇于2019年3月12日,因涉嫌詐騙罪被重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日被重慶市公安局取保候審,李曉勇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4月被龍巖市新羅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十日,緩刑二個月。

3.到案經(jīng)過、補偵情況說明,證實2019年10月23日12時30分許,民警在龍巖市第二醫(yī)院抓獲被告人張某某,張某某被抓獲時衣服、臉部均有血跡,手上有傷痕;2019年10月23日18時,民警在新羅區(qū)××小吃店內抓獲被告人張某5;18時20分許,民警在龍巖市新羅區(qū)××村路邊抓獲被告人張某6;被告人李曉勇、謝某1、謝某2、張某8均不是主動投案,經(jīng)偵查人員書面?zhèn)鲉荆桓嫒死顣杂掠?019年10月23日21時20分許、被告人謝某2、張某8、謝某1于2019年10月23日21時30分許到龍巖市公安局新羅分局接受調查。

4.扣押筆錄、提取筆錄及照片、賬本復印件,證實民警對被告人李曉勇隨身攜帶的米黃色標有“小拳拳捶你的胸口”字樣的賭館賬本進行扣押,該賬本為李曉勇所寫,賬本顯示從9月1日至10月22日賭場收支情況,賭場共經(jīng)營約48天,非法獲利76000余元;提取張某4的褲子、襯衣、T恤、左右鞋、襪子。

5.證人吳某2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9年10月23日,他到新羅區(qū)紅坊鎮(zhèn)紅炭山礦區(qū)醫(yī)院旁邊山上賭博,先后由“張總”(張某某)、“李勇”(李曉勇)做莊;后來“阿凡迪”(張某4)和“李勇”吵起來,他有聽到拍桌子的聲音但沒有看到是誰拍的,“張總”、戴耳機的人就沖到“阿凡迪”身邊,后他看到“阿凡迪”就躺在地板上,他看到“李勇”、“張總”、戴耳機的人(張某5)都有用腳踢“阿凡迪”,他記不清矮矮比較胖(張某6)的有無踢;“阿凡迪”從地板上爬起來追“張總”,“張總”就往賭館的方向退,“阿凡迪”也追出去了,后他們兩個就掉到坡下,他有聽到有人喊有刀,他看到坡下“張總”、戴耳機的人和“阿凡迪”抱在一起,在地板上滾來滾去,他就看到黑黑的被一個人抓在手里晃來晃去,看不清楚是誰的手,也看不清是不是刀,他們身上都是血;“李勇”在坡上手里拿著棍子想下去,旁邊有人講下面有刀不敢下去,“李勇”就沒有下去了;不久“張總”、戴耳機的人從豬圈那邊出來,“張總”身上有血,沒隔幾分鐘矮矮胖胖(張某6)的也從豬圈那邊出來。辨認出張某某是賭館老板“張總”,張某5是持對講機的賭場看場人員,張某6是在賭桌邊參與打架的賭場工作人員,李曉勇是在賭場做莊的“李勇”,張某4是在掀桌子后被毆打的“阿凡提”。

6.證人黃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9年10月23日上午,她和她老公林某到紅炭山礦區(qū)附近賭豆子,其中有個叫“阿凡迪”男子,蓋莊的是“李勇”,因“阿凡迪”要打注,“李勇”不讓,就和“李勇”罵了起來,“阿凡提”掀了桌子,被“李勇”推了一下,“阿凡提”被凳子絆倒在地上,館長(張某某)、發(fā)紅包的男子(張某6)和帶對講機的男子(張某5)就沖過來,四個人將“阿凡提”摁在地上,然后他們就扭打在一起,“李勇”有拿了一把木凳;后來“阿凡提”就掉到坡下,“李勇”還在上面,被人攔住了就沒有沖下去;她看到“阿凡提”、館長、發(fā)紅包的男子和帶對講機的男子在坡底下,有拿棍子和凳子,他們幾個渾身是血,“阿凡提”的兩個手被各一個人拉扯著,還有一個人勒住他脖子,但沒有看到他們在搶什么東西,也沒看到他們有打“阿凡提”,她聽到底下有人喊“有刀”;后來不知怎么回事,“阿凡提”就從坑上掉到茅草堆,周圍茅草都是血;當時場面很亂,他們在打的時候,她好像聽到他們四個賭館中的一個,不知道是誰說了一句“不知道是不是來鬧事的,操你媽,是不是故意的,打死他”。辨認出張某某是參與毆打“阿凡提”的館長,張某6是參與毆打“阿凡提”的賭館看場發(fā)紅包的人,張某5是有參與毆打“阿凡提”的賭館看場人員,李曉勇是賭館蓋莊的“李勇”,張某4是“阿凡提”;段某(紅毛)、林某、姚某(阿今)、俞某、吳某2是現(xiàn)場參賭人員。

7.證人林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9年10月23日上午,他載老婆黃某到紅炭山礦區(qū)醫(yī)院附近一山上賭博,到賭場賭博的有“阿金”、“紅毛”、“阿凡提”;后來“阿凡提”和“李勇”發(fā)生吵架,“李勇”用手推了“阿凡提”,“小張”看到后就沖過去和“李勇”兩人把“阿凡提”推到在地板上,“小張”和“李勇”兩個人用腳踢“阿凡提”,戴耳機的人和發(fā)紅包的人就拿棍子和凳子沖過來分別站在“阿凡提”兩邊,沒有用棍子和凳子打“阿凡提”,有沒有用腳踢他沒有看到;他看到這個情況后就往下山的方向跑,他回頭看到“阿凡迪”從地上爬起來也朝他們方向跑,“李勇”去找棍子;等他再回頭看的時候,“阿凡提”和“小張”已經(jīng)到坡下了,他們在草坪上滾來滾去,他有聽到“小張”喊有刀;戴耳機的先跳下去,發(fā)紅包的緊跟著跳下去幫“小張”按住“阿凡提”,戴耳機的人按住“阿凡提”的頭,發(fā)紅包的人按住腳;他看到他們三個人的褲子都有血,“李勇”站在坑上面拿著一根棍子,沒有下去。辨認出張某某、張某5、張某6、李曉勇、張某4(阿凡迪),及其他參賭人員段某、吳某2、姚某(阿金)、俞某、黃某。

8.證人段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他外號“紅毛”、“貴州”,2019年10月23日上午,他到紅炭山礦務局醫(yī)院旁的山上賭博,到賭場后,看到他認識的有“平姐”、吳某2、俞某、林某兩夫妻、“阿今”、“阿凡提”,賭館的人有“小張”、“李永”、還有兩個管理賭場的男子(一個發(fā)紅包的,一個是高瘦男子);當時“阿凡提”負責劃豆子,“李永”負責蓋莊,“阿凡提”要打注,“李永”不同意,兩人就發(fā)生爭吵,“阿凡提”就掀桌子,“小張”就一直抓住“阿凡提”手臂,同時發(fā)紅包的男子、高瘦男子一起過來將“阿凡提”按倒在地上,他看到高瘦男子、“小張”有打“阿凡提”,“李永”準備想打“阿凡提”時被“阿今”攔下,之后他就往外走;他沒有看到“阿凡提”和“小張”從賭桌到缺口的這段路是怎么出來的,他只看到他們掉下去的時候是一前一后,掉下去之后的事情就沒有看到;他有聽到“小張”在坡下喊“出事了”,之后其他人下去把“阿凡提”抬上來,他發(fā)現(xiàn)“阿凡提”全身是血;他聽別人說賭場有五個股東,但他知道就有三個,一個是“小張”,一個高個男子,還有一名女子。辨認出張某某(追打“阿凡提”的“小張”)、張某5(追打“阿凡提”的高瘦男子)、張某6(發(fā)紅包的男子)、李曉勇(“李永”)、張某4(“阿凡提”)、謝某1,及參賭人員王某1、林某、姚某(“阿今”)、吳某2、俞某。

9.證人姚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在賭場看到李勇和“阿凡提”兩人因打注的事情吵起來,之后他們兩個打起來了,賭館老板“小張”和賭場上班的人看到后都沖過來,他們用腳踢“阿凡提”具體是誰踢的他沒有看清楚;他沒有注意“阿凡提”怎么掉下坑下面的,當時場面很混亂,他再看的時候就是“阿凡提”和“小張”已經(jīng)在坑下面了,賭館上班的人也跟著跳下去,李勇當時手里拿著東西,嘴上還說場子不開也要打“阿凡提”,李勇準備跳下去繼續(xù)打“阿凡提”,他有說不要把事情搞大,李勇就走到一半的時候又返回來了;整個過程沒有看到有人拿刀,李勇手里拿的凳子或木棍;他只知道賭場是“小張”和李勇開的,拿對講機的人真名他不懂,不知道謝某1在賭場2做什么,沒看到她賭博;辨認出張某某(小張)、李曉勇(李勇)、張某5(拿對講機的人)、謝某1、張某4(“阿凡提”)、段某(“紅毛”)、林某(“光頭”)。

10.證人曹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9年10月23日,她和謝某1到紅坊礦務局醫(yī)院旁的山上賭博,她只認識小張(老板)?!鞍⒎蔡帷币驔]有拿現(xiàn)金出來賭,蓋莊的人就不讓他賭,“阿凡提”就掀桌子,之后他們就打起來,參與打架有小張、蓋莊的那個人,還有兩個看館的;他們打架時她躲起來了,沒有看到誰拿刀,只有聽到小張喊“拿刀殺人了”;她走出去在路缺口的地方有看到小張和兩個看賭館的在坡下面,她沒看到死者,后大家一起下山。辨認出謝某1、張某4(死者)、張某某(老板“小張”)、李曉勇(賭場蓋莊的,外號“四川”)、張某5(有點像看館的人)。

11.證人王某1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9年10月23日,她到紅炭山礦區(qū)醫(yī)院旁的山上賭博,賭場的老板是張某某;江西人“阿凡提”來賭霸王牌,蓋莊的老板“阿勇”不讓“阿凡提”賭,“阿凡提”就掀了桌子,“阿勇”就推了“阿凡提”一下,“阿凡提”就摔倒在地上,然后張某某和他的兩個堂兄弟就圍過去,把“阿凡提”摁在地板上面,他們有打“阿凡提”,但怎么打的沒有看清楚;她有聽到“阿勇”說去找東西,但沒有看到“阿勇”拿到東西;“阿凡提”和張某某他們往外面的小路沖了出去,不知怎的有人從賭場旁邊的小路掉到坡下,有人喊“有刀”,也有人喊“搶刀”,之后她有聽到“砰”的一聲,她有看到坡下的草堆站著張某某和他的堂兄弟三人,渾身是血,沒有看到“阿凡提”,后有聽到人說“阿凡提”掉到下面的豬圈里;張某某在紅炭山醫(yī)院背后的山竹林里開設賭場,這個場地是張某某自己找的,他不知道這個竹林是誰的就問她,讓她幫忙聯(lián)系竹林的主人肯不肯把場地租給他搞“豆子館”,她就打電話問謝某2肯不肯,謝某2答應,但是“豆子館”有賭的話,每天要交50元;賭場老板是張某某,管理人員有張某某的兩個堂哥,外號叫“老板”的重慶胖子和謝某1,但是他們的股份以及分工她不清楚。辨認出張某5、張某6、張某某、李曉勇、謝某1、張某4(阿凡提)。

12.證人俞某的證言,證實2019年10月23日,“阿彪”載著她到紅炭山礦區(qū)醫(yī)院旁的賭館,有一個男的想“打注”,莊家就不讓這個男子“打注”,莊家就和這個男子吵起來了,然后不知道怎么的就打起來了,她看到他們打架就往后退,她沒有看到他們怎么打的;聽到有人說“他們滾下去了”,經(jīng)過缺口下有看到滾下去的痕跡,看到出事后“阿彪”就帶她離開賭館,在下山的時候有看到救護車。

13.證人賴某1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9年10月23日九點左右他到礦區(qū)醫(yī)院后邊的賭場賭博,李勇在坐莊,賭了十多分鐘,“阿凡提”和幾個人陸續(xù)上來,“阿凡提”上來后就要賭博,并把其他賭博押注的錢改掉,李勇就不讓,看到這種情況后,他離開賭場;他站起來后“阿凡提”馬上坐他原來坐的位置開始劃豆子,他走到進出賭場小路水塔那邊時看到張某某和光頭在講話,后來聽說賭場打架了,并且把人打死了;他只知道賭場是張某某開的,其他人有沒有股份他不知道,李勇做莊,張永豐(張某6)幫忙做莊、記賬,張某5負責保管現(xiàn)金,“八路”望風,張某某會給來賭場賭了半個小時的人30元現(xiàn)金;辨認出張某某、張某5、張某6(張永豐)、李曉勇(李勇)、張某4(“阿凡提”)、林某(“光頭”)。

14.證人張某5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9年10月23日,他到賭場賣食雜之類的東西,“阿凡提”因沒錢賭就拿別人的錢“打注”,莊家“小胖子”不肯,“阿凡提”不高興就掀桌子,他看事情不對就跑下山了;沒多久賭博的人下來了,他聽到他們在討論這個事情,有人說他們從山坡上掉下來,他們傳那個江西人死掉了;張某某是館長,張永豐(賢)和“小胖子”是蓋莊的,張某5是看場幫忙的。辨認出張某某、張某5、張某6(張永豐)、李曉勇、謝某1、張某4及參賭人員吳某2、林某。

15.證人賴某2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她知道張某某有在新羅區(qū)××的山上開過賭場,后面就到紅炭山礦務醫(yī)院后山開;她只認識張某某的兩個堂哥張永豐和張某5,張某某講他兩個堂哥是他雇來管理賭場的,不清楚張某某發(fā)多少錢;2019年10月23日張某某有載她到賭場山下小屋休息,后來有看到賭場上面的人跑下來,聽賭徒講賭場上面打架了,過了20分鐘就聽到救護車的聲音。辨認出張某某、張某5、張某6(張永豐)、張某8(賭場廢棄豬場女房東)。

16.證人羅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9年10月17日開始他被謝某1叫去幫忙拉客,每天180元,六天一共1080元,每天在礦區(qū)醫(yī)院門口等,有客人來就通知拉到醫(yī)院背后山上一水泥地,之后又回醫(yī)院等,一開始不知道是賭博,后面他知道那些人是上去賭博的;2019年10月23日,他在礦區(qū)醫(yī)院附近等,有個男子騎著摩托車從礦區(qū)醫(yī)院方向過來,跟他說“趕緊走,上面吵架,打架了”,接著他就騎摩托車走了;后來他聽別人說在紅炭山賭豆子的人被殺了,送二院死掉了。辨認出謝某1、李曉勇。

17.證人盧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紅炭山礦區(qū)醫(yī)院旁邊的賭館是張某某開的,2019年9月份他有去賭豆子;10月23日他在紅炭山礦區(qū)醫(yī)院附近打麻將,有聽到救護車的聲音,很多人在看,他也過去看,聽人說有人打架了,有動刀子;晚上他聽老鄉(xiāng)講開賭館的張某某和江西人打架,江西人死掉了。辨認出張某某、謝某1、曹某。

18.證人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言:2019年10月23日上午11點多,他在龍巖第二醫(yī)院負責巡邏,在導診臺看到一個滿臉是血的人,他問是什么情況,滿臉是血的人說受傷的那個人賭博輸了,沒錢還就拿刀砍,滿臉是血的人就去搶刀,搶刀的時候受傷的人把自己捅到了;他問有沒有報警,滿臉是血的人說沒有并叫他們報警。辨認出張某某就是筆錄中提到的滿臉是血的人。

19.證人吳某3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9年10月23日11點多在第二醫(yī)院醫(yī)生急診科搶救一名紅炭山礦區(qū)醫(yī)院送來的患者,經(jīng)過搶救于12時25分宣布臨床死亡;一名陪同人身上很多血,自述患者在賭場賭博時輸了錢不想付錢,拿刀攻擊那名陪同人,那名陪同人把刀奪過來,患者從坡上滾下,陪同人沒有說有沒有拿刀刺患者。辨認出張某某就是筆錄中提到的陪同人。

20.證人李某2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5年下半年,一江西人帶著老婆來租她位于新羅區(qū)××路××號××房的一個單間,共租不到一年就搬走了;她不知道江西人叫什么名字,只記得名字里有帶“凡”字,三十多歲,短頭發(fā),中等身材;他老婆說他是跟著一幫江西人混在一起,在賭場上班,幫賭場放風;不知道他有沒有帶刀的習慣。辨認出張某4就是筆錄中提到的江西人。

21.證人陳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9年10月6日或7日段某帶張某4來租她位于新羅區(qū)××巷××號××室的房子,11月8日或9日晚上段某到她家告訴她張某4走掉了;張某4有告訴過她是送快遞的,沒有看到他有帶刀,收拾他東西時也沒有發(fā)現(xiàn)刀。辨認出段某、張某4。

22.證人張某3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她和張某4是夫妻關系,2014年左右離婚,2016年復婚,從2017年開始兩人沒在一起生活,也沒再見過面,女兒由她撫養(yǎng),兒子在他江西老家由他媽媽撫養(yǎng);她和張某4在一起的時候,他都是在賭場上班,賭場里面有人幫人家管賬或看場,和他分開后不知道他做什么;以前沒有看過他有帶刀,沒在一起后就不知道;原來和張某4一起租住在龍巖七中斜對面,2017年分開后就搬走了,不知道他搬哪里去了。辨認出張某4。

23.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及辨認筆錄,供認2019年9月份,他和李曉勇、謝某1合伙在新羅區(qū)紅坊鎮(zhèn)紅炭山礦務醫(yī)院旁邊一山上開賭豆子的賭館;10月23日早上,他和“老頭”一起到賭館,由他先坐莊賭豆子,參賭人員有十七八個,之后張某5、張永豐(張某6)、謝某1、“戴帽子的永定人”(“光頭”)、一個女的、江西人“阿凡迪”、黃頭發(fā)貴州人、還有兩個江西人也到了賭場;他們看到“老頭”又帶“阿凡迪”來賭場賭博,張某5把“光頭”叫到停車場路邊說不要帶“阿凡迪”來,“光頭”很大聲的說“我為什么不能到這邊賭”,他怕他們吵起來就走過去對“光頭”說不要吵,大家都是老鄉(xiāng),“光頭”還是很大聲的說話,說“阿凡迪”這些人還是叫得動等等;他回到賭桌上聽到李曉勇和“阿凡迪”兩個人吵起來了,“阿凡迪”拿出一把匕首,雙手掀了一下桌板,他立馬沖上去,雙手按住“阿凡迪”的右肩,把“阿凡迪”按在桌面上,貴州人“黃毛”就沖上來卡住他的脖子,把他往停車場的路面拉,“黃毛”用右手打他頭部兩三拳,張某5看到后就沖上來推了“黃毛”,把“黃毛”從他身上推開;他看到“阿凡迪”右手持匕首朝他沖過來,向他胸前刺過來,他用雙手去推擋“阿凡迪”持匕首的右手,左手無名指被匕首割到,他躲避“阿凡迪”時腳下被樹枝絆了一下,趴在地上,他趕緊爬起來,往停車場方向退,往前跑了兩三米,看到“阿凡迪”追上他并右手持匕首朝他胸部刺過來,他雙手抓住“阿凡迪”的右手,往前一拉,路邊正好有一個塌方過的缺口,“阿凡迪”雙腳踩空了,整個人就掉下去,他也跟著一起掉下去;兩個人停在一棵竹子邊上的山坡上,他沖過去搶“阿凡迪”手上的匕首,兩個人面對面的抱在一起,他發(fā)現(xiàn)“阿凡迪”左肩膀很濕都是血,但不知道傷口在哪里,他在搶匕首的過程中可能臉上有沾到“阿凡迪”身上的血,路上的人看到他臉上有血,說小張受傷了,趕緊去幫忙;后他們兩個抱著又往山坡下滾了兩三圈,“阿凡迪”趴在地板上,他把“阿凡迪”壓在身下,雙手把“阿凡迪”的右手別到背后,搶下匕首,他當時腦子一片空白,只想把匕首奪過來,抓到自己身上不會被“阿凡迪”傷到,當時沒想到要把匕首扔掉;他當時右手拿著匕首,又要用右手控制“阿凡提”的右手,“阿凡迪”右手一直掙扎,他在用右手抓“阿凡迪”右手的過程中,手中的匕首就割到了“阿凡迪”的右手,“阿凡迪”不知怎的掙扎了一下,他被“阿凡迪”壓在下面,他腰部被東西頂住整個人沒有力氣,“阿凡迪”把匕首從他手里搶了回去;他當時又想把匕首奪回來,兩個人又扭打在一起,又往山坡下滾,停在了豬圈邊上的山坡上;這時張某5、張某6先后跳下來和他一起把“阿凡迪”的匕首搶下來了,他們其中一人把匕首搶下來之后就扔到旁邊地板上,他撿起地板上的匕首往山上離他們較遠的地方扔了一下;他剛扔完匕首就聽到“嘭”的一聲,回頭看到“阿凡迪”掉到了豬圈里不會動了,他跳到豬圈看到“阿凡迪”左胸流了很多血,躺在那里不會動了;他趕緊叫大家打110、120報警,他們三兄弟把“阿凡迪”從豬圈抬出來放在旁邊的平地,他用手按住“阿凡迪”正在流血的胸口等救護車,之后醫(yī)生和護士也到了現(xiàn)場,送“阿凡迪”去二院。

最開始他們是在新羅區(qū)××后面的山上開設賭場,開了兩三天就到紅坊礦務醫(yī)院旁的山上開設賭場,是“王麗梅”幫他談好的,他每天支付50元場地費;賭場股東一共有3個人,他和李曉勇、謝某1;他占60%股份且要發(fā)工資給賭場的工作人員,負責支出賭場的日常開銷;李曉勇前期占20%每天領200元后來說不要工資就換成股份,他就多給李曉勇10%的股份,李曉勇負責每天帶現(xiàn)金到賭場坐莊賭博,并把每天坐莊輸贏的情況記在本子上;謝某1占10%股份,她負責拉人到賭場賭博,他每天發(fā)200元工資給她;賭場還有三名員工,他的堂哥張某5、張某6,還有一個叫“八路”男子,張某5負責內場的日常秩序管理,持對講機與路口望風的“八路”對接,張某6負責內場的日常秩序管理,偶爾有幫他和李曉勇當“保利”計算閑家、莊家輸贏情況,張某5、張某6的工資是每天200元,只有賭場有盈利才發(fā),“八路”負責在路口望風,有公安巡查時就給張某5報信,工資是每天150元;他們賭場基本都是用現(xiàn)金,偶爾一兩個人有轉賬的,李曉勇和張某5接收賭資,他會叫他們把錢取出來。

賬本記錄情況:2019年9月1日,記錄“負700”是賭場總虧損700元;9月2-3日只有借款沒有盈利;9月8日記錄的“9/9正6000元”是賭場漁利6000元,9月9日記錄“9/9總=1800”是前幾天賭場員工工資及日常支付完后純漁利1800元;9月10日記錄“10/9總=4000元”是扣掉當天賭場工資及日常開支后漁利4000元;9月11日記錄“總分2500元”是扣掉當天賭場工資及日常開支后漁利2500元;9月12日至9月15日沒有漁利,9月15日記錄“負3500”是賭場虧損3500元;9月16日至9月21日沒有漁利;9月23日記錄“總分6000元”是漁利6000元;“25/9負6000元”是賭場虧損6000元;9月26日記錄“總正3900元”是賺了3900元;9月27日沒有漁利只有借貸;9月28日記錄“28/9公司負2600元”是賭場虧損2600元;9月29日記錄“總負2500元”是賭場虧損2500元;9月30日記錄“總賬4900元”是賭場漁利4900元;10月1日記錄“1/10正1370元”是賭場漁利1370元;10月2日記錄“正2450元”是賭場漁利2450元;10月3日記錄“總負10300元”是賭場虧損10300元,10月4日記錄“總5880元”是賭場漁利5880元,10月5日“總3550元”,是賭場漁利3550元,10月6日記錄“總負7980元”是賭場虧損7980元;10月7日記錄“總正2640元”是賭場漁利2640元;10月8日記錄“公司負3930元”是賭場虧損3930元;10月9日記錄“總正分790元”是賭場漁利790元;10月10日記錄“公司負5500+1700工”是賭場虧損7200元;10月11日記錄“正1700元”是賭場漁利1700元;10月12日記錄“公司負4000元”是賭場虧損4000元;10月13日記錄“公司總正17200元”是賭場漁利17200;10月14日記錄“總負3500元”是賭場虧損3500元;10月15日記錄“總正11550元”是賭場漁利11550元;10月16日沒有漁利;10月17日記錄“總負4550元”是賭場虧損4550元;10月18日沒有盈利;10月19日記錄“總負12500+500外場工資=13000元”是賭場虧損13000元;10月20日記錄“總負5000元”是賭場虧損5000元;10月21日記錄“總正4000元”是賭場漁利4000元。

辨認出張某4(“阿凡迪”)、段某(黃頭發(fā)貴州人)、李永貴(戴帽子永定人)、黃某、謝某1、張某6、李曉勇、張某5。

24.被告人張某5的供述與辯解及辨認筆錄,供認2019年10月23日,他到紅炭山礦區(qū)醫(yī)院后面半山上賭館上班,他是在賭館里望風的,“八路”有跟他說“阿凡迪”又來了,他走到賭館看到“黃毛”、“光頭”、瘦瘦的穿白衣服、“光頭”老婆四人走進賭館;“阿凡迪”負責劃豆子,劃了幾盤后“阿凡迪”把莊家坐莊用的木板拿到自己要押注的位置,李曉勇(“李勇”)就把木板拿掉,“阿凡迪”就問李曉勇想怎么樣,同時用手掀了賭桌的桌板;這時張某某、張某6沖過來,他們用手去搭住“阿凡迪”肩膀,“阿凡迪”用右手用力甩,腳下被凳子絆倒摔倒在地上,張某某、張某6用腳開始踢“阿凡迪”,他也沖上去用腳踢了一腳;他看到“阿凡迪”手拿匕首從地板上爬起來,刺向張某某,張某某就往進出賭館的路那邊退,他看到“阿凡迪”有拿刀就回頭看看有沒有棍子,再回頭就看到張某某和“阿凡迪”一起從山坡那邊滾下去;他跑到他們掉下去的缺口,看到張某某用右手勒住“阿凡迪”的脖子,左手從后面抱住“阿凡迪”左臂,他跳下坡下面和張某某奪“阿凡迪”手里的匕首,抓到“阿凡迪”手臂感覺粘粘的熱熱的有血,他右手小手指還被匕首劃到;他向坡上面喊下來幫忙奪匕首,張某6聽到后就拿著長凳跳下來,張某6從“阿凡迪”手里把匕首拿出來扔到旁邊草叢里;之后他們看到“阿凡迪”摔進到豬圈,他有聽張某某說“阿凡迪”可能心臟那邊中了一刀,他們三兄弟把“阿凡迪”抬到豬圈過道一堆木頭旁發(fā)現(xiàn)“阿凡迪”左腋下有個傷口,張某某用手按住刀口;之后他們叫了醫(yī)生,剪開衣服后他看到“阿凡迪”右手臂有很大很深的傷口,醫(yī)生有說可能沒什么用了,張某某說把人送二院搶救,跟救護車去二院;他有聽張某6講看到“黃毛”和瘦瘦的白衣服男子有參與打張某某,但他沒有親自看到;他沒有注意到李曉勇在做什么,也沒有注意到李曉勇有沒有打、踢“阿凡迪”,在坡下面他和張某某、張某6搶“阿凡迪”手上匕首的時候他叫李曉勇也下來,他向坡面上面看的時候看到李曉勇手上拿著棍子站在上面。

這個賭場是2019年9月初開的,他在這個賭場是放風的,領了20來天的工資,大概是四五千元;張某6內場幫忙,有時候會下去做莊,200元一天;李曉勇是負責看場的,有時候也會下去坐莊,200元一天;“八路”是在外面路口放哨的,150元一天;還有一個男子是騎摩托車拉上來賭博的人,180元一天。

賭場股東主要是張某某,張某某會給李曉勇和謝某1分錢,李曉勇和謝某1也是股東,他們股份情況他不知道,要問張某某;用現(xiàn)金給來賭博的人每人發(fā)30元,他領工資都是現(xiàn)金,股東分紅是現(xiàn)金還是轉賬不清楚。

辨認出林某(“光頭”)、段某(“黃毛”)、張某4(“阿凡迪”)、謝某1、張某某、張某6、李曉勇(“李勇”)。

25.被告人張某6的供述與辯解及辨認筆錄,供認2019年10月23日,他和張某某一起到紅炭山礦務局醫(yī)院旁邊山上的賭館,九點多開始賭博,由他坐莊,不久他就看到“阿凡迪”從賭館進口走路上來,之前有聽賭豆子的人說“阿凡迪”這個人賭品很差,輸了不給錢直接走;之后由李曉勇(“李勇”)坐莊,他走到賭館的路口看有沒有人上來,等他回來時看到“阿凡迪”在打板,李曉勇不讓“阿凡迪”打板,“阿凡迪”就問李曉勇想怎樣,同時把賭桌掀起來,“黃毛”、“阿金”看到吵架后就沖到“阿凡迪”那邊;他當時臉朝賭桌方向,等他轉過來看到“阿凡迪”已躺在地板上,“黃毛”、“阿金”用拳頭打和用手推張某某,張某某就往賭館跑;“阿凡迪”在地板上躺了幾秒就起來,他看到很多人往進賭場的方向跑,他也跟著出去,他看到張某某和“阿凡迪”互相拉扯掉到坡下,掉下坡后兩人就分開了,張某5也跳下去,張某5叫道“李勇、豐哥快點下來,他手上有刀”,他聽到后也跳下去,他看到一把凳子但沒有拿;他看到“阿凡迪”右手拿著刀,張某某用右手扣住“阿凡迪”脖子,沒看清張某某左手在做什么,張某5兩只手抓住“阿凡迪”拿刀的右手,他過到張某5那邊,一只手抓住“阿凡迪”右手,另一只手用力扣住“阿凡迪”手指,把手指一個一個掰開,他發(fā)現(xiàn)“阿凡迪”拿刀的手臂、手掌都是血,掰開“阿凡迪”手指把刀拿過后就隨手扔在旁邊;張某某、張某5也把“阿凡迪”松開了,之后他發(fā)現(xiàn)“阿凡迪”倒下滾到了豬圈旁邊,張某某跟著下去查看“阿凡迪”;之后他們三兄弟把“阿凡迪”抬到豬圈過道,并叫來了醫(yī)生;醫(yī)生檢查“阿凡迪”的時候,他看到“阿凡迪”左側腋下有受傷,“阿凡迪”被抬到停車坪,醫(yī)生剪開衣服后,他看到“阿凡迪”右手大臂有傷口,后來就把“阿凡迪”送到了二院。

這個賭場是張某某從2019年8月23日左右開始開的,股東有誰他不清楚,他沒有股份,張某某叫他過去幫忙看一看,順便掃掃地之類的,去一次就發(fā)200元工資,共拿了四千來塊;賭場上班的人還有張某某、張某5,在上坡路口還有一個暗哨的,外號叫“八路”。

賭場股東有張某某、李曉勇、謝某1,他們股份沒有和他講;用現(xiàn)金給來賭博的每人發(fā)30元,他領工資都是現(xiàn)金,不清楚股東分紅用現(xiàn)金還是轉賬。

辨認出張某4(“阿凡迪”)、段某(黃毛)、林某(“光頭”)、張某某、張某5、李曉勇、謝某1。

26.被告人李曉勇的供述與辯解及辨認筆錄,供認新羅區(qū)紅炭山醫(yī)院后山竹林內的賭場是張某某開的,張某某自己收錢、管賬、坐莊;他是在2019年9月底到這個賭場上班的,張某某讓他到賭場里面望風、看場,后來張某某叫他幫忙蓋莊,賭場盈利就有20%的分紅,因為賭場沒有盈利,他都沒有拿到分紅;謝某1是負責聯(lián)系人員到賭場參賭,她有10%的股份,帶一個人可以收到30元;張某某的哥哥張某5和另一個哥哥(名字不清楚)是領工資打雜的,他和張某某手氣不好時,他們也會幫忙蓋莊,每人工資是200元;2019年10月23日,他到賭場上班,看到“阿凡迪”已經(jīng)在賭館了,張某某叫他去坐莊,由他坐莊賭豆子,由“阿凡迪”劃豆子,“阿凡迪”想打板,就是把別人下的注拿過來當做自己的押注,他沒讓,賭到第三把的時候,“阿凡迪”還想打板,他就不準把板子扔掉了,“阿凡迪”就站起來罵他還把桌子掀掉;“阿凡迪”右手掏出一把匕首,他看到刀后往賭桌后邊找木棍,想打“阿凡迪”,沒有找到木棍,他就拿了一個長條凳子;這時張某某、張某5看到刀后就馬上沖到“阿凡迪”身后,沒有看清他們跑過去什么,再看的時候“阿凡迪”已經(jīng)躺在地板上了,“黃毛”、永定的光頭也圍過來,但沒有打架;“阿凡迪”從地板上爬起來后有用匕首刺向張某某,張某某往賭場進口那邊跑,后來不知怎的張某某和“阿凡迪”就掉到坡下面,他拿了一條長凳子走到他們掉下坡的位置,看到張某某、張某5、“阿凡迪”三個人在坡下面站著,“阿凡迪”右手握著匕首,張某某和張某5兩人握著“阿凡迪”的手,搶他手里的匕首,具體是誰抓住“阿凡迪”拿刀的手,他沒有看到;張某某臉上有很多血,張某某喊他下去幫忙,他就把手里拿的凳子扔到了坡下面,這時張某6從他身邊跳下去,張某6怎么搶刀的,他沒有看到,具體是誰從“阿凡迪”手里把刀搶走的,他也沒有看到;他看到張某5、張某某、張某6往回走時,聽到“撲通”的聲音,之后他們三個人又向豬圈方向走了;等他走近豬圈的時候看到張某某、張某6、張某5把“阿凡迪”從里面抬出來,“阿凡迪”流了很多血,他就去叫醫(yī)生,等醫(yī)生來了之后他就離開了;中午張某6打電話給他說“阿凡迪”死掉了。

辨認出謝某1、張某某、張某5、張某6、張某4(“阿凡迪”)、段某(黃毛)、林某(“光頭”)。

27.被告人謝某1的供述與辯解及辨認筆錄,供認2019年10月23日上午,她和郭紅英到礦物局旁山頭的賭場賭博,當時有20來個人在賭博,其中她只認識黃某、張某某(老板)、“胖子”、兩個幫忙看場子、還有一個叫“麥頭”;之后又來了五六個人,有“光頭”、“紅毛”、“阿金”、還有一個戴帽子的,和一個瘦瘦穿黑衣服的,“胖子”就和瘦瘦的黑衣服人說不要賭,要賭就賭現(xiàn)金,瘦瘦的黑衣服人拿木板去敲并說他就要賭,不然大家都不要賭,就把桌子掀起來;她和郭紅英就出去了,里面就叫“打起來了”,她在路上缺口的位置碰到張某某,還碰到那個瘦瘦穿黑衣服的人,后面他們兩個人就抱著從路邊滾下去,張某某和瘦瘦的黑衣服在地上滾來滾去搶刀,他們是面對面的,瘦瘦黑衣服的人一只手拿著刀,張某某抓住他手臂搶他的刀,這時他們身上都有很多血,穿灰色衣服的男子(張某5)就跳下去,幫張某某搶瘦瘦黑衣服身上的刀,穿灰色衣服的男子搶到刀后,往山上的方向走兩步,她看到后就趕緊到路口,叫人打120,后來礦區(qū)醫(yī)院的醫(yī)生上來,救護車也上來了。

張某某之前是在新羅區(qū)××背后開賭館,她在2019年9月份去過三四次,開始一兩次是去賭,后張某某讓她在賭館幫忙,每天200元,賭館上班的有張某某和他兩個兄弟,還有“胖子”、曹某;后來賭場就搬到紅炭山醫(yī)院旁,張某某的兩個兄弟一個有管錢另一個負責蓋豆子,“胖子”負責蓋豆子,她和王某1、曹某、“妹頭”在賭館上班幫忙,有幫忙的時候會發(fā)200元現(xiàn)金,人少的時候也會坐下來一起賭;“妹頭”有叫她打電話給羅某到礦區(qū)醫(yī)院附近載客。

辯解她在賭場沒有股份,每天領200元工資,另外30元紅包,大概有去10來次,每次輸贏三四百元。

辨認出張某某、張某6、李曉勇(胖子)、張某5、段某(紅毛)、盧某、林某(光頭)、羅某、張某4(瘦瘦穿黑衣服)、吳某2、王某1、曹某。

28.被告人謝某2的辯解與供述及辨認筆錄,供認2019年9月份的時候,同村的王某1打電話給他說有人要跟他租后山的竹林用來開豆子館,他同意后他們就在竹林里開豆子館進行賭博,有開的時候一天給他50元,沒開就沒有,張某某一般是下午5點左右送到他住處來,他在時他收、他不在時他老婆收,一直到2019年10月23日,一共收到1000元左右。

辨認出張某某(給他50元的男子)、王某1(謝陸華老婆)。

29.被告人張某8的辯解與供述及辨認筆錄,供認謝陸華的老婆打電話跟她老公說過,有人想在她家竹林里面開館,有開的時候就給50元,她老公同意了,之后他們就在竹林里開豆子館,如果她不在家就會給她老公,一共有收到1000元左右;2019年10月23日,她聽到山上的豆子館有發(fā)出很大的動靜,好像有人在吵架、打架的樣子,她因害怕就跑到房間里,過了一陣子聽到救護車的聲音,她出去看什么情況,路過豬圈看到很多血,還看到一把八仙桌的長凳子、一把刀,柄是黑色的,當時沒有看到刀上有沒有血,只看到豬圈邊上的木棍上有血。

辨認出王某1(謝陸華老婆)、張某某(給錢的男子)。

30.辨認筆錄,證實被告人張某某對賭豆子及發(fā)生打架的地點、張某4賭場時坐的位置、與張某4摔至坡下的位置、搶刀的位置、張某4最后倒下的位置進行了辨認;被告人張某5對當天賭博時其站的位置、發(fā)生推打的位置、張某4與張某某掉下坡的位置、其幫忙奪下匕首后出來的位置進行了辨認;

辨認照片,證實被告人李曉勇在賭博地點照片上簽字確認系其參股的賭館,被告人謝某1在賭博地點照片上簽字確認系其參與賭博的賭館,被告人謝某2、張某8在賭博地點照片上簽字確認系其租給他們用來賭博的竹林。(辨認筆錄,張某某、張某5均無法辨認出現(xiàn)場提取的匕首。

31龍巖市公安局新羅分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驗筆錄(K3508021190002019100079)及現(xiàn)場照片,證實新羅區(qū)紅坊鎮(zhèn)下洋村謝厝路8號背后山上現(xiàn)場情況,在樹干上、竹子上、斜坡地面、磚頭墻柱上、木梁上、對講機、板凳后背面提取到血跡;在斜坡地面提取到右腳棕色皮鞋、耳機線、匕首、長板凳,在門板上提取對講機。

32.龍巖市公安局新羅分局物證鑒定室新公鑒〔2019〕483號鑒定書,證實被害人張某4系被單刃銳器刺切雙上肢致左腋動脈、右肱動脈和伴行靜脈破裂,最終因嚴重的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33.龍巖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巖公鑒〔2019〕512號、547號鑒定書,鑒定意見:⑴送檢的匕首(柄左刃上位放置)刀尖1cm范圍內血跡、(距刀尖6.5cm、距刃緣1cm處)血跡、刃緣近刀柄連接處血跡、(距刀尖7.5cm、刀面上字母“F”處)血跡、(距刀尖14.5cm、距刀柄上緣1cm處)血跡,(距刀尖20.5cm、刀柄尾部蜘蛛網(wǎng)圖案處)血跡、樹桿上血跡1、斜坡地面草叢中血跡5、斜坡地面草叢中血跡7、木棍上血跡10、張某某左臉部血跡、對講機血跡、板凳背面血跡2、死者張某4指甲末端內側擦拭物檢出的STR分型,與張某4的血樣在D8S1179等21個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為2.56×1034。⑵送檢的匕首(柄左刃上位放置)距刀尖2.5cm、距刃緣1cm處血跡檢出混合基因型,包含張某4、張某5的DNA分型。⑶送檢的匕首(柄左刃上位放置)距刀尖11cm、刀柄按鈕處血跡檢出的STR分型,與張某4的血樣在D8S1179等18個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為2.64×1026。⑷送檢的竹子上血跡4檢出混合基因型,包含張某6的DNA分型。⑸送檢的斜坡地面草叢中血跡6檢出的STR分型,與張某4的血樣在D8S1179等18個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為8.54×1026。⑹送檢的樹桿上血跡8、張某某右手血跡檢出混合基因型,包含張某4的DNA分型。⑺送檢的墻面上血跡9、對講機血跡2檢出混合基因型,不排除包含張某4的DNA分型。⑻送檢的板凳背面血跡1檢出混合基因型,包含張某5的DNA分型,不排除包含張某4的DNA分型。⑼送檢的張某某左手血跡檢出混合基因型,包含張某4、張某某的DNA分型。⑽送檢的張某某右手指甲末端內側擦拭物、張某某左手指甲末端內側擦拭物檢出混合基因型,包含張某某、張某4的DNA分型。⑾送檢的樹桿上血跡2、樹桿上血跡3未檢出人DNA。⑿送檢的張某4褲子左褲腿正面中段血跡、右褲腿正面中上段血跡、張某4襯衣背部血跡、張某4T恤正面上段血跡、張某4左鞋鞋面上血跡、二只襪子腳面上血跡、張某某衣服右肩前血跡、張某某褲子左褲腿正面中段血跡、張某某鞋子左鞋面血跡、右鞋面血跡、二只襪子腳面上血跡檢出的STR分型,與張某4的血樣在D3S1358等20個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為1.41×1029。⒀送檢的張某4右鞋鞋面左后內側血點檢出的STR分型,與張某4的血樣在D3S1358等17個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為9.49×1023。

34.受案登記表、行政處罰決定書、詢問筆錄、辨認筆錄,證實公安機關對參與賭博的段某、曹某、王某1、盧某、林某、吳某2、黃某、俞某參與賭博的行為進行立案,之后分別作出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詢問筆錄內容除了證實張某某故意傷害的事實經(jīng)過之外還證實張某某等人開設賭場的情況,其中林某證實聽說該賭場大概開了2個月,是以“劃豆子”的形式賭博,股東有莊家李曉勇和館長張某某,其他股東不知道,現(xiàn)場還有一個胖胖的男子發(fā)紅包及一個管理人員,10月23日有二十多人參賭,每盤下注20元起,最大可以下注200元:吳某2還證實贏200元以下不抽頭子,200元以上每100元抽10元;段某還證實股東輪著坐莊,賭博人員不可以坐莊,豆子館按10%抽頭,最少下注20元最高沒有封頂;王某1還證實賭場2019年9月份下旬就有開了,每天大概20來個人在賭,上午9點30分左右開始到下午2點左右結束,每個人押都是30、50、100開始,上不封頂,賭場會給參加賭博每個人發(fā)30元紅包(“回水”);盧某還證實知道賭場大概開了兩個月了,是張某某開的,不知道還有沒有其他股東,他都是帶現(xiàn)金去,三十、五十的押注,輸贏就幾百塊錢,賭場不允許欠賬也沒有借錢給他賭,每次去都有發(fā)20元現(xiàn)金,相當于給路費。

35.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提供的證據(jù):(1)結婚證復印件,證實張某3與張某4系夫妻關系;(2)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證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3、張某1、張某2、汪某及張某4的出生時間、住址等身份信息及身份關系;(3)出生證明,證實張某1、張某2的出生時間及系張某4與張某3的女兒、兒子;(4)出租人吳敏敏出具加蓋大池鎮(zhèn)雅金村委會公章的證明,欲證實張某3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今承租吳敏敏位于新羅區(qū)××鎮(zhèn)××村××路××號××室。

35.福建省行政事業(yè)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jù),證實被告人張某某家屬代其繳納民事賠償款人民幣100000元。

(二)盜竊

2019年3月7日,李水祥(另案處理)聯(lián)系被告人李曉勇,讓其幫忙找一偏僻的地方給他們做刷單及賭博性質的游戲,被告人李曉勇介紹自己的干弟弟李某1(另案處理)給李水祥等人做司機,談好價格為200元每天。李某1帶李水祥及被告人李曉勇等人尋找并租賃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普子鎮(zhèn)沙壩村朱某的閑置房作為實施詐騙的地點,在棣棠鄉(xiāng)王某2處租賃一居民房用于居住,并一起去購買電腦、手機等詐騙工具,一起去接謝某、巫芳玉等人(另案處理)到場,被告人李曉勇和李某1還購買一部二車長安汽車作為交通工具。后李水祥安排謝某、巫芳玉等人在上述閑置房內開始實施詐騙活動。同年3月12日,謝某通過冒充快遞客服讓被害人關某“139互聯(lián)科技助手”微信號,讓被害人填寫個人信息及銀行卡號、電話號碼、網(wǎng)銀密碼等信息,竊取被害人銀行卡內款項的方式,盜走被害人吳某1人民幣3960元。

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在審理謝某等人詐騙、盜竊一案過程中,謝某退繳贓款人民幣396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關于李曉勇涉嫌詐騙案并案偵查處理的復函、移送案件通知書、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釋放通知書、釋放證明、取保候審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證實本起犯罪受案、立案、李曉勇到案經(jīng)過、對李曉勇采取強制措施及案件移送等情況。

2.被告人李曉勇、同案人李水祥、李某1、王樹林、廖云江的供述與辯解,綜合證實李水祥聯(lián)系李曉勇找詐騙地點,李曉勇介紹李某1給李水祥等人做司機,李某1帶李曉勇、李水祥尋找并租賃詐騙的地點和居住民房,一起去購買電腦、手機等詐騙工具,一起去接人,李曉勇和李某1購買二車長安汽車作為交通工具,及李水祥安排謝某、巫芳玉等人實施詐騙活動的事實。

3.證人任某的證言,證實發(fā)現(xiàn)外地人在朱某閑置房后報警的情況;證人朱某、王某2的證言,證實李某1帶來人租房子的經(jīng)過。

4.辨認筆錄,證實李曉勇、李水祥對同案人的辨認情況。

5.重慶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9)渝0243刑初206號刑事判決書、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2020)渝04刑終26號刑事裁定書,證實同案人李水祥、謝某、巫芳玉石菁良、石庭峰的盜竊事實及被判刑的情況。

6.人口信息表,證實李曉勇的身份信息情況。

另查明,被告人張某某、張某5、張某6、李曉勇、謝某2、張某8自愿認罪認罰,在律師見證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公訴機關提出如下量刑建議:被告人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至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被告人張某5、張某6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李曉勇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至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三千元;被告人謝某2、張某8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該事實有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據(jù)證實。被告人謝某2、張某8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2350元,被告人張某6、謝某1、謝某2、張某8分別預繳罰金人民幣20000元、20000元、5000元、5000元。該事實有中國工商銀行現(xiàn)金存款憑證、福建省政府非稅收入票據(jù)等證據(jù)證實。

針對相關被告人、辯護人關于事實和證據(jù)方面的意見,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被告人謝某1及其辯護人均提出謝某1沒有賭場股份,經(jīng)查,被告人張某某、李曉勇均供述謝某1持有10%股份,且負責拉人來賭博,每天還有200元工資;被告人張某5、張某6亦曾供認謝某1也是股東;證人羅某證實其系被謝某1叫去賭場附近拉客;綜上,足以認定被告人謝某1在該賭場持有股份。被告人謝某1及其辯護人的此節(jié)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同時辯護人關于謝某1在開設賭場中屬從犯的意見亦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被告人謝某1、謝某2的辯護人均提出系口頭傳喚后主動到案,有自首情節(jié),經(jīng)查,被告人謝某1、謝某2、張某8均系被公安機關抓獲后以書面?zhèn)鲉镜姆绞綆У焦矙C關接受調查,沒有主動投案的情節(jié),不屬自首。被告人謝某1、謝某2的辯護人的此節(jié)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在與被害人扭打過程持匕首故意傷害被害人身體,致被害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張某某、李曉勇、謝某1合股共同開設以“賭豆子”方式賭博的賭場,被告人張某5、張某6在他人開設的賭場提供幫助,被告人謝某2、張某8為賭博犯罪提供場所,其行為均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李曉勇協(xié)助他人通過網(wǎng)絡方式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還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納。被告人張某某、李曉勇一人犯數(shù)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在開設賭場犯罪中,被告人張某某、李曉勇、謝某1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張某5、張某6、謝某2、張某8起次要或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在醫(yī)院通過保安報警后在現(xiàn)場等待民警,被傳喚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5、張某6、李曉勇、謝某2、張某8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從輕處罰。被害人張某4到賭場后主動挑起事端,引發(fā)爭吵,并持匕首追打被告人張某某,掉下山坡后與張某某扭打、互搶匕首,對危害后果的發(fā)生存在重大過錯,可對被告人張某某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已預繳民事賠償人民幣10萬元,有一定的悔罪表現(xiàn),在量刑時予以考慮。被告人謝某2、張某8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2350元,被告人張某6、謝某1、謝某2、張某8分別預繳罰金人民幣20000元、20000元、5000元、5000元,均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張某5、張某6、李曉勇、謝某2、張某8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被告人張某某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被告人謝某2的辯護人的其他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

附帶民事部分,被害人張某4死亡的結果系被告人張某某與張某4扭打、互搶匕首過程中造成的,被告人張某某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害人張某4有重大過錯,可減輕被告人張某某的20%的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要求被告人張某5、張某6、李曉勇、謝某1、謝某2、張某8連帶賠償經(jīng)濟損失的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納。被害人張某4、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1、張某2、汪某戶籍地址均為農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未提供其他充分的證據(jù)來證實其經(jīng)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其要求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賠償款項的證據(jù)不足,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訴請的死亡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均只能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即死亡賠償金391360元(19568元/年×20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1的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89545.5元(16281元/年×11年÷2),張某2的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22107.5元(16281元/年×15年÷2)、汪某的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92259元(16281元/年×17年÷3),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訴請喪葬費42187元予以支持,以上共計人民幣737459元。被告人張某某應承擔人民幣589967.2元,扣除已預繳的人民幣100000元,還應支付人民幣489967.2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總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限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30年10月22日止。)

二、被告人李曉勇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總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三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三千元(限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22年7月22日止。)

三、被告人謝某1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21年10月22日止。)

四、被告人張某5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限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21年7月22日止。)

五、被告人張某6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21年4月22日止。)

六、被告人謝某2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七、被告人張某8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八、被告人謝某2、張某8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35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繼續(xù)追繳被告人張某某、李曉勇、謝某1違法所得人民幣76000元,被告人張某5違法所得人民幣4000元,被告人張某6違法所得人民幣4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九、公安機關在現(xiàn)場提取的對講機、耳機線、匕首、皮鞋等屬物證,由公安機關保管備查。

十、被告人張某某應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3、張某1、張某2、汪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589967.2元,扣除已預繳的人民幣100000元,還應支付人民幣489967.2元,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付清。

十一、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3、張某1、張某2、汪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謝林昌

審 判 員 蘇素芬

審 判 員 盧亮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俞春花

書 記 員 張夢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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