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訴機關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刑事判決書
案??由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開設賭場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高利轉貸妨害作證容留他人吸毒綁架盜竊窩藏、包庇行賄
案??號 (2016)粵刑終298、299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帶 民 事 判 決 書
(2016)粵刑終298、299號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1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高利轉貸罪、妨害作證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綁架罪、盜竊罪、窩藏罪、包庇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行賄罪,指控被告人陳某2犯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盜竊罪、高利轉貸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行賄罪,指控被告人萬某3犯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盜竊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指控被告人朱某4犯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盜竊罪、尋釁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指控被告人鄧某5犯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盜竊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容留他人吸毒罪,指控被告人黎某15犯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盜竊罪,指控被告人陳某16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盜竊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指控被告人宋某17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指控被告人莫某6、黎某7、李某8、陳某9犯盜竊罪,指控被告人陳某10、柳某11、郭某12、謝某13犯開設賭場罪,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賴某33、陳某某、梁某14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審,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33號、(2014)穗中法刑二初字第77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審判后,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某、梁某14,原審被告人陳某1、陳某2、萬某3、朱某4、鄧某5、黎某15、陳某16、宋某17、陳某10、柳某11、郭某12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及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的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以不開庭方式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各被告人有以下犯罪行為:
一、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1998年開始,被告人陳某1為謀取非法利益,先后糾集被告人陳某2、萬某3、朱某4、鄧某5、陳某16、黎某15、宋某17及同案人李某18(另案處理)、陳某19、王某20、鄧某21、鄧某22、彭某23、鄧某24、李某25、鄭某26、鄧某27、李某28、陳某29、王某30、樊某31、吳某32(均另案處理)等人,通過在廣州市荔灣區(qū)經(jīng)營酒店、夜總會、游戲機室、棋牌室等涉黃涉賭涉毒場所,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攫取非法經(jīng)濟利益,以商養(yǎng)黑,以黑護商,形成了以被告人陳某1為組織、領導者,以被告人陳某2、萬某3、朱某4、鄧某5、黎某15等人為積極參加者,以被告人陳某16、宋某17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人數(shù)較多,層級關系分明,骨干成員基本固定,分工明確。陳某1對該組織事務有絕對決定權,組織成員都必須聽從其指揮,陳某2負責組織資金管理,萬某3負責組織經(jīng)營管理,朱某4負責控制組織場所毒品,鄧某5負責網(wǎng)絡賭博,同案人陳某19負責管理組織打手維護場所秩序,同案人李某18負責盜竊電力。該組織紀律嚴明,組織安排的事必須無條件服從,規(guī)定組織打手必須聽從組織場所總經(jīng)理指揮,打人后謊稱是客人與客人打架,打傷人由組織負責出面調解、賠償。該組織以經(jīng)營上述場所為依托,招募打手做黑保安擴大勢力和地盤,有組織地實施了盜竊、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開設賭場、敲詐勒索、容留他人吸毒、行賄、綁架、高利轉貸、窩藏、包庇、妨害作證、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等一系違法犯罪活動,長期為所欲為,為非作歹,稱霸一方,在廣州市荔灣區(qū)芳村區(qū)域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當?shù)卣5墓仓刃?、?jīng)濟秩序、生產(chǎn)秩序和生活秩序,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二、故意傷害案
(一)賴某33被故意傷害案
2003年12月31日凌晨,被害人賴某33、羅神灶、孔令堯、廖勇明等人在該組織經(jīng)營的新焦點迪士高酒城慶祝生日,因跳舞問題與保安發(fā)生爭執(zhí),遭到廖信萌等人(均另案處理)持械毆打,被害人賴某33被鐵棍打擊頭部當場昏迷,被害人羅神灶、孔令堯、廖勇明也被毆打受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賴某33的右顳部有鈍器作用所形成的損傷,屬重傷;被害人羅神灶的損傷屬于輕傷。
(二)梁某14、梁某34被故意傷害案
2009年底,被害人梁某14在該組織經(jīng)營的廣州市荔灣區(qū)夜色歌舞廳消費時與組織成員葉錦君發(fā)生矛盾。2010年1月7日凌晨2時許,組織成員葉錦君、鄭某26、吳翊倫、陳孔波、黃志榮、范啟榮、瞿洪代、鄧志盛、黃兆華、賴相發(fā)、林嘉斌(均已判刑)及**、“阿力”(均另案處理)等人從夜色歌舞廳出發(fā),在廣州市芳村大道西233號門前使用鐵水管等作案兇器對被害人梁某14、梁某34進行毆打,致使梁某34死亡,梁某14輕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梁某34符合被鈍物打擊頭部造成重型顱腦損傷死亡;被害人梁某14頭部、左小腿有被鈍器暴力所致的損傷,其損傷程度屬輕傷。案發(fā)后,陳某1唆使投案人員不要向公安機關供述其他參與人,承諾向投案人員家屬繼續(xù)支付投案人員工資,并在明知鄭某26、林嘉斌等人參與犯罪的情況下仍安排鄭某26、林嘉斌等人在該組織經(jīng)營的尚柏酒店工作。
三、盜竊案
(一)陳某1等人盜竊案
廣州市花地酒店有限公司、夜色歌舞廳系被告人陳某1與吳廣標(另案處理)共同成立的經(jīng)營場所;廣州家福酒家有限公司、廣州市尚柏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廣州市荔灣區(qū)地一居酒樓、廣州市荔灣區(qū)夜宴酒吧均系被告人陳某1成立的經(jīng)營場所,上述四場所股東有被告人陳某1、陳某2、朱某4、萬某3、陳某16、鄧某5及同案人李某18等人,每間場所都由被告人陳某1、陳某2占有50%左右的股份,其余股東股份配額由陳某1分配,各場所贏利由被告人陳某2負責管理。被告人朱某4、陳某16、萬某3、鄧某5通過出資或由被告人陳某1給予干股的方式分別取得家福酒家、尚柏酒店、地一居酒樓、夜宴酒吧5-10%的股份。被告人黎某15負責上述場所電力設備管理維護。
為牟取非法利益,經(jīng)被告人陳某1、同案人李某18決定,被告人陳某2、萬某3、朱某4、陳某16、鄧某5等股東知悉并同意,由同案人李某18具體負責安排對組織各場所采用不同方法進行偷電。其中,安排被告人黎某15破壞夜宴酒吧的低壓電表、更換地一居酒樓的高壓電流互感器進行偷電;安排莫某6破壞花地酒店及夜色歌舞廳的低壓電表進行偷電;安排被告人黎某15、莫某6、黎某7更換家福酒家的高壓電流互感器進行偷電,直至2013年6月10日為逃避偵查才將電費計量裝置恢復正常,盜竊數(shù)額特別巨大。期間,被告人陳某1、陳某2、朱某4、陳某16、萬某3、鄧某5及同案人李某18等人參與分紅。
經(jīng)核算,尚柏酒店開業(yè)伊始從家福酒家拉電線供電從中偷電,家福酒家、尚柏酒店盜電期間盜竊電力共計7772663.5千瓦時,竊電金額為7847661.43元;地一居酒樓盜電期間盜竊電力共計1270170千瓦時,竊電金額為1246933.09元;夜宴酒吧盜電期間盜竊電力共計256037.5千瓦時,竊電金額為258206.19元;夜色歌舞廳盜電期間盜竊電力共計900077.3千瓦時,竊電金額為929866.68元;花地酒店盜電期間盜竊電力共計2116091.6千瓦時,竊電金額為2181852.9元。其中,被告人陳某1、陳某2所涉盜竊金額共計人民幣12464520.29元;被告人萬某3、朱某4、陳某16、鄧某5、黎某15所涉盜竊金額共計人民幣9352800.71元,莫某6所涉盜竊數(shù)額共計人民幣3111719.58元,黎某7所涉盜竊金額共計人民幣7847661.43元。
(二)李某8、陳某9盜竊案
被告人李某8于2010年9月開始承包經(jīng)營廣州市荔灣區(qū)東沙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145號自備商業(yè)高壓電房(用戶名為廣州市東沙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為謀取非法利益,李某8于2010年9月找到被告人黎某15為其更換電流互感器進行偷電,并要求被告人陳某9協(xié)助更換,除2012年9月至2012年10月因供電部門檢查而將電流互感器更換正常停止偷電外,直至2013年6月均以同樣方式進行偷電。經(jīng)核算,被告人李某8、黎某15、陳某9盜竊電費共計人民幣401792.74元。
四、尋釁滋事案
(一)被害人林某35等人
2006年12月10日21時許,組織成員王某20在該組織經(jīng)營的本色II酒吧,以被害人林某35等人鬧事為由,指使組織成員彭某23、鄧某27等人使用伸縮警棍、刀等兇器對被害人林某35等人進行毆打,致被害人林某35受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林某35頭部創(chuàng)口累計達14厘米,其損傷程度屬輕傷。事后,組織成員王某20出面脅迫被害人林某35達成調解。
(二)停車位劃線
2007年9月,廣州電子泊車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廣州振安交通設施制件有限公司在廣州市荔灣區(qū)上市路、上涌直街劃停車位。2007年9月18日16時許,被害人廣州振安交通設施制件有限公司員工張志財、黃宏興等人到該處劃線劃到該組織經(jīng)營的地一居飯店(現(xiàn)已拆除)門口時,被告人陳某1、朱某4、鄧某5、陳某16伙同他人以妨礙飯店經(jīng)營為由阻止施工并撕爛施工批文,然后用刀、棍等工具毆打施工人員、毀壞施工車輛,使施工無法進行,導致廣州電子泊車管理有限公司在該路段未能按批文劃停車位,使該公司無法在該路段進行經(jīng)營。
(三)被害人賴某36等人
2008年7月24日零時許,組織成員彭某23、李某28糾集組織成員汪某50、小常(均另案處理)等人在本色II酒吧以被害人賴某36、毛某42、凌某43與酒吧廁所服務員發(fā)生糾紛為由,對被害人賴某36、毛某42、凌某43進行毆打致被害人受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賴某36的損傷程度屬輕傷,被害人毛某42的損傷程度屬有損健康的輕微傷,被害人凌某43的損傷程度屬輕微傷。事后,被告人王某20出面脅迫被害人接受了調解方案。
(四)被害人曾某37等人
2008年9月30日零時許,組織成員王某20、彭某23等人在本色II酒吧門口,以被害人曾某37、陳某38、曾某39、金某40、龍某41與該酒吧女咨客發(fā)生糾紛為由,使用棒球棍等兇器對被害人進行毆打,致被害人曾某37、陳某38、曾某39、金某40、龍某41受傷。
(五)被害人趙某44等人
2009年4月11日1時許,組織成員王某20在本色II酒吧因結賬問題與被害人趙某、張某、林某東等人發(fā)生糾紛,王某20便糾集組織成員彭某23、李某28及汪某50、小常等人使用鐵棍、木棒等兇器對被害人趙某44、張某46進行毆打,致使被害人趙某44、張某46身體多處受傷,同時將被害人林某45的小轎車車門及玻璃砸爛(維修費用為人民幣7100元)。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趙某44左耳及左面部有鈍物作用所致的損傷,左面部損傷穿透頰部,其損傷程度屬輕傷;被害人張某46左眼眉部裂傷,右眼下瞼軟組織挫傷,其損傷程度屬輕微傷。事后,王某20出面脅迫被害人達成調解。
(六)被害人常某47等人
2009年11月12日凌晨,被害人常某47、郭某48、龔某49等人在該組織經(jīng)營的夜色歌舞廳消費時,被組織內保人員鄧某22、彭某23、李某28、汪某50(另案處理)等人用棒球棒等工具毆打,致被害人常某47受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常某47的損傷屬輕傷。事后,夜色俱樂部經(jīng)理吳翊倫出面脅迫被害人常某47接受了調解。
(七)被害人劉某51等人
2010年1月1日凌晨,組織成員樊某31、鄧某21糾集內保人員在該組織經(jīng)營的尚柏酒店使用警棍等兇器對被害人劉某51、楊某52、黃某53進行毆打,致被害人劉某51受傷。
(八)被害人林健嘉等人
2011年2月10日凌晨2時許,組織成員陳某29因瑣事糾集組織成員鄧某27、鄧某22、鄧某24、王某30等人使用西瓜刀、鐵棍、木棍等兇器在該組織經(jīng)營的尚柏酒店門口對被害人林健嘉、關耀華進行毆打,致被害人林健嘉受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林健嘉的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九)被害人陳志軍等人
2011年9月14日凌晨2時許,組織成員樊某31在尚柏酒店以被害人盧怡杰、陳志軍、曹振邦與該酒店服務員范某琴、黎某花發(fā)生爭執(zhí)為由,糾集組織成員鄧某21、鄧某27、李某25、吳某32等人對被害人盧怡杰、陳志軍、曹振邦等人進行毆打,致被害人盧怡杰、陳志軍受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陳志軍的頭面部有被外力所致的軟組織損傷,其損傷程度屬輕微傷;盧怡杰因鈍物作用致頭、面部損傷,其損傷程度屬有損健康的輕微傷。
(十)被害人吳勝松等人
2011年7月5日中午,被害人吳勝松到該組織經(jīng)營的家福酒家消費時,因弄壞該酒家的一個垃圾桶被該酒家員工攔住要求高價賠償,遭到被害人吳勝松拒絕。在該酒家負責看場的組織成員伙同其他看場打手持兇器對被害人吳勝松進行毆打。后該組織出面協(xié)調并由家福酒家賠償人民幣5000元給被害人吳勝松。
五、開設賭場案
(一)陳某1、鄧某5、陳某16、陳某10、柳某11、郭某12開設賭場部分
2008年起,被告人陳某1、鄧某5從陳玉龍、崔偉業(yè)(均另案處理)處取得“CC六合彩”、“皇冠”、“永利高”賭博網(wǎng)站的總代理賬號共同擔任賭博網(wǎng)站代理,以廣州市荔灣區(qū)為據(jù)點,招募下級代理同案人郭某12、柳某11、陳某16和周劍偉(另案處理)等人,由下級代理發(fā)展會員投注進行“賭波”“六合彩”等形式賭博,同時也直接接受會員楊任水的投注,從中非法獲利。2008年至2011年4月,被告人陳某1、鄧某5共與下線交收賭資55732683元。
2011年7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陳某1、鄧某5聘請彭新輝、羅文生(均另案處理)為其管理的“CC六合彩”、“皇冠”、“永利高”等網(wǎng)絡賭博賬戶統(tǒng)計參賭人員投注、輸贏金額等數(shù)據(jù)以及進行賭資的交收。其中,彭新輝使用三個銀行賬戶共與下線交收賭資10779668.8元。
2010年,被告人陳某16和陳某10從被告人陳某1、鄧某5和李志柱(另案處理)處取得“永利高”、“皇冠”、“CC六合彩”等賭博網(wǎng)站的代理賬號后共同擔任賭博網(wǎng)站代理,接受黃某光、黃某聰、黃某棠等會員投注進行“賭球”、“六合彩”等形式的賭博,從中牟取非法利益。經(jīng)查,被告人陳某16和陳某10與下線交收的賭資共計人民幣3554980.5元。
2009年,被告人柳某11、郭某12共同擔任賭博網(wǎng)站代理,組織他人進行六合彩賭博。同年,郭某12就賭博事宜向柳某11介紹了鄧某5,柳某11從陳某1和鄧某5處取得“CC六合彩”賭博網(wǎng)站的代理賬號并由柳某11擔任賭博網(wǎng)站代理,接受黃某軍、柳某、陳某38等會員投注進行“六合彩”等形式的賭博,從中牟取非法利益。2009年至2011年1月,柳某11與下線交收賭資共計人民幣24779420元。郭某12則通過從鄧某5處取得的賭博網(wǎng)站代理賬號發(fā)展了梁智能等下線從事賭博,與下線交收賭資共計人民幣6261075元。
(二)郭某12、謝某13開設賭場部分
2012年11月,被告人郭某12、謝某13從“心姐”(另案處理)處取得“皇冠”和“CC六合彩”賭博網(wǎng)站的代理賬號后共同擔任賭博網(wǎng)站代理,接受麥某輝、楊某垣、杜某升、梁某能、麥某祥等會員投注進行“賭球”、“六合彩”等形式的賭博,從中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郭某12接受下線轉入賭資共計為人民幣376820元。
六、敲詐勒索案
2009年9月至2013年4月間,組織成員陳某19經(jīng)被告人陳某1授意,指使組織成員鄧某21、鄧某22、王建立等人,以脅迫手段向在該組織經(jīng)營的尚柏酒店、夜色歌舞廳、家福酒家、地一居酒樓內從業(yè)的服務人員強行收取保護費,并將敲詐勒索所得款項用于供養(yǎng)組織打手。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鄭秀蓮、曾淑娟被敲詐勒索案
2009年9月至2013年4月,組織成員鄧某22、鄧某21以脅迫手段向在尚柏酒店工作的被害人鄭某蓮、曾某37娟強行索取每人每月人民幣1500元的保護費,共計人民幣132000元。
(二)被害人張元盛被敲詐勒索案
2007年5月至2010年11月間,組織成員鄧某22、王建立等人以脅迫手段向在夜色歌舞廳工作的被害人張元盛強行索取每月人民幣1500元的保護費,共計人民幣60000元。
七、妨害作證案
2003年12月30日晚,賴某33、羅神灶等人在新焦點酒吧消費時被新焦點保安廖信萌等人打傷,事后被告人陳某1指使新焦點保安經(jīng)理李某25、保安隊長羅享樂(另案處理)等人安排李盼東、周妃慶和趙雅杰、鄭坤等人(均另案處理)向公安機關作偽證,將廖信萌等人打傷被害人賴某33、羅神灶等人的事實捏造成是客人之間的暴力沖突,為公安機關偵查制造障礙,導致此案的被告人長期逍遙法外,同時致使賴某33之父賴偉洲提出的民事訴訟無法得到應有的賠償。
八、容留他人吸毒案
2009年6月至2011年11月,為攫取更大的利益,被告人陳某1糾集骨干成員被告人陳某2、朱某4、萬某3、鄧某5等人在該組織經(jīng)營的家福酒家六樓開設VIP嗨房,專門用于容留他人吸毒及消費,曾容留吸毒人員郭某12、柳某11、牛盈功等多人吸食毒品。
九、行賄案
2007年至2013年間,被告人陳某2為了該組織經(jīng)營的酒吧、夜總會等娛樂場所獲得國家機關公職人員對其場所違法犯罪行為的庇護,逃避打擊,多次向時任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qū)分局花地派出所治安中隊長的黃毅峰(另案處理)行賄,共計賄送人民幣23500元,黃毅峰則在處理該組織場所內發(fā)生的內保打人事件時偏袒場所一方,對相關案件降格處理,以維護組織場所利益。
十、窩藏、包庇案
2009年底,被害人梁某14在該組織經(jīng)營的廣州市荔灣區(qū)夜色歌舞廳消費時與組織成員葉錦君發(fā)生矛盾。2010年1月7日凌晨2時許,組織成員葉錦君、鄭某26、吳翊倫、陳孔波、黃志榮、范啟榮、瞿洪代、鄧志盛、黃兆華、賴相發(fā)、林嘉斌等人從夜色歌舞廳出發(fā),在廣州市芳村大道西233號門前使用鐵水管等作案兇器對被害人梁某14、梁某34進行毆打,致使梁某34死亡,梁某14輕傷。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1唆使投案人員不要向公安機關供述其他參與人,承諾向投案人員家屬繼續(xù)支付投案人員工資,并在明知鄭某26、林嘉斌等人參與犯罪的情況下仍安排鄭某26、林嘉斌等人在該組織經(jīng)營的尚柏酒店工作,為他們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他們逃匿,躲避公安機關的偵查抓捕。
十一、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案
在家福酒家、地一居酒樓經(jīng)營期間,被告人陳某1授意家福酒家、地一居酒樓會計被告人宋某17等人將家福酒家及地一居酒樓日常收入支出等原始單據(jù)核對后銷毀。被告人宋某17在陳某1授意下,將家福酒家、地一居酒樓的日常收入支出憑證核對并制作統(tǒng)計表后予以銷毀?,F(xiàn)查明的家福酒家2010年至2012年和地一居酒樓2011年至2012年銷毀的會計憑證涉及的營業(yè)收入共計人民幣97564615.62元。
十二、高利轉貸案
2013年年初,被告人陳某1通過周述堅、伍志康(均另案處理)了解到廣東省肇慶市的林小娟需要借大筆資金,遂通知陳某2在2013年3月4日以陳某2名義,利用虛構的“家福酒家”與“澳中酒業(yè)”購買酒類的購銷合同向廣州市農(nóng)商銀行貸取款項500萬元,連同該組織經(jīng)營獲取的現(xiàn)金450萬元,存入賬戶并帶至肇慶,在2013年3月5日以5%的月息高利轉貸給林小娟。被告人陳某1、陳某2共非法獲利人民幣121萬元。
十三、綁架案
1998年7月6日晚,被告人陳某1伙同李志平、李偉雄、劉永明等人(均另案處理)以被害人李漢華用假籌碼在陳某1經(jīng)營的賭場內騙錢為由將李漢華抓住并搜身、毆打,然后用皮帶捆綁李漢華押解到李漢華暫住地搜查,在未搜到錢財后,陳某1等人又用尼龍繩捆綁李漢華并用汽車將其押解到花地酒店某房繼續(xù)關押并毆打。期間,陳某1威脅李漢華寫下3.5萬元的欠條,并要求被害人打電話叫親朋好友送錢贖人,后李漢華于次日上午9時被公安人員解救。
十四、該組織實施的其他違法行為
(一)2003年8月26日4時許,被害人林某訊、林某周等人在該組織經(jīng)營的新焦點消費后離開時,時任新焦點保安經(jīng)理的組織成員李某25以他們打爛麥克風為由索賠,遭到被害人林某訊、林某周等人拒絕,李某25便糾集李盼東等十幾個保安和工作人員對被害人林某訊、林某周等人進行毆打并致被害人受傷。
(二)2008年9月30日零時許,被害人張某華、袁某等人在該組織經(jīng)營的夜色歌舞廳消費時與該舞廳工作人員楊維興發(fā)生糾紛,后該酒吧總經(jīng)理吳翊倫糾集看場的打手、員工十幾人對被害人張某華、袁某等人進行毆打致被害人受傷。
(三)2002年7月26日凌晨,該組織經(jīng)營的花地酒店夜總會容留吸毒人員羅某、婁某真、湯某偉、嚴某均等人吸毒時被廣州市公安局民警現(xiàn)場抓獲。經(jīng)尿液檢測,羅某、婁某真、湯某偉、嚴某均的尿液甲基安非它命呈陽性。
(四)2003年3月31日晚上至4月1日凌晨,該組織經(jīng)營的花地酒店容留吸毒人員鄭某杰、史某雄、梁某洪等人吸毒,并組織該場所的推銷酒女、陪酒女蔣某、廖某容、羅某等人陪酒和吸食毒品,致陪酒女廖某容吸毒后現(xiàn)場暈倒,后送往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化驗檢驗:廖某容的血液、尿液中均檢出3,4-亞甲基二氧甲基苯丙胺成分,其血中的MDMA含量為1.2微克/毫升。經(jīng)鑒定:死者廖某容系因腦干灶性出血,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
(五)2004年8月17日凌晨5時許,該組織前營的新焦點容留吸毒人員張某霞、張某麗、劉某國、冉某九、陳某惠、龍某香、馬某英、平某等人吸食毒品時被廣州市公安局現(xiàn)場抓獲。經(jīng)尿液檢測,張某霞、張某麗、劉某國、冉某九、陳某惠、龍某香、馬某英、平某尿液搖頭丸定性陽性。
(六)2004年8月17日凌晨4時許,該組織經(jīng)營的花地酒店容留吸毒人員伍某明、曾某37田等人吸毒時被廣州市公安局民警現(xiàn)場抓獲。經(jīng)尿液檢測,伍某明、曾某37田尿液搖頭丸定性陽性。
(七)2006年6月30日凌晨,該組織經(jīng)營的本色I酒吧容留吸毒人員鄧家某、鄧仲某、鄧偉某、林某材、李某佳、方某貞、盧某輝、林某生、李某輝、龍某偉、何某鴻等人吸食毒品時被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qū)分局民警現(xiàn)場抓獲,當場繳獲氯胺酮1.1克,從何某鴻身上繳獲氯胺酮0.7克、甲基苯丙胺1.4克等毒品。經(jīng)尿液檢測,鄧家某、鄧仲某、鄧偉某、林某材、龍某偉尿液氯胺酮呈陽性,李某佳、方某貞、盧某輝、林某生、李某輝尿液搖頭丸呈陽性。
(八)2011年11月20日凌晨,該組織經(jīng)營的尚柏酒店夜總會容留未成年人唐某、梁某、李某、盧某、林某和吸毒人員麥家輝、侯嘉亮等人吸食毒品時被現(xiàn)場抓獲,從梁某身上繳獲氯胺酮0.13克,從林某身上繳獲氯胺酮2.26克?,F(xiàn)場尿液檢測:唐某、梁某、盧某、李某、林某尿液呈K粉陽性,麥家輝、侯嘉亮尿液呈K粉陽性、冰毒陽性。
原審判決認定上述事實,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查筆錄、書證、物證、電子數(shù)據(jù)及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
原審判決對附帶民事部分認定如下: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賴某33,因本案犯罪行為致重癥開放性顱腦損傷,呈植物狀態(tài),極重度智能減退,依據(jù)《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評定為壹級傷殘。依據(jù)《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程度鑒定》,亦鑒定為壹級傷殘。法定代理人賴偉洲,系賴某33之父。賴偉洲提供了身份材料、戶籍材料、治療支出材料等以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某,系被害人梁某34和梁某14之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梁某14,系本案被害人。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5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粵高法刑三終字第41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2011)穗荔法刑初字第4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2011)穗荔法刑初字第18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93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已確認致梁某34死亡、梁某14輕傷的加害人應向陳某某賠償人民幣635296.33元、向梁某14賠償人民幣67690.13元,在歷次訴訟中已向陳某某賠償31萬元,尚需向陳某某賠償325296.33元、向梁某14賠償67690.13元。原告人提交了身份材料、出院記錄、上述判決書等證據(jù),以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
原審判決認為,被告人陳某1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多人輕傷;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多次尋釁滋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shù)額巨大;指使他人作偽證,情節(jié)嚴重;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情節(jié)較輕;盜竊國家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情節(jié)嚴重;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情節(jié)嚴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高利轉貸罪、妨害作證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綁架罪、盜竊罪、窩藏、包庇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行賄罪。陳某1犯數(shù)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陳某2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盜竊國家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shù)額巨大;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盜竊罪、高利轉貸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行賄罪。陳某2犯數(shù)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陳某2在盜竊罪中起次要作用,屬從犯,對其所犯的盜竊罪可以減輕處罰。
被告人萬某3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盜竊國家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盜竊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萬某3犯數(shù)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萬某3在盜竊罪中起次要作用,屬從犯,對其所犯的盜竊罪可以減輕處罰。
被告人朱某4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盜竊國家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盜竊罪、尋釁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朱某4犯數(shù)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朱某4在盜竊罪中起次要作用,屬從犯,對其所犯的盜竊罪可以減輕處罰。
被告人鄧某5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盜竊國家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盜竊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鄧某5犯數(shù)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鄧某5在盜竊罪中起次要作用,屬從犯,對其所犯的盜竊罪可以減輕處罰。鄧某5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黎某15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盜竊國家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盜竊罪。黎某15犯數(shù)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黎某15在盜竊罪中起次要作用,屬從犯,對其所犯的盜竊罪可以減輕處罰。
被告人陳某16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盜竊國家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盜竊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陳某16犯數(shù)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陳某16在盜竊罪中起次要作用,屬從犯,對其所犯的盜竊罪可以減輕處罰。
被告人宋某17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其行為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宋某17犯數(shù)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莫某6盜竊國家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莫某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屬從犯,可以減輕處罰。
被告人黎某7盜竊國家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黎某7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屬從犯,可以減輕處罰。
被告人李某8盜竊國家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李某8已滿七十五周歲,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陳某9盜竊國家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陳某9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屬從犯,可以減輕處罰。
被告人陳某10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陳某10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被告人柳某11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
被告人郭某12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
被告人謝某13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謝某1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屬從犯,可以減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之一、第三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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