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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228刑初159號開設賭場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1-06-10   閱讀:

審理法院:芷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案號:(2019)湘1228刑初159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1-14

審理經過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湘芷檢刑訴(2019)1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1、林某某2犯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陳慶振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付淑來、楊全金參加的合議庭,于2019年11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楊曉晴擔任記錄。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禹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1及其辯護人龍仁前、被告人林某某2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陳某某1與陳某某(已判刑)在網上看到一個日薪三千元的廣告產生了興趣,便與對方取得了聯(lián)系,后陳某某了解到對方為“境外賭博團伙”的一名“老板”,該“老板”告知陳某某他們需要一個在微信賭博群發(fā)微信紅包供參賭人員搶的工作室,日薪3000元人民幣。

陳某某、陳某某1見有利可圖遂答應“老板”,該“老板”將工作室具體操作及運轉流程傳授給陳某某后,陳某某與陳某某1為創(chuàng)建工作室,購買了大量工作設備(手機、香港電話卡、電腦等),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底,先后在福建省漳平市名仕車行樓上、凱華麗都小區(qū)、大景城小區(qū)租住房間開設工作室,在先后名為“友情歲月”、“友情盛大”、“招財進寶”、“新益恒”的微信賭博群內發(fā)紅包,供參賭人員搶紅包與莊家比點數(shù)進行賭博,并推送機器人軟件統(tǒng)計后的輸贏結果圖片。該微信群分工明確,有財務人員對資金和財務進行管理,有邀請參賭人員進群賭博的“拉手”,有以一元兌一分通過支付寶或銀行轉賬等方式收取賭資和退款的上分、退分財務,有為每天進行近百場賭博提供賭博數(shù)據(jù)統(tǒng)計的機器人軟件。

被告人陳某某1與陳某某在該工作室運行期間,邀約了被告人林某某2和劉某某、林某某、陳某某1、蘇某某、蘇某某1、陳某某2(均已判刑)等人來工作室工作,林某某2和劉某某、林某某、陳某某1、蘇某某、蘇某某1、陳某某2明知是網絡微信賭博,還長期在工作室使用自己及他人的綁定了銀行卡的微信號在賭博微信群內發(fā)賭博紅包、推送賭博相關圖片,給該微信賭博群的運營提供直接幫助。

2018年3月以來,“境外賭博團伙”為隱匿犯罪,擾亂公安機關偵查視線,指示陳某某購買他人的銀行卡,以供工作室接受境外用來發(fā)微信紅包的資金。上述人員在微信賭博群內發(fā)送微信紅包金額共計1300余萬元。僅2018年4月5日9時24分33秒在“招財進寶”微信賭博群的會員便達164人、會員總積分13062881分。本縣的被害人付某某于2018年6月29日14時53分22秒和14時58分51秒在“招財進寶”微信賭博群斗牛賭博,參賭人數(shù)均為82人、被害人馬某某于2018年6月29日9時46分5秒和10時2分51秒在“招財進寶”微信賭博群斗牛賭博,參賭人數(shù)分別為81人和95人、被害人張某某于2018年6月30日17時47分59秒在“招財進寶”微信賭博群斗牛賭博,參賭人數(shù)為96人。該微信賭博群的參賭人數(shù)累計達到120人以上。

被告人陳某某1伙同陳某某創(chuàng)建工作室期間除去開支,每月獲利在2萬余元以上予以均分,林某某2獲利4萬余元,劉某某獲利人民幣3萬余元,林某某獲利人民幣2萬余元,陳某某1獲利人民幣3萬余元,蘇某某獲利人民幣3萬余元,蘇某某1獲利人民幣1.7萬余元,陳某某2獲利人民幣2.4萬余元。

該工作室運營期間,在微信賭博群參賭的人數(shù)超過160人,賭資共計1300余萬元。

2018年12月5日,公安民警將被告人林某某2抓獲;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陳某某1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

公訴人就上述事實提供了書證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經過等、現(xiàn)場勘驗、搜查等筆錄、鑒定意見、檢驗報告,當庭宣讀了證人盧某某、侯某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陳某某1、林某某2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明。該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1明知是網絡賭博,仍與陳某某購買設備成立工作室,安排被告人林某某2和林某某、劉某某、陳某某1、蘇某某、蘇某某1、陳某某2等人在微信賭博群內發(fā)微信紅包作為賭博工具和推送賭博圖片,供他人組織賭博,并從中獲利,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林某某2明知陳某某1和陳某某創(chuàng)建的工作室為網絡賭博發(fā)微信紅包作為賭博工具仍使用陳某某提供的銀行卡、微信或者使用其本人銀行卡、微信在微信賭博群內發(fā)微信紅包、推圖供他人進行網絡賭博,并從中獲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兩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陳某某1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林某某2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分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陳某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定性沒有意見,并提出自愿認罪認罰,請求寬大處罰。其辯護人龍仁前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某1犯開設賭場罪的定性亦無異議,但提出被告人陳某某1具有自首的減輕處罰情節(jié)和認罪認罰,積極悔罪、又系初犯、偶犯的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建議對其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林某某2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定性沒有意見,但提出其認罪認罰,請求寬大處理。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7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陳某某1與同案人陳某某(已判刑)在網上看到一則日薪三千元的廣告產生了興趣,便與對方取得了聯(lián)系,后陳某某了解到對方為“境外賭博團伙”的一名“老板”,該“老板”告知陳某某他們需要一個在微信賭博群發(fā)微信紅包供參賭人員搶的工作室,日薪3000元人民幣。陳某某、陳某某1見有利可圖遂答應“老板”,該“老板”將工作室具體操作及運轉流程傳授給陳某某后,陳某某與陳某某1為創(chuàng)建工作室,購買了大量工作設備(手機、香港電話卡、電腦等),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底,先后在福建省漳平市名仕車行樓上、凱華麗都小區(qū)、大景城小區(qū)租賃住房開設工作室在名為“友情歲月”、“友情盛大”、“招財進寶”、“新益恒”的微信賭博群內發(fā)紅包,供參賭人員搶紅包與莊家比點數(shù)進行賭博,并推送機器人軟件統(tǒng)計后的輸贏結果圖片。該微信群分工明確,有財務人員對資金和財務進行管理,有邀請參賭人員進群賭博的“拉手”,有以一元兌一分通過支付寶或銀行轉賬等方式收取賭資和退款的上分、退分財務,有為每天進行近百場賭博提供賭博數(shù)據(jù)統(tǒng)計的機器人軟件。

被告人陳某某1和同案人陳某某在該工作室運行期間,邀約了被告人林某某2和同案人林某某、劉某某、陳某某1、蘇某某、蘇某某1、陳某某2等人來工作室工作,被告人林某某2和同案人林某某、劉某某、陳某某1、蘇某某、蘇某某1、陳某某2明知是網絡微信賭博,還長期在工作室使用自己及他人綁定了銀行卡的微信號在該微信賭博群內發(fā)紅包作為賭博工具、推送賭博相關圖片,為該微信賭博群的運營提供直接幫助。

2018年3月以來,“境外賭博團伙”為隱匿犯罪,擾亂公安機關偵查視線,指示陳某某購買他人的銀行卡,以供工作室接受境外用來發(fā)微信紅包的資金。上述人員在微信賭博群內發(fā)送微信紅包金額共計1300余萬元。僅2018年4月5日9時24分33秒在“招財進寶”微信賭博群的會員便達164人。本縣的付某某于2018年6月29日14時53分22秒和14時58分51秒在“招財進寶”微信賭博群斗牛賭博,參賭人數(shù)均為82人、馬某某于2018年6月29日9時46分5秒和10時2分51秒在“招財進寶”微信賭博群斗牛賭博,參賭人數(shù)分別為81人和95人、張某某于2018年6月30日17時47分59秒在“招財進寶”微信賭博群斗牛賭博,參賭人數(shù)為96人。該微信賭博群的參賭人數(shù)累計達120人以上。

被告人陳某某1伙同陳某某創(chuàng)建工作室期間除去開支,每月獲利在2萬余元以上予以均分,被告人林某某2獲利人民幣4萬余元。

2019年11月1日,漳平市司法局受本院委托,對被告人陳某某1、林某某2適用社區(qū)矯正進行了調查評估,兩被告人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質證并查證屬實的證據(jù)證明:

(1)書證被告人陳某某1、林某某2的常住人口信息資料,證明二被告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漳平市公安局菁城派出所出具的抓獲經過、漳平市看守所看(寄)字[2018]第60號臨時寄押收押證明,證明2018年12月5日13時許,被告人林某某2被該所民警抓獲,寄押于漳平市看守所的事實;芷江侗族自治縣公安局出具的抓獲經過,證明2019年1月中旬,被告人陳某某1家屬主動聯(lián)系該局辦案民警告知被告人陳某某1乘坐2019年1月19日的國際航班從菲律賓回國投案自首,當日21時許,該局民警前往福建晉江機場,被告人陳某某1乘坐的國際航班降落晉江機場,其主動到泉州邊防檢查站晉江分站投案,后泉州邊防檢查站晉江分站將被告人陳某某1移送該局的事實;芷江侗族自治縣公安局芷公(治安)扣字[2018]A002、003、004、005、011、0120、0130、0135、0154、0131、0136、0137、0138號扣押決定書、芷江侗族自治縣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隊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單,證明公安機關對同案人陳某某、林某某、劉某某、蘇某某、蘇某某1、陳某某2用于發(fā)微信紅包的手機、銀行卡、手機卡、電腦和記賬筆記本等物予以扣押的事實;芷江侗族自治縣公安局調取卡號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出具戶名蘇某某1卡號、戶名陳某某1賬號、戶名陳某某2賬號、卡號、戶名林某某2賬號、卡號的交易流水、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出具戶名陳某某2卡號的交易流水、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巖分行營業(yè)部出具戶名劉某某卡號、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巖分行出具戶名林某某2卡號的交易流水、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溪南支行出具戶名林某某卡號的交易流水、福建漳平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源支行出具戶名林某某賬號的交易流水、福建漳平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yè)部出具戶名蘇某某1卡號的交易流水、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巖中山支行出具戶名劉某某卡號的交易流水、中國民生銀行龍巖新羅支行出具客戶蘇某某卡號的交易流水、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巖西城支行出具戶名林某某2卡號的交易流水明細清單,證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25日,被告人林某某2與同案人劉某某、陳某某1、蘇某某、蘇某某1、林某某、陳某某2的銀行卡交易記錄中有很多筆小數(shù)點后兩位為88的微信紅包及相關交易情況;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行出具戶名侯某某卡號的交易流水、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蒼南錢庫支行出具戶名侯某某卡號、戶名章某某卡號的交易明細、浙江溫州龍灣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靈昆支行出具戶名吳某某卡號的對賬單,證明侯某某、章某某及吳某某的銀行卡交易情況;芷江侗族自治縣公安局防控中心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本案的線索來源;付某某提供所使用微信名奮斗、馬某某提供所使用微信名李總、張某某提供所使用的微信記錄截圖,證明付某某、馬某某、張某某參與“招財進寶”微信群進行賭博的經過及該微信群賭博的方法,紅包金額發(fā)放的規(guī)則。并證明付某某于2018年6月29日14時53分22秒和14時58分51秒在“招財進寶”微信群斗牛賭博的參賭人數(shù)均為82人、馬某某于2018年6月29日9時46分5秒和10時2分51秒在“招財進寶”微信群斗牛賭博的參賭人數(shù)分別為81人和95人、張某某于2018年6月30日17時47分59秒在“招財進寶”微信賭博群斗牛賭博的參賭人員為96人,并有同案人蘇某某的微信昵稱“精彩人生”所發(fā)紅包記錄情況;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戶名付某某賬號的個人明細對賬單、戶名張某某賬號的個人明細對賬單、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芷江河西支行出具戶名馬某某賬號的交易明細清單,證明付某某、馬某某、張某某的該銀行卡交易情況;漳平市司法局漳司矯評估2019[149]、[150]號調查評估意見書,證明2019年11月1日,該局受本院委托,對被告人陳某某1、林某某2適用社區(qū)進行了調查評估,兩被告人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

(2)證人侯某某的證言,證明2017年8月,微信名“一次就好”的拉手將其拉進“友情盛大”、“招財進寶”等通過閑家與莊家在微信群聊內搶紅包比點數(shù)大小斗牛,斗牛的方式是拉手先向其推送一個上分微信號,其添加上分微信號后,上分微信號向其發(fā)送最新的上分情況,其用銀行卡往上分卡里轉款,按照上分機器人的提示上分,上分成功后進入微信群聊,微信群聊里有專門的工作人員發(fā)送下注口令,其在下注口令發(fā)送后下注,工作人員會在約半分鐘后發(fā)送“停止下注”的口令,大約5秒鐘,一個工作機器人微信會將單局下注人員及下注積分進行統(tǒng)計并發(fā)送一個長圖,然后專門在群聊內發(fā)紅包的荷官發(fā)下注人數(shù)加莊家1人乘以2尾數(shù)為8角8分的紅包,他們點搶紅包,搶到的紅包數(shù)字相加便是該局的點數(shù),搶完紅包后,機器人會將所有人的下注積分,點數(shù),輸贏情況,剩余積分制成長圖發(fā)送至群里,需要下分便聯(lián)系拉手,拉手向其推送下分微信,其按照下分機器人的要求輸入固定的信息下分,隨后,其賬戶便會收到轉賬信息?!坝亚槭⒋蟆?、“招財進寶”等微信搶紅包斗牛群24小時運營,只是每天上午9時會組建新群。“友情盛大”、“招財進寶”等微信搶紅包斗牛群是同一個群,拉手,發(fā)紅包人員,上下分卡號,群聊規(guī)則,推送的圖片都一致,該群聊每天參與的人數(shù)有400人左右,其中有10多個工作人員,單局參與搶紅包斗牛的人數(shù)一般有幾十人到上百人,每天流動的賭資有上千萬元。其使用本人6236681420013235080、6228480338318645672及其妻章某某的6236681420013235098的銀行卡上下分,其手機里的交易卡號魏某某招商銀行尾號9716、馮某某工商銀行尾號5024、李某招商銀行尾號1476等均是上下分賬號的事實;證人章某某的證言,證明除其使用6236681420013235098的銀行卡外,其夫侯某某也使用該銀行卡的事實;證人陳某某3、吳某某的證言,證明其在“友情盛大”、“招財進寶”等微信搶紅包斗牛群賭博的具體規(guī)則與證人侯某某的證言一致,證明了同樣的事實;證人盧某某的證言,證明2018年6月6日,被告人林某某2伙同一男子與其簽訂房屋租賃協(xié)議,其將鄧某某位于漳平市大景城A區(qū)16樓的房屋出租給林某某2的事實;證人付某某的證言,證明2018年6月28日22時許,名為小奮情向其發(fā)送“招財拉群005”和“上分財務001”的名片,其添加該兩個微信號后,“招財拉群005”將其加入名為“招財進寶”尾號3991古某某的微信群聊,“上分財務001”給其發(fā)送戶名古某某,上分格式上分0000/名字的信息,其用尾數(shù)8078的農業(yè)銀行卡給尾數(shù)為3991、戶名為古某某的賬戶轉賬1000元,并向“上分財務001”發(fā)送上分1000/付某某的信息,“上分財務001”回復上分成功,其進入群聊搶紅包斗牛,其進群時有400余人,有5、6個管理人員,分別負責下口令,下注記分,發(fā)紅包,統(tǒng)計積分,還有客服人員。其中一個微信名“無可置疑”專門在群里發(fā)紅包,他們發(fā)出下注人數(shù)加莊家1人再乘以2尾數(shù)為8角8分的紅包,下注的人點搶紅包,所搶的紅包數(shù)字相加為斗牛的點數(shù),搶完紅包,工作人員會將該局下注積分,點數(shù),輸贏情況及剩余積分圖發(fā)送到群里。當日其贏了448分,次日其積分輸完而報警的事實;證人馬某某、張某某的證言,證明該微信群搶紅包斗牛的具體規(guī)則與證人付某某的證人一致,并證明其參與斗牛賭博及輸贏情況的事實。

(3)同案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底,其與被告人陳某某1合伙出資購買手機、電話卡、電腦等先后邀約被告人林某某2與同案人林某某、劉某某、陳某某1、蘇某某、蘇某某1、陳某某2等人在福建省漳平市名仕車行樓上、凱華麗都小區(qū)、大景城小區(qū)租住房間開設工作室在名為“友情歲月”、“友情盛大”、“招財進寶”、“新益恒”的微信賭博群內使用發(fā)包手本人或由其提供的他人綁定了銀行卡的微信發(fā)紅包,供參賭人員搶紅包與莊家比點數(shù)進行賭博。該微信賭博群賭博流程是拉手先將參賭人員拉進群,群內專門負責上分的人會提供給參賭人員上分的銀行卡,參賭人員充值在群內轉化分數(shù),群內專門負責統(tǒng)計分數(shù)的機器人在群內發(fā)出和參賭人員充值擁有的分數(shù),群內管理人員提示下注,參賭人員下注數(shù)字形式的分值,群內管理人員示意停止下注,群內機器人統(tǒng)計各參賭人員下注金額和參賭人數(shù)。其工作室的發(fā)包手根據(jù)參賭人員數(shù)量發(fā)出乘上2再加上0.88的紅包,下注的參賭人員點搶紅包后,群內機器人自動對比參賭人員的點數(shù)和莊家的點數(shù),再自動統(tǒng)計輸贏和各個玩家及莊家所剩分值。該微信賭博群有200至400人左右的參賭人員。其購買他人的銀行卡用于該工作室接受境外用來發(fā)微信紅包的資金,其伙同陳某某1創(chuàng)建的工作室共獲利人民幣40余萬元。并證明從其家中查獲的手機、電話卡、筆記本系用于發(fā)微信紅包和記錄工作室收支情況的事實;同案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明2018年2月23日至5月5日,其受同案人陳某某雇請在陳某某和被告人陳某某1創(chuàng)建位于福建省漳平市凱華麗都小區(qū)一棟五樓的工作室在“招財進寶”微信群充當發(fā)包手發(fā)送紅包、推圖供網絡斗牛賭博,并證明所發(fā)紅包的資金來源、其所發(fā)送紅包、推圖流程及使用本人或他人銀行卡發(fā)送紅包情況與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一致,其在該工作室工作獲利2萬余元的事實;同案人劉某某、陳某某1、蘇某某、蘇某某1、陳某某2的供述和辯解,證明其受陳某某邀約到陳某某和被告人陳某某1創(chuàng)建位于漳平市名仕車行、天守陽光小區(qū)、凱華麗都小區(qū)一棟五樓及大景城小區(qū)A區(qū)16棟1廳402室的工作室在“友情盛大”、“招財進寶”、“新益恒”等微信群使用本人及他人綁定了銀行卡的微信發(fā)紅包作為賭博工具,推送賭博相關圖片,并證明該微信賭博群的賭博流程、紅包發(fā)送規(guī)則及紅包資金的來源與同案人陳某某、林某某的供述基本一致,還證明各同案人使用本人銀行卡、微信及手機發(fā)送微信紅包數(shù)額、獲利情況的事實。

(4)被告人陳某某1的供述和辯解,證明2017年9月,其和同案人陳某某在QQ中看到一則“刷福利,日賺三千”的廣告,發(fā)廣告的人并提供了一個微信號碼,他們聯(lián)系該微信號咨詢日賺三千元錢的工作室怎么做,使用該微信號碼的人告知其操作流程,他們購買了手機、電腦,招募工作人員,創(chuàng)辦了工作室、負責在微信賭博群里發(fā)紅包,報莊家點數(shù),參賭人員通過點搶他們所發(fā)的微信紅包比點數(shù)大小進行賭博。同年10月至2018年7月,其與同案人陳某某在漳平市名仕樓上、凱華麗都小區(qū)等處創(chuàng)建工作室雇傭被告人林某某2與同案人林某某、陳某某1、蘇某某1等人在“招財進寶”、“友情盛大”、“新益恒”的微信群發(fā)紅包賭博,運營微信賭博群發(fā)紅包的工作室是他們共同經營,以陳某某為主,參與賭博的群沒有固定的群名,且經常更換微信群名,但工作人員基本不變,賭博微信群由上家老板創(chuàng)建,其與同案人陳某某創(chuàng)建的工作室參與微信紅包斗牛賭博群使用過的群聊名有“友情盛大”、“招財進寶”等,該賭博群一般有300人左右,一般同時參加賭博的有100到200人,少時有50人左右。參與組織進行賭博的微信群中主要有上家老板、他們工作室的人、玩家及“托”。微信斗牛的流程主要是上家老板的“拉手”將參賭人員的微信拉入上家老板創(chuàng)立的微信群,參賭人員先向上家老板指定的賬戶充值積分,上家老板操作機器人發(fā)出下注指令,閑家下注后,群機器人自動統(tǒng)計下注人數(shù)(其中包含莊家),他們工作室的人根據(jù)機器人統(tǒng)計下注人數(shù)發(fā)下注人數(shù)乘以2再加0.88元的微信隨機紅包,下注人員、莊家點搶所發(fā)紅包,各自所得紅包數(shù)字相加為點數(shù),閑家與莊家比點數(shù)大小賠付相應倍數(shù)積分,下注人員贏了通過積分找上家老板轉賬,積分輸完需再次充值,他們的工作室主要負責核對下注人數(shù),發(fā)紅包,報莊家點數(shù),該工作室的人員輪流上班,24小時在線,所使用的大部分微信號在網上購買,發(fā)紅包的資金由上家老板提供,由該工作室上班的工作人員根據(jù)需要通過銀行卡轉賬到陳某某在網上購買的平安銀行卡和另一張銀行卡進行轉賬,其所在的工作室在發(fā)紅包時都做有電子表格,每天24時將該表格發(fā)給上家老板檢查,每天大概要發(fā)4萬至7萬的微信紅包。參與組織微信賭博群的“車隊”經營了10個月左右,每月除去開支收入在2萬元以上的事實;被告人林某某2的供述和辯解,證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初,其在陳某某開設的微信紅包工作室做發(fā)包手,為微信“友情盛大”、“招財進寶”、“新益恒”斗牛賭博群發(fā)微信紅包,供賭客和莊家點搶,比微信紅包點數(shù)大小論輸贏,其參與發(fā)紅包的微信紅包斗牛賭博群不時更換群名,可工作人員基本不變,其所在的紅包工作室(別名車隊)的發(fā)包手通過國外服務器的機器人按照每局閑家加上莊家下注的人數(shù)來發(fā)相應數(shù)額、個數(shù)的微信紅包,其使用興業(yè)銀行、中國銀行、招商銀行的卡號在陳某某開設的微信紅包工作室在微信賭博群里發(fā)微信紅包,該三張銀行卡的銀行流水中尾數(shù)8角8分及金額異常出賬共計286.3萬余元系在微信斗牛賭博群里所發(fā)的微信紅包,其在陳某某開設的微信紅包工作室獲利4萬余元的事實。

(5)懷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懷公物鑒[電證]字[2018]344、345、346檢驗報告,證明在檢材編號為08201804210001的“BOLUNSHUAI(博化帥)”一體機臺式計算機中共檢出與送檢要求有關的數(shù)據(jù)文件111個,大小共計2.22MB;檢出的數(shù)據(jù)文件存儲在懷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制作的編號為懷公物鑒[電證]字[2018]345的光盤中,數(shù)據(jù)文件對應的MD5值存儲在文件“數(shù)據(jù)文件列表.html”中,該文件MD5值為B49325444433669E71C22DD64A286AE4。在檢材編號為08201804400001“iphone(蘋果)”手機,型號為“iphone7”中共檢出與送檢要求有關的通訊錄14條;通話記錄258條;短信息23條;短信聯(lián)系人11條、快速撥號4條;圖片文件122個;視頻文件83個;音頻文件3個;微信賬號2個,相關數(shù)據(jù)信息共計8206條;檢出的數(shù)據(jù)文件存儲在懷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制作的編號為懷公物鑒[電證]字[2018]344的光盤中,數(shù)據(jù)文件對應的MD5值存儲在文件“數(shù)據(jù)文件列表.html”中,該文件MD5值為838A8C81F1DF8DB95EBCC465830C94D1。在檢材編號為08201804220001“OPPO(歐珀)”手機,型號為“A59m”中共檢出與送檢要求有關的通訊錄311條;通話記錄18條;短信息263條;彩信7條;圖片文件32個;視頻文件38個;音頻文件1個;QQ賬號2個,相關數(shù)據(jù)信息共計1891條;微信賬號1個,相關數(shù)據(jù)信息共計106172條;QQ空間賬號1個,相關數(shù)據(jù)信息共計111條。在檢材為08201804220002“OPPO(歐珀)”手機,型號為“R9m”中共檢出與送檢要求有關的通訊錄262條;通話記錄1478條;短信息568條;圖片文件2156個;視頻文件532個;音頻文件502個;QQ賬號1個,相關數(shù)據(jù)信息共計988條;微信賬號1個,相關數(shù)據(jù)信息共計137405條;全民K歌賬號1個,相關數(shù)據(jù)信息共計157條。在檢材編號為08201804220003“iphone(蘋果)”手機,型號為“iphone6Plus”中共檢出與送檢要求有關的通訊錄250條;短信息11條。在檢材編號為08201804220004“iphone(蘋果)”手機,型號為“iphone6S”中共檢出與送檢要求有關的通訊錄909條;通話記錄243條;短信息191條;短信聯(lián)系人598條、備忘錄3條;圖片文件177個;視頻文件70個;QQ賬號1個,相關數(shù)據(jù)信息共計3702條;微信賬號2個,相關數(shù)據(jù)信息共計57516條。在檢材編號為08201804220005“iphone(蘋果)”手機,型號為“iphone6S”中共檢出與送檢要求有關的通訊錄17條;通話記錄1227條;短信息176條;短信聯(lián)系人275條、備忘錄3條;圖片文件27個;視頻文件12個;音頻文件2個;微信賬號1個,相關數(shù)據(jù)信息共計7218條。在檢材編號為08201804220006“iphone(蘋果)”手機,型號為“iphone6S”中共檢出與送檢要求有關的通訊錄6條;微信賬號1個,相關數(shù)據(jù)信息共計334條。在檢材編號為08201804220007“iphone(蘋果)”手機,型號為“iphone6S”中共檢出與送檢要求有關的通訊錄6條;短信息5條;短信聯(lián)系人3條;圖片文件3個;微信賬號1個,相關數(shù)據(jù)信息共計12098條。在檢材編號為08201804220008“iphone(蘋果)”手機,型號為“iphone6S”中共檢出與送檢要求有關的通訊錄6條;圖片文件3個;微信賬號1個,相關數(shù)據(jù)信息共計9120條。在檢材編號為08201804220009“iphone(蘋果)”手機,型號為“iphone6S”中共檢出與送檢要求有關的通訊錄4條;短信息13條;短信聯(lián)系人8條;圖片文件12個;視頻文件10個;微信賬號38個,相關數(shù)據(jù)信息共計861968條。在檢材編號為082018042200010“iphone(蘋果)”手機,型號為“iphone6”中共檢出與送檢要求有關的通訊錄11條;通話記錄11條;短信息13條;短信聯(lián)系人6條;圖片文件12個;視頻文件1個;視頻文件300個;微信賬號18個,相關數(shù)據(jù)信息共計366931條。在檢材編號為082018042200011“iphone(蘋果)”手機,型號為“iphone6S”中共檢出與送檢要求有關的通話記錄132條;短信息445條;短信聯(lián)系人81條;彩信2條;圖片文件51個;視頻文件22個;音頻文件3個;QQ賬號1個,相關數(shù)據(jù)信息共計16條;微信賬號5個,相關數(shù)據(jù)信息共計144041條。在檢材082018042200012“iphone(蘋果)”手機,型號為“iphone6”中未檢出與送檢要求有關的數(shù)據(jù)文件。在檢材編號為082018042200013“iphone(蘋果)”手機,型號為“iphone6pluS”中共檢出與送檢要求有關的通訊錄750條;通話記錄558條;短信息604條;短信聯(lián)系人417條;彩信6條;備忘錄8條;圖片文件1151個;視頻文件124個;QQ賬號2個,相關數(shù)據(jù)信息共計23007條;微信賬號4個,相關數(shù)據(jù)信息共計198620條。在檢材編號為08201804220013“OPPO(歐珀)”手機,型號為“R9st”,中共檢出與送檢要求有關的通訊錄491條;通話記錄3000條;短信息750條;圖片文件197個;視頻文件38個;音頻文件389個;音頻文件4個、QQ賬號2個,相關數(shù)據(jù)信息共計1891條;微信賬號1個,相關數(shù)據(jù)信息共計198876條。在檢材編號為082018042200015“iphone(蘋果)”手機,型號為“iphone8pluS”中共檢出與送檢要求有關的通訊錄677條;通話記錄293條;短信息962條;短信聯(lián)系人358條;彩信45條;備忘錄5條;圖片文件41個;音頻文件2個;QQ賬號2個,相關數(shù)據(jù)信息共計75452條;微信賬號1個,相關數(shù)據(jù)信息共計373144條;茄子快傳賬號1個,相關數(shù)據(jù)信息共計3條。檢出的數(shù)據(jù)文件存儲在懷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制作的編號為懷公物鑒[電證]字[2018]346的硬盤中,數(shù)據(jù)文件對應的MD5值存儲在文件“數(shù)據(jù)文件列表.html”中,該文件MD5值為CCAD1B6A059B5C3A39006897DFD86A4F。

(6)現(xiàn)場勘驗筆錄,證明被告人陳某某1與同案人陳某某創(chuàng)建雇請被告人林某某2和同案人劉某某、蘇某某、林某某等人發(fā)微信紅包作為賭博工具的工作室位于福建省漳平市大景城A區(qū)16棟402及現(xiàn)場情況;指認照片,證明經同案人劉某某、蘇某某、蘇某某1等人對查獲的電腦、手機等物品進行指認,其確認上述物品即為被告人陳某某1與同案人陳某某創(chuàng)建工作室雇請其發(fā)微信紅包所使用的工具;搜查筆錄,證明公安民警從同案人陳某某1住宅查獲1臺oppo手機,從同案人陳某某住處查獲手機、電話卡等物品情況;檢查筆錄,證明公安民警對同案人陳某某駕駛的寶馬小汽車進行了檢查,依法扣押了部分涉案物品;提取筆錄,證明從同案人陳某某2的vivo手機中提取微信昵稱為“改變自己”、“為夢想沖刺”二個微信賬號、從同案人蘇某某的蘋果手機中提取微信昵稱為“精彩人生”的微信賬號、從同案人林某某的蘋果手機中提取微信昵稱為“肥哥”的微信賬號、從同案人劉某某的2臺蘋果手機中提取了微信昵稱為“習慣有你”、“無可置疑”的微信賬號并提取了微信資料、微信賭博紅包及轉賬信息的情況;辨認筆錄,證明經證人盧某某對被告人林某某2等人的照片進行辨認,其確認被告人林某某2系2018年6月承租大景城A區(qū)16樓402房的男子;經同案人陳某某對被告人陳某某1、林某某2等人的照片進行辨認,其確認被告人陳某某1系和他一起創(chuàng)建發(fā)送微信紅包工作室的男子,被告人林某某2系在其與陳某某1創(chuàng)建的工作室發(fā)微信紅包的男人。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1明知是網絡賭博活動,仍與同案人陳某某購買設備創(chuàng)建工作室,安排被告人林某某2及同案人林某某、劉某某、陳某某1、蘇某某、蘇某某1、陳某某2等在微信賭博群內發(fā)微信紅包作為賭博工具和推送賭博圖片,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并從中獲利,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林某某2明知被告人陳某某1與同案人陳某某創(chuàng)建的工作室為網絡賭博發(fā)微信紅包作為賭博工具仍使用同案人陳某某提供的銀行卡、微信或使用其本人銀行卡、微信在微信賭博群內發(fā)微信紅包、推圖供他人進行網絡賭博,并從中獲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陳某某1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予以處罰;被告人林某某2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1自動投案,如實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林某某2如實供述其罪行,亦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1、林某某2的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故對被告人陳某某1提出自愿認罪認罰,請求寬大處罰及其辯護人龍仁前提出被告人陳某某1具有自首和認罪認罰,積極悔罪、又系初犯、偶犯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建議對其適用緩刑和被告人林某某2提出其認罪認罰,請求寬大處理的辯護意見均予采納。但被告人陳某某1系本案主犯,雖有自首情節(jié),綜合全案,亦只能從輕處罰。故對其辯護人龍仁前建議對被告人陳某某1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陳某某1、林某某2的違法所得,依法應當追繳。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項、第二條、第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陳某某1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林某某2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對被告人陳某某1違法所得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林某某2違法所得人民幣四萬元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慶振

人民陪審員付淑來

人民陪審員楊全金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楊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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