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杞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0)豫0221刑初93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3-11
審理經過
杞縣人民檢察院以杞檢一部刑訴(2019)3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1、王某2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由審判員程熙茗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杞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彩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1、被告人王某2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杞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1在河南省杞縣城郊鄉(xiāng)經一路北頭路西“誠信冷庫”院內的一個簡易房間里開設賭場,王某1在賭場內采取麻將牌“推餅”的方式聚眾賭博,被告人王某2在賭場內負責用POS機刷取賭資并驗賭資和“提水”,從中獲利。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1、王某2開設賭場聚眾賭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1、王某2系共同犯罪,王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王某1案發(fā)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二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被告人王某1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幅度內判處刑罰,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10000元;對被告人王某2在拘役五個月至有期徒刑八個月幅度內判處刑罰,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10000元。公訴機關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辨認筆錄、照片、銀行流水等證據予以證實。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王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被告人王某2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王某1于2019年9月18日主動到杞縣公安局城關鎮(zhèn)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1、王某2開設賭場聚眾賭博,二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發(fā)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依法應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次要作用,系從犯,案發(fā)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王某1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5月17日止;罰金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逾期強制繳納)。
二、被告人王某2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3日起至2020年3月12日止;罰金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逾期強制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程熙茗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劉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