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葉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0)豫0422刑初169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7-21
審理經過
河南省葉縣人民檢察院以葉檢二部刑訴〔2020〕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雅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河南省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馬某某在葉縣鹽城商場西側路南一處民房內開設賭場,并抽頭漁利。該賭場一樓為兩桌子,供“頭地主”使用,每桌抽頭20元,二樓擺放麻將機一臺,供打麻將使用,抽頭50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馬某某主動到葉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在庭審過程中供認不諱,并有被告人馬某某的供述、證人李松山、李某等人的證言、戶籍證明、發(fā)破案經過、抓獲證明等在卷所證實。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應予支持。被告人馬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且其自愿認罪認罰,可對其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馬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12月4日止。上述所判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完畢,逾期不繳納則強制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孫向輝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郜東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