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20)滬0110刑初804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8-14
審理經過
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一部刑訴〔2020〕179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葛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軼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葛某某及辯護人陳順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9年10月,被告人葛某某租借本市楊浦區(qū)XX路XXX弄XXX號開設棋牌室,并提供籌碼和撲克牌代替現(xiàn)金供他人進行打麻將賭博。同時,被告人葛某某聯(lián)絡賭客、記賬、通過其銀行卡結算部分賭資,并按照每場人民幣1000元收取臺費。
2020年4月2日15時許,民警至上址檢查,當場抓獲被告人葛某某及參賭人員王某1、金某某、俞某某、史某某,并查獲涉案賬本、手機及賭博工具麻將機、麻將牌、籌碼、撲克牌等。經查,2019年10月15日至2020年3月30日間,被告人葛某某收取參賭人員臺費共計人民幣70,000余元。
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葛某某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并預交人民幣10,000元用于繳納罰金。
上述事實,被告人葛某某及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證人王某1、金某某、俞某某、史某某、呂某某、許某某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檢查筆錄》《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證據(jù)保全清單》《收繳物品清單》《提取筆錄》《接受證據(jù)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賬本、籌碼、撲克牌等的照片,微信聊天記錄、房租轉賬記錄截圖,租賃合同,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記錄,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確認。
公訴機關根據(jù)上述證據(jù)指控被告人葛某某的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葛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并預交錢款用于繳納罰金,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葛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在辯護人陳順見證下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葛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葛某某依法應予處罰。被告人葛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并預繳罰金,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葛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為嚴肅國法,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葛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日起至2021年4月1日止。)
二、被告人葛某某退出的違法所得、涉案賬本、手機及賭博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孫斯汀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員
書記員裘泱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