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0)浙0282刑初854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8-17
審理經(jīng)過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以慈檢一部刑訴(2020)15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譚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徐炯燁、被告人譚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7年6月至同年8月,譚某某、姚某、向某某等人(已起訴)等人合股,先后在寧波市北侖區(qū)××新區(qū)××,采用“三公”、“二八杠”等形式開設賭場,招徠劉某、季某、嚴某等人進行賭博活動,從中抽頭漁利人民幣20萬元左右。在該賭場中,被告人譚某某負責望風。
一審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譚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同案犯譚某某、姚某、向某某、劉某某、熊某某、陳某某、尚某某等人的供述、證人劉某、季某、嚴某、廖某和等人的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行政處罰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及被告人譚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根據(jù)以上犯罪事實及證據(jù),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譚某某的量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譚某某以營利為目的,伙同他人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且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減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被告人譚某某等人的共同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譚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2021年7月26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二、被告人譚某某等人的共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鄭金藕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書記員
代書記員**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