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武漢市蔡甸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20)鄂0114刑初366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9-27
審理經(jīng)過
公訴機關以蔡檢刑訴[2020]3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開設賭場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3月,劉某(已判決)、張某(已判決)承租了位于武漢市蔡甸區(qū)五賢北路9號中建幕墻廠區(qū)內(nèi)的閑置房屋一棟,與被告人鐘某某共同出資、合伙經(jīng)營娛樂場所,其中地下室經(jīng)營轟趴館,設置四間包房供客戶娛樂、消費,一樓經(jīng)營餐飲及住宿、二樓作辦公用。2019年4月起,“伐木累轟趴館”投入運營,劉某、張某及被告人鐘某某建立內(nèi)部微信群,通過熟人關系招攬客戶,并雇請文某(已判決)及陳某、柯文波等人在轟趴館內(nèi)從事發(fā)布通知、收款、做衛(wèi)生等管理或服務工作,安排文某等人從事陪客戶唱歌、跳舞、吸毒等陪侍活動。至2019年6月止,該轟趴館利潤由劉某、張某及被告人鐘某某均分。同年6月,劉某等人對該轟趴館擴大投資裝修時,設置賭博機三臺,并于同月30日調(diào)試運營。經(jīng)鑒定,三臺賭博機共24個機位。
2019年7月19日20時許,文某與王某、袁某相約到“伐木累轟趴館”內(nèi)“嗨”,并約好房費、毒品費用均AA制,后張某為王某安排了該轟趴館666包房。當晚10時許,袁某、王某先后來到“伐木累轟趴館”666包房后,王某拿出自帶的毒品“K粉”與劉某、張某、文某及袁某等人共同吸食,文某則從包中拿出張某交給其的毒品“開心水”進行稀釋,并與張某、王某、袁某等人飲用,后上述人員就在該包房內(nèi)“嗨”,王某還在包房外與劉某一起吸食了毒品。次日凌晨,王某在包房內(nèi)突然昏迷倒地,后被送至武漢市蔡甸區(qū)人民醫(yī)院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鑒定,王某血液中檢出“二亞甲基雙氧苯丙胺”、“氯胺酮”毒品成分。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鐘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案發(fā)后,被告人鐘某某賠償被害人王某家屬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1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鐘某某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鐘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鐘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鐘某某賠償被害人王某家屬經(jīng)濟損失,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鐘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鐘某某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設置賭博機位24個(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鐘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鐘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鐘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鐘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開設賭場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以采納。被告人鐘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家屬經(jīng)濟損失的從輕量刑情節(jié)及容留他人吸毒并造成一人死亡嚴重后果的從重量刑情節(jié)。被告人鐘某某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數(shù)罪,應當依法并罰,酌情決定執(zhí)行的刑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八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5月25日至2021年11月24日止。欠繳罰金限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次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劉海濤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唐雄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