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荊門市東寶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20)鄂0802刑初113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8-07
審理經過
荊門市東寶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東檢一部刑訴[2020]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7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荊門市東寶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信鋒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合議庭評議,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6月1日至6月18日,被告人張某利用手機下載了一款“享樂拼十斗?!盇PP軟件,組建了“和天下”微信群,并和范某(另案處理)共同拉進了參賭人員137人進入微信群,張某負責為參賭人員上、下分,張某在軟件平臺中以100元250張、500元1500張等價格購買了“房卡”,以1元10分向參賭人員出售“享樂拼十斗牛”分值,讓參賭人員進入“房間”內玩“斗牛”,張某每局從贏家提成5%的分值,為此張某收取賭資累計達人民幣129250元,抽頭漁利40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以營利為目的,在互聯(lián)網上開設賭場,參賭人數(shù)累計達137人,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認罪認罰,建議對被告人張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建議適用緩刑。公訴機關提供了案件揭發(fā)及辦理經過、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強制措施文書、抓獲經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暫扣款收據、情況說明、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回執(zhí)、被告人張某的手機信息查詢表及手機微信截圖、證人葉某、周某、賈某、王某、劉某、楊某、黃某、李某、尹某、王某1、陳某、鐘某、蔣某、夏某、郭某、龍某、劉某1、羅某、蔡某、吳某、李某1、李某2、董某、鄒某、王某2、李某3、范某1、張某、鐘某1、付某、馬某、葉某1、羅某1的證言及手機微信截圖,電子數(shù)據檢查筆錄、認罪認罰具結書、審前社會調查評估意見表、被告人張某的供述、戶籍證明等相關證據。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張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均無異議,其于2020年6月23日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庭審中公訴機關將罰金數(shù)額從8000元調整為15000元,被告人張某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張某違法所得4000元已被公安機關追繳,荊門市掇刀區(qū)社區(qū)矯正工作管理局對被告人張某進行了審前社會調查評估,同意對被告人張某適用非監(jiān)禁刑。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營利為目的,在互聯(lián)網上開設賭場,參賭人數(shù)累計達137人,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張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案發(fā)后已全部退贓,結合社區(qū)矯正機構建議對被告人適用非監(jiān)禁刑的意見,宣告緩刑不會對所居住社區(qū)造成重大不良影響,對其可以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張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對涉案違法所得人民幣4000元予以追繳,由公安機關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寧
人民陪審員王紅燕
人民陪審員徐曉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