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平湖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0)浙0482刑初261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6-05
審理經(jīng)過
平湖市人民檢察院以平檢一部刑訴[2020]9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章桂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
2019年6月上旬至8月底、同年11月21日至11月28日,被告人張某某先后多次建立“跑起來57158”、“57171將”等閑聊群,組織參賭人員許某、盛某、張某等人在手機棋牌軟件上以跑得快、平湖麻將的方式進行賭博。期間,被告人張某某以收取“房間費”的形式抽頭獲利共計9344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張某某已向本院退繳違法所得9344元,且自愿認罪認罰。
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受案登記表、證人證言、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照片、發(fā)還清單、刑事檢查筆錄、電子勘驗筆錄、光盤(閑聊數(shù)據(jù))、到案經(jīng)過、退繳憑證、行政處罰決定書、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情況說明、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證明、身份證明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多次開設賭場,抽頭獲利9344元,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張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張某某已退繳全部違法所得,且系初犯,可酌情從輕處罰,并可依法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九千三百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款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張某某退繳的違法所得9344元依法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
被告人張某某回到社會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吳竹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林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