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義烏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0)浙0782刑初501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5-12
審理經過
義烏市人民檢察院以義檢刑訴[2020]253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1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義烏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仙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1及其辯護人鄭小峰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
2019年2月至同年10月10日期間,被告人吳某1在義烏市等地,利用微信、閑聊等社交軟件,糾集違法行為人涂某、蘭某、張某、杜某、孫某(均已行政處罰)等百余人,在“??偨y(tǒng)”棋牌軟件內開設房間,以牛公的方式進行賭博,并提供資金結算。經查,涉案賭資共計人民幣600余萬元。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吳某1家屬代為退出贓款人民幣2萬元。
另查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吳某1處扣押用于作案的白色蘋果Xmax手機(串號358741090017200)一只。
被告人吳某1自愿認罪認罰,同意公訴機關提出的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的量刑建議,且在認罪認罰具結書上簽字具結。
上述事實,被告人吳某1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涂某、蘭某、張某、杜某、孫某的證言及行政處罰決定書,光盤數據及情況說明,扣押決定書及清單,手機內閑聊、支付寶、微信等軟件信息截圖及轉賬流水記錄、抽頭統(tǒng)計表、暫扣款票據,認罪認罰具結書,到案經過,被告人吳某1的供述,身份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1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吳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并積極退出違法所得,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1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吳某1到案后如實交代罪行,認罪認罰,已退出違法所得,請求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吳某1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2024年4月9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白色蘋果Xmax手機(串號358741090017200)一只及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元,予以沒收,由扣押單位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丁樟仁
人民陪審員傅子義
人民陪審員丁王強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書記員
代書記員方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