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建德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0)浙0182刑初62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shè)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3-31
審理經(jīng)過
公訴機關(guān)以建檢一部刑訴〔2020〕18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錢某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guān)指派公訴人童某、張某出庭,指控:2017年3月,被告人錢某某注冊成為“建德麻將”APP代理,使用微信推廣“建德麻將”招攬會員和下級代理,建立微信群組織董某、蔡某、洪某等人進行網(wǎng)絡(luò)賭博活動。被告人錢某某通過參賭人員綁定其邀請碼進行游戲充值的方式從游戲平臺獲取返利。2017年3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錢某某非法獲利人民幣39083元。被告人錢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已退出全部違法所得。本案系共同犯罪。認為被告人錢某某具有從犯、如實供述、退贓的處罰情節(jié),被告人錢某某在偵查階段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錢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被告人錢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錢某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予以減輕處罰;其自偵查階段自愿認罪認罰,本院酌情予以從寬處罰。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應(yīng)予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錢某某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扣押于建德市公安局的退贓款人民幣39083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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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人員
審判員黃晨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黃天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