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安順市西秀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20)黔0402刑初100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3-12
審理經過
安順市西秀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西區(qū)檢刑案二刑訴〔2019〕129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順市西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段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某及其辯護人吳應云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西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間,被告人楊某某伙同封某某、葉某某、李某、封某1、李某1、周某某(六人另案處理)先后在安順市西秀區(qū)龍宮鎮(zhèn)木夏村三岔河養(yǎng)雞場旁邊的山坡上、卡維村山坡上以及西秀區(qū)新場鄉(xiāng)等多地開設流動賭場。在開設賭場期間,先由楊某某安排每次賭場開設的場地以及接送賭客的車輛、放哨人員,并在開賭前安置好賭博所需的桌椅等用具。該賭場以金屬硬幣“毛錢寶”以及撲克牌“賭三公”的方式設賭,封某某、葉某某、周某某、封某1、李某1、李某負責場內事務及放高利貸。
該賭場以人民幣1萬元為1股,由股東出資,每天賭局結束之后,就將當天贏利的錢款按照入股情況分給股東。而賭資的抽水則是從下注贏了的賭客獲取的贏利中抽取百分之十作為“水錢”,每天抽取的賭資用于支付楊某某等負責場地、車輛、放哨人員的報酬、油錢。
二、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1月中旬,被告人楊某某與文某某、王某某(兩人另案處理)等人到石頭寨村附近山上開設賭場,在賭博期間,楊某某負責事先安排賭博場地,提供賭博工具,安排接送車輛,同時在賭博過程中負責望風。該賭場以搖骰子猜單雙的方式進行賭博,文某某、王某某出資打莊,并負責搖骰子,如果三個骰子點數為7或者14,則莊家只賠付贏家一方賭注的一半,剩下的錢由莊家收取。收取的錢支付交通費后由被告人楊某某及莊家分取。
為證實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伙同他人開設賭場,從中抽頭漁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參與開設賭場兩次,系主犯,具有坦白情等量刑情節(jié),提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
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楊某某在兩次犯罪中均系從犯,自愿認罪認罰,請求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
一、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間,被告人楊某某伙同封某某、葉某某、李某、封某1、李某1(后五人已判刑)、周某某(另案處理)先后在安順市西秀區(qū)龍宮鎮(zhèn)木夏村三岔河養(yǎng)雞場旁邊的山坡上、卡維村山坡上以及西秀區(qū)新場鄉(xiāng)等多地開設流動賭場。在開設賭場期間,封某某、葉某某與周某某作為賭場股東,以金屬硬幣“毛錢寶”以及撲克牌“賭三公”的方式設賭并從中抽頭漁利,李某在賭場內通過向賭客發(fā)放高利貸獲利,封某1、李某1在賭場內負責抽取賭資等事務并領取報酬,被告人楊某某負責安排接送賭客、在開賭前安置好賭博所需桌椅、為賭場進行放哨等事務并獲取報酬。
二、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1月中旬,被告人楊某某與文某某、王某某(兩人另案處理)等人到安順市西秀區(qū)石頭寨村附近山上開設賭場。在賭博期間,楊某某負責安排賭博場地,提供賭博工具,安排接送賭客車輛、放哨,文某某、王某某出資打莊,三人從中獲利。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戶籍信息、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借條、筆記本、銀行卡交易記錄、到案經過,證人王某1、張某、潘某某、樊某某、張某2、張某3、張某4、蘇某某、石某某、陳某某、陳某1、孫某某、郭某某、周某某、封某某、葉某某、李某、封某1、李某1、高勇、彭某某、文某某、王某某的證言,被告人楊某某供述,辨認筆錄及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開設賭場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楊某某為完成共同的犯罪目的,與其同伙相互配合互為主從,但結合具體案情,被告人楊某某在指控的第一樁犯罪事實中系作用相對較小,罪責相對較輕的主犯,可酌定從輕處罰。
被告人楊某某的辯護人提出楊某某系從犯的辯護理由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提出楊某某自愿認罪認罰的辯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楊某某參與開設賭場二次,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但被告人楊某某能如實交待開設賭場的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結合上述量刑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人楊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2020年9月25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月內交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常濤
人民陪審員許建平
人民陪審員陳惠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陶夢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