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0)浙0282刑初1084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10-22
審理經(jīng)過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以慈檢三部刑訴(2020)7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陸某某1、谷某某2、戎某某3、胡某某4、陸某某5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朱軍路、被告人陸某某1、谷某某2、戎某某3、胡某某4、陸某某5及辯護人吳青卿、沈國輝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0年1月至5月期間,被告人陸某某1通過被告人戎某某3介紹,從他人處獲取“菲律賓圣安娜”百家樂賭盤,后在慈溪市杭州××大酒店房間內(nèi)招徠潘某、洪某等人下注賭博,累計賭資人民幣20萬元以上,非法獲利人民幣1萬余元。期間,被告人戎某某3提供資金人民幣20萬元給被告人陸某某1從事百家樂開設賭場行為。被告人胡某某4在被告人陸某某1開設在杭州灣大酒店房間的百家樂賭場里幫助現(xiàn)場結(jié)算、吃配等,并從中獲利人民幣1萬余元。
2020年2月至3月期間,被告人谷某某2從他人處獲取“菲律賓圣安娜”百家樂賭盤后,提供給陸某某1等人下注賭博,累計賭資人民幣30萬元,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3萬元。
2020年1月至4月期間,被告人陸某某5從他人處獲取“菲律賓圣安娜”百家樂賭盤,提供給陸某某1、洪某等人下注賭博,累計賭資人民幣17萬余元。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胡某某4至慈溪市公安局古塘派出所投案。2020年6月5日,被告人陸某某5至慈溪市公安局古塘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被告人陸某某1、谷某某2、戎某某3、胡某某4、陸某某5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陸某某1、谷某某2、戎某某3、胡某某4、陸某某5在庭審中均無異議,并有證人潘某、洪某的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轉(zhuǎn)賬記錄、扣押清單、刑事判決書、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歸案經(jīng)過及被告人陸某某1、谷某某2、戎某某3、胡某某4、陸某某5的身份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根據(jù)以上犯罪事實及情節(jié),公訴機關(guān)建議對被告人谷某某2的量刑為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建議對被告人陸某某1的量刑為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建議對被告人戎某某3的量刑為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建議對被告人胡某某4的量刑為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建議對被告人陸某某5的量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陸某某1、谷某某2、戎某某3、胡某某4、陸某某5為賭博網(wǎng)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其中,被告人谷某某2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在被告人陸某某1、戎某某3、胡某某4開設賭場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陸某某1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戎某某3、胡某某4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均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某4、陸某某5有自首情節(jié),且被告人陸某某1、谷某某2、戎某某3、胡某某4、陸某某5均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并愿意接受處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罰。被告人陸某某1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根據(jù)被告人戎某某3、胡某某4、陸某某5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依法均可以適用緩刑。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被告人陸某某1提供的立功線索,暫無法查實。辯護人吳青卿、沈國輝分別請求對被告人陸某某1、谷某某2從輕處罰的相關(guān)合理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陸某某1、胡某某4、谷某某2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供犯罪所用的工具,依法予以沒收。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陸某某1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2022年8月14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二、被告人谷某某2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2023年5月14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三、被告人戎某某3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四、被告人胡某某4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五、被告人陸某某5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本院。)
六、被告人陸某某1、胡某某4、谷某某2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供犯罪所用的手機二部、筆記本電腦一臺,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楊健
人民陪審員羅榮鎮(zhèn)
人民陪審員方建輝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代書記員徐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