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太倉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0)蘇0585刑初359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shè)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11-10
審理經(jīng)過
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檢察院以太檢訴刑訴〔2020〕2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謝某某1、方某某2、翟某某3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太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宇斌出庭支持公訴,上列被告人及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謝某某1在被告人方某某2、翟某某3和胡某、嚴某處擺放賭博機供他人進行賭博,并約定五五分成,其中被告人謝某某1共計獲利人民幣82488元,自己獲利人民幣41244元,被告人方某某2共計獲利人民幣50000元,自己獲利人民幣25000元,被告人翟某某3共計獲利人民幣24886元,自己獲利人民幣12443元。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謝某某1、方某某2、翟某某3開設(shè)賭場,均應當以開設(shè)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中被告人謝某某1、方某某2開設(shè)賭場情節(jié)嚴重,且被告人謝某某1、方某某2、翟某某3均系主犯。被告人謝某某1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被告人方某某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和從寬處罰;被告人翟某某3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謝某某1、方某某2出具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并對太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犯開設(shè)賭場罪的事實認罪。被告人謝某某1同時辯稱,其覺得自己是坦白,只是供述的金額有點出入。
被告人翟某某3對太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犯開設(shè)賭場罪的事實認罪。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謝某某1的辯護人主要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謝某某1系初犯,其悔罪態(tài)度深刻,主觀惡性較??;2、被告人謝某某1認罪認罰;3、本案未造成較大社會危害結(jié)果,社會危害較小,同時,被告人謝某某1也愿意退贓和繳納罰金;4、被告人謝某某1是家庭支柱,妻子沒有經(jīng)濟收入,家有兩名幼子和老人需要撫養(yǎng)和贍養(yǎng)。綜上,辯護人建議法庭對被告人謝某某1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方某某2的辯護人主要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方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較??;2、被告人方某某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3、被告人方某某2自愿認罪認罰;4、被告人方某某2系初犯;5、被告人方某某2案發(fā)后主動退贓32000元,其已將非法所得全部退出,悔罪態(tài)度較好;6、被告人方某某2身患××、肝硬化等疾病,需要長期吃藥治療,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符合適用緩刑條件。綜上,辯護人建議法庭對被告人方某某2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院查明
公訴人答辯,被告人謝某某1在之前雖然供述了,但其僅供述了少部分犯罪數(shù)額,故依法不能認定為坦白。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謝某某1在被告人方某某2、翟某某3和胡某、嚴某(均另案處理)處擺放賭博機供他人賭博,并約定五五分成,其中被告人謝某某1參與的開設(shè)賭場共計獲利人民幣82488元,被告人方某某2參與的開設(shè)賭場共計獲利人民幣50000元,被告人翟某某3參與的開設(shè)賭場共計獲利人民幣24886元。具體分述如下:
1、2018年底至2020年1月6日,被告人謝某某1將賭博機放置在被告人翟某某3的副食店內(nèi)供他人賭博,并約定以五五分成的方式進行分成,兩人共計獲利人民幣24886元,分別獲利人民幣12443元。
2、2018年左右至2020年1月6日,被告人謝某某1將賭博機放置在被告人方某某2的雜貨店內(nèi)供他人進行賭博,并約定以五五分成的方式進行分成,兩人共計獲利人民幣50000元,分別獲利人民幣25000元。
3、2019年12月中旬至2020年1月6日,被告人謝某某1將賭博機放置在胡某(另案處理)的超市內(nèi)供他人進行賭博,并約定以五五分成方式進行分成,兩人共計獲利人民幣5142元,分別獲利人民幣2571元。
4、2019年10月份至2020年1月6日,被告人謝某某1伙同太倉港四期碼頭陸豐停車場食堂負責人嚴某(另案處理)在此食堂放置賭博機供他人進行賭博,并約定五五分成的方式進行分成,兩人共計獲利人民幣2460元,分別獲利人民幣1230元。
被告人謝某某1到案后未如實供述開設(shè)賭場的犯罪事實,被告人方某某2、翟某某3到案后如實供述開設(shè)賭場的犯罪事實。
案發(fā)后,長江航運公安局蘇州分局從被告人方某某2、翟某某3和胡某處扣押作案工具老虎機3臺和一元硬幣404枚;另從被告人謝某某1處扣押人民幣3486元,從被告人方某某2處扣押人民幣32000元,從被告人翟某某3處扣押人民幣12443元。
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謝某某1退出違法所得款人民幣34559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人當庭舉證的,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未到庭證人嚴某、胡某證言及辨認筆錄;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提取筆錄及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微信轉(zhuǎn)賬記錄;被告人謝某某1、方某某2、翟某某3供述、辨認筆錄及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證據(jù)證實。
上述事實和證據(jù),被告人謝某某1、方某某2、翟某某3和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某1、方某某2、翟某某3以營利為目的開設(shè)賭場,其中被告人謝某某1、方某某2開設(shè)賭場情節(jié)嚴重,三被告人的行為均構(gòu)成開設(shè)賭場罪。被告人謝某某1在與被告人方某某2、翟某某3開設(shè)賭場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方某某2、翟某某3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謝某某1、方某某2自愿認罪認罰;被告人翟某某3自愿認罪,被告人謝某某1、方某某2、翟某某3退出了全部違法所得款,且被告人方某某2、翟某某3的主觀惡性較小。對此,本院采納控辯雙方相應意見,對被告人謝某某1酌情從輕處罰和從寬處罰,對被告人方某某2從輕處罰和從寬處罰,對被告人翟某某3從輕處罰,并對被告人方某某2、翟某某3適用緩刑。據(jù)此,對被告人謝某某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對被告人方某某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對被告人翟某某3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謝某某1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6日起至2023年3月5日止)。
二、被告人方某某2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翟某某3犯開設(shè)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上述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交付本院,上繳國庫。
四、暫扣于長江航運公安局蘇州分局從被告人謝某某1、方某某2、翟某某3扣押的人民幣47929元和暫扣于本院的被告人謝某某1退出的人民幣34559元,抵作違法所得款,予以沒收。
六、暫扣于長江航運公安局蘇州分局的作案工具老虎機3臺和一元硬幣404枚,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蔣耀華
人民陪審員張喬
人民陪審員王艷苗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