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嵊州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0)浙0683刑初334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9-17
審理經過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檢察院以嵊檢一部刑訴〔2020〕2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三年,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本院于同月11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及其辯護人楊始育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2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楊某伙同徐鋒慶、王某(另案處理)等人,在紹興翰越堂控股有限公司內開設賭場,召集包括王某在內的紹興、慈溪地區(qū)參賭人員,以“梭哈”的形式進行賭博,抽頭獲利至少人民幣31.3萬元,并將獲利分配給高某、楊某、孫仕陽(均另行處理)等賭場工作人員,被告人楊某實際分得人民幣2千元。期間,被告人楊某伙同徐鋒慶向王某提供賭資至少人民幣100萬元。
案發(fā)后,本院從被告人楊某處扣押人民幣50萬元,暫存于嵊州市人民檢察院贓款專戶。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及其辯護人楊始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被告人楊某的供述與辯解,證人王某、高某、楊某等人的證言,刑事搜查筆錄、辨認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情況說明、認罪認罰具結書,戶籍信息,抓獲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楊某向嵊州市人民檢察院退繳的賭資50萬元已移送本院;被告人楊某向本院退繳了違法所得人民幣10萬元。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以營利為目的,伙同他人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楊某能當庭自愿認罪并認罪認罰,且退繳了部分違法所得及賭資,對被告人楊某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意見適當,予以采納。辯護人以上述為由要求對被告人楊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楊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即繳納);
二、扣押于本院的賭資及違法所得均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呂泉清
人民陪審員董瑛英
人民陪審員姚火根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員
書記員黃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