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南豐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0)贛1023刑初6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8-28
審理經(jīng)過
南豐縣人民檢察院以豐檢刑訴(2019)1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因不可抗力,本院于同年3月20日中止本案審理,于同年8月17日恢復審理。南豐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鄧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南豐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7年5月14日至10月15日期間,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汪某(另案處理)等人在越南峴港一棟四層樓的賓館內(nèi),建立了名為“百樂”的微信賭博群,并將該群連接越南“皇冠”賭場平臺以“百家樂”的賭博方式接受參賭人員投注開設賭場。期間,劉某,陳某、李某1、李某2、楊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在賭場上從事后勤管理、主持、客服等工作,每人每月工資約人民幣10000元。
經(jīng)鑒定,“百樂”網(wǎng)絡賭博群在2017年5月14日至2017年10月15日共吸收賭資人民幣60418763.70元。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動到山東臨清市公安局投案。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出示了被告人基本情況、歸案情況說明、辨認筆錄、司法鑒定意見書、同案犯吳某、包某、吳某1、劉某、李某2、馮某及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非法開設網(wǎng)絡賭場,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之情節(jié),系主犯。同時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之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寬處罰。公訴機關(guān)提出對被告人李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至30000元的量刑建議。
被告人李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均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被告人李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繳非法所得及預繳罰金,李某某開設賭場的時間較短,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的辯護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一致。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的親屬代為退繳非法所得35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被告人基本情況、歸案情況說明、辨認筆錄、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量刑建議書、同案犯吳某、包某、吳某1、劉某、李某2、馮某及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所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非法開設網(wǎng)絡賭場,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南豐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開設賭場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
被告人李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自首,庭審中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被告人李某某已經(jīng)退繳非法所得35萬元,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繳非法所得及預繳罰金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所提李某某開設賭場的時間較短,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的的辯護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李某某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公訴機關(guān)提出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至三萬元的量刑建議。公訴機關(guān)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量刑幅度內(nèi)對被告人從寬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2022年12月23日止。罰金已預繳。)
二、退繳的非法所得35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邱燦輝
人民陪審員周新光
人民陪審員徐小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范澤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