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案號:(2020)內0121刑初64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6-08
審理經過
土默特左旗人民檢察院以土左檢一部刑訴【2020】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鐵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土默特左旗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樊某,檢察官助理班國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及其指定辯護人呂俊生,鐵某及其辯護人趙月奎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土默特左旗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15年臘月,王某1(另案處理)在土默特左旗敕勒川鎮(zhèn)(原陶思浩鄉(xiāng),下同)王家小營自然村西河灘開設賭場。先由武某8(另案處理)搭建帳篷準備好賭博用具,然后組織者們打電話給參賭人員叫來圍胡賭博。前后立胡15天左右,每天參賭人員達30多人,參賭人員有張某1、郭某2、寬某3、王某、喬某5、張某(三肉蛋)、郭某(撓撓)等人。胡上由明某9(另案處理)在胡上負責放款為參賭人員提供賭資,被告人劉某某在賭場上負責生爐子、打雜,趙某11(另案處理)、王某10(另案處理)負責放哨打雜。胡上每天非法獲利3000余元。王某1(另案處理)、武某8(另案處理)、趙某11(另案處理)、明某9(另案處理)、王某10(另案處理)及本案被告人劉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
2、2016年冬天,王某1(另案處理)等人在土默特左旗敕勒川鎮(zhèn)陶思浩村趙某11(另案處理)家宅基地根基內搭帳篷開設賭場,被告人趙某11雇車把帳篷拉到根基上,被告人武某8找人搭建起帳篷,然后組織者們打電話給參賭人員叫來圍胡賭博賭博持續(xù)半個月左右,每天參賭人員多達20余人,參賭人員有楊某6、白某7、劉某8、栗某9、楊某10等多人。被告人武某8伙同趙瑞清(已死亡)負責管理胡場收取胡費,被告人劉某某負責在賭場上生爐子打雜,被告人趙某11負責管理和拉運胡場上賭博所用工具并為參賭人員做飯,被告人明某9在賭博場上高利息放貸為參賭人員提供賭資,被告人王某10負責在立胡期間瞭人放哨。掏寶人每掏一次,收取600元左右的胡費。六被告人王某1(另案處理)、武某8(另案處理)、趙某11(另案處理)、明某9(另案處理)、王某10(另案處理)、劉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
3、2015年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1(另案處理)在土默特左旗敕勒川鎮(zhèn)南營子村立胡期間的一天,被告人王某1在賭博輸錢后便聲稱一同參與賭博的被害人張某(張三肉)搗鬼,次曰上午派三被告人武某8、趙某11、劉某某去被害人張某家將其帶到××鎮(zhèn)家,被告人王某1毆打并威逼被害人張某寫下一張3萬元欠條,后被告人云某派兩人跟隨被害人張某回家取錢,被害人張某趁機逃走,逃走后被害人張某聯(lián)系其舅舅郭全倉向被告人王某1說和后了事。被告人王某1(另案處理)、武某8(另案處理)、趙某11(另案處理)、云某(另案處理)、劉某某涉嫌敲詐勒索罪(未遂)。
4、2016年春天,被告人王某1(另案處理)在土默特左旗敕勒川鎮(zhèn)中達賴村徐表表家組織賭博,一天晚上,王某1(另案處理)聲稱被害人程某、韓某1和劉某11在賭博中搗鬼,伙同武某8(另案處理)、明某9(另案處理)等人將參與賭博的三被害人程某、韓某1和劉某11分別帶到陶思浩村趙某11(另案處理)家與被告人劉某某家,后王某1對三名被害人進行毆打,明某9(另案處理)伙同被告人劉某某也對三被害人程某、韓某1和劉某11三人進行謾罵,威逼三名被害人給被告人王某1賠錢,后三被害人程某、韓某1和劉某11無法忍受王某1等人的毆打、威逼、謾罵,想出錢了事,隨后王某1派武某8、劉某某、明某9開車拉三名被害人分別去被害人程某家中、陶思浩服務中心農村信用社和中達賴村高端林家取錢交給了被告人王某1,三名被害人被敲詐勒索共計18200元。四被告人王某1(另案處理)、武某8(另案處理)、明某9(另案處理)、劉某某涉嫌敲詐勒索罪。
5、2008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鐵某伙同被告人王某1(另案處理)、被告人白善善(另案處理)等人闖入被害人李某11位于××旗的家中,強行將其帶至土默特左旗察素齊鎮(zhèn)西園村鐵某家中,對其進行非法拘禁,長達六天,非法拘禁期間被告人鐵某、王某1等人毆打、砍傷被害人李某11、并威脅李某11還賭債,后被害人李某11的兒子李某12找到劉某12向被告人王某1說情,被告人王某1才放走李某11。三被告人王某1(另案處理)、白善善(另案處理)、鐵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鐵某主動投案,在偵查期間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表示自愿認罪認罰,并在審查起訴期間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為證實上述犯罪事實,土默特左旗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伙同他人開設賭場兩次,情節(jié)嚴重,應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系共同犯罪、系從犯;被告人劉某某伙同他人敲詐勒索他人錢財2次(3萬元未遂,1.82萬元既遂),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涉嫌敲詐勒索罪,應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系共同犯罪,系從犯,同時應對被告人劉某某以開設賭場罪、敲詐勒索罪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劉某某與王某1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為非作惡,欺壓百姓,伙同王某1等人作案多起,系以王某1為首的惡勢力集體成員。
被告人鐵某伙同他人為討要賭債非法扣留、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涉嫌非法拘禁罪,應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系共同犯罪,系從犯。被告人鐵某伙同王某1實施犯罪單一,非王某1惡勢力集體成員;被告人鐵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系自首,且在偵查期間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從輕處罰。以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故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劉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適用法律辯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二起在土默特左旗敕勒川陶思浩村趙某11宅基地根基內搭帳篷開設賭場的犯罪事實不認可,自己是去參與賭博的,不是在賭場上打雜的。對公訴機關認定其系惡勢力集團成員有異議,劉某某自稱2015年至2016年就不在村里且有人能夠證明,每年夏天都在外面打工,自己沒有參加惡勢力集團,更沒有欺壓百姓。
劉某某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二起開設賭場罪不認可,劉某某是去參與賭博的,參與賭博與開設賭場是有區(qū)別的;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某在三起犯罪中均是從犯,都是在王某1的指派下完成的,并且在王某1團伙犯罪中序列排位居后,建議法庭從輕處罰。
被告人鐵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適用法律沒有異議。對于非法拘禁過程中是否毆打過被害人因為間隔時間較長記不清了。
本院查明
鐵某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適用法律沒有異議。有兩個情節(jié)建議法院量刑時予以考慮,一是認定被告人鐵某用刀砍過李某11的證據(jù)前后矛盾,不能直接認定鐵某毆打過李某11,拘禁李某11六天,鐵某只是第一天在場,之后便不在場,對于該情節(jié)應有所區(qū)分,量刑時建議從輕處罰。認可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
經審理查明:
土默特左旗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15年臘月,被告人王某1(另案處理)在土默特左旗敕勒川鎮(zhèn)(原陶思浩鄉(xiāng),下同)王家小營自然村西河灘開設賭場。先由武某8(另案處理)搭建帳篷準備好賭博用具,然后組織者們打電話給參賭人員叫來圍胡賭博。前后立胡15天左右,每天參賭人員達30多人,參賭人員有張某1、郭某2、寬某3、王某、喬某5、張某(三肉蛋)、郭某(撓撓)等人。胡上由明某9(另案處理)在胡上負責放款為參賭人員提供賭資,被告人劉某某在賭場上負責生爐子、打雜,趙某11(另案處理)、王某10(另案處理)負責放哨打雜。胡上每天非法獲利3000余元。王某1(另案處理)、武某8(另案處理)、趙某11(另案處理)、明某9(另案處理)、王某10(另案處理)及本案被告人劉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
2、2016年冬天,被告人王某1(另案處理)等人在土默特左旗敕勒川鎮(zhèn)陶思浩村趙某11(另案處理)家宅基地根基內搭帳篷開設賭場,被告人趙某11雇車把帳篷拉到根基上,被告人武某8找人搭建起帳篷,然后組織者們打電話給參賭人員叫來圍胡賭博賭博持續(xù)半個月左右,每天參賭人員多達20余人,參賭人員有楊某6、白某7、劉某8、栗某9、楊某10等多人。被告人武某8伙同趙瑞清(已死亡)負責管理胡場收取胡費,被告人劉某某負責在賭場上生爐子打雜,被告人趙某11負責管理和拉運胡場上賭博所用工具并為參賭人員做飯,被告人明某9在賭博場上高利息放貸為參賭人員提供賭資,被告人王某10負責在立胡期間瞭人放哨。掏寶人每掏一次,收取600元左右的胡費。六被告人王某1(另案處理)、武某8(另案處理)、趙某11(另案處理)、明某9(另案處理)、王某10(另案處理)、劉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
3、2015年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1(另案處理)在土默特左旗敕勒川鎮(zhèn)南營子村立胡期間的一天,被告人王某1在賭博輸錢后便聲稱一同參與賭博的被害人張某(張三肉)搗鬼,次曰上午派三被告人武某8、趙某11、劉某某去被害人張某家將其帶到××鎮(zhèn)家,被告人王某1毆打并威逼被害人張某寫下一張3萬元欠條,后被告人云某派兩人跟隨被害人張某回家取錢,被害人張某趁機逃走,逃走后被害人張某聯(lián)系其舅舅郭全倉向被告人王某1說和后了事。被告人王某1(另案處理)、武某8(另案處理)、趙某11(另案處理)、云某(另案處理)、劉某某涉嫌敲詐勒索罪(未遂)。
4、2016年春天,被告人王某1(另案處理)在土默特左旗敕勒川鎮(zhèn)中達賴村徐表表家組織賭博,一天晚上,王某1(另案處理)聲稱被害人程某、韓某1和劉某11在賭博中搗鬼,伙同武某8(另案處理)、明某9(另案處理)等人將參與賭博的三被害人程某、韓某1和劉某11分別帶到陶思浩村趙某11(另案處理)家與被告人劉某某家,后王某1對三名被害人進行毆打,明某9(另案處理)伙同被告人劉某某也對三被害人程某、韓某1和劉某11三人進行謾罵,威逼三名被害人給被告人王某1賠錢,后三被害人程某、韓某1和劉某11無法忍受王某1等人的毆打、威逼、謾罵,想出錢了事,隨后王某1派武某8、劉某某、明某9開車拉三名被害人分別去被害人程某家中、陶思浩服務中心農村信用社和中達賴村高端林家取錢交給了被告人王某1,三名被害人被敲詐勒索共計18200元。四被告人王某1(另案處理)、武某8(另案處理)、明某9(另案處理)、劉某某涉嫌敲詐勒索罪。
5、2008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鐵某伙同被告人王某1(另案處理)、被告人白善善(另案處理)等人闖入被害人李某11位于××旗的家中,強行將其帶至土默特左旗察素齊鎮(zhèn)西園村鐵某家中,對其進行非法拘禁,長達六天,非法拘禁期間被告人鐵某、王某1等人毆打、砍傷被害人李某11、并威脅李某11還賭債,后被害人李某11的兒子李某12找到劉某12向被告人王某1說情,被告人王某1才放走李某11。三被告人王某1(另案處理)、白善善(另案處理)、鐵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鐵某主動投案,在偵查期間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表示自愿認罪認罰,并在審查起訴期間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認定劉某某開設賭場罪、敲詐勒索罪的主要證據(jù)有:
(一)書證
1、舉報材料證明:王某1常年開設賭場,聚眾賭博的事實。
2、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劉某某犯罪時已達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本院認為
3、判決書證明:被告人劉某某于1990年8月12日因搶劫罪被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2007年1月30日因故意傷害罪被包頭市九原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4、協(xié)助查詢通知書、賬號明細表、銀行卡復印件證明:劉某某的銀行卡只要零星的存款。
(二)證人證言
1、云某證言證明:2015年冬天王某1、武某8等人敲詐張某的經過。
2、武某8證言證明:王某1等人毆打、敲詐勒索程某、韓某1、劉某11的過程中被告人劉某某一直在場參與并且與武某8一起帶著被害人韓某1去信用社取錢。同時證明了劉某某一同參與敲詐張某的經過。王某1在陶思浩村王家小營村胡上劉某某都給搭照生爐子,趙某11家根基立的胡,劉某某也來過,但是是賭博還是搭照生爐子記不清了。立胡有半個月,每次參與的人有20-30個不等。
3、趙某11證言證明:王某1等人在趙某11家毆打程某等人后又將程某等人帶到劉某某家。
4、明某9證言證明:2015年王某1在陶思浩鄉(xiāng)站村牌樓的一戶人家立的胡劉某某、武某8等人給搭照,劉某某負責打碳、搬桌子打雜。王某1等人毆打敲詐程某、韓某1時劉某某在場,而且是在劉某某家對其進行的毆打。
5、喬國珍證言證明:兩三年前一個冬天的晚上在劉某某家看見王某1、劉某某、小明某9等人毆打、敲詐程某、韓某1、劉某11,后來劉某某、武某8和被害人韓某1去信用社取錢,回到劉某某家把錢交給王某1,王某1讓程某、韓某1打了一個六萬元的欠條。
6、郭全倉證言證明:2016年張某給郭全倉打電話說被王某1毆打并打下30000元欠條,后郭全才聯(lián)系王某1將此事了結。
7、李**證言證明:2015年冬天的一天下午王某1、云某等好幾個人來到濱河小區(qū)李**家,毆打并逼迫張某打了一個三萬元欠條的經過。
8、郭某證言證明:在察素齊濱河小區(qū)的一戶人家里王某1、武某8、劉某某等人毆打張某并逼迫其打下一張欠條的經過。同時證明劉某某在王某1在王家小營子村和陶思浩趙某11家立的胡上搭照打雜。
9、王某證言證明:王某在王某1立的胡上賭博,2015年冬天,在陶思浩鄉(xiāng)王家小營子自然村西河灘搭的帳篷立胡劉某某在這個胡上生爐子打雜,2016年冬天在陶思浩村趙某11根基上搭帳篷立胡,看見劉某某在這個胡上生爐子打雜,搭照人。
10、證人韓某2證言證明:2016年冬天王某1在趙某11根基立胡,見到劉某某在這個胡上搭照打碳生爐子。
11、張滿河證言證明:王某1在陶思浩舊村的一個空地上搭的帳篷立胡,看見劉某某在胡上打掃衛(wèi)生,擺個桌椅板凳。
12、劉某8證言證明:與劉某某系親兄弟,劉某某跟著王某1呢,就是王某1的手下,幫著做點雜事掙錢,在胡上幫著打掃衛(wèi)生,擺個桌椅板凳,維持秩序。
(三)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程某陳述證明:2016年春天的一天,在王某1的胡上,因為被害人押寶導致王某1胡上掙得錢少了,王某1、劉某某等人將程某及兩個巴盟人進行毆打、威脅,逼迫其打下六萬元的欠條,敲詐18200多元現(xiàn)金的經過。
2、被害人劉某11陳述證明:2016年王某1、武某8、劉某某等在其立起的胡上毆打、威脅被害人程某、韓某1、劉某11,并敲詐18200元現(xiàn)金的經過。
3、被害人張某陳述證明:2015年10月份左右,在王某1的胡上賭博,后被王某1等人拉到土默特左旗濱河小區(qū)的一個房間,對被害人張某進行毆打、威脅,并逼迫其打下一張三萬元欠條的經過,在此期間被告人劉某某參與了毆打張某的過程。在參與賭博時看見武某8、劉某某、趙某11給看場子。
(四)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被告人劉某某供述與辯解證明:2016年春天的一天晚上,王某1等人在趙某11家對程某、韓某1、劉某11三被害人進行毆打、威脅,隨后將被害人帶到被告人劉某某家繼續(xù)進行毆打、威脅的經過,之后被告人劉某某與武某8一同去信用社取款交給王某1。在土默特左旗濱河小區(qū)一戶人家王某1、趙某11、明某9、劉某某等人對張某(三肉蛋)進行毆打敲詐的經過。同時證明了王某1在王家小營子村立胡的時候,被告人劉某某在胡上負責給生爐子打雜,王某1每天給其50-100的工錢。
(五)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1、程某辨認筆錄證明:經過辨認確認劉某某為2016年與王某1在胡上一同毆打他人。
2、劉某11辨認筆錄證明:通過辨認確認劉某某就是2016年春劉某11等人被王某1等敲詐勒索時所在房屋的房主。
3、2019年3月1日張某辨認筆錄證明:經過辨認確認劉某某是在2015年冬天與王某1等人一同毆打敲詐張某在場當事人。
4、2019年12月24日張某辨認筆錄證明:經過辨認確認劉某某就是2015年冬天王某1在王家小營子村立的胡上看胡的人,同時也是伙同王某1等人對張某進行毆打敲詐的人。
5、云某辨認筆錄:通過辨認確認張某就是王某1等人敲詐勒索的被害人。
6、明某9辨認筆錄:明某9通過辨認確認程某、韓某1、劉某11就是王某1等人敲詐勒索的被害人,同時辨認出劉某某就是給王某1胡上打雜的人。
7、李**辨認筆錄證明:通過辨認確認張某就是王某1、云某等人敲詐勒索的被害人。
8、王某辨認筆錄證明:通過辨認確認劉某某就是2015、2016年在王某1立的胡上打雜的人。
9、勘驗筆錄及照片證明:2015年、2016年劉某某在王某1立的胡上打雜時,王某1立的胡的具體位置及現(xiàn)場情況。
10、勘驗筆錄及照片證明:劉某某伙同王某1等人毆打、敲詐勒索張某、程某、韓某1、劉某11的具體方位及現(xiàn)場情況。
二、認定鐵某非法拘禁罪的主要證據(jù)有:
(一)書證
1、鐵某人口信息證明:證明被告人鐵某犯罪時已達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刑事判決書證明:被告人鐵某因妨害公務罪于2011年12月19日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3、被害人李某11出具的諒解書一份證明:鐵某已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得到了被害人李某11的諒解。
4、收款條:被害人李某11收到鐵某的賠償款3000元整。
5、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把什派出所出具的自首情況說明一份證明:被告人鐵某于2019年11月27日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到土左旗公安局把什派出所自首的經過。
(二)證人證言
1、白善善證言證明:因王某1欠白善善2000元,白善善與王某1一同去李某11家要錢并將李某11帶回奇志平家,奇志平的大兒子鐵某用刀將李某11砍傷,白善善帶著李某11進行了傷口的包扎,回到了奇志平的家,控制了李某116天,第一天晚上王某1、劉某13、白善善等人與李某11一起睡的,之后每天晚上都是白善善與李某11住的,幾天后李某11的兒子帶著幾個人來了,白善善就離開了。
2、證人劉某13證言證明:因為賭博欠了白善善錢,王某1、白善善還有幾個后生將劉某13帶到察素齊的一個院子拘禁了六七個小時,在此期間看見李某11被一個后生用刀砍傷。
3、劉海鳳證言證明:因為賭博欠王某1錢,被王某1拉到察素齊的一個大院拘禁了3、4個小時,在此期間看見一個小后生砍了李某11幾刀。
4、證人尹某證言證明:因為賭博欠王某1錢,被王某1等人拘禁了6-7個小時,看見王某1用刀將李某11砍傷。
5、證人劉某12證言證明:因李某11欠王某1的錢,被王某1關了好幾天,李某11的兒子找到劉某12讓幫忙說情,劉某12說情后,王某1將李某11放回家。
6、證人李某12證言證明:李某12系被害人李某11的兒子,其父親李某11因賭博欠王某1的錢,王某1、鐵某、白善善等人將李某11帶走關了5-6天,期間李某12去李某11被拘禁的大院看其父親時,看到其父親身上有傷。后找人說情將此事了結。
(三)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李某11陳述證明:2008年因賭博李某11欠王某1的錢,給了王某110000元的現(xiàn)金并打了55000元的欠條,因還不上欠款,王某1將李某11控制了兩天,李某11回家湊了12000元還給王某1,之后王某1不間斷的上門要錢,李某11陸陸續(xù)續(xù)的還款一部分,還剩欠款10000元左右。后來臘月的一天王某1帶了幾個人將李某11帶到奇志平家里,用刀將李某11砍傷,后給李某11處理了傷口,將李某11關押了六天,六天后將李某11放回家,后李某11又給了王某18000元,將此事了解。在李某11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王某1等人不讓其出門,有人看管著他。
(四)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被告人鐵某供述證明:多年前的一天有人給鐵某打電話讓他一同去村里,到了村里后知道是來要錢的,后來將兩個人帶回察素齊鐵某家開的旅店里,一共三個人去的村里,在旅店里和帶回來的一個人發(fā)生了沖突,打了起來,鐵某也動手打了這個人,只用手腳打的,這個人頭部出血了。沖突結束后,鐵某就離開了。
(五)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1、李某11指認筆錄及現(xiàn)場照片證明:通過李某11現(xiàn)場指認確認察素齊鎮(zhèn)敕勒川大街南側一個巷子內的一個院子即奇志平的家就是其被王某1等人非法拘禁的地點。
2、鐵某辨認筆錄證明:通過辨認確認王某1就是與其一同去村里要錢并將人帶到旅店內進行毆打的其中一人。
3、白善善辨認筆錄證明:白善善通過辨認確認鐵某就是在王某1拘禁李某11過程中用刀砍傷李某11的人。
4、劉海鳳辨認筆錄證明:經過辨認確認鐵某就是當天用刀將李某11砍傷的小后生。
5、勘驗筆錄及照片證明:李某11被非法拘禁的具體地點及周邊情況。
以上證據(jù)由土默特左旗人民檢察院提供,證據(jù)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且具有關聯(lián)性,并經當庭舉證、質證,均能證明被告人劉某某開設賭場罪、敲詐勒索罪,鐵某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實,本院予以采納。
關于被告人劉某某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二起開設賭場罪即在土默特左旗敕勒川鎮(zhèn)陶思浩村趙某11(另案處理)家宅基地根基內搭帳篷開設賭場的犯罪事實,被告人劉某某是去參與賭博,參與賭博與開設賭場是有區(qū)別的不能認定為開設賭場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認可,因該起犯罪有證人王某、郭某等證人證言及辨認筆錄均能證實劉某某給王某1在趙某11家宅基地根基內立的胡上搭照過,證據(jù)之間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伙同他人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劉某某伙同他人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土默特左旗人民檢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某在敲詐勒索張某的過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屬犯罪未遂被告人劉某某伙同王某1、武某8等人共同故意實施犯罪,系共同犯罪,且被告人劉某某自愿積極加入以王某1為首的惡勢力集團,接受王某1的指示、安排,在以王某1為首的惡勢力組織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故認定被告人劉某某系以王某1為首的惡勢力集團成員。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劉某某系從犯,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關于被告人劉某某辯稱其沒有參加王某1為首的惡勢力集團,沒有欺壓百姓的辯解,2015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劉某某自愿接受王某1的領導、管理、指揮,伙同王某1等人以開設賭場為依托,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在土默特左旗陶思浩鄉(xiāng)區(qū)域內,多次實施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故足以認定其為惡勢力集團成員。
被告人鐵某伙同他人為討要債務非法扣留、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系從犯。被告人鐵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鐵某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案發(fā)后主動賠償被害人損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酌情從輕處罰。土左旗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關于被告人鐵某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綜上,經合議庭評議并報審委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3日起至2023年11月22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鐵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7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內蒙古自治區(qū)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長陳自清
審判員霍曉宇
審判員劉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書記員李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