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醴陵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0)湘0281刑初26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6-22
審理經過
醴陵市人民檢察院以醴檢公訴刑訴〔202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甲某、廖某某、王甲、樂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因受疫情影響,于2020年2月10日依法轉為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醴陵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衛(wèi)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甲某及其辯護人彭漢嶧、被告人廖某某及其辯護人姚劍、被告人王甲及其辯護人劉子若、被告人樂某及其辯護人胡今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醴陵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12月26日期間,被告人王甲某邀集被告人廖某某、“紳士風度”、“露露”、“盧教練”等人建立微信群,通過拉參賭人員到微信群的方式,利用“快樂牛?!辟€博軟件進行“斗牛”賭博,從中抽取水錢非法獲利。被告人王甲某負責管理微信群,并以每天200-300元的價格雇請被告人王甲、樂某管理財務,負責開房、收錢、發(fā)錢、抽水。從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28日間,通過抽取水錢非法獲利共計168820元。從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26日案發(fā)時止,被告人王甲某非法獲利約2120000元,被告人廖某某非法獲利14374元,被告人王甲非法獲利約40000元,被告人樂某非法獲利約60000元。
被告人王甲某、廖某某、王甲、樂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在審查起訴階段,四被告人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被告人王甲某主動退贓200000元,被告人廖某某主動退贓15000元,被告人王甲主動退贓40000元,被告人樂某主動投案并退贓10000元。
就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1.戶籍證明、抓獲經過、到案經過、銀行流水、調取證據清單、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文件清單、發(fā)還物品、文件清單、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書證;2.證人王乙、劉某、馬某某、鐘某的證言;3.被告人王甲某、廖某某、王甲、樂某的供述和辯解;4.提取筆錄;5.支付寶賬號交易流水光盤、訊問視頻光盤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甲某、廖某某、王甲、樂某以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播賭博數據,組織賭博活動,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甲某、廖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甲、樂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案發(fā)后,被告人樂某自動投案。建議對被告人王甲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對被告人廖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對被告人王甲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對被告人樂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對公安機關依法扣押的26500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王甲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但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金額有異議。理由是:1、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28日止的獲利金額168820元是未扣除開房等費用的抽水金額,實際所得沒有那么多;2、2017年10月起至2018年12月26日止的獲利金額2120000元是根據2018年11月流水情況估算出來的,實際所得沒有那么多;3、上述金額并非其一個人獲利,只是其賬戶用于公用,實際是多名股東共同的獲利;4、因為有時候沒有那么多人打牌,自己也會湊人數,在里面輸了錢,也有一些賬沒有收回,自己實際所得一個月一萬元左右,一起獲利約十萬元;
被告人王甲某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議適用緩刑無異議;2、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甲某獲利的總金額的證據不足且抽水的金額不等于獲利金額;3、因被告人王甲某的獲利金額無證據證明,故公訴機關對王甲某量刑建議偏重。被告人王甲某自愿認罪認罰,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有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希望法庭考慮對被告人王甲某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廖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但辯稱自己入股時間僅一個月左右,股東分紅時被告人王甲某分紅更多,認為自己不是主犯,對于公訴機關建議的量刑認為偏重。被告人廖某某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廖某某認罪態(tài)度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罰;2、被告人廖某某獲利數額小且已全部退贓;3、公訴機關對被告人廖某某的建議量刑過重,希望法庭對被告人廖某某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甲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事實均無異議。但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王甲具有以下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1、被告人王甲認罪悔罪,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2、被告人王甲獲利較少且已主動退繳違法所得,積極繳納罰金;3、被告人王甲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4、被告人王甲已懷孕六個月,希望法庭結合其犯罪情節(jié)及出于人道主義考慮對其適用緩刑。
被告人樂某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事實均無異議。但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樂某具有以下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1、被告人樂某主動投案,認罪悔罪,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2、被告人樂某系初犯,能主動退贓,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12月26日期間,被告人王甲某邀集多人作為股東加入其組建的賭博微信群,通過股東拉參賭人員進群的方式,利用“快樂牛?!辟€博軟件進行“斗?!辟€博,從中抽取水錢非法獲利。被告人王甲某負責管理微信群,并以每天200-300元的價格雇請被告人王甲、樂某管理財務負責開房、收錢、發(fā)錢、抽水。從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28日間,被告人王甲某通過該賭博群抽取水錢非法獲利共計168820元。去除給股東的分紅39307元及財務人員的工資16800元,被告人王甲某違法所得約112713元。從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26日案發(fā)時止,被告人王甲某通過該賭博群抽取水錢非法獲利約2120000元,被告人王甲某違法所得約1074675元。
2018年11月至2018年12月期間,被告人廖某某及“紳士風度”、“露露”、“盧教練”等人受被告人王甲某邀集通過拉參賭人員進群的方式入股并參與分紅。其中:被告人廖某某違法所得14374元,“紳士風度”違法所得34741元,“露哥”違法所得14175元,“盧教練”違法所得19905元。
被告人王甲受被告人王甲某雇請負責管理財務違法所得約40000元。被告人樂某受被告人王甲某雇請負責管理財務違法所得約6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樂某系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庭審后,醴陵市人民檢察院調整了對被告人廖某某、王甲、樂某的建議量刑,建議對被告人廖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對被告人王甲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對被告人樂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被告人廖某某及其辯護人、被告人王甲及其辯護人、被告人樂某及其辯護人對調整后的量刑建議均無異議。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以下證據證明:
一、書證:
1、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王甲某、廖某某、王甲、樂某均系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2、抓獲經過、到案經過,證明:被告人樂某于2018年12月26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被告人王甲某、王甲于2018年12月26日被抓獲,被告人廖某某于2019年1月16日被抓獲;
3、調取證據清單、調取證據通知書、銀行流水、支付寶明細,證明:被告人王甲某卡號為6217002940104205876、6217002940104206320銀行卡的開戶信息、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的流水情況及9個支付寶賬號從2017年1月4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注冊信息、登陸日志、交易記錄、轉賬明細情況;
4、微信提取照片、微信聊天記錄,證明:2018年11月5日至28日,被告人王甲某與被告人晚班財務微信聊天記錄顯示,晚班的抽水總金額為102920元;2018年11月1日至11月19日,被告人王甲某與白班財務微信聊天記錄顯示,白班的抽水總金額為65900元;被告人王甲某于2018年11月17日、11月22日、12月15日通過馬某某(被告人王甲之夫)的微信轉賬給被告人王甲工資2800元、2300元、6600元;
5、支付寶轉賬記錄圖片,證明:2018年11月至12期間,被告人王甲某通過支付寶轉賬付給被告人廖某某分紅14374元,“紳士風度”分紅34741元,“露哥”分紅14175元,“盧教練”分紅19905元;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3日,王乙與被告人王甲某的支付寶交易金額為13016元。
6、快樂牛牛軟件截圖,證明:被告人王甲某在快樂牛牛軟件中所開的阿里俱樂部房間成員列表情況;
7、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文件清單、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證明:公安機關扣押了被告人王甲某18張銀行卡、3部手機、200000元違法所得??垩毫吮桓嫒送跫?部手機、40000元違法所得??垩毫吮桓嫒肆文衬尺`法所得15000元。扣押了被告人樂某1部手機、10000元違法所得;
8、發(fā)還物品、文件清單,證明:發(fā)還給被告人王甲某銀行卡5張;
9、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王乙因參與王甲某在微信群里組織的斗牛賭博活動而被醴陵市公安局決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處罰款1000元;
10、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調整書,證明:被告人王甲某、廖某某、王甲、樂某均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及檢察機關調整量刑建議的情況;
二、證人證言:
1、證人王乙的證言,證明:2017年7月份左右,王甲某將他拉進一個微信賭博群,群里大概五六十人,通過下載一個“快樂牛牛”的軟件,進入“阿里俱樂部”開好的房間進行斗牛賭博。一次4人以上就可以開始,最多可以有8人,20盤算1局,每局結束財務都會結算,通過計分代表輸贏,1分代表1元錢,輸了錢的人按照這個標準將錢發(fā)給財務提供的支付寶賬號,2017年11月就沒有玩了。2018年10月份,王甲某又拉他進群,群里有一百多人,他打了3天輸了4312元就沒玩了。
2、證人劉某的證言,證明:2017年9月左右,王乙將他拉入一個微信賭博群,群主是王甲某,當時群里有一百多人,群里有專門負責管理結算的人,分為白班和晚班。進群后下載一個快樂牛牛的軟件,在軟件里找到一個叫阿里俱樂部的群,加入群之后就可以參與賭博了。1元錢1分,他在群里大概輸了一兩萬元,2018年10月左右退群了。
3、證人馬某某的證言,證明:王甲某是他的舅子,他妻子王甲從2018年7月至12月幫王甲某管理白天微信賭博群的賬目,微信群叫“牛什么?!保袝r人不夠的時候他也會幫忙湊人數,他沒有工資和分紅,但是有時候發(fā)福利的時候也會給他發(fā)一份,一般是18.88元或者8.88的紅包,他妻子管理白班財務是300元/天,其中,11月17日王甲某通過支付寶轉給他妻子2800元,11月22日轉了2300元,12月15日轉了6600元。
4、證人鐘某的證言,證明:2017年10月左右,王甲某將他拉進一個叫作“阿里巴巴娛樂群”的微信群里參加斗牛賭博,群里有100多人,先是下載“快樂牛?!钡能浖偌尤氚⒗锞銟凡?,里面是1元錢1分,他在群里大概輸了2萬元。
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王甲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7年10月開始,他通過在手機上下載名為“快樂牛?!钡馁€博軟件,建立了群名為“牛什么牛”的微信群,并組織玩家在線上進行斗牛賭博,賭局結束后按照一定的標準抽取水錢及房費。該賭博群的股東有5個,分別是他和“丹丹”、“紳士風度”、“露哥”、“盧教練”,其中他出資1萬元,“丹丹”出資1000元、“紳士風度”出資1萬元、“盧教練”出資1000元。股東主要負責拉人進來。他還雇請了兩個財務負責輸贏結算、抽水等具體事務管理,一個是王甲,一個是樂某(現在已經換了人)。二人一人負責白班,一人負責夜晚,工資是300元/天。基本每天抽水有5000元,多時有7、8000元,股東每天可以分紅600-1200元。他是通過支付寶給財務發(fā)工資、給股東分紅。從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9月份共計抽水約144萬元,2018年10月至今共計抽水約68萬元,共計212萬余元。抽水標準是贏300-400分抽水10元,400-600分抽水20元,600-800分抽水30元,800-1000分抽水40元,1000-1200分抽水50元,1200-1500分抽水60元,1500分以上抽水80元,贏分最多的人還要抽水10元房費。
2、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明:2018年11月初,王甲某邀請她入股參與組織網絡斗牛賭博,入股后可以參與按座位分紅,她陸陸續(xù)續(xù)拉了10多個人進群。王甲某通過支付寶給她隔幾天就分紅一次,一次幾百元,最高的一天可以分紅1000元,一直到2018年12月底才結束。王甲某一共給她分了2萬元左右,但有一些欠賬所以沒有拿到錢,實際到手的有14374元。
3、被告人王甲的供述與辯解,證明:她從2018年6、7月份開始幫她弟弟王甲某管理斗牛賭博群,負責收錢,發(fā)錢。該斗牛賭博群是王甲某在微信里建立的群聊,通過“快樂牛?!钡氖謾C軟件進行斗牛賭博,進群的人通過下載軟件,進入她開好的房間進行斗牛,結算分數后,按照一分一元錢的標準,輸的人通過支付寶將錢轉給她,她從中抽取“水錢”后,再將錢通過支付寶轉賬給贏錢的人。她負責白班,之前負責夜班的是一個叫“斐伢及”的男的,現在負責的是一個女的,才做了10多天。工資是沒有人斗牛時200元/天,有人斗牛時300元/天?;久刻斐樗?000-3000元,多的時候抽水5000多元。她每個月獲利7000-8000元,一共獲利4萬元左右。有三個微信號用來管理,分別為阿里巴巴、阿里晚班還有一個阿里房主。支付寶賬號有兩個,一個是阿里白班,賬號13007334365,一個是阿里晚班,賬號為15886383631。
4、被告人樂某的供述和辯解,證明:2017年6、7月份至2018年3月份,2018年10月底至11月底他幫王甲某管理微信斗牛賭博群,他負責晚班,白班是由王甲負責。晚班抽水一般有4000元左右,多的時候有7、8千元。他負責的支付寶賬號是15886383631。2017年6、7月份至2018年3月份工資是200元/天,共5萬多元。2018年10月至11月是300元/天。發(fā)了9000元工資,總共獲利6萬余元;
四、視聽資料:
1、支付寶賬號交易流水光盤,證明:被告人王甲某9個支付寶賬號從2017年1月4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注冊信息、登陸日志、交易記錄、轉賬明細情況;
2、訊問視頻光盤,證明:被告人被訊問時沒有受到刑訊逼供的情況。
針對控辯雙方的爭議焦點,根據本案事實、證據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作如下評判:
(一)關于本案四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如何計算
關于被告人王甲某開設賭場的違法所得,根據在案被告人王甲某與財務的對賬單可知,被告人王甲某2018年11月1日起至11月28日止,每日的抽水金額系已扣除沖鉆費用(即開房費用)、內部輸贏金額、備用金等費用的金額。按照其白班平均每日抽水金額及晚班平均每日的抽水金額可算出其11月每日抽水總金額約為8000元。被告人王甲某亦供述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的每日抽水金額約為8000元,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的每日抽水金額只有4000元。被告人王甲某的實際獲利即違法所得還應扣除應給股東的座位費(即分紅)及給財務人員的工資。結合被告人王甲某與股東廖某某、紳士風度”、“露哥”、“盧教練”、被告人王甲丈夫馬某某的轉賬記錄及四被告人的供述可知,被告人王甲某在2018年11月期間支付了股東分紅共計39307元,支付白、晚班財務工資共計16800元。被告人王甲某2018年11月1日至28日違法所得應為抽水金額減去上述兩項開支即112713元,11月平均每日違法所得約為4025元。根據被告人王甲某對抽水金額的供述,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計算,被告人王甲某2018年10月至12月26日的違法所得應按照4025元/日計算,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的違法所得應按照2012.5元/日計算,故被告人王甲某違法所得總金額為1074675元。
關于被告人廖某某的違法所得14374元有被告人王甲某與被告人廖某某的轉賬記錄、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予以證明,其在公安退贓15000元,多余部分應由公安機關予以退還。
關于被告人王甲、樂某的違法所得,根據被告人王甲、樂某的供述,其每日工資為200元或300元,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被告人王甲的違法所得約為40000元。被告人樂某的違法所得約為60000元。
(二)關于本案主、從犯的認定
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甲某通過組建賭博微信群、邀請股東拉賭客并按照座位分紅、雇請財務人員管理并發(fā)工資的方式在網絡上開設賭場,系賭場的開設者、管理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廖某某受被告人王甲某邀集通過拉賭客進群的方式分紅,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王甲、樂某幫助被告人王甲某管理財務及賭博事宜,起次要作用,系從犯。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甲某、廖某某、王甲、樂某以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數據,組織多人參與賭博活動,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王甲某實施開設賭場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被告人王甲、樂某參與賭場管理并領取高額固定工資,違法所得在3萬元以上,三被告人均應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甲某、廖某某、王甲、樂某犯開設賭場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甲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王甲某的獲利金額證據不足及量刑建議偏重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本案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甲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廖某某、王甲、樂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對于被告人廖某某認為自己不構成主犯的辯解,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樂某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王甲某、廖某某、王甲案發(fā)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王甲某、廖某某、王甲、樂某主動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本案辯護人提出的涉案被告人能認罪認罰,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對公安機關依法扣押的被告人王甲某違法所得200000元、被告人廖某某違法所得14374元、被告人王甲違法所得40000元、被告人樂某違法所得1000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被告人廖某某退贓中除違法所得之外的多余部分應由公安機關予以退還。對被告人王甲某、樂某的違法所得應繼續(xù)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四被告人均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現,結合社區(qū)矯正調查評估意見,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對其可適用緩刑。根據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悔罪表現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對被告人王甲某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廖某某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王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樂某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王甲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并處罰金八萬元;(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廖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元;(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三、被告人王甲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二萬元;(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四、被告人樂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五、對公安機關追繳的被告人王甲某違法所得二十萬元、被告人廖某某違法所得一萬四千三百七十四元、被告人王甲違法所得四萬元、被告人樂某違法所得一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被告人王甲某違法所得八十七萬四千六百七十五元、被告人樂某違法所得五萬元予以繼續(xù)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
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熊益民
人民陪審員張樹來
人民陪審員何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李鐘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