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臨海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0)浙1082刑初384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6-01
審理經(jīng)過
臨海市人民檢察院以臨檢一部刑訴〔2020〕8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臨海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嚴靈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項敏杰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臨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2月9日至2019年2月25日,王可明(已判)伙同金文魁(另案)在四川省廣元市利州區(qū)華寶山莊、臺州海鮮樓等地開設“捺六名”賭場,通過安排陶冬波(已判)等人在賭場牽熱線,安排陳波(已判)為賭場管理,招攬葛建駿、李某2、包再聰、王某1等賭博人員在臨海市、三門縣通過微信熱線群的方式進行賭博。
陶冬波等9只熱線通過各自建立的微信賭博群為賭場招攬賭博人員在賭博群內(nèi)賭博以及安排工作人員為賭博人員提供下注、賭資結(jié)算、記賬、拍攝視頻等并從中牟利。期間,被告人李某某介紹張敬芳(已判)為陶冬波的熱線群記賬并幫助陶冬波發(fā)工資給張敬芳、提供銀行卡給陶冬波并為其結(jié)算賭資、招攬賭博人員進熱線群賭博。被告人李某某參與時間16天,賭場抽頭獲利共計人民幣390萬元左右,個人獲利人民幣55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營利為目的,與人結(jié)伙開設賭場,抽頭獲利達50000元以上,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千五百元。公訴機關提供了書證身份信息、刑事判決書、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銀行賬單、現(xiàn)場照片、手機截圖、航空進出港及訂座記錄、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證人李某1、李某2、包再聰、王某1、王某2、朱希良的證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同案犯陶冬波、李和光、李林君、張敬芳、王可明、陳波、黃劍勇、陳斌、李新兵、王繼保的供述,辨認筆錄、搜查筆錄等證據(jù)予以佐證。
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系從犯、自首、認罪認罰等,建議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基本一致。另查明,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有自首情節(jié),且愿意接受處罰,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根據(jù)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五百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2022年10月29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二、向被告人李某某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千五百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無法追繳的,責令被告人退賠。(款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韓亞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書記員
代書記員周優(yōu)優(yō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