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寧波市北侖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20)浙0206刑初119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開設賭場罪
裁判日期:2020-04-10
合議庭:
審理經(jīng)過
寧波市北侖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甬侖檢刑訴〔2020〕4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樂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寧波市北侖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方雙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樂某某及其辯護人曹益波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指控:
2017年10月29日至2018年5月10日,被告人樂某某通過微信創(chuàng)建“一元雙花”賭博群,吸引參賭人員加入,利用“來來港城麻將”APP軟件開設網(wǎng)絡賭場,并以收取“臺費”名義抽頭漁利,共計抽頭漁利人民幣58136元。
2019年8月9日,被告人樂某某在北侖區(qū)(新里程花園)1幢1208室被抓獲。案發(fā)后,被告人樂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并退繳全部違法所得。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樂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樂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被告人樂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
上述事實,被告人樂某某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樂某等人的證言,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照片,提取筆錄及照片,微信交易記錄電子數(shù)據(jù),情況說明,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到案經(jīng)過陳述筆錄,全國常住人口信息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樂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gòu)成開設賭場罪,屬情節(jié)嚴重,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樂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樂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樂某某退繳全部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樂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可宣告緩刑。其辯護人以上述為由請求對其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被告人樂某某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應予追繳。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樂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樂某某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58136元,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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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東陽
人民陪審員陳軍浩
人民陪審員張軍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書記員
代書記員張蓓蓓